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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那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1、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2、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6、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7、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内容的介绍就到这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 蔬菜生产基地;(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镇) 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 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 保护措施;(四)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同时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为了什么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本条例。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法律条例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第二章 划 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 第三章 保 护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1]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个人基本农田小于多少属于失地农民

  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目前我国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二是对失地农民补偿太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三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  目前国家正积极采取措施来就对上述情况:  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  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u200d

[(分部)农田水利施工方案]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五峰县渔洋关等两个乡镇低丘岗地改 造项目第三标段牛庄1片工程 (农田水利) 施工方法及工艺 五峰县渔洋关等两个乡镇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第三标段牛庄1片 工程项目部 二0一三年二月 灌、排农沟 一、施工工艺 渠道工程施工按下列程序进行:测量放线→基槽开挖→清基平整夯实→浇筑C20砼底板→M7.5浆砌渠→接口处理→养护。 二、基槽开挖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槽以机械开挖人工配合的方式进行。 2、按设计图纸要求和测量定位的中心线,依据沟槽开挖尺寸,撒好灰线。 3、采用机械挖槽时,应向机械司机详细交底,交底内容一般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现有地下构筑物情况及施工技术、安全要求等,并应指定专人与司机配合,其配合人员应熟悉机械挖土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与测量人员配合,及时量测槽底高程和宽度及放坡,防止超挖及放陡坡。 4、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和破坏,开挖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20cm左右一层不挖,用人工清底(机挖人清)。 5、人工清挖槽时,应认真控制高程和宽度,并保护槽底土壤结构不受破坏。堆土边缘至槽边的距离应根据运输工具而定。 6、淤泥采用人工开挖,用胶轮车运输到指定的弃土场所。 三、混凝土模板 1、模板安装 模板采用木模板,根据设计尺寸,定做相匹配的模板。 模板工程质量要求 2、混凝土工程 ① 所有砌底基面应平整,表层的腐植土、草皮、树枝、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在基础准备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之前不得进行底板砼的衬砌施工。 ② 渠道沟底部应建在老土层上,超挖部分用碎石土按规范要求分层夯实回填,密度≥95%。排水沟两侧采用浆砌石砌筑。 ③ 渠道底板采用C20普通砼,砼用拌和机搅拌,砼拌好后在45分钟内浇筑入仓,砼浇筑时,对于土基应将松土层挖除,清除杂物,用碎石垫底并夯实,然后才能浇筑;对于岩基,要清除到新鲜岩石,去掉松动岩石和凸棱角,清除污垢泥土、杂物、表面应用水冲洗干净,待干后才能浇筑,砼浇筑时每隔10米留一道伸缩缝。所浇筑砼必须用振动器振捣密实,砼浇筑后养护时间不能少于14天。 四、涵管施工 ①、涵管底板采用C20混凝土浇筑、顶板采用C25混凝土浇筑。 ②、涵管在施工前必须先对涵底标高进行复测,以检查设计标高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满足原有沟渠的排灌功能。 ③、施工过程中,当涵顶覆土厚度小于0.5m,严禁任何重型机械或车辆通过。 ④、管涵施工放样时,注意涵洞的全长,管节的配置以及洞口翼墙的准确位置。 ⑤、涵管严格按设计放样,当涵洞轴线与原沟渠有偏差时,注意洞口与原沟渠的顺接,以保证涵洞功能的正常发挥。 五、排水渠道质量控制标准 1、保证项目 ① 渠道工程的原材料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砼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② 渠道沉降缝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沟底、沟壁及沉降缝处理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2、允许偏差项目 排水沟的平面位置、断面尺寸、沟底纵坡、沟底高成线表面平整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排水渠道检查项目允许偏差一览表 浆砌石施工方法 一、工艺流程 根据实际情况,按先护脚、后护坡、压顶的原则施工。本项目浆砌石工程宜按以下流程施工:基础土方清理——基座施工——砌石——表现清理——抹面。 二、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2.1基土清理 基面清理范围包括坡面及阶面,顶部其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cm~50cm。避免对已清理的基土造成人为破坏,护坡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验。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若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须重新清理。 2.2 基土碾压 护坡基层拟采用平面振捣设备进行表面振捣。发现局部“弹簧 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铺填新土。 2.3砌石施工 2.3.1原材料 1) 砌石体的石料均现场验收,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密度应大于25kN/m3,抗压强度应大于60MPa。 石料外形规格,毛石应呈块状,最小重量不应小于25kg。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料石应棱角分明,各面平整,其长度应大于30cm,最小边厚度应大于20cm,料石外露面应修凿加工,砌面高差应小于5mm。 2) 砂:砂料现场验收。质量要求料径为0.15~5mm,细度模数 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3) 水泥和水: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符合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用水标准为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不应影响混凝土、砂浆强度的增长,水的pH 值不熔物,可熔物,氯化物等含量符合规范要求。 4) 砂浆 1) 砂浆的用量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用量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用量时,应重新试验。 2) 拌制砂浆,应严格按照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配料的 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为±2%,砂为±3%,外加剂为±1%。 3) 拌合时间:机械拌合不少于2~3min。 4) 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下表选定。在运输或储存中发生离析或泌水时,砌筑前应重新拌合,已初凝的砂浆不得使用。 5)当冬期日平均气温低于3~5℃时,不宜进行砌筑,当气温不低于0℃而进行砌筑时,水泥砂浆强度等级适当提高,并保持熟料的砌筑温度不低于5℃,为防冻害,应采取保温措施。 2.3.2 浆砌石砌筑 (1) 一般要求 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按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缝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 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4)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 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 6) 在铺砌灰浆前,石料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收,但不得残留积水。砌筑时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芯的砌筑方法。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7) 当最低气温在0~5℃时,砌筑作业应注意表面覆盖保护,当最低气温在0℃或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停止砌筑。无防雨棚的仓面,遇大雨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表面,雨后应先排除积水,并及时处理受雨冲刷部位。 (2) 操作要求 1) 铺浆(座浆): 采用水泥砂浆作为胶结材料,铺浆厚度为设计厚度的1.5倍,使石料安装后有一定的下沉余地,有利于灰缝座实。逐块座浆,逐块安砌,在操作时认真调整,务使座浆密实,以免形成空洞。对于毛石砌体,座浆厚度约为8cm左右,以盖住凹凸不平的层面为度。 2) 摆放石料:在已座浆的砌筑面上,摆放洗净湿润(或饱和面干)的石料,并用铁锤击石面,使座浆开始溢出为度。石料之间的砌缝宽度应严格控制,采用水泥砂浆砌筑,一般为2-4cm。 3) 竖缝灌浆:石料摆放就位后,及时进行竖缝灌浆,并振(插)捣密实。振实后缝面略有下沉,可待上层平缝铺浆时一并填满。 4) 振捣:水泥砂浆砌缝宽度较小,采用人工捣插方法,常用的 捣插工具有钢筋捣插捧,或竹片捣插捧,或特制捣插钢板。 5) 二次砌筑时间:每一单位砌面铺砌完成24~36h 后(视气温、水泥种类,强度等级不同而定),即可进行清理冲洗,准备上一层的铺筑。 (3)砌筑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平整:同一层面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石高差应小于20~30mm。 2)稳定: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大面朝下,适当摇动或敲击,使其平稳。 3)密实:严禁石块直接接触,座浆及竖缝砂浆填塞应饱满密实,铺浆均匀,竖缝填塞砂浆后应插捣至表面泛浆为止。 4)错缝:同一砌筑层内,相邻石块应错缝砌筑,不得存在顺流向通缝,上下相邻砌筑的石块,也应错缝搭接,避免竖向通缝,必要时,可每隔一定距离。 (4)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 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水泥砂浆砌体的养护时间,超过14d。冬期水泥的水化反应较慢,初凝时间延长,砌体一般不宜洒水养护,而采取覆盖麻袋、草袋、草帘、塑料膜、锅炉加温的保温防陈措施。 2.3.3 砌石工程质量通病与预防措施 (1) 浆砌石不密实 1) 现象:已砌筑部位有狗洞或缝隙,拆开检查可见砂浆不饱满。 2) 原因:a、砂浆填筑不饱满;b、灰缝宽度不够;c、没有分层卧砌。 3) 预防措施:(a)采用铺浆法施工,两块石头之间填浆饱满;(b)分层卧砌,内外搭接;(c)每片砌筑作业区安排专职质检员旁站检查,包质量包进度,负责到底。做好现场记录,出现问题,追究质检员的责任。 2.3.4 砌石质量检查 1) 砌石的砌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 砌体密度和空隙率检查,在坝高1/3 以下每砌筑5~10m 高至少挖坑一组,坝高1/3 以上的砌体,试坑数量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所测的密度和空隙率必须达到施工要求。 3) 砌缝应密实,无架空,漏浆现象,有抗渗要求的部位进行压水试验,检测单位吸水率。 4) 砌体表面砌缝宽度满足规定要求。 2.3.5水泥砂浆抹面 1) 抹面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水灰比控制在1:1~1:2 之间。 2) 防渗用砂浆采用P42.5 以上普通硅酸盐水泥。 3) 抹面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4) 当抹面完成和砂浆终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d,在养护期间,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2.3.6反滤、排水工程施工 1)铺反滤层前,应将基面用挖除法整平,对个别低洼部分,应采用与基面相同土料或反滤层第一层滤料填平。 2)反滤层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铺筑前应做好场地排水、设好样桩、备足反滤料; (2)不同粒径组的反滤料层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应由底部向上按设计结构层要求逐层铺设,并保证层次清楚,互不混杂,不得从高处顺坡倾倒。 3)分段铺筑时,应使接缝层次清楚,不得发生层间错位、缺断、混杂等现象。 4)已铺筑反滤层的工段,应及时铺筑上层砌石,严禁踩踏。 5)下雪天应停止铺筑,雪后复工时,应严防冻土、冰块和积雪混入料内。 三、质量控制与验收 3.1 质量控制 1)检查浆砌石体的施工操作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检查变形缝施工和止水结构制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水泥砂浆试件强度评定,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3)单元工程划分,浆砌石每50m~100m堤长划分为一个单元; 混凝土工程 本工程采用自拌混凝土。 一、作业条件 1、下达任务单时,必须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部位、数量,对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强度等级、缓凝及特种要求)、现场施工方法、生产效率(或工期)。交接班搭接要求,以及供需双方协调内容,连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一起下达。 2、设备试运转正常,混凝土运输车辆数量满足要求。 3、材料供应充足,特别是指定的水泥品种有足够的储备量或后续供应有保证。 4、全部材料应经检验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5、搅拌站、浇捣现场和运输车辆之间用对讲机作为可靠的通讯联系手段。 6、天气满足作业要求。 二、自拌混凝土生产 1、根据配合比确定的每盘(槽)各种材料用量,均要过称。 2、装料顺序:一般先装石子,再装水泥,最后装砂子,需加掺合料时,应与水泥一并加入。 3、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根据施工规范要求确定。 三、混凝土运输 1、混凝土在现场运输工具用手推车。 2、混凝土自搅拌车(机)中卸出后,应及时运到浇筑地点,延续时间不能超过初凝时间。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混凝土离析、水泥浆流失、坍落度变化以及产生初凝等现象。 3、混凝土运输道路应平整顺畅,若有凸凹不平,应铺垫桥枋。 四、混凝土浇筑 ①、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现浇模板必须吹净,木模需浇水湿润。浇筑混凝土时,用平板振动器进行振捣,要掌握好时间,以混凝土表面呈水平不再下沉,不出气泡、表面泛了灰浆为准。 ②、随时按标高控制线拉线检查平整度,用2—4m的铝合金大杠 将表面刮平,再用木抹子搓平,在混凝土初凝之前搓两次以上,以防混凝土表面干缩裂缝。 ③、为确保现浇板面混凝土平整一致,现浇板面混凝土初凝前进行二次抹平搓毛,并用大毛刷拉出顺纹。 五、混凝土养护 一般平面结构混凝土采用覆盖浇水和蓄水养护方式,这种养护方式既经济,又能使混凝土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水泥水化作用需要的适当温和湿度条件确保混凝土强度的增长,竖向结构采用涂刷养护液的方式,在混凝土表面形成一层薄膜,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绝,封闭混凝土中的水分不再被蒸发,而完成混凝土水化的作用,在薄膜破裂之前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在冬期施工期间可采用塑料薄膜加草帘被,将混凝土表敞露的部分全部严密地覆盖,保证薄膜内有凝结水和足够的强度增长温度。自然养护时间一般在混凝土浇筑完后12h进行,7d内保证混凝土表面湿润,抗渗混凝土养护不少于14d。 六、成品保护 ⑴、混凝土成品保护的好坏,对外观、耐久性有直接影响。因而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⑵、混凝土浇筑后待达到一定强度后(同条件试块达到1.2MPa时)方可上人进行下道工序。进行下道工序前应做好对板面的保护。此外浇筑混凝土时散落的混凝土,应及时清理干净,防止二次污染。 ⑶、混凝土没有达到1.2MPa时,严禁上人踩踏。当模板拆除后,用角铁或旧竹模板将边角保护好,防止掉角。

农田排水有哪些方式?

有很多的排水方式,比如说管道排水,明沟排水,暗道排水,生物排水,竖井排水。

农田生物多样性

合理的农田生态系统,其组分分别占据适宜的生态位,形成一个功能完整的整体,维持系统强的功能。其中,主导组分占据优势生态位,其他组分则通过对剩余生态位的侵占,补充生态位利用之不足。农田生态系统中病虫杂草的产生都是遵循这一规律的结果[148]。农田农作物及边缘生物品种的高度一致性对病虫害的爆发和其他灾害的发生缺乏抵御能力。农田景观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体现。实践表明,不论是农作物的间、混、套等种植方式,还是防护林树种构成的多样化,均比单一的方式提高农产品产量和整个农田生态系统生物量,而且能够增加农田的稳定性、抗病虫害能力和美学价值。农田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景观因素有种植方式、防护林结构、灌溉方式(见表6-4)。表6-4 农田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高标准农田是惠民工程,为啥会引发农民担忧?3类人将受到影响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惠民工程,为啥有人担忧对于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部门给出了标准答案:即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的农田。由此可见,高标准农田的普及,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基础,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高标准农田,其实早在2011年就已经提出并实施了,经过10年的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0亿亩,超过我国18亿亩耕地的50%。在《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中提出,争取到2030年,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达到12亿亩,确保稳定保障1.2亿斤粮食产能目标。可以说,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是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的关键,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当代,高标准农田是保障农业种植,尤其是粮食稳产、丰产的有力保障。在灌溉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农民朋友期盼高标准农田能够早日建成,从而减轻农业种植的风险和压力。然而,大家不知道的是,高标准农田还有个硬性指标,即完成建设后,就要实现“集中连片”种植。也就是要通过流转的方式,将高标准农田交给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种植合作社等具有规模种植能力的农业主体进行耕种,毕竟,高标准农田建设,就是为了实现规模化机种机收,从而达到降低种植成本,提高种植效率的目的。虽然拥有土地的农民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租金,但这也意味着,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传统以家庭为单位的耕种模式,也就逐渐消失了。所以,高标准农田的实施,让很多愿意继续耕种土地的农民朋友,在内心深处产生了无比的担忧。高标准农田建成后,3类人将深受影响①失地农民这里的失地,并不是指失去土地,而是指失去耕种的权利。但是,对于土地较为平整肥沃的黄淮海种植区,不单是粮食主产区,同样也是经济作物的重要生产基地,农产品多样化,才是市场繁荣的基础,如果只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作物(粮、油、棉、蔬菜)种植,会不会导致小众经济作物需求增加,从而出现价格暴涨的现象?而愿意从事农业种植的种植能手,在失去种植机会后,又如何规划今后的生活,没了种植收入,又能通过哪些渠道获取经济效益?毕竟,单凭土地租金,是远远无法满足生活需求的。②农资经营户在皖北亳州市,拥有营业执照的农资批发商和零售店高达639家,据业内人士透露,加上无证经营户,农资经营群体将超过1000家。以各乡镇农资零售店举例,每家农资零售店,即便服务2000亩的土地,就能获得理想的收入。在我国农技人员严重缺失的当代,农业一线的技术服务,几乎是依靠农资销售群体支撑起来的。而高标准农田的建成,种植大户采购农资的渠道发生变化,这将导致大批农资零售店及农资批发商将失去销售渠道,若转型失败,将被迫退出农资服务市场。③种植大户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势必会吸引一大批规模种植户的进入。然而,规模种植并不仅仅是将传统种植N倍放大,当种植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后,农业种植也就变成了农业经营管理,如果不及时导入公司化经营理念,其结果将会是一塌糊涂。不但赔上了自己的所有,还和高标准农田的初衷背道而驰。这种现象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对于进入农业的种植大户,必须要严格审核其种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排除在外。这既是对我国粮食产量的结果负责,也是对高标准农田负责,更是对种植大户负责。高标准农田所引发的思考高标准农田的设计,总体是向好的,是符合未来种植方向的,但在发展高标准农田的同时,也要通盘考虑由此带来的方方面面的负面因素。如“失地”农民的情绪安抚及未来收入渠道的通盘考虑,尤其对于高龄种植户,一旦全盘实现了土地流转,通过种植经济作物换取经济效益的模式就不复存在,外出打工又严重超龄,他们的未来,又该如何安排?所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看似和农村养老风马牛不相及,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此外,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个大工程,一般是由国家投资兴建,但有些地方为推进高标准农田进度,不惜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交给社会资本去推动。社会资本之所以愿意进入,主要原因就是有利可图,这和高速公路收费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只是,一旦农业被资本控制,对普通人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生态园和基本农田区别?

