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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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党纪处分是在调查报告中写还是在审理报告中写

可以这么说,没问题的话组织不会随便调查一个干部的。都是在已经基本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下才会带走调查的。毕竟涉及到干部队伍的用人上还是很慎重严肃的。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机关处理。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或等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拓展资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立案依据;(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机关。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备案的报告;(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五)批准机关的批复。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第六章 执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包括 经济纠纷 案件)的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样式中有: 一审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二审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3种。这些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写明下面6个部分。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基本一样,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来源,第一类是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对明确的被告以具体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 诉讼 请求的第一审案件;第二类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类是对 判决书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长根据当事人的 申诉 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案件;第五类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第六类是当事人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再审第二审案件。本案属于何种来源,应当交代清楚。案件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 已有明文规定,因此, 立案 受理时间应予写明,以便计算审限。 ②审判组织何题。本案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是谁;组成合议庭并用合议庭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执行 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谁担任审判长;用主审人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审人是谁,是否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已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和审判长是谁,均应如实写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应予写明。 ③审判方式问题。本案采用了何种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 开庭审理 没有公开进行的,还应写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员问题。巳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诉案件中,以上当事人系上诉或被上诉人的,应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称谓)、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种诉讼 代理 人、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哪些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与情况是什么,均应如实写明。在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再审案件中,应写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的职务及姓名。 ⑤审理过程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 判,也未进行合议庭评议,其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写审理经过。如果有内部请示、讨论的经过等,均应如实写明,以作 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并作曰后检查审判工作的依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书写的项目及其内容,基本上与本案同一程序的裁 判文书一样。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具有与本案的定性、处 理、执行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在各项内容中 增写。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 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原告变 更或补充了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的,其内容应当包括在内。在 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首先写明原审 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其次写明当事人上 诉或申请、申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见、理由和请求,有关单 位、个人的主要意见,或者本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本案有错误的主要内 容。在书写时,应比判决书详细一些,把对立各方的主要意见都写出来。 (4)事实和 证据 的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 应当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的请求,详写本院经审理查证后认定 的事实和证据。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为的情况; ②上述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 因、经过和现状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③事实和证据应写经过法庭查对 属实的内容,并用括号注明证据所在的卷宗页次。 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着重书写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争执或者在上诉、申请、申诉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 事实和证据,应有重点地逐条分析论证,明辨真伪,决定取舍。 本部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大于判决书的内容,即使是不成 熟的看法,也可提出来作为参考。 (5)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个“拾遗”部分,是书写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 带说明的问题或者对案件有影响而又难定的问题,或者是对审判本案 有某些参考意义的材料等。如当事人的潜在背景,审判过程中的不正 常情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见和反映等。至于与案件 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和问题,不论主次大小,凡是能归纳到其他部分 的,就不要写在这里,以免冲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审理报告 中,把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对合议庭的少数 意见,不归人事实和处理意见部分,而写在这一部分,这种安排的方 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问题都写完了,没有 需要另行说明的问题了,就不要列这个标题了。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这一部分包括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和判决理由。首先应根据核定的 事实和情况,依照民事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 方的责任,作出有分析有综合的评断。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重点分析评 论,明辨是非曲直;对经济 合同纠纷 等案件,首先应断定其合同的效 力。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知审理报告中,先要写明原 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然后重点针对上诉或申请、申诉、抗诉等意见, 对于原判是否正确,哪些正确或全部正确,哪些错误或全部错误,有 理有据地展开分析评断;其次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 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 提出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 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选择。对有关机关、单位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 此提出具体意见。 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内容一般分为案件的由来与经过、当事人诉讼人发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证据和事实的分析、问题的说明以及解决节分的意见和理由,大致由这六个部分组成。具体的审理报告要具体而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