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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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调查评价现状

20 世纪 80 年代,为了摸清土地的家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桂政发〔1985〕92 号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在全自治区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主要调查土地利用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及利用状况。这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 1985 年 4 月开始,到 1998年 8 月结束,历时 13 年 4 个月,成果包括乡镇级、县级、地市级和自治区级土地资源调查的各种文字报告、数据册、图件、航片、卫片、照片等。根据这些成果,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共同编制撰写《广西土地资源》,并于 2000 年 5月出版。《广西土地资源》着重叙述土地权属、分类、分布特点及划分依据,针对农用地利用状况进行土地质量评价,评价的原则是根据土地生产潜力的区域性划分土地潜力区。按照区域的光能、热能、水分、空气和土壤养分等因素与作物共同作用造成的土地生产潜力差异,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划分为 4 个土地潜力区(桂东北土地潜力区、桂西北土地潜力区、桂东南土地潜力区、桂西南土地潜力区)。土地资源评价系统按类、等、型三级划分,分为 7 个土地适宜类、3个土地资源等;土地型是在土地资源等的范围内,按其限制因素及强度划分。土地适宜程度和生产潜力的高低是土地资源评价的核心,通过区域内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区以及土地质量等的划分,从而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战略,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用地分布合理布局。1997 年,为推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科学、合理地确定农用地的承包转让、征用补偿相关标准,为建立合理的土地税收制度以及调整农业用地结构提供土地质量和等级状况方面的科学依据,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家及省(区、市)层面的定价估价工作全面开展之前,率先在柳州市郊区 10 个乡(镇)开展农用地(指大农业,含农、林、牧、园以及可利用荒地)定级估价工作。定级方法采用分类与综合定级相结合,对耕地和园地的评价以投入产出模型理论和区位理论为依据,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影响农用地综合质量的主要因素、因子,以多因素、多因子综合评判与专家集体征询打分相结合。本次评价共有近 2000 个土壤取样点,分析近 14000个数据,样点密度大,计算机运算程度高。土地估价方法采用收益还原法和地价比照法相结合,并结合城市郊区的特点,与城市地价相衔接,逐类、逐级定出基准地价。该项工作形成的成果有农用地定级估价报告、定级估价系统软件、柳州市郊区农用地定价估价图(1∶5 万彩图)、郊区各乡(镇)农用地定级估价图(1∶1 万或 1∶2 万彩图)。成果内容丰富,图文表齐全,工作成果于 1998 年 10 月 28 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会同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领导、专家进行的成果验收。2001 年 4 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批准开展 2000 ~ 2001 年度〈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项目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3 号),决定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西、新疆 9 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根据该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 2001 年 6 月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用地分等工作,同期在南宁市原邕宁县、玉林市玉州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等县(区)开展农用地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至 2002 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基本完成农用地分等主体工作,2003 年7 月通过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办公室预检,200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国土资源部的正式验收。2004 年,为了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明确提出了“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文件精神,开展了新一轮土地调查的试点工作。2005 年,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又在全自治区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以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等工作。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为建立标准样地理论体系,并将其纳入农用地评价技术体系中,2005 年 11 月~ 2008 年 4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展开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设置工作。以自治区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针对耕作制度多样、水旱耕作区分明显、地貌和土壤类型复杂等特点,设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用地标准样地,建立了以国家与自治区两级层面为控制核心的标准样地体系。全自治区共设置标准样地 534 个,针对标准样地的耕地质量、耕地基础设施水平、耕地利用条件、耕地投入产出的经济条件、耕地的限制性因素、耕地生产能力等进行监测分析,建立一个独立的耕地质量评价参照系统。这个系统深化了标准样地的内涵,使成果的应用更具操作性,能应用于分等成果更新、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分区、产能核算、粮食安全研究等。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199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005 年,针对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完善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控作用。为此,急需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在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 号)以及《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 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增加专题评价工作。根据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及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针对耕地的质量、数量及其分布状况进行分析评价,预测耕地的后备资源及潜力区,调整及划定基本农田的保护区、片、块,提出耕地保护的目标和对策。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规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要按等级折算。国土资源部作出了相应工作部署,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展开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与方法,分析标准粮产量与利用等指数的对应关系,建立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模型,测算各等级折算系数,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行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200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玉林市的北流市、桂林市全州县列入 116 个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三地按照“建设促保护”、“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等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及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要求,对示范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编制相应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从 2007 年 1 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1 ~ 6 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以及试点经验总结、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7 月 1 日,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调查方式是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外业农村土地调查以 1∶1 万比例尺为主,以 RS 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 GPS 等技术手段引导下,到实地对每一地块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作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且具现势性。内业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采用成熟的目视解译与计算机识别相结合的信息提取技术,对每一地块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每一地块的界线、范围、面积等土地利用信息。根据农用地分布的位置、面积大小、分类、坡度坡向等属性数据特征,参照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对农用地的流向进行动态分析。这些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科学依据。以上论述的是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农用地调查评价研究工作的现状,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政府部门全面掌握该自治区农用地的准确、翔实的数据,为制定国土资源政策工作提供了基础和技术支撑。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图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是什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进行公示、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总结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下:户主提出转用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流程