生态园是一种特殊的农业模式,它将农业与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推广低投入、低产出的农业生产模式,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而基本农田则是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模式,注重产出,投入较大,对环境污染较大。

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有哪些

好像铁 人环保这十几年都一直专做农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这块的。

农田被填了含重金属污染的泥土该向哪个部门反映?如果向省级部门举报,应找哪个部门?

这个可以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哦!传送门:环保投诉

如何通过植物修复技术治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

利用物理的方法进行污染土壤的修复,主要包括客土法、翻耕混匀法、去表土法、表层洁净土壤覆盖法等。客土法(换土法)指重污染土壤则多采用客土或换土的方式,但换出的土壤应进行妥善处理;稀释法(翻耕混匀)指在污染土壤中加入大量未被污染的土壤来降低重金属含量;去表土法指将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表层土壤清除,然后进行翻耕;深耕翻土法(旋耕法)指污染程度轻、土层厚、面积小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深耕翻土的方法。 客土法对重金属污染重、面积小的农田,特别是设施农业局部大棚土壤重金属污染具有非常明显的修复效果,不受外界条件限制,治理效果彻底;翻耕混匀法治理效果不明显;去表土法和表层洁净土壤覆盖法效果较好,但仍然需要注意下层重金属污染。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农田种茶要注意要掌握哪些技术?

随着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有许多山区和半山区的农田改种茶树,以提高经济效益。现就农田种植茶树应注意的几个技术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1、田块的选择  茶树具喜温、耐阴、喜酸、怕碱、喜湿、怕淹的生物学特性,其根系需要疏松透气、肥沃潮润的土壤环境。因此种植茶树的农田应选择地势较高,光照充足,土壤酸性,土层深厚,土体疏松,质地砂壤,地下水位低,通透性能良好,不积水,能灌能排的山垄田块为宜,切忌选择地势低洼或地势平坦,地下水位高,积水难排的水田地段。  2、打破犁底层  因水稻根系浅,农田经长期耕作,渍水土粒高度分散,所以耕作层浅,深度为20~30cm。由于常年在同一深度耕作,经常受到耕犁机械压实以及耕层细土粒向下淋溶沉积的影响,在耕作层以下形成一个紧实的犁底层,其厚度约为10cm。犁底层保水性能好,对水稻生长及水分管理有良好的作用。而茶树根深一般在60~80cm,坚实的犁底层不但影响茶树根系的伸展,而且还容易积水造成涝害。所以对改种茶树的农田在种植前必须进行深耕,打破犁底层,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通气透水性能,为茶树根系生长创造良好条件。如劳动力充裕,在种植前要进行全面深耕,一次打破犁底层,若劳力不足,可先破坏种植行下的犁底层,待农闲时再进行补耕。  3、建立完整的排灌系统  雨季积水引起的渍水湿害对茶树生长影响较大。土壤水分过多,积水时间过长,会因通气不良造成土壤氧气缺乏,导致根系生长停止,腐烂枯死,妨碍茶树生长。因此农田种植茶树必须建立排灌系统,因地制宜开好三沟,即排灌沟、围沟、畦沟,做到能排、能灌,既要能及时排除积水,又要能满足茶树各生育期对水分的需求。排灌沟为茶园进出水的骨干沟,大小视地形和排水量而定,以大雨时排水畅通为原则。在茶园四周开挖宽40~50cm,深度深于定植沟的围沟,上方接通灌水沟,下方接通排水沟,以利避水、导水、引水,将田内积水、过路水排出田外,做到旱季能引水灌溉,雨季能有效地排除整个茶园的积水,及时降低地下水位。在两行茶树中间与茶行平行设置畦沟,深20~30cm,与围沟接通,雨季能排除地表积水,旱季可引水灌溉。  4、整地移栽  农田经深耕破坏犁底层后,茶苗移栽前耙细土块,开好种植沟,种植以双行条栽为宜,规格150cm×40cm×33cm。农田茶园种植沟不必挖得太深,一般深15~20cm,宽50~60cm即可。如果农田茶园种植沟挖得太深,雨季沟中土壤渍水排不出,造成积水,茶树根系会因水多缺氧而腐烂死亡,影响茶苗成活率。由于农田较山地肥沃,底肥不必太多,可在种植沟内施一些有机肥和硫酸钾复合肥,然后覆土10cm左右,以免造成烧根。选择优良茶树品种,按相应的行株距进行栽植,栽植深度掌握在6~8cm,苗高的可适当加深,栽植时应使根系舒展,用细土覆于根颈部压实。  5、合理间作  茶树具有耐阴的特点,而农田周围没有树木,较山地而言光照要强得多,因此在栽培时可采取合理间作的措施来调节光照强度,在有利于茶树生长的前提下,可在茶园四周及茶行间适当种果树或桑树等作为遮荫树,以减少直射光,改善自然环境。提倡茶果间作、茶桑间作,以茶为主合理间作,提高茶叶自然品质。 嵘麒茗茶(www.94069.com)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

如果你说的是国家允许种植的东西,那么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的就是粮食作物还有经济作物了,水稻,玉米,大豆,油菜,还有红薯,土豆,芝麻,高粱,小麦,大麦等等

某造纸厂排除污水,污染了周围的农田,导致农产品减产,用实证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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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田可以做什么农业项目?

一般农田可以做民宿康养项|目吗?

大面积农田要汗死了,找那个部门可以解决

自己想办法抗旱保苗,你卖粮食收钱时怎么不找那个部门。

国家对基本农田是怎么规定的

承包田就是基本农田。承包者必须种植农作物,不得荒废及其它用途。如荒废将要罚款。作其它用途破坏农田者将一切损失由承包承担并恢复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七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划定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第十二条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第十三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500亩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甘肃省2012年农业开发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允许分包吗

不允许。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巩固提升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项目申报原则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应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耕地资源、水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顺序,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等。二、项目建设内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统筹设计建设内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以及整合资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聚焦提升粮食产能,综合配套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措施,同步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等。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实施塘坝、坑塘等小型水源工程。支持旱作农业区、山地丘陵区开展高标准梯田建设,增强农田保土、保水、保肥能力。鼓励探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管理模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必须严格执行近期印发的《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我省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三、项目申报条件1.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为新建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不同划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高标准农田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储备至项目库,且必须具备项目申报书。3.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符合市、县农田建设规划;(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须征得项目区所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建设高标准农田:(1)存在“非农化”及“非粮化”用地问题的地块;(2)属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中规定禁止立项的地块。四、项目重点支持领域1.严格执行“三区三线”政策,优先支持“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2.优先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脱贫攻坚重点县、革命老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如何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参考《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第十四条 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条 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第2条 立项原则  以改善山区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以治水改土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坡地改梯田,扩大水浇地,改造中低产田地,推广农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经过扶持建设、增产潜力大、见效快、效益高的乡优先立项。第3条 立项程序  (一)报批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首先由县提出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地州市对口管理部门;地州市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审查合格后上报省主管厅(办),经省主管厅(办)批准后方可立项。  规划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农业、水利现状等;列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规模、主要改造措施;项目工程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及规划图。  申请立项报告内容: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实施班子及资金匹配数额。  规划报告及申请立项报告一式四份,报地州市主管局,由地州市主管局审核,并明确是否同意立项及资金匹配数额后转报省主管厅(办)一式二份审批。  (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经省主管厅(办)批准立项后,各地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数额、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或制定实施方案,报地州市主管局审批,由地州市报省主管厅(办)备案。  三、项目管理第4条 计划管理  (一)年计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于前一年的三季度编制(即九月底前)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主管厅(办)备查。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县主管局及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报地州市主管局备案,地州市主管局应加强督促检查,并于第二年6月底前将年度完成情况报省主管厅(办)。  (三)年度计划如有调整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第5条 资金管理  (一)投资管理。按照管理分工,各部门负责的乡,省级下达的投资及地县配套资金统由县对口部门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二)按项目进度拨款。建设资金按施工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县主管部门要预留10-15%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结算补齐。  (三)按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按期汇总上报至县的业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地、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6条 物资管理  工程所需物资在政府统筹下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并要加强管理,专物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第7条 档案管理  扶持乡要从申报立项开始就建立档案(社会经济档案、工程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内容包括建设前及工程完成后社会经济状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记录、施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财务报表等。各扶持乡还应配以相应的比较照片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相应的录像资料。第8条 组织领导  扶持乡所在县的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程,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业务主管局要有一位领导具体抓。凡列为扶持的乡,都要建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乡长,并相应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实施。县级技术负责人要参加领导小组。  四、竣工验收第9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各建设项目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执行情况,竣工工程移交及运行管理情况,资料归档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古代农田灌溉工具有哪些?

古代农田灌溉工具有:1、桔槔简介:桔槔,俗称“吊杆”“称杆”,古代汉族农用工具。是一种原始的汲水工具。商代在农业灌溉方面,开始采用桔槔。构造及其原理:它是在一根竖立的架子上加上一根细长的杠杆,当中是支点,末端悬挂一个重物,前段悬挂水桶。一起一落,汲水可以省力。2、辘轳简介:辘轳,汉族民间提水设施,流行于北方地区。构造及其原理:在井上安置带有水平转轴的支撑架。转轴一端装有曲柄,转轴上缠有绳索。绳索下端系有水桶。用人力或畜力转动曲柄,即可自井中提水。是一种利用轮轴理的起重机具。3、井车简介:井车,是由辘轳发展而来的古代从深井中提水进行灌溉的工具。圆木上绞缠绳索,索系水平,圆木旋转,带动绳索。水斗随之起落以取水,水斗只直上直下。不能绕圆木旋转。构造及其原理:将许多木制水斗都以小横轴连接成串,如同大链,套在井上面一大轮上;在这大轮的轴的一头,装上一个大立齿轮,再和上部一个大卧齿轮相衔接。用畜力或人力拉动套杆,则卧齿轮回转,大立齿轮及大轮随之而转,盛水水斗连续上升,绕过大轮,失倾泻于水簸箕,再流入田地中,空水斗由另一边下降,如此周而复始。4、戽斗简介:戽斗,一种取水灌田用的旧式汉族农具。戽斗很早就在中国用于灌溉农田了。由于人的身高所限,戽斗的提水高度一般在0.5~1米。有些地方把水斗做簸箕形,绑在杆上,一人操作即可。构造及其原理:用竹篾、藤条等编成。略似斗,两边有绳,使用时两人对站,拉绳汲水。亦有中间装把供一人使用的。5、翻车简介:翻车是一种刮板式连续提水机械,又名龙骨水车,是我国古代最著名的农业灌溉机械之一。翻车可用手摇、脚踏、牛转、水转或风转驱动。龙骨叶板用作链条,卧于矩形长槽中,车身斜置河边或池塘边。下链轮和车身一部分没入水中。驱动链轮,叶板就沿槽刮水上升,到长槽上端将水送出。如此连续循环,把水输送到需要之处,可连续取水,功效大大提高。构造及其原理:由木板制成长槽,槽中放置数十块与木槽等宽的刮水板。刮水板之间由铰关依次连接,首尾衔接成环状。木槽上下两端各有一带齿木轴。转动上轴,同时将板间的水自下而上带出。

农田灌溉水费征收政策

农业灌溉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加价收缴水费,低于灌溉用水定额进行节水奖励。加价标准。农业用水在水权额度内按照现行农业水价计收,收支渠道不变;超过水权额度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0.10元/ m,即加价水价;超过用水限额的,在加价0.1元/m_的基础上加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一、农业灌溉用水收费标准及依据:1、小Ⅱ型水库农业灌溉用水水费:10 元/亩; 2、山坪塘农业灌溉用水水费:5—10 元/亩; 3、场镇生活饮用水水费:3 元/m3。二、农田灌溉水费举报方式有:1、到当地的自来水公司进行投诉,可拨打电话和前往,说明投诉原因 ,协商解决处理。2、如果自来水公司处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可到其主管单位投诉,比如住建局。3、可直接在领导信箱和留言板进行留言投诉,在百度在输入市名称+市长信箱,要注明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调查和回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田水利灌溉中的节水措施?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水利工程的发展至关重要,采取合理的节水灌溉措施能够提高水利工程的利用效率,确保水利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使水利资源和农业需求被合理配置,不仅能够体现水利资源的作用,还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本文针对节水灌溉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及见解。水利资源是农业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环境的改变,很多地区的水资源都出现了紧张的局面,这不仅影响到农业的发展,也使生态环境发生了恶化,加强农业建设和水利节水技术的研究显得至关重要。1 新型的节水技术的使用1.1 喷灌节水技术喷灌技术是使用喷头将水细小化的灌溉技术,常用的喷灌系统分为可移动式、半移动式、固定式样三种。可移动式的喷射管件和所有连接设备可以直接移动,半移动式只有喷射系统是可以移动的,给水管线是预埋式,固定式的采取整体式水利系统,并且密封性好,它的整体部件是不能移动的。喷灌的原理的使用水泵制造水压差,在通过外接管线进行给水输送。当水被输送到农田里后在通过喷头将水流变成细小的水珠,均匀的进行喷射灌溉。这种技术在节水效率和灌溉面积等方面十分优秀,该项技术需要完整的给水,汲水,供水管线给与支持。1.2 防渗水渠技术在我国70%的农田采取传统的渠道灌溉,但是渠道的多为泥土渠道,这就使水量在灌溉出现严重的渗水情况。据调查土质水渠的渗水率最大能够达到50%,加强水渠的防渗技术成为渠道灌溉的研究重点,新型的渠道灌溉技术将水泥、三合土、沥青防水材料利用到渠道建设中,这些材料的使用都针对渠道的抗渗性上进行改进,这些材料的应用不仅提高供水率还极大程度的降低水的损失量。1.3 滴灌系统的使用滴灌技术的适用范围很广,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固定式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给水管线,并且在喷头处设置毛细管线,这种灌溉方式适合果木、乔木树种的灌溉;而移动式滴灌系统是指毛细管线部分可以移动的给水设备,比较适合蔬菜和瓜果的灌溉。滴灌的原理在于通过毛细管线来提高灌水效率,同时滴灌也可以将肥料、农药等液体可以直接进行灌注,滴灌的水流很小。但是相比之下这种灌溉形式在灌溉效率和节水增产方面效果最好,滴灌方法更加接近自然性灌溉,能够促进植物对于水分的吸收。1.4 低压管灌技术这是一种采用低压管道来代替明渠进行输水灌溉的一种节水形式,管道内水的压力一般控制在0.2MPa以下,对于承压的要求比较低,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采用专门低压管,这种低压单位的造价比较低,常用的低压管一般有塑料硬管、塑料软管、混凝土管以及金属管等。目前发达国家的灌溉一般采用这种低压管进行灌溉,在我国的华北平原的井灌区也推广的比较快。在节水方面低压管道的节水性很强,水在运送过程中完全处于一个隔离的环境,减少了渗漏,蒸发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水环境中的植物形成蒸腾作用,最大限度保证水量。它和水渠,敞开式钢华玻璃水槽相比在节水性上更加突出。2 农业水利灌溉中常见问题2.1 灌溉技术落后,先进技术得不到推广我国很多技术的更新和推广都有局限性,这是由于推广范围和地域性所决定的。很多技术只在经济示范区被使用,其它地区的利用率还很低,同时我国的农业示范区都有专一性,这使农业示范区的范围得不到扩大,水利灌溉和节水技术自然就得不都推广。2.2 节水意识淡薄有的地区水资源丰富,这使节水技术得不到重视,同时水资源的使用和农业产出效益脱钩,这使很多农户都没有节水意识,节水技术自然不能得都有效的推广。2.3 节水技术推广中缺少持续的资金保证虽然在很多区域已经推行了节水技术,但是多数设备在运行后缺少合理的维护,水利设备是一套系统工程,很多设备在使用中都会出现不同的磨损。这就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在后期的维修资金上出现问题,水利系统也不能正常的被发挥作用,同样设备在损坏后不能及时更换也会影响水利系统的使用,所以后期的资金支持十分重要。2.4 水利建设的盲目性很多水利灌溉工程在建设前没有进行过合理的考察,缺少系统的论证过程。这导致很多水利工程在使用后并不能达到节水效果,同时缺少工程建设缺少系统的考察过程,使很多项目半途而废。3 如何解决农业水利工程中的常见问题3.1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发展农业节水项目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应该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农业方面的重要工程,应该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出发考虑,真正实现落实水资源的节约政策为我国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农业的节水灌溉工程属于初级的技术性节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资源型节水,我国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仅仅是通过节水技术的实施,在一定面积上实现了水资源的节约灌溉利用的目的,但是这些通过节水工程技术节约下来的水还是继续被灌溉到更大面积的农田中去了。想要真正实现农田的节水灌溉的目的,真正的实现节约水资源的目的,还需要通过对现代农业种植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革新经营方式以及多方面的因素,建设节水型的农业灌溉模式首要任务就是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观念。3.2 以加强国家投资力度,合理发展水利工程和节水技术我国人口众多,农业就成为了国家发展的和经济建设的命脉。目前我国的农业水利灌溉主要采取自主集资,国家负责一定的补助,但是农业水利灌溉的投资较大,自主集资的金额较少。这就使水利工程的节水质量和供水效率被影响,加大国家的资金注入对提高水利工程得质量和后期的运营维修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农业发展情况。设立专项的资金来提高水利灌溉效率,并且形成后期完整的维修体现,保证水利工程的运行质量。4 结束语农业水利工程中的节水技术是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率最为有效的办法,提高水利节水技术可以将农业科技更好的应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在农业中水是保证农业产量的基础。通过水利工程,农业技术等来提高水的资源利用效率,这不仅可以确保农业产量,还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农业灌溉用水很广,地下水,河水,回收中水都可以用于农业,节水技术对于农业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针对喷灌技术、滴灌技术、渠道防渗技术、低压灌技术等进行分析,对灌溉工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控制方法,望能为广大同行积累经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灌溉工具有哪些?

农田灌溉工具有:1.翻车翻车也叫龙骨车,是利用链轮传动来带动水槽内的刮板翻转从而将低处的水引向高处的灌溉机械。翻车在东汉时已经出现。后经过三国时马钧的改良成为灌溉园圃的工具,直到唐代才成为农业灌溉机械发展繁盛起来。2.筒车筒车大约发明于隋朝,是利用水流冲击水轮转动的农业灌溉机械。筒车一般要安装在有流水的河边上,且挖有地槽,被引入地槽的急流推动水轮不停转动,从而将地槽里的水通过水轮上的木筒或竹筒提升到高处,最终流进农田进行灌溉。筒车是靠激流冲击来实现自动运转的,所以筒车的使用受到一定地形限制。3.辘轳随着农田耕作规模的扩大,桔槔已经不能满足农田灌溉的需要了。于是出现了另一种灌溉工具那就是辘轳。辘轳便于深井汲水,弥补了桔槔的功能缺陷,满足了农田灌溉对水资源的进一步需求。4.水车水车,灌溉工具,是古代中国劳动人民,充分利用水力发展出来的一种运转机械。 根据文献记载,水车大约东汉时期出现。水车作为中国农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见证了中国农业文明,为水利研究史提供了见证。水车的发明奠定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5.吊杆桔槔,俗称“吊杆”“称杆”,古代汉族农用工具。是一种原始的汲水工具。商代在农业灌溉方面,开始采用桔槔。构造及其原理:它是在一根竖立的架子上加上一根细长的杠杆,当中是支点,末端悬挂一个重物,前段悬挂水桶。一起一落,汲水可以省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哪些农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条

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农田改造标准是怎样的

一、整治田块,提高农田平整度,促进田块集中,优化农田结构布局。二、改良土壤,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促进土壤养分平衡,改善耕作层土壤理化性状。三、建设灌排设施,改善农田灌排和集蓄水条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旱涝保收能力。四、整修田间道路,提高田间交通配套水平,提高农业机械作业覆盖率。五、完善农田防护林中国,提高农田水土保持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改善农田生态条件。六、配套农田输配电设施,提高用电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农业生产电力保障能力。七、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健全农田监测中国络,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八、强化后续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机制、健全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资金。法律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第一条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_旱涝保收_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_2.项目区有明确的范围,按灌区_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_项目建设要突出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水利_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_3.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_林成网_渠相通_路相连_旱能灌_涝能排_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_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标准是什么?

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2.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3.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4.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这项补贴。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国家对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金额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为1500元以内。寻求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可找秀谷科技。按照规定,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拿到相对更高的财政补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现在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如下:1、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2、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建设,解除制约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农田基础设施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建设区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时,坚持节约土地、合理使用的原则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后农田基础设施占地率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要点?

灌溉规划设计是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工作,对水利工程的效益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起决定性作用。1、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的原则1.1继承性原则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农田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在进行规划设计前,一定要亲临施工地点的现场,对现场的情况做到细致的观察,根据农田的实际结构和土壤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选择最适宜当地环境的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方案、保证当地农民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时能高效快捷的使用水资源,并且尽可能的做到不破坏当地的自然环境。针对农田水利利用的现状、结构以及存在的其他的问题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时以分析的结果作为水利工程方案规划的基础。1.2整体性原则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有效的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具有生态服务既建设用地等多种功能。由此可见,在开展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时,必须在布局和数量上做到统筹兼顾,继而更好的从事农业生产等工作,确保不会影响到周围的生态环境。1.3动态性原则农田水利作为一个经济和生态有效结合在一起的综合体,继而它的规划工作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其中一项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更,从而维持经济和生态都能和谐稳定的发展。2、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2.1规划建设规模的分析规划建设规模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建设都必须满足当地灌溉面积的要求,当地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应该切实保障好粮食的安全性,积极增加农业生产的产量,稳固灌溉区在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以灌溉区实际的灌溉量为基础领导农民确立生产的目标。第二,耕地资源的大小要根据该地区现有的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应过度的开采现有的土地资源来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所有的生产活动都应该在耕地上进行。第三,灌溉区的灌溉面积和实际的供水量应该在当地水资源管理局能承受的用水量以内。有关部门要明确当地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并且确定一个合理的灌溉数据。最后,小型灌溉区要根据上面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分配状况建造合理的节水小型水源工程。2.2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的内容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的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小型水库设计一定的去水枢纽,固定水源流动的渠道续建配套设施。第二,小型灌溉区的水泵和涵闸等建筑物的建设,以及对已经建成的渠道应特殊情况而进行一系列的改善。第三,例如提水设施等水源工程。第四,灌排泵站的更新改造。最后,排涝泵站的建设。2.3经济效益小型水库在建设完工后能给该地区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一系列水源工程的建设,有效的改善了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困境,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不但给农业生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了一份力量。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有效的改善了土地的结构和土壤条件,有效的保护了当地的土地资源,减少了泥石流等此类灾害的发生,保护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更保护了全体劳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更净化了当地的空气,让人们工作和生活的生态环境更加美好。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洪涝灾害的发生而污染环境,更有效的保护了劳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对环境建设带来的益处,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模式?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模式是怎样的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分析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本身来说,治理模式就是在相关经济社会制度响应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主要包括工程修建过程中的投入,工程的修建以及工程的运行治理等。所以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工程的投入、工程的修建以及工程的运行治理进行分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过程中的投入主要是指资金的投入,按照投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投入模式:首先是政府为主体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的补助性投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公共性特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时间并不是很长,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数量比较多,再加上我国政府的财力相对有限,所以在过去的很长时期,这一模式大多表现为政府与农民的共同投入,并且在工程的管理方面仍然以农民管理为主。但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不断得到充实,这种投入模式已经成为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的主要模式。其次是以社会为主体的投入,包括经营性投入和公益性投入,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经营性比较强,所以可以吸纳一些有投资能力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加入进来,这样,既可以适当的减少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可以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提供相对充足的资金保障。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工程修建模式分析2.1 工程的规划及相关设计从规划方面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作为水利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该与整体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相互协调、一致,规划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建设地的地域情况,同时规划要实行统一的标准,对于特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还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设计方面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选择要根据相关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水源条件来进行确定。设计的原则是尽量减少地下水的开采,优先选择地表水或者继续雨水作为水源,要尽可能的利用好自然条件,这样,既可以减少相关的工程投资,也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2.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方面要充分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来进行,而从特点来看,规模小、涉及面广、施工地点分散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特点,因此,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要与基建工程有所区别,要因地制宜的采取灵活多变的管理形式,同时还要采取专业施工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施工形式,以减少人员的不足。但质量和技术必须以县或者乡镇为单位,由水利工程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实行统一治理、统一验收。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模式分析首先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归属问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归属关系到工程的有效管理及可持续利用,因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谁建设、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归属,比如对于农民自建自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归属权应该完全划分给农民,由农民自行进行治理。同时政府要转换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村各种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到水利工程的治理中来,并把主动权和管辖权交给农村的各种组织和农民,政府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方面可以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能,同时要还要切实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经费等问题,以此增加和提高农村的各种组织和农民管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4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的建议4.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模式要实现多样化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泛、工程量比较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巨大的财力作为支撑,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极其有限的,而从目前来看,由于政府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再加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导致了小农水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模式过于单一,因此,在社会为主体的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和吸收民间资本的融入,形成投入主体的多样化,同时,作为政府来说,还要出台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入的资金保障,才能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步伐,才能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4.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形式要实现多样化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形式多样的特征,造成了对其治理形式的多样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实,除了政府为治理主体之外,现有的还包括以每家每户为单位的管理形式以及农民自身发展的组织,比如以协会、合作社等形式出现的对小农水的治理形式,都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形式的多样化,是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向科学管理、可持续方向发展的有效动力。4.3 积极落实各种管护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效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发挥其对农业的积极作用,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所以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管护措施,因为它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有效保证,实施各种管护措施确保各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时发挥效益,必须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有效的办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各种交接手续,使收益的村具有明确的管护地位,同时在治理的制度和措施方面要明细到位,责任到人,保证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种管护措施得到积极的落实。4.4 转变政府治理方式,形成多方治理合力对于政府而言,要积极转变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方式,不断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市场分额,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治理的有效引导、帮助和监管,从总体上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监管体系,实现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过渡,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在赋予社会和经济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政府的监管一起,形成多方治理的合力,这样才能够为农民提供必要的、可持续的物美价廉的灌溉服务。5 小结总之,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过程中,治理形式要实现多样化、参与治理的主体要实现多样化,是解决目前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特点而出现治理困难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建设和治理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途径,同时还要有力保障基层水利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和人员报酬,作到节约用水,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走向良性循环,还要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效益,推动农村可持续水利工程体系的形成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设施属于哪一类产品类型

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属于基本建设。运用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将基本农田建成集中连片,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农田。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

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农田水利管理和灌溉用水行为的法规,重点关注水资源节约、科学配置与高效利用,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共分五章24条,从改进农田水利制度、合理安排用水、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农田水利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中,办法第一章指出了管理的宗旨和任务,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农田水利的利用与保护原则、计划与实施等内容,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水权的取得与管理机制,办法第四章则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五章则主要是附则和法规实施日期的说明。在农田水利的管理中,《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对水的节约利用和水资源的科学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要求和规范。此外,《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的来源和程序,强化了水务管理制度和责任主体。如何保障农业用水权的合法性?《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农业用水权应当登记备案,并授予其使用证书。未经许可使用农业用水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用水的法律责任。《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范。需要农业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并积极推动该法规的有效实施。【法律依据】:《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水权制度,水权是农田水利的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享有依法取得的农业用水权,水权受法律保护。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对策?