一、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有哪些1、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区国土局审查;(4)区政府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渣差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如知皮共同签订用地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猛枝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二、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什么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2、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互换的前提是在不改变耕地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方在互换期间,违反了互换协议,将互换的土地改变用途并用于建设。由此,建议你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作出处理或调解;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给你进行适当的合理补偿,没用再追究下去。如果调解或作出的决定对你不利,你可申请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互换方将商人补偿的土地款归还于你;2、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对未经土地承包人同意就将原承包人管理使用的耕地变为建设用地退回原承包人,并恢复耕地原状。3、你可直接到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对建在你耕地内的建筑物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进行查询。如果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骗取批准,隐瞒事实真相,因为耕地的管理使用权人不知道,请求注销相关用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违法用地,请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进行查处。4、如果互换方给你了合理补偿了,以上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谓之“得饶人处且饶人”。

林地是否属于或者耕地?农用地的范围是哪些?

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

林地属于农用地吗

林地是属于农用地。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才能占用,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承包林地的方式,具体如下:1、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林地承包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类土地的任何权利处分都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明确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林地属于农用地吗

林地属农用地的一种。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土地利用分类中的一级分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属于农用地吗

林地是属于农用地。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农用地经法定程序可以转为建设用地;而基本农田经依法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除非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才能占用,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承包林地的方式,具体如下:1、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林地承包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类土地的任何权利处分都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明确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1. 申请使用设施用地的申请人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2. 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 报上级国土局审查。4. 由上级国土局审批。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设施农用地时,需要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用途、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土地利用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什么区别?设施农用地最新用地政策有哪些?

不同的地,具体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农用地是不可以随意的进行占用的,否则会影响到粮食的收成。

设施农用地属于耕地么?哪些地属于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耕地么?根据《土地分类》(1)的划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其他农用地,不属于耕地。哪些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1)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2)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3)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2、附属设施用地?(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引用资料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配套办公宿舍楼,属于建设工程还是农用设施?