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分布广泛,数量众多且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渠系、水库、提灌站、塘坝、机井及水闸等农田灌溉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发展农业生产、抵御旱涝灾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改善农村社会风貌等方面具备重要作用,同时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投入力度,通过实施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及水库除险加固等渠系配套工程措施,改善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条件。然而,我国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工程建设标准较低,配套养护不足,从而普遍存在农业生产及抵御旱涝灾害能力弱等问题,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推进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揭示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相应对策,以期为提升此类工程的运营管护水平提供依据。 1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主要问题 1.1工程老化严重、配套建设滞后 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普遍存在带病运行及老化失修等问题,造成灌溉渠系输水能力萎缩,工程蓄水功能下降以及泵站排涝功能衰退。同时,农田灌溉设施完好率较低,造成渠系输水系数低下,浪费与缺水现象并存[3]。此外,不合理的大水漫灌及节水灌溉配套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从而严重制约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在影响农户切身利益的同时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1.2资金投入少、运营不规范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组织的运营依赖于水费收入及用水户集资等资金支撑。由于水费价格较低,水费收入常低于运营成本,从而无法实现足额对等水费收取。此外,用水户集资常面临如何集资、集资多少等问题,较难统一用水户意见,尤其针对欠发达农业地区,用水户集资更难以实现。因此,部分地区通过建立用水户协会等组织形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管维护工作。然而,多数用水户协会组织面临运营不规范、管理松散、用水费用收缴困难等问题,运营资金的匮乏严重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制约了农田水利运营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 1.3农户参与度低、监管权责不明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模式普遍粗放,常未设立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运营及管理维护的专职监督机构,同时缺乏必要的改造维修。此外,多数农户只用不管,自觉参与工程管理运营意识差,造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存在较大随意性,农户任意移动泵机、闸门及在渠系开口凿洞现象时有发生[4]。部分小型蓄水工程缺乏管理机构,输水渠系多由当地农户季节性自主管理,部分塘坝、圩口及机井处防洪设施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造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重建轻管、只建不管问题突出,从而严重制约水利工程效益及监管机构职能的发挥。 1.4重建轻管、监管水平低 基层水利监管部分因业务水平有限,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营管理能力较弱,基层水利专业人才短缺且缺乏管理实践经验,造成深层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工作较难开展。同时,基层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骨干轻配套、重大轻小的思想倾向[5]。此外,部分农户参与运营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管体制不健全,造成农户参与意愿较低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管水平严重不足。 1.5运营管护主体缺失、产权不明 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鉴于体制机制原因,工程归属产权不明,造成运营管理主体缺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村镇集体功能进一步下降,众多由集体管辖的农田水利工程监管运营流于形式,普遍存在责权不清,产权不明且缺乏监管等问题,并已严重制约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此外,由国家财政出资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依赖于集体土体,建成移交使用权至村镇机构,然而工程设施的责任主体及产权仍难以明晰。同时,由村民小组或村集体运营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管理模式方面尚缺乏统一的运营管护准则。 2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营管理对策 2.1明晰工程产权及运营管护主体 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应实施水权分配及产权划分,从而由确定工程产权人着手明晰工程运营管护主体。同时,可依据合同或股本约定,将工程运营产权推向市场租赁,通过产权所有者与实体劳动者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平等持股、共同分红的目的。上述运营模式在明晰工程所有者产权责任与收益的同时,充分激发了当地农户参与小农水工程运营管理的经营活力。因此,由地方财政投资的小农水工程运营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可由地方有关部门实行监管维护,同时对当地农户提供有偿使用服务。由村镇集资修建的小农水工程运营产权归村镇集体所有,实行受益用水农户运营管理及使用,当地农户既是工程所有者、建设者,更是受益者,从而构成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利益共同体[6]。由农户自主修建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运营产权归个人所有,采取自己建设、自主管理及使用的管理体制。 2.2树立全民参与的运营管理理念 地方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以及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用水户协会组织构建及实施节水改造的重要意义。同时,可在法律保护、政策支持以及资金保障方面予以支持,可通过举办小农水运营管理培训班,对地方各级用水户实施培训,从而在激发全民参与热情的同时,统一各级人员的思想认知,实现在全社会树立“运营管理是建设的延续及永恒主题”的思想理念[7]。此外,可通过实施招标建设、竞争立项及以奖代补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全民的全过程参与,并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的建设运营当中,从而充分调动各级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3创新工程管理模式 推行节水灌溉是实现高效、优质以及高产农业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坚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因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的滞后,势必制约农业节水灌溉综合效益的发挥。近年来,“农户+公司”的产业化运营管理模式、“专业合作组织引领”模式、“农户+公司+订单农业”模式以及“土地流转+规模化运营”模式逐步显现出管理优势[8]。上述管理模式通过将农户土地流转至经营大户或农村、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保留农田使用产权基础上实现土地的高效集中利用,从而为实现高效节水农业打下基础。同时,地方政府可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并扶持农户群众,采取租赁、承包以及股份合作制等模式,组建用水户协会,从而推行集约化农业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相结合的运营管理模式,实现专业管护与用水户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创新。 2.4提升工程运营管理水平 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营管护,可通过鼓励农户参与相关管理工作,采取民主决策程序选择地方所需公共服务,构筑“农民本位”的小农水建设管理模式,从而充分调动各级农户参与工程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可在核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编制及科学定岗基础上,将小农水工程管护人员由投资运营主体中独立出来组建养护专业化企业,通过强化针对管理运营人员的业务培训,从而提升工程的管理水准。例如,乡镇水利站所是小农水工程产权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小农水工程的直接管理者,因此可通过开办水利站所培训专题班,提升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管理服务水平,从而在提升基层水利站所运营管理能力的同时,有效破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展难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水平是关乎农业生产力提升、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新型农村建设水准的重要因素。在依靠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用水户籍村组集体协会的带动作用,从而明确农户在参与小农水公共产品管护中的责任及权利。同时,通过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主体,积极引导村镇集体参与到小农水工程的建设、运营及管护工作当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充分整合农业、国土以及水利各生产部门的力量拓展工程融资渠道,组建专业运营管护企业,创新小农水工程运营管理模式,从而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保障用水农户的权益。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第三条 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  划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措施?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措施,以供参考。1.努力提升工程治理的质量努力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就应该根据当地的地区特点以及各个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广泛吸收国内外在农田水利治理方面的优秀经验,积极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将其贯彻融入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中。同时,还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来对工程治理的原材料、设备等进行有效的检测和验收。还要把握好治理工序的质量标准,按照质量标准来完善每一道工序,保证工程治理的质量合格。2.努力改善当地的土壤质量根据贾家片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不牢固的问题,在工程治理过程中,要多给工程增加一些土层的厚度,可以通过坡改梯、薄改厚等方式来来改善例如梯田灌溉工程。此外,对于如灌溉渠里的淤泥堆积、损坏渠道的问题,应该增派治理人员,加强对灌溉渠的修复,及时清除淤泥。此外,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还可以通过有效改善当地的土壤质量、将干旱地区改建成有益于种植经济农作物的土地,这样一来,就无形中减少了小心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溉压力,土地整治措施与农田灌溉工程治理措施同步进行,相得益彰,都有利于当地农业的发展。3.完善工程治理的管理权责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要按照其规模进行工程等级的划分,按照工程治理等级来确定工程的相关设施、供水区域等。在治理过程中要权责分明,确保工程治理的顺利展开。对于一些工程量大、需要重点整治的工程,则要实行责任挂牌、并且派专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保护。从目标责任方面不断完善和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治理水平。4.投入足够的工程治理资金做好对那些毁坏比较严重、整治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比较大的病险水库、山坪塘等工程的治理工作,必须投入相应的资金规模来保证工程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后期工程的治理、加固工作的标准就要相应地降低,这样治理的结果是水利工程的一些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病险水库仍然存在“病险”,给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留下的隐患,不利于其后期的投入使用,也不利于工程的下次整治工作的开展。例如:贾家片区某镇的一个建成时间超过l5年的小型水库,在对其进行整治修复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就只是简单地对原来破损比较严重的放水卧管进行了修复,而由于放水卧管理的破损面积比较大,简单的修复不能很好地解决其底部渗漏的问题,而对于放水管在路面上的修复、加固工作也不是很到位,进而导致在对工程进行修复之后还存在大量渗漏情况,以至于影响到了水库的正常蓄水和使用。5.要有效恢复或增加工程的库容全区的水库、山坪塘、灌溉渠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淤泥堆积问题十分严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工程的使用效率。因此,妥善解决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存在的淤泥堆积的问题,有效恢复和增加工程的库容,这是农田水利工程治理的一个关键。在清理淤泥的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当地的地质特点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简阳地区多为侏罗系砂岩,含钙量较高,在清淤时,要特别注意到石砂岩中的一些缝隙。此外,工程治理的设计人员还要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以及各种新科技、新材料来帮助工程治理,特别是可以通过科学计算来对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以此来增加库容。对于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用自动化的水利工程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工程的管理效率,增加农田水利工程使用周期。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新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问题?

1新民市水利体系建设方面1.1水政监察机构不健全,打击违法力度有限新民市水政监察大队与水资源办合署办公,主要以收费为主,从事水政工作的人员只有4~5名。由于队伍不健全,人力不足,造成水政监察队伍职能缺失,查处的力度也很有限,有时只停留在书面要求上,对破坏水利工程、非法侵占水利设施和非法占地的行为,听之任之,使许多非法行为发展成合法行为。1.2水利部门人员庞大,技术力量匮乏新民市水利系统在职人员735人,编办核定编制577人,超编158人。其中,水利专业人员只有128人,占17.4%,中级职称以上人员45人,占6%。“人员既多又少”,表现在领工资的人员多,干具体工作的人少,从事水利业务的人员更少,技术力量严重匮乏。2基层水利服务站建设方面2.1基层水利站有名无实,管理职能缺失乡镇水利站没有专职的水利工作人员,大多是内部调剂解决,水利站长、水利员都是采取了兼职的方式,一人承担多项职能,水利站名存实亡。2.2水利专业人员少2012年新民市水利站在编人员69人,其中,水利专业18人,占26%,高级职称的2人,占3%,大都是从其它站所或其他岗位上调转的人员,业务不通、情况不明的问题普遍存在。2.3.办公经费无法保障,运转困难乡镇政府没有其它经费来源,只有新民市财政给每个乡镇街的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0元,办公经费都是捉襟见肘,更谈不上安排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严重影响了乡镇水利工作的质量。2.4缺乏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新民市的30个水利站,只有2个站有独立的办公场所,28个站合署混岗办公,仅有电脑6台,打印机1台,严重缺少开展水利技术服务的设备、设施。3农村“一事一议”开展情况3.1组织协调难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带有区域性、流域性的特征,受益范围基本是跨村屯,乃至乡镇、县区,许多工程并非一乡、一村就能解决。3.2事难议、议难成、成难办由于村民各有各的想法,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很难达成共识,一些非办不可的项目,即使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了,但少数未受益的农户,在筹资过程中不肯拿钱,导致议成的项目搁置,或筹款数额非常有限,无法实施。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4.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新民市的农田水利工程多数是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由于“重建轻管”,管护资金少,超期服役、老化失修的现象非常严重。20042005年,新民市利用上级资金对部分排水站进行了维修改造,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排水站无法正常运行,全市三、四类站79座,占总数的65%。4.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标准低,先天不足多年来,由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不足,配套资金不到位,工程建设低标准,成本小、见效快,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标准上都有欠缺。工程建成后往往设施不全,没有严格验收,建设与管理工作粗放,使工程无法正常运行,也不能长期发挥效益,造成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4.3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监管缺位我市涝区四级排水沟道中,仅排水干沟(包括机排干沟)支沟保存完整,但多数已落淤雍堵严重,干支沟边坡耕种、栽树,在斗农沟填平种地的问题相当严重,有1/3的农沟被平毁种地。同时,封闭堤被随意挖沙取土,打乱了排水分区,造成一水多淹。4.4设备无人管护,农村盗抢现象严重我市原有灌溉井近万眼,现在正常运行的不足千眼,其余灌溉井因长期不使用,无人管护,造成井泵及电缆设备丢失。4.5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衔接不畅,影响工程管理维护职责到位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是县水利局、乡镇水利站,受益的是广大群众。但实际工作中,县以上部门在主要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组织工程建设,乡镇、水利站、村委会、群众在外看热闹,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督,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工程建成后,也没有即时落实管护的责任主体,将工程交给乡镇,乡镇又交给村屯,乡、村两级往往对工程建设质量存疑而不愿接收工程,怠于管护。工程运行期间也常常出现管护不善与建设质量两方面的问题交织一起、纠缠不清。致使建设主体与管护主体难以区分各自责任,影响工程管护职责到位。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21年还计提吗?

计提根据市水务部门历年工程尾款清算要求,现将2018年及以前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分配下达你区(详见附表),纳入2021年市与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收入科目列“1100313农林水”,支出科目列“2130153农田建设”。各乡镇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各乡镇应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整合使用有关工作,鼓励农民筹工投劳加大对农田基础设施修复力度,资金不足部分由乡村自筹解决。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方法建议?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方法建议,以供参考。1、水源工程规划设计1.1人工降雨这里所说的人工降雨主要是针对旱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尤其是在每年的6—10月份左右,一些地区将出现大面积的干旱。此时,农田水利将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种水利工程项目都将被迫停止,为了缓解旱情对农业作物的影响,此时将采用人工降雨的方式进行水利工程的补给,进行合理的施工降雨。1.2水源涵养林随着工业的不断变化发展,自然环境的13益恶化,农田水利水土流失的13益加剧,环境问题成为了发展农田水利工程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充分考虑气候、土壤、植被等因素的同时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灌溉方式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现今我国主要采用的是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等两种主要的养林方式,进行水源的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节约水利工程的建设。1.3取水工程就目前而言,我国主要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取水。在热带季风气候地区,由于其降水量比较充足,水土流失现象不是很严重,植物生长比较茂盛,故此可以采用无坝取水的方式进行取水作业。在进行选址过程中,为了避免洪水、泥石流、自然环境等突发事件的破坏,一定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选址,这种独立的小面积灌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大量的水源。为了保证泄洪安全以及河床的稳定性,可以在此基础上安装闸门进行控制,特别是在一些降水不够很均匀的地区,可以采用拦河坝的取水方式,将高处的梯田水引进低处,这样不仅仅可以大大提高水的利用率,更能有效的保持水土的稳定性,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然在一些比较干旱的地区或者是降水比较稀少的地区,大多采用的是水闸、泵站灌溉技术进行取水。这主要是依靠电力和输电设备等措施来进行泵站取水,进行灌溉。水闸主要包括分水闸、泄洪闸、节制闸、冲沙闸等,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稳定泄洪的需要以及灌溉。2、输水工程规划设计2.1引水工程首先是确定设计引水流量,尤其是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小型灌区,在用水高峰期的时候,根据最大灌水定额和延续时间,确定渠道的设计引水流量,具体可根据主要作物种植比例、渠道灌溉面积、作物用水高峰期13耗水量、13灌水小时数、渠系水系用系数等计算得出,以此作为渠道设计的依据。其次是渠道横断面的设计,根据水力均匀流确定横断面的尺寸,其中明渠均匀流是通过渠道平均流速、谢才系数、水力半径、渠底比降计算得出,水位变化较大的河流渠道,要求设置水闸门或者固定面积的进水口挡水墙,并根据当地的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决定采用明渠自流灌溉、提水管道灌溉、喷灌、滴灌等方式,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2.2排水工程首先,确定排水沟的流量,可借助平均排除的计算方法,并根据不同的地形条件,设计暴雨标准,其中包括:旱地设计排涝模数,可根据排涝历时推算得出;水田设计排涝模数,可根据历时为T的设计暴雨量、水田滞蓄水深、历时为T的水田蒸发量、历时为T的水田渗漏量计算得出;旱地和水田综合设计排涝模式,可根据旱地面积和水田面积推算得出。其次是渠道横断面的设计,可参考引水明渠的设计方式,采用浆砌石、浆砌空心砖制U型槽衬砌等,建设排水沟,可利用地势较低的天然河道,以提高工程的经济性。3、田间工程规划设计3.1田、购、渠、路的布置首先,合理布置灌排合区,按照田块的形状划分,选择园林化规整格田或者比较规整条带状田块,解决田间灌溉的串排、串灌等问题,减少田块受到水淹的影响。其次,根据合适的地形,以及综合农村生活区域的布置条件,合理设置渠、田、林、桥涵、路等。3.2田间渠道衬砌目前主要是采取预制砼u型槽渠和浆砌砼空心砖渠这两种田问渠道衬砌。第一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则是,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受到自然环境天气变化的影响,同时可以减少大量的土方填置。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就是抗震性能较差,土方在回填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凝结,进而导致槽底的开裂,此时将出现大量的水流失。这就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加以避免,将损失降到最低。第二种田间渠道衬砌方式可以有效的进行田面与位置的合理搭配,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生长环境,而且在施工中具备了强大的耐磨性以及抵御雨水冲刷的能力。具有较好的防渗效果以及防冻能力。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三国至南朝的370年中太湖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有较大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公元220年,三国时期开始。公元589年,南朝结束。在这370年中,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太湖流域的农田水利建设,有了较大的发展,建成了一大批湖塘泾浦。一个原因是由于北人南迁。自东汉末年起,黄河流域政局长期动荡不安,东汉末有黄巾起义和军阀混战,西晋有八王之乱,十六国时期,在汉、匈奴、羯、氐、羌各族之间,一再爆发战争。战乱迫使原居黄河流域的大批汉人持续南迁,形成了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人口大迁移。太湖流域是接纳南迁北人的主要地区。人口的大幅度增加,使在这一地区扩建水利以发展农业,既十分必要,又完全可能了。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六朝统治者的重视。从三国的吴开始,历东晋,至南朝的宋、齐、梁、陈六朝,都以建业——建康(江苏南京市)为都。六朝都城与太湖流域紧密相连,太湖流域成为京畿重地。它既是都城的后方,又是都城粮食的主要供应地。因此,六朝的统治者特别重视这里的农田水利建设。这样,在近四个世纪中,便相继在太湖流域建成了一大批农田排灌工程。

浅析农田水利灌渠设计?

浅析农田水利灌渠设计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在灌渠的设计中,过水断面尺寸的确定,主要是合理选定渠道断面的边坡、渠底底宽b、渠中水深h和超高ΔH。这些关系到灌溉效益、工程造价等问题,所以一定要深入现场,充分了解原始资料,才能计算出精确的引水流量,进行合理的断面设计。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水利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水利体系各级水利网络中最直接惠泽百姓,并和老百姓生活、农村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农业水利工程对存蓄降雨、调剂用水、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渠设计进行讲解。设计渠道,首先要确定渠道引水流量,然后进行渠道的断面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和纵断面设计。接着画断面图,计算工程量,打概算,最后就是写初设报告。1 农田水利工程渠道的设计标准一般来说灌溉设计标准要以灌区水源来水情况、现有水利设施情况、农业发展要求和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再综合考虑加以合理确定。灌溉设计标准是表示灌溉水源对于灌溉用水的保证程度。设计标准高,意味着灌溉用水的保证程度也高。因此,它直接影响着灌溉工程的规模大小。 一般来说,灌溉设计的标准有两种:一是灌溉设计保证率,二是抗旱天数。1.1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设计保证率指的是某个灌溉工程在长期使用期间,灌溉用水得到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数,用符号“P”表示。例如P=80%,就表示某工程在100年内有80年能满足全灌区的灌溉用水要求,其余20年不能完全保证,有缺水现象。P=80%就是这个灌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因此,在设计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时,设计方必须要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情况,来确定灌溉工程的规模,特别是当地水源状况和作物种类。在水源缺乏地区和以旱作物为主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可以取50%~80%;在水源丰富地区和以水稻为主的地区,可取70%~95%。1.2抗早天数所谓抗旱天数,就是以灌溉设施,如小水库、塘坝等的供水能力为依据,以连续无雨(“连续无雨”,不是指抗旱期内绝对无雨,而是指降雨量很少,一般将日降雨量小于日蒸发量的情况都当作无雨处理)的情况下,能满足作物需水要求的天数为标准。例如灌溉设施可以满足连续80天的作物灌溉用水,则该灌溉设施的灌溉设计标准为抗旱80天。抗旱时间应规定为当地主要作物需水要求迫切的灌溉时期。抗旱天数的确定,要按不同地区的情况来确定,在设计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 渠道引水流量的确定渠道引水流量是灌区农田灌溉净流量和渠道损失流量的总和。它与河源水量大小、灌区内部的水源条件、灌区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农田土质、灌水定额、灌区气候、渠道长短等因素有关。渠道引水量的计算:应根据作物的灌溉制度及所控制的灌溉面积,按照同一时期不同作物同时用水量最多的情况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Q=灌水定额(立方米/亩)×亩数灌溉天数×一昼夜的秒数(86400)×渠有效利用系数渠系有效利用系数,是考虑渠道的渗漏和蒸发损失等因数的一个系数,一般干渠可采用 0.5~0.7;支渠采用 0.6~0.8;渠道衬砌时可提高到 0.8~0.9。3 渠道设计3.1 渠道水位高程的确定。渠道的水位高程,是根据灌区内地面参考点的高程和各级渠道的沿渠水头损失确定的。沿渠水头损失包括渠道比降损失和通过渠道建筑物的水头损失。3.2 渠道横断面设计。渠道引水量确定后,即可进行渠道断面设计。渠道断面采用的尺寸在流量一定时,它与流速、比降等因素有关。3.3 渠堤顶宽及其构造。渠堤宽度根据交通和运行管理、施工、稳定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对于挖方段,有交通一侧堤顶宽采用5.0m,另一侧为2.0m;对于填方段,有交通要求的一侧按6.0m设置,另一侧为4.0m。针对干渠的实际,将右侧渠堤按交通要求对待。有交通一侧的渠堤采用碎石路面结构,碎石路面宽度4.0m,厚度15cm。考虑到与现状道路的连接,黄羊滩养殖场西侧干渠左堤在54+625~55+449段宽度调整为6m,并铺设4.0m宽碎石路面。二期干渠须从闽宁镇中部通过,为方便渠堤两侧居民的出行,在桩号49+551~53+162段左堤铺设15cm厚碎石路面。某干渠为保证居民的安全,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渠堤两侧布设栏杆。布设范围自桩号49+551~53+162。栏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由栏杆柱和栏杆条组成。栏杆柱高度1.2m,断面尺寸0.15×0.15m,采用C20混凝土现浇;栏杆柱下部为C15混凝土现浇基础,高度0.5m,断面尺寸0.45×0.45m,顶部与渠堤顶部同高。栏杆柱顺水流方向每2m一个,左右对称布置。栏杆柱之间采用两根栏杆条连接;栏杆条为C20混凝土预制,单根长度1.96m,断面尺寸0.11×0.08m。3.4 渠床糙率。渠床糙率与渠道土壤、地质条件、施工质量及维修养护有关,还与通过渠道的流量、含沙量等因素有关。本次设计渠床糙率主要根据《灌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建议的不同性质渠床糙率表以及宁夏引黄灌区同类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经验,综合分析确定。对于全断面砼预制板砌护渠道,取n=0.017。3.5 渠道比降。渠道比降按经验公式计算,并结合现状综合分析确定。根据《灌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推荐的比降计算公式,干渠为浑水渠道,渠道比降按下式计算:i=0.275n2 (ρω)3/5/ Qh1/4式中:ρ——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经计算取13.94kg/m3;ω——泥沙沉降速度,取0.384mm/s;n——渠床糙率,取0.017;Qh——浑水渠道设计流量,取Qh=18.0~13.0m3/s。经计算,对于渠道输水的泥沙粒径0.025mm,干渠纵比降计算值为1/9472~1/8732,参考同等规模的衬砌渠道,一般为1/8000~1/4000本设计采用1/6000~1/5000。4 渠道纵断面设计渠道纵断面设计,一般是与横断面设计同时进行。它包括:沿渠地面高程线、渠道正常水位线、渠道最低水位线、渠底高程线以及渠道堤顶高程线、分水口位置以及渠道建筑物设置等的内容。渠道的纵断面设计图,首先是根据渠道的平面布置图,按不同里程相应的地面高程,在纵断面图上绘出地面高程线。然后参照水源或上一级渠道水位高程、沿渠底面坡降、各分水点所要求的水位高程,根据一定的比降(指渠底比降,与水力计算中所采用的水力比降i相同),绘出正常水位线。有了正常水位线,便可根据渠道的正常,绘出渠底高程线,接着按最小水深、加大水深和渠道超高,平行于渠底线向上绘出最低水位线、加大水位线和堤顶高程线。在满足下一级渠道分水点所要求的水位高程前提下,在上一级渠道的地面坡度很陡或有突变之处,可以结合综合利用的需要,具体选择跌水和陡坡,并确定其高差及位置。上一级渠道向旁侧分出水量时,除应保证在正常流量下顺利向下级配水外,还必须保证在最小流量时,也能满足下级渠道引水的要求,这样往往就需要修建节制闸。渠水通过沿渠的节制闸及其他渠道建筑物(如渡槽、倒虹管、涵洞等)的水头损失,必须加以估算,并表达在纵断面图上。5 结束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的最基础的条件,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健全的农田水利建设体系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将很大程度上缓解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不便,减少农业生产的损失。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也就不断的加深,对于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发展的关注程度和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农田水利工程是我国正在建设的重点工程,它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农田生态系统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在结合现今我国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破坏生态系统的现象进行有效管理来提高他们之间的和谐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1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提升,国家加大了对基础建设的重视,而农田水利工程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建设新农村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过度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致使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于农村建设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下面就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以及生态环境进行分析和探讨。1.1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在农业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水资源的利用,它是农业建设的基础,使农业建设所有后续工作能否进行的前提。在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对于水资源的利用不周,过度的开采地下水资源,从而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严重匮乏。致使农作物不能够及时的汲取水分,对其的生长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另外,在对农田进行灌溉的过程中最为普遍的就是漫灌,这种传统的灌溉方式会对农田造成极大的损害。小规模的漫灌不能够使农作物吸收充足的养分,不能够满足他们的生长需要,致使农作物的产量下降。但是过度的灌溉会使农田大量的污染物进行沉积,使农田造成水土流失,使土壤出现各种问题,致使农作物不能够健康快速的生长,甚至造成农作物的死亡,危害更大。1.2农田水利工程混凝土的使用情况在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基础建设过程中使用最多的就是混凝土,不论从水渠还是到水站,它的身影在我国农村随处可见。大量混凝土的使用对于农村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例如在对灌溉的水渠使用大量的混凝土之后,致使地表水不能够渗入农田之中,破坏了农田自身的水分补充的渠道,造成了地下水不能够得到补充从而越来越匮乏和缺少。同时,在进行混凝土利用的过程中可能造成农田土壤的破坏,使农田土壤中混入大量的水泥,石子,沙等,从而导致了农作物不能够吸收土壤中的养分,甚至造成它们的死亡,影响农作物的产量,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对混凝土的使用,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1.3人工平整田地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的情况就是对于农田进行人工整改,对农田进行平整。在这个过程中极易改变土壤生态环境,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原有的生态环境符合农作物的生长,它能够在自然状态下进行对各种污染物质进行分解处理,能够保证农作物健康快速的生长。因此在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必须进行农田土壤平整的要合理科学的进行,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农田土壤环境的破坏。2农田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策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是我国农村基础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新农村建设和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因此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时刻贯彻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下面就优化策略进行探讨和分析。2.1合理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在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前第一步就是做好前期的规划工作,使农田水利工程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的结合在一起。在建设水利工程时在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能发挥最大的效益的时候与自然环境相结合,保证本地区自然环境的完整性,使农作物能够更好的生长,达到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目的,不能为了工程而对整个农田生态环境进行破坏。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本着一个原则,即在保证生态环境稳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发挥工程的作用,促进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村的经济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2.2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建设,使水资源能够合理科学的应用在农田灌溉中。节约水资源从小处做起,可以采用滴灌,喷灌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漫灌,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造成土壤的水土流失。与此同时,要合理的利用现有的河流,池塘等水资源,改善农田的地下水的存储量,保证农作物生长有着充足的水分供应,从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3对于农田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调整在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农田土地的规划和调整来提高生态稳定性。可以采用退耕还林的方式来改善生态环境,把农作物不能够很好的生长的荒地来种植树林,种植绿草,达到固定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目的。同时对农田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的过程也是优化农业发展的过程,把单一的农业生产转变为多个方面,多种层次进行,即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能够为农民增加收益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正是由于我国对于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视,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在不断的加大。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把水利工程建设做到实处,做到它们之间的和谐共处,共同发展。只有做到和谐发展,才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渠道的设计及施工?

农田水利渠道的设计及施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灌溉是我国农业生产中采用较早的辅助生产措施之一,在传统的农田灌溉中大多都是以土渠为主。这类灌溉方式的应用普遍存在着水流浪费严重、损失两大且浇灌效果不佳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土渠中极容易出现杂草丛生的现象,进而导致渠道堵塞或者漏水,降低了水资源的利用系数,而且增加了农民灌溉成本。为此,在目前的工作中为了更好的节约水资源并且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以混凝土为主的农田渠道施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这种渠道与传统的土渠相比较有着防渗效果好、灌溉效率高、水流量达、杂草生长率低的特点,而且有效减少了水资源渗漏浪费。一、农田水利渠道工程存在的问题(一)工程施工难度大一方面是群众投劳自筹不到位,目前许多项目都要求受益群众投劳自筹,但实际是群众自筹到位率较差,同时在工程建设中工作经费不足,这就对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及后期资料整理带来很大难度。第二方面是工程施工环境差,我区渠道工程多为修建时间较早,占地问题均由当地乡镇协调解决,占地、拆迁、补偿等大多数在当时均存在遗留问题,导致目前工程建设占地及三通一平解决难度大,虽然渠道划定了管护范围、给工程管理单位颁发了土地证,但群众在这些土地上常年进行种植,整治工程一旦占到这些土地,便要求对青苗、占地进行赔偿或补偿,从而影响工程建设。(二)水利渠道工程的设计太过简单在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设计都是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的相关要求,来对其基础资料、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的成本费用进行深入的了解,再对其设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从而选取一个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来对其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工程中,设计人员并没有对相关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了解,而且在对经济效益和施工质量方面进行考虑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就导致设计图纸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其设计流程过于简单,这就对水利渠道工程施工有着严重的影响。(三)水利渠道工程的施工质量不达标水利渠道工程施工中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主要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混凝土调配比例不科学,使用材料的性能不高,碎料砂石搅拌的均匀性较差,施工中振捣的不严实,最终致使水利渠道工程的结构开裂,并出现渗透情况;第二,混凝土材质的水利渠道工程的养护能力较低,使得渠道不能够承担水循环出现的压力,致使渠道被严重破坏;第三,水利渠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的淤泥,烂土,垃圾等没有进行彻底的清除,水利渠道工程的设计,地基的开挖和回填不适当,坡度处理的不合理;第四,水利渠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模板拼接的偏差较大,没有严格地根据有关标准去执行,施工方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提前拆除模板,并且在拆除后没有及时进行一定的养护,致使水利渠道工程的结构出现开裂,渗透的情况。二、农田水利渠道设计和施工的方法(一)砂砾垫层施工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要先进行粘性斜墙的填筑施工,然后应用挖掘设备进行粗削坡的施工作业,在完成以后进行人工的精细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根据设计高程来进行整平和挂线。在坡面整理结束以后对其合格性进行检查,在检查验收合格以后才能进行砂砾层施工工作。在沙砾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以后,要将其堆放在堤顶位置,然后在坡面位置自下而上进行均匀摊铺,然后利用人工对斜坡进行认真修理。在这个过程中要对斜坡的坡肩、坡面以及破脚进行控制桩的设置,同时,进行排桩是要沿着渠道方向进行合理的布设,然后使用线绳将桩进行连结,人工在其中可以进行合理的移动,同时,对削坡的厚度进行控制,在处理过程中对坡面的实际平整程度也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坡面修理完成以后可以利用平板对坡面进行振动夯实,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出现的坑洼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认真进行找平,对测量放样的结果也要进行综合,提高施工的质量。(二)土料防渗法土料防渗法的投资少、造价低、还可以就地取材,但耐久性较差,往往因为冻融的反复作用,致使防渗层出现疏松剥蚀的情况,从而丧失防渗功能。虽然如此,随着目前大型碾压设施的大量使用以及防渗技术的不断发展,土料防渗法仍然被广泛的应用。在使用该防渗方法时,应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水利渠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土料所用的原材料应该过筛、粉碎,必须彻底清除表层土、树根以及草皮等杂物;在施工中应该严格地控制含水率和配置比例;混合土料应该先干拌再湿拌;在铺筑时三合土、灰土、四合土应该按照先渠坡再渠底的顺序进行施工。此外,当防渗层的厚度超过15厘米时,应该采取分层铺筑的方法,在铺筑时还应该在铺筑的同时进行夯实,夯实后的土料干容重应该满足设计值,不能低于设计值。土料防渗层在铺筑完成之后,还要强化养护,并注意防晒、防风、防冻。(三)加大管护资金的筹集虽然水利厅每年都在提升对农田水利渠道工程建设及管护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现在渠道工程的发展,所需要的费用也越来越高。针对资金不足的情况,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渠道建设与维护的投入,并且还需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财政部门每年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渠道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和整合各类农村水利建设资金,大力实施渠道维修改造。水利、国土、农业、发改、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提取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建后维修费用。维修资金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帐户,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拨付。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强化农民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主体意识,发挥受益户筹资作用,市、镇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结束语农业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重大,同时,对人们的生活也有直接的影响。农业经济发展不仅仅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也能保证粮食供应安全。农业发展过程中,农田水利渠道设计施工非常重要,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大,因此,农田水利渠道成为了影响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对农田水利渠道建设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解决,提高其防渗效果,保证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时间。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浅谈农田水利渠道施工设计?