你好,不需要。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2020

法律主观: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法律客观:《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大棚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大棚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大棚是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那么此大棚就是设施农用地。而如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则此种大棚就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大棚属于建设用地。需要注意的是,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由此可得,大棚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休闲观光项目种植蔬菜用的大棚,可以认定不是设施农用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大棚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法律分析: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大棚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大棚是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那么此大棚就是设施农用地。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搞建筑设施需要占用总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是多少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问题一:什么是设施农用地?其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问题二: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问题三:现在的土地利用分为哪几类,设施农用地分为什么种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区分土地利用空间地域组成单元的过程.这种空间地域单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组合单位,表现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土地利用分类是为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或进行统一的科学土地管理,从土地利用现状出发,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异规律、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按照一定的层次等级体系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 设施农用地分为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其中又分为耕地,建设用地等。 问题四:如何界定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是什么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刘明松解释:“这项政策旨在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通知》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问题五:农业设施用地到底该用多少 您好!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用地管理,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那么应该怎样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的标准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刘明松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望采纳,谢谢 问题六:没有设施农用地批准是农业设施是不是农用地 没看懂讲的什么 问题七:什么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先补后占吗 、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应拟定设施用建设案与团场协商致双签订用协议经营者持设施用建设案、用协议向团场提用申请 二、团场申报团场依据设施农用管理关规定经营者提交设施建设案、用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团场及关材料呈报师批准;符合要求团场及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用审查师农业(林业、畜牧)局设施建设必要性与行性承包土用途调整必要性与合理性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具审查意见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合理性、合规性及用协议涉及补充耕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情况做先补占具审查意见 四、用审批 问题八:农业用地与耕地的区别是什么? 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在内的,它包括耕地林地等等 问题九:农业设施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各地的政策不一,可询问当地土管部门。 问题十:什么是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什么是耕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什么是农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什么是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八种:①商服用地;②工矿仓储用地;③公用设施用地;④公共建筑用地;⑤住宅用地;⑥交通运输用地;⑦水利设施用地;⑧特殊用地。

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要强化土壤污染什么防控加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

要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积极打造“无废城市”。

要强化土壤污染什么防控加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

要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积极打造“无废城市”。

自家承包的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我们进行下一步的探讨。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所以说,并不是所有耕地上的养殖场都是违建,如果因为拆违而遭到强拆是不理也不合法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如果诉求得不到回应,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理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第七条 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宅基地被变更为农用地怎么想建房办证

宅基地被变更为农用地是不能再建房办证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定

法律主观:国土资源部有关 宅基地 使用的规定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法律客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应用