浅谈农田水利渠道施工设计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渠道设计原则1.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概述基于各地区不同的水文水资源条件、地理位置、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工程建造特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地域性、结构和规模上虽然形态各异,但还是具有共同的运行规律和通性;同时因其在技术上的不可分性,使整个项目各工程必须配套协作、同时建成,才能产生较好的综合效益,因此研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渠道设计与施工有着重要的全局性意义。1.2小型农田水利渠道设计原则小型农田水利渠道的规划布置大多遵循以下基本设计原则:一是灌溉渠道在设计时要保证灌溉用水的单位水量能够实现最大效益,也就是说要提高单位水量的灌溉面积与灌溉效果。我们在对其进行需水量计算时应考虑到该地区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土地的利用方向,要考虑到水资源本身的平衡,因此,对该地区进行灌区续建和节水改造是十分必要的。二是综合利用的原则。山丘区的灌溉渠道应集中利用落差,结合水电,水力加工,开展多种经营,一水多用。针对平原地区需要采用河水和井水灌溉相结合,使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运用的灌溉系统。三是采用支渠布置的设计原则。要根据具体地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来设计干、支渠的布置方案。2 小型农田水利渠道设计与施工存在的问题2.1农田水利渠道设计多选用传统的材料虽然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加大了投入,使农田水利工程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农田水利渠道的设计上,仍然保持着传统的做法,特别是农田水利渠道设计材料的选择上,更多的还是采用圬工支砌(以砖、石或者混凝土为主要材料建造的构造物称为圬工),虽然它充分利用了当地的建筑材料。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点。2.2农田水利渠道跌水设计存在很多问题农田水利渠道的跌水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水流的地面落差,缓解流水对渠道的冲刷。跌水设计应遵循的原则是数量要多,跌差要小,位置要上。但是,在实际农田水利渠道跌水设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农田水利渠道设计人员对跌水设计的精度要求不严格,导致制作的设计不符合施工要求,加大了实际的施工难度;设计人员缺乏跌水设计的经验,使制作的设计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审核设计人员制作出来的跌水设计的过程没有人严格把关,导致跌水设计出现严重的落差和跌水修筑的位置不正确,使渠道的供水得不到保证。2.3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预制板制作存在的问题目前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使用的预制板采用的材料主要是混凝土,但是混凝土制作的预制板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预制后的养护没有做到位,例如,在搬运或拆卸预制板时,造成预制板裂缝、断裂或者掉角。第二,预制板的厚度不均匀、预制板的角不够方、边不够直等等。第三,很多地区采用价格便宜、方便施工的平板塑料模具来制作混凝土预制板,但是由于平板塑料的刚性差和易变性,在渠道修筑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不良的效果,直接影响农田水利渠道的施工质量,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延误工期。2.4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渠道放样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的渠道放样主要是指通过各种辅助工具,将图纸上设计出来的渠道放到实际地面上去。为了确保农田水利渠道施工的顺利开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能只是依靠图纸,还要参考渠底宽度、比降系数和堤底宽度等等系数。农田水利渠道放样的操作过程主要是在确定渠道的中心线之后,固定中心桩,然后对渠道的比降系数、宽度和高度进行测量,最后是确定水平杆。在渠道放样过程中,一定要确保渠底的开挖深度和标桩之间的间隔符合施工要求。在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渠道的开挖是一个关键环节。渠道开挖之前缺土段的土方回填是确保渠道质量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渠道供水安全,所以在全面分析土方回填的地段情况之后,确定其回填的高度和回填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碾压,确保土方回填这一施工环节的质量。在农田水利渠道施工中,为了提高渠道开挖的准确性和质量,在开挖前我们要制做多个标尺,以在开挖过程中使用,用以检查和指导渠道填筑和开挖质量。3 小型农田水利渠道施工概述以某工程为例,对小型农田水利渠道施工进行简单概述:3.1 混凝土预制U 型槽U型槽应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渠道施工的第一步,便是预制混凝土U型槽,预制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是经国家认证的构件成型设备,较为常见的就是型号为LZYB- 1 的成型设备。该设备制作流程简单、成本投入低,在混凝土U型槽的预制上有着极大的优势。而常用的U型槽规格则包括四种,分别是UD60、UD50、UD40 以及UD30,每条U型槽0.5 米长,3.5 至4 厘米的壁厚。其次便是实施混凝土配比的试验。以小型农田水利渠道设计的标准与要求、技术水平以及水泥砂石料为依据,进行该工程的混凝土配比试验。最后采取的混凝土配比为:C20 强度等级,普通硅酸盐32.5 级水泥,卵石、砂、水泥比为2.06∶1.55∶1,0.45 至0.5 的水灰比,2.5 至3.5 的中粗砂细度,10 至25 毫米的卵石粒径。由于工程所在地的骨料级配不能符合设计的标准要求,故适当在其中掺入早强减水剂与粉煤灰。3.2 U 型槽的施工安装基础挖填。应先放样,开挖线于开挖土方之前,然后以开挖线为基准实施开挖作业,防止超挖现象出现。在进行填土时则应注意其顶面的平整度,进而使U型基槽挖掘的准确性得以保证。完成挖填土方后,人工抬运制成的U型槽于土渠中以作样板之用,其放置间距为20 米,并以这些样块作为基准,在两个断面之间拉线自上而下对基槽断面进行修整。一般情况下,土槽的上口宽相较于普通构件要宽约2 厘米。3.3 U型槽的安装完成基槽的开挖成型后,将C15强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浇于槽内,其厚度为5 厘米,宽则为U型槽半径的一半,以作垫层之用,要保证所浇垫层的厚度均匀 。在安装过程中,按所设计的比降,间隔5至10米便设置控制点一个,同时将一块U型槽安装于控制点处,其槽底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随后便自下游向上游的U型槽安装施工,U型槽相邻间隙应留有20毫米的宽度,以留作勾缝之用。本工程勾缝流程为,1∶2.5 的水泥砂浆先进行涂刷,再使用1∶2 的泥浆对勾缝进行抹光、压平、填满处理。除此之外,建议每间隔5 米设置沥青麻丝伸缩缝。3.4回填土U型槽顶部与侧墙的回填土施工之前应进行微调,并保证回填后夯实。回填的泥土必须紧密,严禁出现大石、树根与杂草。应保证侧墙填土的宽度超过30厘米,侧墙顶的填土超出5 至10厘米。3.5 混凝土现浇压顶U型槽的使用寿命取决于混凝土压顶的质量,通常情况下使用的施工技术为现浇压顶技术,这样就能够将U型槽稳定性的问题进行解决。例如在题例工程中混凝土现浇压顶所使用的就是预制混凝土空心压条,强度等级为C20,其尺寸为孔径60毫米,断面120×120 毫米。4 结束语综上所述,小型农田水利渠道的设计与施工是保证水利工程灌溉效益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规划设计水利渠道并根据设计方案付诸施工,对于提升灌溉水源利用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保证农田灌溉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相关人员一定要保证设计和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以后的农业建设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基础。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小型农田水利工作措施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灌区工程老化严重,急需配套改造。获嘉县水利工程大部分始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虽然对干、支渠进行了多次整修维护,但是许多斗、农、毛渠普遍标准低,配套率低,配套率仅占到40%。渠道老化失修,严重影响灌区效益的充分发挥,不能满足灌溉要求,直接威胁农业生产。灌区除涝工程建筑物配套老化失修,每遇局部暴雨,排水不畅,内涝成灾,农田被淹,损失严重。另外,由于60%灌区渠道没有实施衬砌或已毁坏,增加了取用水过程中的消耗和损失,加之大水漫灌的灌溉方式,极大的降低了水的利用效率。2建设目标通过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区建设,基本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以发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充分整合农田建设相关项目资金,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3组织保障3.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的民生工程。在项目实施时,获嘉县政府批准成立了“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建设管理局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共同组成。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财务室、管理股等科室负责项目的设计、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着力打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整合平台,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在筹集资金、建立机制、组织发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3.2部门协调联动。获嘉县水利局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与办法,组织工程实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等;并抽调工程技术人员,成立技术督导组,分片包干,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3.3资金保障措施。努力打造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综合利用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千亿斤粮食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涉农项目,整合其资金,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积极引导更多的涉农资金投入,提高涉农资金整合效益,集中打造“田地平整、排灌设施完善、农机装备齐全、技术集成到位、优质高产高效、绿色生态安全”的高标准永久性粮田。3.4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4制度保障措施4.1管理制度。4.1.1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获嘉县水利局、获嘉县财政局组织成立项目法人机构,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项目实施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4.1.2实行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将分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地选择施工单位,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投标方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提交工期、报价和质量标准等,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施工图交底-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合同的顺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4.1.3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所有工程的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合同管理进行全程监理。4.1.4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相互各方的权、责。合同由专人管理,签发工程承建合同必须由项目法人签章,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按《合同法》规定程序进行。4.1.5项目公告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公告制,项目公告采取整个项目区公告和各项目村公告,将建设范围、面积、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4.1.6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实行单元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制。施工单位对单元工程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应对每个单元工程进行验收。初验通过后,由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进行单元工程抽验及单位工程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单元工程抽验及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组成员单位由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乡政府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单元工程抽验及单位工程验收,保证交付合格工程。4.2资金管理制度。4.2.1建立资金审批机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拨付,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拨付工程款的3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时拨付工程款的5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100%时拨付工程款的70%;工程经审计后,工程余款方可结清。工程资金拨付中由监理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工程量的审核,审核后报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批准,由水利局出具齐全的申报资料,县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批的进度款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4.2.2建立资金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水利基建会计核算办法等各项财务制度,按照“预拨、验收、审计、报账”的拨款程序,结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完善项目监督体系,实行项目公示制,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增加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4.3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全面推行绩效考评,着力建立“用好钱1存在的主要问题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灌区工程老化严重,急需配套改造。获嘉县水利工程大部分始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虽然对干、支渠进行了多次整修维护,但是许多斗、农、毛渠普遍标准低,配套率低,配套率仅占到40%。渠道老化失修,严重影响灌区效益的充分发挥,不能满足灌溉要求,直接威胁农业生产。灌区除涝工程建筑物配套老化失修,每遇局部暴雨,排水不畅,内涝成灾,农田被淹,损失严重。另外,由于60%灌区渠道没有实施衬砌或已毁坏,增加了取用水过程中的消耗和损失,加之大水漫灌的灌溉方式,极大的降低了水的利用效率。2建设目标通过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区建设,基本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以发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充分整合农田建设相关项目资金,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3组织保障3.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的民生工程。在项目实施时,获嘉县政府批准成立了“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建设管理局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共同组成。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财务室、管理股等科室负责项目的设计、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着力打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整合平台,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在筹集资金、建立机制、组织发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3.2部门协调联动。获嘉县水利局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与办法,组织工程实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等;并抽调工程技术人员,成立技术督导组,分片包干,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3.3资金保障措施。努力打造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综合利用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千亿斤粮食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涉农项目,整合其资金,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积极引导更多的涉农资金投入,提高涉农资金整合效益,集中打造“田地平整、排灌设施完善、农机装备齐全、技术集成到位、优质高产高效、绿色生态安全”的高标准永久性粮田。3.4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4制度保障措施4.1管理制度。4.1.1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获嘉县水利局、获嘉县财政局组织成立项目法人机构,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县项目实施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4.1.2实行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将分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地选择施工单位,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投标方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提交工期、报价和质量标准等,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施工图交底-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签订合同的顺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4.1.3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所有工程的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合同管理进行全程监理。4.1.4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相互各方的权、责。合同由专人管理,签发工程承建合同必须由项目法人签章,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按《合同法》规定程序进行。4.1.5项目公告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公告制,项目公告采取整个项目区公告和各项目村公告,将建设范围、面积、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4.1.6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实行单元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制。施工单位对单元工程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应对每个单元工程进行验收。初验通过后,由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进行单元工程抽验及单位工程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单元工程抽验及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组成员单位由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乡政府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单元工程抽验及单位工程验收,保证交付合格工程。4.2资金管理制度。4.2.1建立资金审批机制。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拨付,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时拨付工程款的3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时拨付工程款的50%;完成合同工程量的100%时拨付工程款的70%;工程经审计后,工程余款方可结清。工程资金拨付中由监理单位、乡镇政府负责工程量的审核,审核后报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局批准,由水利局出具齐全的申报资料,县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批的进度款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4.2.2建立资金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水利基建会计核算办法等各项财务制度,按照“预拨、验收、审计、报账”的拨款程序,结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完善项目监督体系,实行项目公示制,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增加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4.3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全面推行绩效考评,着力建立“用好钱、办成事、出效益”的工作机制,实行边实施、边检查、边考评,采取分阶段考核,分阶段打分,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严格的绩效考评。5宣传发动措施5.1事前的宣传发动。获嘉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最终受益的是农村、农民,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但由于涉及村组、村民多,施工场面大,施工周期长,农民虽然盼望着进行小型农田水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增加耕地面积,但又顾及眼前利益,往往为了眼前利益而不顾全大局,这样,项目建设前的宣传发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就要把项目区群众思想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采取召开群众会、动员会的形式面对面地宣传有关政策,分析县情、村情,有针对性地排除群众思想疑虑,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民心工程,积极投身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行列。5.2建设期间及建成后的宣传报道。典型带动是必要的宣传工作手段。采取分类试点,狠抓重点,效益观摩等方法,大力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期间及时向县级、市级、省级新闻媒体报道重点县的建设情况,及时推广一些突出的做法,组织各项目点施工单位互相交流,取长补短,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要求,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稳步推向深入。6结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实践摸索,目前工程运行良好,较好地解决了以往水利工程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使水利工程发挥更大的效益,并逐步被农民群众乐意接受。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使获嘉县的农田水利工程走上了良性循环轨道,保证了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探索如何解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题?

  在我国全面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增效与增收,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内在农田水利建设中普遍面临严峻的资金难题,导致部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举步维艰,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因此,在新的环境与背景下,我们必须深入探讨破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题的策略,从而实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1.我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政策的变革   建国以来,我国 *** 高度重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筹资政策,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加快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政策的变革步伐,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果。从筹资政策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主要经历了三个变革阶段:   1.1 在1949年-1980年,国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筹资政策处于集体出资为主,国家出资为辅的阶段。195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1952年水利工作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在沟渠、塘堰、渠道、井、泉与水土保持等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应以组织和发动群众力量为主,从而奠定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集体出资、收益的格局。   1.2 在1981年-2004年,国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筹资政策处于各级地方 *** 与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投资为辅的阶段,展现了市场化筹资的特征。特别是在我国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家庭承包经营成为新的形势,而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而导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入投资严重不足的时期,而且筹资过程中也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   1.3 从2005年到至今,国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筹资政策处于国家投资为主,而地方 *** 与社会资本投资为辅的阶段,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格局。特别是在我国取消“农业税”与“两工”的背景下,中央 *** 与地方 *** 之间存在日趋明显的事权与财权匹配问题,所以,国家加大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2.国内农田水利建设中资金难题的引发原因   从国内农田水利建设的现状而言,总体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资金难题却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对于引发各类资金难题的原因进行有效的分析,将严重影响到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笔者多年从事都江堰人民渠水利工程建设及维护工作中财务管理的经验,总结了以下两方面的引发资金难题的原因:   2.1 农田水利建设的筹资机制滞后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农业生产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的,兴修水利与农业生产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所以,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积极性较高。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经济政策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于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村土地数量的减少,更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农民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明显降低。近年来,国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呈现出规模大、工期长、投资大的特点,而且强调建设中的专业化与机械化,农民的投工、投劳需求大幅下降,而传统的筹资机制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当地 *** 自筹资金的能力相对较弱,单纯的依赖于财政拨款是不现实的,从而导致农田水利建设发展滞后的局面。    2.2 资金投入不足,主体责任不清   在我国已经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国家和各地 *** 的财政资金投入占据主体地位,其次为社会资金筹集。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的投资重点更多的集中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防洪、大江大河治理等方面,对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逐年递减。各地 *** 比较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但是由于自身财力资源有限,难以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另外,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由于受到历史原因与经济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导致很多在建农田水利工程因后续资金不足或资金管理不善,而出现管理日渐荒疏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程序。    3.破解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题的对策   在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而从国内的实际状况而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破解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难题。    3.1 广辟投资渠道,用活用好各类资金   在国内今后的农田水利建设中,应积极开辟投资渠道,如:政策融资、利用外资、 *** 投资、银行贷款、社会融资、个人捐资等,以广泛的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全面发展。都江堰水利系统紫坪埔水库水利枢纽工程正是利用了 *** 投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方式。在吸引到足够的投资后,应注重各类资金的用活、用好,特别要强调“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要逐步完善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制度,积极建设民营水利工程,从而实现由存量资产向增量资产的转变。另外,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应将民间资本作为主要筹资渠道,并树立民营农田水利建设的主导地位,实行“捆绑使用资金”的方式,有效提升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    3.2 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体制   在新时期的农田水利建设中,筹资体制的构建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且要符合农田水利设施的准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属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应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与条件,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元化的新型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机制。在农田水利建设筹资体制的构建中,必须要注重其所具备的公益性、战略性与基础性等属性,进一步明确各方投资的主题与次要地位,充分发挥国家和 *** 的主导地位,从而实现筹资体制的逐步完善。另外,在农田水利建设筹资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应尽量构建以市场或农民为投资主体的机制,更多的吸引民间资金,从而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各方投资主体享受到相应的收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田水利建设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命脉,而且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农田水利建设中,必须在对资金难题进行综合分析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从而促进国内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难点和技术分析?

本文对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施工难点及施工技术进行了探讨,望能找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建造方法,以提高工程的建造水平和质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1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难点1.1基坑施工基坑施工是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若施工队建造的基坑质量及效率无法得到保障,整个农田水利工程在安全及功能实用性方面都将无从谈起,会出现积水或基坑变形,甚至可能造成整个农田水利工程的坍塌毁坏,因此,相关施工企业和部门在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期间要重点关注基坑施工。1.2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我国很多的农田水利工程都是在较潮湿的地方进行,这会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及建造效率产生影响,从而可能造成一定的渗透,产生基坑积水,致使地基易发生坍塌或变形。因此,在整个农田水利工程正式开工动土前一定要认真做好地质勘察工作,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及施工人员的安全。2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2.1前期准备工作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前,相关的技术人员应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特点、现场的地质条件以及资源的配置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并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流程等步骤反复研究确认。2.2施工测量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测量主要是对线路平面控制的测量、渠系测量以及高程控制测量等。每一个施工企业都应组建一个样品小组来专门放置相关的测量放样数据样本。在整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期间,应严格遵守《水利施工测量规范》等技术规章制度。2.3砌筑工程的施工为确保砌筑浆的性能以及完成后的最终砌筑效果,相关技术人员应通过试验来反复确定砌筑浆的配合比例,以达到设计要求。如果在期间出现了停顿,且停顿时间超过了初次凝固的时间,工作人员必须等砂浆的强度达到2.5Mpa以上,且要将浮渣全部清除掉,才能进行作业。整个过程中尽量不要发生震动,一旦震动会影响下层砌体。勾缝时,要使用高于砌体砂浆标号的砂浆来进行作业。当外界温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研究讨论,对部分施工方法及方案做出调整。砌体的尺寸及位置允许在合理区间内存在误差。2.4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一是在对钢筋进行捆扎或钢筋焊接之前,工作人员应对钢筋本身的质量及规格等进行仔细的检验,查看钢筋的合格证,确保材料的质量。二是钢筋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循设计人员的设计方案,并选择恰当的施工方法。三是要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浇筑,防止出现蜂窝状。注意控制混凝土的搅拌质量,以保证混凝土的稳定状态。整个浇筑的过程尽量一次性完成,一旦出现间断,混凝土的性能就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另外,在混凝土浇筑时,要严格把控模板之间的缝隙,避免出现气泡或泥浆流失等,要准确把握好搅拌的时间及搅拌速度,以确保工程质量。2.5建立扬水站,铺设低压管道输水扬水站就是利用水泵抽取河道或池塘里的水向田地中进行灌溉的建筑。低压管道输水是使用耐压性较低的管道,将低压力的水从取水处抽出并输送到田间进行地面浇灌的技术。与用老式水渠输水相比,其输水损失少,输水效率可达95%以上,且输水时所需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对地域、环境的适应性强;很少受到气候、灌水时间、经济体制、地形、作物分区等因素的干扰;其高速的水流极大地减少了灌溉所需的时间。3结语综上所述,农田水利工程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我国相关部门及企业应对其高度重视,同时,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为我国农业的高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查询建筑企业、中标业绩、建造师在建、企业荣誉、工商信息、法律诉讼等信息,请登陆中达咨询、建设通或关注中达咨询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及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

1、实施前做好预备工作(1)实地考察、因地制宜。在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时,首先要明确工程建设的核心思想和目标,清晰了解规划设计的重点,然后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其特别关注。在工程规划设计前,要先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多向当地政府或村民了解农田的情况,深入了解以后再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和设计,这样就会减少问题的出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和地形,然后设定方案,这样工程进行时才更具目的性和有序性。(2)统筹兼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在规划中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当地人口、经济、环境以及资源等层面的问题,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模能够跟随时代的脚步,设计建造可持续发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3)有计划地进行工程施工。以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实施过程都是按照“做一步,计划一步”的方法进行,导致现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都逐渐开始不能运作。新开始实施的水利工程一定要避免这样问题的发生。没有计划的工程是不能稳步向前的,不对工程进行一系列财力、物力的规划,便不能使整个农田水利工程得到保障。2、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仔细认真(1)安全问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像楼房建筑那样在高空进行作业,虽然看起来危险性也没有那么大,但是不能因为危险性小就不去重视安全问题,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施工人员要多加小心。无论是什么工程,不管是建筑高楼还是修建农田水利工程,只要是在施工场地就要把安全问题摆在首位。安全问题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显得尤为重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配备安全设施和安全员,严格掌控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2)设计者和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拥有好的规划和合适的技术才能使水利工程稳步发展。设计者具有高的能力、好的素质,对于整个施工过程都是有利的。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工程投资预算及控制?

农田水利工程的修建对于保持水土,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修建农田水利工程的时候,如何对水利工程的修建投资预算进行有效地控制,从而确保水利工程能够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就目前的水库中的财务状况而言,所谓的水利工程修建的控制,就是指采用一定的程序设计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在水利工程实际修建活动中能够及时并且全面地实现修建水利工程预算的整个过程。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当中去,而且资金的如何使用和如何合理流动是对资金有效控制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想有效地控制好资金的流通量,防止资金被挤占和挪用的不良情况发生,就有一定的必要对投资进行重点控制,就是要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抓起,探究其根本原因,寻找积极的对策措施去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1 农田水利工程修建的预算及投资应当多元化就目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情况来看,其投资已经完全不同于普通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还要充分考虑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所在施工地点居民的安置等情况,还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水土资源,防止和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促进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于水利建设工程的投资,就要充分考虑到对建设用地的征地方面的投资,包括所在地移民的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以及水土保持建设方面的投资等多元化投资的组合情况。从这点上来说,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情况,因为其水利地域情况的复杂多变性以及其水利工程治理的难度性,再加上维护水利工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要求水利工作者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去逐步实现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只有能够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投资情况,才能做好投资预算,也才能对水利工程的投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2 农田水利工程修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严格做好投资预算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实施过程中,每一个农田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都是按照投资的规模进行招投标进行预算的施工进行的。如果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缺乏投资预算,或者说建设情况没有按照合理的规划去进行修建,就会导致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结果就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时会影响到今后的水利事业的发展,这是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十分注意的一个内容。对于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预算情况,如果单单从外观方面去认识,就可能发生对农田水利工程预算的设计目标不够明确,而只有在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地质、施工地况、施工地形、以及当地的水质情况等原因的估计是否充分,再根据施工地方的实际情况合理地改变原来的计划方案,如果事先对问题估计不足,就会导致变更的情况太多,致使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估计不足。工程建设的投入经费少,或者没有严格按照施工预算进行施工,也有的是因为不能合理及时地使用建设项目中的资金,没有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资金浪费过多。还有的是天气的影响以致农田水利施工工期延长导致突破预算,这是在工程建设之前进行预算时所无法预料的,也是极其容易被忽略但又是我们必须去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还有时是由于项目法人不规范,造成权责利不统一,致使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这就容易导致农田水利建设时的监理机制不合理,或者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体制机制不健全,使得原始的检测资料不全面,水利工程验收情况不真实等现象的发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流失或者被挪用的情况也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的价格和招标时的价格相差甚远。3 农田水利工程的修建要实行有的放矢,完善投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加强对专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因此,要强化以预算为手段,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投资进行有效地控制。3.1对于农田水利建设所需资金要设立预算体系,并对预算的编制进行审定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要权衡利弊,从实施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就要开始,一直到办理完工程竣工,再到保质期结束的整个过程。因此一定要明确预算工程建设的目标,并建立严格的执行标准和完备的履行程序。  3.2农田水利工程预算资金的下达要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通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预算,去合理安排施工中的各项工作,要工程建设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落实到相关部门。只有建立起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工作流程,并且能够认真地执行整个工程建设的各个步骤和阶段,才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3.3对农田水利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要有效地进行监督,并及时调整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预算的执行实施全方位的监督,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和挪用,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对于农田水利工程预算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的分析并及时地调整。充分考虑到那些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的预算出现差异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投资资金,以利于工程顺利完成。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工作

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加快修复水毁灾毁水利工程,突出抓好防洪薄弱环节建设。要在今年冬季修复各类灌溉设施,确保明年春灌用水;在明年汛前全面修复各类防洪设施,确保明年度汛安全。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全面实施全国抗旱规划,建设一批抗旱水源工程。 二是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不断完善农田灌排体系。进一步增加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入,做到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积极推进大中型灌溉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建一批灌区,加强重点涝区治理,不断提高农田灌排骨干工程的配套率和完好率。三是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抓好1250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大力加强田间工程、末级渠系及涵闸泵站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域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扩大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面积。 四是加快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抓紧实施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积极推进西北、华北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前期工作,完善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等政策,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区,力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以上。 五是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坡耕地综合整治力度,实施革命老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抓好牧区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加快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大力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六是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积极发展集中供水工程。优先考虑城乡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强化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创新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确保明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十二五”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古代的农田水利工程是怎样的?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历史十分悠久,从夏禹治水算起,至今已有4000年了。4000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大致和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农具的运用和封建制度的形成,为我国水利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因而在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一批大型的灌溉工程。秦汉时期,我国的政治经济中心都在黄河流域,特别以关中平原为最,因而这一时期的水利建设,主要都偏重于黄河流域,特别是关中平原。唐宋时期,我国的经济重点转向江南,水利建设也随着转向长江流域,特别是江南地区。明清时期人多地少的矛盾在我国相当尖锐,开发边疆成为解决这个矛盾的措施之一。为适应这一需要,水利建设也随着在边疆地区,特别是河套和新疆等地迅速发展起来。

农田水利建设的保障措施

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意义重大。要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一是着力落实工作责任。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分工,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奖惩机制,确保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监督检查落实到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着力加大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强资金整合,全面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继续完善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机具购置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等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冬春农田水利建设。 三是着力搞好组织发动。要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田水利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效和新经验,树立一批典型,营造全社会大干农田水利的良好氛围。四是着力抓好监督检查。要将农田水利建设与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稽察等部门作用,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确保农田水利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干部安全。五是着力加强技术指导。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当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科学制定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细化实化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组织动员广大水利技术人员,走进田间地头,深入水利一线,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 六是着力完善体制机制。要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抗旱服务队、防汛机动抢险队、灌溉试验站等专业服务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农田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政策,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

农田与水利建设的调查报告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难、发展粮食生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治理一直处于弱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旧的政策体系被打破,新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使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治理面临更多困难和矛盾。近年来,四川省各地围绕建立新的农田水利政策体系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近日,我们到四川省仪陇县、大英县、乐至县、游仙区等地进行调查,实地察看了部分已、正和未改造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走访了部分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农户,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同10余个县市区水利局的同志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四川南充等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治理的有益做法  四川省山区丘陵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0%,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占全省水利工程总数的99.6%,控制浇灌面积占全省有效浇灌面积的52.3%,小型灌区生产的粮食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40%,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治理,对于确保四川粮食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四川省各级高度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治理,尤其2005年以来,他们结合中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有益做法,在全国具有学习和借鉴作用。  (一)“竞争立项,招标建设,以奖代补”的南充模式。近年来,南充市各地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治理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了“竞争立项,招标建设,以奖代补”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组织方式。这种组织方式以“竞争立项”核心,将竞争机制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让群众全过程参与,谁的积极性高就先支持谁。如:高坪区坚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两不修”:群众不同意不支持的不修、群众不参与的不修,并实行了定工程质量标准、定工程补助标准、将政府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工程的“两定一补”措施;顺庆区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竞争立项中,对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支持、用水户协会健全的村优先支持。这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一事一议”中存在的“事难议、议难成、成难办”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目前,南充市利用这种组织方式已建成小型农田水利示范村14个。在这些示范村的带动下,自去年以来,全市已投入资金4634万元、工日617.3万个,整治病险水库37座,新修山平塘79口、石河堰67处、渠道42.8公里,渠道防渗76.2公里,新增蓄水能力172.5万方,新增有效浇灌面积2.16万亩。由于干的都是群众愿意干的工程,且做到了公开、公正、透明,群众全过程参与,所有工程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达到了建一处成一处,群众十分满足。  (二)“群众点菜,政府买单”的遂宁模式。“群众点菜,政府买单”是遂宁市大英县、船山区等地结合中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试点项目和新农村示范区建设,探索形成的一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治理组织方式。其做法是: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广大村民提出,通过村、组向乡镇提出建设申请,乡镇经过筛选汇总后再上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规划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该项目。假如同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建设地点进行调研勘测,确定建设方案并核定工程量,由乡镇或村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先由乡镇进行初步验收,最后再由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工程项目实际建设材料费、技工工资总和的40-50%。  2005年,大英县利用“群众点菜,政府买单”的组织方式,把中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试点项目选在人民渠灌区通仙乡和蓬莱镇的普陀村、洋溪村、登荣村、北斗村、高桐村、余粮村,共维修和新建渠道30.3公里、山平塘7口、小型建筑物25处;完成工程总投资400万元,其中:中心补助6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100万元、县级财政补助40万元,捆绑使用水保、农开发资金100万元,项目区群众投劳投资100万元;新增蓄水0.8万方,新增改善浇灌面积1.07万亩,同时解决了1200人、1360头牲畜的饮用水问题,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船山区利用这种组织方式,已基本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唐家三坝新农村示范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群众点菜,政府买单”这种组织方式,既充分体现了群众意愿,又保证了工程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节约了资金。同时,财政补助政策也得到了很好落实,激发了基础和群众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遂宁等地在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项目实施中,还针对农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劳动力难以组织的实际,采取了适当延长工程建设时限、请亲戚朋友帮忙“工换工”、以资折劳等措施,较好解决了劳动力不足问题。  (三)“四方合作”的资阳模式。水利“四方合作”机制是资阳市部分地区借鉴畜牧业“六方合作”机制的成功经验,针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短缺、治理薄弱的现状提出,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治理的组织方式。其基本运作模式是:以市农业担保公司为纽带,担保公司为村、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协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担保,到金融机构贷款,协会利用信贷资金整治、改造小微型水利工程,再将整治改造后的工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经营业主,用经营承包费偿还贷款,不足部分利用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以补助。水利“四方合作”是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协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工程承包经营者四方的合作,是各利益主体在政策的引导下,以诚信为基础、协会为平台、利益为纽带形成的四方共赢机制,是集金融支持、政策保障、合同承包、风险防范为一体的系统工程。这种新的机制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修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又同时解决了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较好解决了以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的“一卖了之”“承包租赁费一花了之”的问题。目前,资阳市燕山区已运用这种新的机制改造山平塘近10口,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资阳市水利局拟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  (四)“以用水户协会为载体,一事一议”的绵阳模式。绵阳市是探索末级渠系建设治理方式,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比较早的地区之一。目前,全市已建成各类农民用水户协会890个,由协会治理的灌区面积达65万亩,占全市浇灌面积的20%。绵阳市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中,充分发挥用水户协会作为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的载体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工投劳,有力地促进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去年以来,绵阳市各用水户协会有的在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带动下,有的不等不靠,自发建设,先后完成了一大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梓潼县卧龙镇五一农渠用水户协会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在遭受严重旱灾后,通过协会代表大会“一事一议”,人均投工5个、亩平集资50元,对管辖的部分农、毛渠进行节水改造。在市、县武引灌区治理单位的支持下,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农、毛渠节水改造9.6公里,兴建计量治理设施5处。游仙区魏城镇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群管自治组织原则,由协会牵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自2004年以来,全镇共开挖农、毛渠35条115.2公里,硬化农渠36.2公里。都江堰人民渠二处灌区的涪城区金峰、新皂两个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动群众投工3万多个、集资140余万元,配套建设末级渠系35公里,建设防渗渠24公里,改建闸口98处,新建测流点127个。去年以来,涪城区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开展“一事一议”,筹集资金576万余元,维修小型水库3座,整治塘堰189口,新修渠道130.8公里,维修渠道81.5公里。