邓炯(河南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郑州,450003)摘要:为建立适合农用地定级估价实际需要的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提高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效率和精度,形成统一的、完整的城乡土地地价体系,实现地价统一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运用综合分析法,设计并应用农用地估价信息系统。关键词: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设计;应用相对城镇土地定级估价而言,农用地定级估价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大量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一系列的覆合叠加、空间分析和统计计算,如果依靠人工来做不仅烦琐而且容易出错,而依靠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来开展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则可大大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和精度,在计算机技术已广泛应用的今天,无疑这是一种科学、快捷的方法。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发布的《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结合作者在农用地定级估价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设计提出一些设想,并对利用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进行农用地定级估价进行简要说明,以利于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的开展。1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是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子系统,它利用的是地理信息系统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以计算机分析、制图为核心,实现农用地定级估价相关因素因子调查表、统计表、样本图件信息的输入、储存与管理,自动计算出因素因子的作用分值,自动进行级别划分,显示和绘制各类因素、因子作用分值的相关图件,经过对样本点进行筛选与测算,最终输出农用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1.1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设计原则1.1.1 技术创新与兼顾规程原则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农用地定级估价规程要求,又要充分利用当代高新技术,合理应用各种先进技术成果和相关理论方法,提高系统的开发技术水平和先进性。1.1.2 面向对象原则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需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工作底图,该底图具有丰富的空间信息。应用于农用地定级估价中的各种图形信息更是复杂,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充分利用类的封装性、记录性、多态性进行模块设计将会大大地方便开发,并且增强应用程序的扩展性。1.1.3 模块化设计原则采用结构化和模块化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工作要求,自上而下对系统进行功能解析与模块划分。在调查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明晰系统用户子模块,建立最底层次的“积木块”,然后通过连接形成面向应用的“上层模块”。1.1.4 一致性原则在系统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以现有的技术规程为基础,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阶段实施与整体规划相一致。另外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在组织形式、界面风格、操作模式和数据接口以及系统变量的设置、模块的调用、模块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应具有一致性。1.1.5 应用程序与数据分离原则为了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可移植性和可维护性,在系统的结构化组织中系统程序代码尽可能与图形数据库、属性数据库相分离。系统还应提供其他数据库的接口,便于各模块相对地独立运行或集成运行。1.1.6 实用性和安全性原则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设计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用地定级估价业务需要,贴近工作实际,使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功能强大、界面友好、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另外,为保证系统运行成果数据的安全性,还应设计相应的数据备份等安全性措施和功能。1.2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软硬件配置系统运行的硬件环境是系统的物理基础,其配置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系统运行的效率和好坏。但系统硬件配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系统控制区域范围的大小、系统管理数据的多少、系统使用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等。为使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性能有较好地发挥,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硬件配置应采用PⅣ以上,具有光盘刻录功能计算机,外围设备应配备激光打印机、A0 幅面工程扫描仪,A0 幅面的彩色喷墨绘图仪等设备。软件是系统运行的核心,没有软件的支持,再好的硬件设备也无法完成工作。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软件一般来说操作系统采用通用的 Windows 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以Mapinfo或MAPGIS等GIS软件为平台,关系数据库软件可以Foxpro等软件为主,在此基础上开发专门管理农用地定级估价数据的数据管理软件,可单独运行,不熟悉程序设计的农用地定级估价人员也能方便操作。1.3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总体结构系统包括基础数据处理子系统、土地定级子系统、基准地价评估子系统等。系统体系结构如下页图所示。1.4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结构1.4.1 基础数据库(1)工作底图空间数据库。(2)离散点分布空间数据库。(3)各类因素因子属性关系数据库。1.4.2 过程数据库(1)各类因素因子复合形成的空间数据库。(2)各类因素因子分析形成的关系数据库。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结构图1.4.3 结果数据库(1)用于各种报表输出的定级结果、面积统计数据库。(2)用于绘制各种分值图、土地级别图、基准地价图等图形数据库。1.5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功能1.5.1 定级模块功能(1)确定因素、因子权重。(2)自动计算因子作分值。(3)自动生成因素图。(4)自动生成总分值图。(5)自动划分土地级别。(6)绘制土地级别图及各因素作用分等值线图。(7)为用户提供交互式修正级别的界面。1.5.2 估价模块功能(1)收益样点的计算检验。(2)样点地价的开发程度、期日等影响因素修正。(3)异常样点剔除。(4)确定级别基准地价。(5)编制宗地地价修正体系。1.5.3 数据处理模块功能(1)生成ARC/INFO、MAPINFO、AUTOCAD等空间数据和XLS、DBF、MDB等属性数据。(2)导入和导出点、线、面的图形和属性数据的编辑功能。(3)图层数据的空间和条件查询。(4)实现图层数据的属性统计。2 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的应用2.1 定级因素图形库建立和定级单元划分通过扫描地图的矢量化、编辑、拓扑及属性库的维护,提供放大、缩小、漫游等基本窗口操作功能,建立分等因素空间和属性数据库。定级单元是定级指数测算的基本空间单位,要求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利用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采用叠置法或多边形法划分农用地定级单元时用到的就是GIS的空间多边形叠加分析功能。2.2 农用地定级因素的分值计算和定级修正系数计算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的要求,影响农用地级别的因素有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多种,但按其空间分布规律,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扩散性递减因素,如土地区位因素等;二是区域均质性因素,如土地利用状况、耕作条件等。对于扩散性因素作用分值的计算,采用了GIS的空间缓冲区分析方法和技术。多种定级因素的综合影响程度的确定,即定级因素作用总分值的计算,采用了GIS的空间要素的叠加分析方法和技术。土地定级因素修正系数的求算,可利用GIS,根据定级因素区域平均分值,自动计算各个定级因素、每一个定级单元的修正系数。2.3 农用地定级指数的计算及级别划分利用GIS将根据选定的定级因素,采用连乘或加权平均乘积的方法,将各修正系数叠加到分等指数图层上去,得到土地定级指数图层。利用GIS系统对定级单元的定级指数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找出区分土地级别的指标界限,根据划分土地级别的指标界限对定级单元的定级指数进行分级,从而生成土地级别数据库。2.4 样点及基准地价计算利用GIS自动在土地级别数据库中提取地价样点所在的土地级别和定级指数,从行政区界数据库中提取行政区名称和代码;根据样点的用地类型或土地级别,对地价样点的收益项等内容,进行二倍方差检验,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异常样点,生成新的地价样点数据库。根据新的地价样点数据库,采用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自动计算样点地价,进而求算各级别的基准地价。2.5 统计分析、报表生成及图件编制利用GIS的多维分析,可以完成分村、分乡镇、分地类的等别、级别面积统计分析,方便地进行分类汇总统计,也可以对指定村、指定乡镇和指定地类的级别面积统计分析,同时生成上述内容相应的图表和报表。利用GIS的编辑和输出功能,可以实现农用地定级估价所有成果图件的数字化并按要求输出各类成果图件。3 现有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城镇土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实践,已基本成熟。而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是伴随着农用地定级估价而生的新事物,现有的一些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仍不十分完善,主要表现在:①一些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操作繁琐,由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普遍缺乏,使用起来十分困难,不利于农用地定级估价更新工作的开展;②一些定级估价信息系统,需要手工输入大量的属性数据,甚至有的农用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不能自动识别样点所在级别,在地价计算时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③还有一些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图形编辑功能不强,需要另外的GIS软件进行农用地定级估价级别图及因素因子作用分值图的编辑修改。要建立成熟可靠、适应农用地定级估价特点、操作流程贴近实际工作需要、面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农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使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能依靠自身力量来进行农用地定级估价及更新工作的信息系统,逐步形成统一的、完整的城乡土地地价体系,从而实现地价统一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仍然需要认真的探索和研究。参考文献农用地定级规程[S].国土资源部,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S].国土资源部,2003邬伦,刘瑜等.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和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195~196邬伦,张晶,赵伟.地理信息系统[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7):128~135陈述彭,鲁学军,周成虎.地理信息系统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5):1~10吴信才等.地理信息系统原理与方法[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3)213~214邓留献等.农用土地定级估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103~106张玉梅.基于 GIS 的开放式城镇土地定级信息系统的设计[A].200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5:162~167

广东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研究现状

1999年,广东省对设在广州、韶关、茂名、梅州、湛江地区的177个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点的土壤和作物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水稻土壤重金属超标率为70.9%,镉、汞、砷、铜、铅、镍、铬等8种重金属含量均出现超标,最高超标倍数为19.7倍;菜地重金属超标率为20%,最高超标倍数为5.1倍。2000年,广东省启动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珠江三角洲经济区1∶25万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并于2005年3月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其中关于水土环境调查的结果表明,水土污染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目前影响较大的环境地质问题,水土污染高风险区面积达4720平方千米,占整个地区面积的11.23%;东莞——增城南部——广州——佛山——三水一带是这一地区水土污染最严重的区域,河涌乌黑发臭,城市河段水质超标,农业用水十分紧张,不仅引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而且已导致鱼类、稻谷、蔬菜、瓜果等渔业和农业产品出现污染,严重危害着人们的健康。2004年,广东省开展了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历时2年,于2006年基本完成。这次调查针对珠江三角洲经济区4.79万平方千米的土壤环境中的54种化学元素作出全面监测,这是广东省首次开展的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土壤环境调查,它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制定和调整农业发展规划,发展外向型的高科技农业和绿色农业,确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地资源农业生产的最大效益提供了珍贵的基础资料。调查结果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土壤环境不容乐观,耕地土壤质量有恶化趋势。在珠江河口附近约1万平方千米区域内,土壤高氟异常区5263平方千米,镉、汞、砷、铜、铅、镍、铬等8种元素污染面积达5500平方千米;蔬菜、水果、大米等农产品的重金属含量均不同程度超标,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此外,为了摸清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及其污染状况,广东省还开展了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状况探究研究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壤中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的分布规律和风险预测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价工作。

吉林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需要哪些修复技术?

需要的修复技术就是,金属分离技术,金属吸收技术,对土壤的处理技术,对土壤的改善技术,绿化土壤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