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设发展

中国有悠久的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土地规划成井田。井田即方块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积作整齐划分,灌溉渠道布置在各块耕地之间。五代两宋时期建设了太湖圩田。明清时期建设了江汉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围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继承和发展。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修建了许多近代灌溉工程,干支级渠道比较顺直整齐,但对田间渠系和田块没有及时进行建设和整修,田间工程配套不全。旱作灌区,土地不平整,大畦漫灌,水量浪费严重;水稻灌区串灌串排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影响合理灌溉、排水晒田,而且造成肥料流失、水量浪费。另一方面,田块面积小,形状不规则,与农业机械化生产很不适应。

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首先,人们在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其合理的规划,随意进行工程的建设工作。在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将技术、经济等进行综合考虑,然后通过合理的规划与开发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由此看来,我们在建设水利工程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规划与设计方案交给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与认证,然后发现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最后再投入建设。其次,水利工程是一项设计范围项目多、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规划不合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保证其施工质量,投入使用之后不能够有效的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甚至还会造成各种安全性事故,不利于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再次,相对于大型水利工程而言,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易筹集到建设资金,大多数资金都有有乡镇、政府以及群众自筹的,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到位相对较难,工程建设工期就会不断延长,工程的建设标准过低,当工程建设完毕之后,仍然采用粗放式管理模式对其管理,导致工程无法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与功能,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什么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

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设难题

农田水利建设难题主要有 :土地出让收益难修水投入不足是造成农田水利建设落后的主要原因。为此,2013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提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出让收益指的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成本性支出项目后部分。这一指标含金量极高。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2.9万亿元,其中收益约8000亿元,依照10%的比例推算,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新增资金将达800亿元,这超过了201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总和。由于土地出让收益大多掌握在区县政府,而中央和省对县区级政府能否足额提取并没有多少有效的控制手段。在过去数年,中央“1号文件”也曾提出15%的类似提法,但实际落实并不理想。土地出让收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有些地方其占比重高达70%,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但由于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使用不规范,就连全国土地出让的具体数字,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说法也各不相同。熟悉内情的人士认为,一些地方采取将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做大,从而减少实际收益。为此,有学者提出改土地出让收益为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总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浙江省提出土地出让收入的2%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据悉,2%-3%的比例获得更多认可。由于各级政府多有负债,土地出让金维系政府运转作用日益突出,各级政府少真金白银用于农田水利,并不被部分学者和官员看好。水利部门一位官员估计,最多可落实500亿元。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土地出让收益地区不均衡问题。约75%的土地出让收益集中在东部,但很多东部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并不重。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农业大县,农田水利建设欠账多,建设任务重,而土地出让收益往往很少。为此,相关部门提出了跨区域统筹使用的建议,但这遭到了部分发达省份的反对。上述专家认为,东部地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是比较多,但要做的事并不少,而且建设规格比西部地区高,建设资金需求并不小。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副司长倪文进告诉《财经》记者,财政部、水利部正在积极研究具体的落实政策。水利部建议中央和省统筹一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亚华建议,在加强跨区域的转移支付的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允许东部地区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非农田水利的水利建设项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一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清算的具体办法的文件——《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足额提取、定向使用,将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文件规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中央政府如何统筹,方案尚未最后敲定,但提取比例极有可能为30%左右,约900亿元。 地方政府配套分歧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一些县市水利局、发改委便忙碌起来,加紧制定规划,上报项目。据了解,一些原本要上马的项目被加快推进,另一些因资金困难而无法上马的项目也有望争取到。“有了项目才有钱,没有项目,不可能搞来钱先放着让你再统筹使用。”山东水利部门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由于所有的水利资金都是以项目形式划拨,申报项目,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成为当下一些地方政府的急务。不过,随着中央水利投资的大幅增长,地方政府的配套缺口和压力也越来越大。《财经》记者在多省采访了解到,县市预算内资金往往用于项目的前期规划,中央投入多少、地方配套多少的“钓鱼政策”,演变成了地方的“反钓鱼政策”,即在中央投资到位后,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并未到位。2010年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全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1139.15亿元,其中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投资额仅仅是97.86亿元和152.75亿元,刚刚超过两成。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认为,水利资金投入结构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1996年所有水利骨干项目投资均由中央财政承担;1997年-2003年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下,地方政府逐步增加对项目的配套,通过组织和动员,扩大自筹资金的投入比重;2004年后,在中央财政资金带动下,地方财政配套和自筹资金逐步成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十一五”期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2934亿元,地方水利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增长主要得益于省级政府,在4000多亿元中,省级投入2947亿元,占七成以上,拥有大量土地出让收益的区县政府投入仅占两成。水利建设投资渠道较多,例如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金融机构贷款、外资及其他社会资金。由于农田水利项目公益性强,社会资金往往不愿意进入,政府财政资金仍然是投入的主要来源。《财经》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县市官员均认为,中央应该加大投入,减少地方配套。中央一些部委官员则认为,预算外的土地出让收益较多,应该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与投入渠道同样重要的,是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整合机制。全国人大2009年的一份专题调研报告指出,农田水利建设直接投入项目有九项,涉及国家七八个部门和更多的运行环节。其中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负责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排泵站改造等项目;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国土部和财政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负责大型商品粮基地和优质粮产业工程项目等。由于涉及部门较多,所以资金整合难度大,这势必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且项目监督评估难度大。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报告建议,加大省级资金整合力度,省财政积极协调、归并和本级安排的有关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县级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引导下,打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资金。 管护新机制难建立政府举办的专门管理机构运转困难,而对末端渠系管理的民间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实际上也是运转困难,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农民用水协会经费难以保障,仅靠收水费对工程进行简单的清淤维修,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从而导致农民对协会失去信心,甚至导致协会难以运转下去。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报告认为,农村水利设施管护主体缺失和能力不足是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政府应该通过产权、补助、补偿等多种方式,大力扶持用水合作组织,从根本上解决管护难题。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缺陷?

上世纪6O一7O年代。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尤其是小型的农田水利工程,一般都是靠着农民的投工投劳修建的,可以说。这些工程的修建。对改善我国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施工技术等的限制,在工程修建交工时,会存在质量差、标准低、技术设备较为落后以及配套不全等相关问题。如果要受到长时间运行的话。部分建设设计都已经进入到了更新和改造的阶段经过相关部门的一些资料调查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工程已经出现老化失修以及报废等相关问题,我国的小型水利工程其完好率也只有大概五成左右。没在达到实际使用的标准要求。(1)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主要都在农田以及周围的生活区附近,利于日常生产以及生活等需求农村的水利建设一般都是地方性的项目工程。所以在施工时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此外,在工程修建以后,一般都是要靠农民日常进行维护的。所以就很难达到正常的维护要求标准进行在一般情况下。施工人员大多数都由农民组成的而部分施工企业也没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也没有配备专门的质量监管人员,所以工程质量就难以达到规定标准。(2)在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由于工业企业会产出大量的废水。在城镇当中又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等。这就会严重污染到地表水。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此外。植被在遭到破坏以后,也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出现土质的松软。耕地减少以及产量下降等问题。对此。就必须要应用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3)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虽然我国开展的比较早。然而在整体设计上却比较落后。所以很多工程项目的都会缺乏一定的目的性并且在一些农田水利工程上都没有按照国家的相应规划来进行建设。所以也就无法发挥出整体效益。导致出现重复工程建设的问题。这也就造成了人力以及物力资源的浪费。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工程相关的管理措施?

1、要建立专项工程账目管理机制建立专项工程账目,确保专款专用是对整个水利工程的建设,意义重大,有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能使资金的使用率达到最大化,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专账、专户与专人管理,要按工程进度拨款,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办事,不能越级对资金的使用,而且在使用之后,有详细的记录。资金流转要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2、要建立工程效益审计制度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很少有专业的工程效益审计制度,这就导致其价值不能达到最大化,甚至影响了原本的价值体现。这就要求工程完工后,要抓好跟踪审计,并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文件记载,把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与相关解决措施及工整的清晰的记录,认真进行总结工作经验,只有这样才可制定更好、可行的发展策略。3、努力深化与完善农村水利改革对现代农业,以往传统的小面积的农田水利工程,已不在适合。对于现代农田来说,要建造大型且功能多面化的新型水利工程,这样才能更快的发展中国的农业。(1)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健康深入发展,努力把其作为标准化的工程建设。(2)要以水利工程为单元,通过对基层水利队伍的改组、改造及改革与完善。(3)培养农民群众的水利管理专业知识,雇佣农民工作为工作人员,由于水利工程就是给自己家建造的,有利于自已,因此会主动保护好工程。4、要扩大投资要使水利建设资金合理分配,做到区域内的平衡与和谐建设,水利建设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工程进行维修扩建与改造,以确保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应农村水利发展的要求。并且在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加强了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领导,积极调动组织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村民投入到水利工程建设当中去,以节省人力资金,以免出现由于资金短缺使得一些重点工程延误。5、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制定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同时组建一个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自上而下,齐抓共管。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内容广泛,要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资质认证制度,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施工管理,明确工程投资,实行施工准入证制度与工程监理制度,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严格奖惩制度,使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朝着规范有序方面发展。依据各种不同农村水利的特点,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使水利工程在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之下,取得较好的工程效益。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新疆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新疆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 要 :农田水利建设有助于促进农田稳产、高产。新疆地区农田水利设施经过多年的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在新疆农田水利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结合新疆地区的气候特点及农田发展情况,首先分析了加强新疆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新疆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新建农田水利建设的措施,以促进新疆地区农田的发展。    关键词: 农田水利建设; 重要性; 问题与对策   农田水利建设就是修建促进农田发展的水利设施,旨在改善农田发展环境,促进地区农田的持续发展。而新疆地处中国内陆,属于温带干旱半干旱气候,水成为限制农田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加强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意义重大。   1 加强新疆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   1.1 增强抗灾能力 新疆地处内陆,属于干旱半干旱气候,夏季炎热干燥,冬季风大,因此,常常会出现旱灾、沙尘暴、土地盐碱化、蝗灾等灾害;同时,受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冬季常伴随有雪灾、冰雹等。加强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既可以缓解夏季因降水少而造成的干旱,也可以缓解因蒸发过盛而造成的土地盐碱化。因此,只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才能增强农作物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才能确保新疆地区农田的"发展与粮食的安全。   1.2 促进农田现代化发展 新疆农田现代化发展,除了依靠大量的机械设备、科学技术等,更需要农田水利设施作保证。一方面,增强新疆地区农田的抗灾能力;另一方面,促进新疆水利设施的现代化。水资源是限制新疆地区农田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可以保证农田的基本供水需要,改善土地的盐碱化,促进粮食稳产增收。因此,农田现代化是新疆农田发展的基础,而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农田现代化一部分。   1.3 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仅需要国家、地方的财政支持,更需要各个行业之间的默契配合才能完成。一方面,农田水利建设需要水泥、砂石、钢筋等建材,带动了建材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田水利工程离不开人力作支撑,解决了新疆地区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新疆农田水利建设在拉动其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内需,既促进了新疆农田的发展,有促进了新疆经济的发展,具有双重意义。   2 新疆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国家对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大力支持,新疆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正逐步完善,灌溉面积不断扩大,南北疆的供水差异也得到了解决,取得了许多成就。然而,新疆农田水利建设中依旧存在有很多问题,大大降低了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效率,影响新疆农田的发展。   2.1 资金投入有限 新疆面积16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6;单位面积人口密度为11,因此,在新疆这个“地广人稀”的地方单纯进行大型的水利建设是不符合当地的地理特点与人口居住特点。再者,新疆地区的土地资源类型多样,有沙漠、耕地、草场等,其中,以沙漠的占地面积最大,人口多集中分布在绿洲,这一特点直接决定了新疆的水利投入机制不能照搬内地的水利建设的经验。新疆的水利建设应该结合新疆的人口特征和各种产业分布特点进行,形成在上游、山区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这部分水利工程依托中下游密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形成对中下游大部分地区的有效调控;中下游地区建设中小型水利工程,有限的资金覆盖更大的面积,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同时,中小型的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周围的水资源需求情况做出及时的调整。   2.2 水利基础设施薄弱 数据显示,我国90%以上的水库和70%以上的灌溉面积形成于1978年以前,因此,现在所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陈旧、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新疆地区实力基础设施不完善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水利设施老化、破损严重。一方面由于修建年代久远,另一方面由于维护机制不健全,没有专门的人或部门负责、督促水利设施的再建设与维护,造成大量的水资源流失。二是建设标准低。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了新的建设标准与技术要求。目前,所使用的水利设施不符合现代的建设要求。因此,需要修改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与灌溉能力。三是灌溉能力不足,抗旱能力差。由于设施老化、配套设施薄弱等现状,直接影响了新疆地区的抗旱能力与灌溉率,造成农田缺水。   2.3 灌溉技术的应用有待提高 缺水是新疆农田发展的最大瓶颈,灌溉方式的不科学、用水方式的粗放等原因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新疆地区采取的主要灌溉方式为大水漫灌、喷灌、滴灌等。大水漫灌的灌溉方式不仅导致水资源的大量蒸发,而且造成地下水位上升,加剧土地盐碱化的进程,进而影响土质、粮食产量等。因此,提高新疆地区的灌溉技术有助于减少水资源的蒸发,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提高新疆农田的抗旱能力、缓解土地盐碱化的程度,促进新疆地区农田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新疆农田水利建设的措施   3.1 拓宽资金渠道 财力是实现 ;

农村农田改造老百姓有没有补贴

1.有。各地区实行的补贴标准都是一致的,其计算方法均是根据往年各地的补贴资金规模及面积数据并且各地的补贴金额略有不同,通常在50-200元之间。农田水利改造包括些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主要内容是: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①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②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总结:综上所描述的文字可知,农田改造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有补贴费的,计算方法是土地的面积的大小和预算的规模。当然,同时和各地的不同的规划有关。一般是五十元到两百元之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田水利建设通常会遇到哪些难题?具体应该如何解决呢?

要考虑到实际的使用问题,要考虑到对农作物的影响,要注意资源的有效利用,要考虑到天灾和人祸。一定要实地考察,要因地制宜。

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工程建设年代久远,自然毁损的程度高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代久远,大多建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其服务的效率很低,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使用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水库多为带病运行。我国许多水库均是久留下来的主要用于农田灌溉的工具,由于其年代太已久远,坝堤不能较好的起到抗洪功能,造成农民田遭受洪灾。(2)灌溉设施的损毁,渠道淤塞较严重。由于多年长期的积累,且未经有效的清理,造成淤塞物增多。2、水利工程管理滞后近些年来,随着生产责任制度改革与深入,农民对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在水利工程上,只管用水,不愿管理与保护,并且农村水利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比较低,常常存在灌区支渠以下用水混乱,跑、漏、渗等等现象比较严重,最终造成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损毁严重。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大,大面积的土地开垦,就会不断需要新的水源,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若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往往会导致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3、工程后续管理工作不到位水利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涉及的环节很多,整个工程下来需要很多的人力与物力,还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若完工以后,不进行有效管理则会导致很大的损害。例如很多设备在最初维修时,大部分只需要人工修理,也不需要花钱来购买零件,但若不及时进行维修,会积累很多的故障,导致最后无法维修,甚至达到必须购买新的设备,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再就是对土建设管理不到位,则会导致渠道、涵管及输水隧洞的损坏,失去功能,对农民耕种田地产生影响。4、忽视人才的管理农田的水利工程建造的区域大多在偏远的乡下,因此环境很恶劣,员工的生活条件较差,若不进行适当改善待遇,就会导致人才流失,直接威胁到工程的质量。5、维修水利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短缺由于基层水管单位失去了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的能力,造成工程运行费用的筹办基本无法进行,所以资金成了制约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瓶颈,那么寻找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模式势在必行。底层维修的组织人员要想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工作,资金拨款需要逐级申请,工序繁锁,申请成功率不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农田水利工程一般包括哪些

农田的。灌溉设施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及管护对策?

我国是农业大国,水利工程建设对于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水平与正常运行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的效果。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平稳运行,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前提,是农业生产增产增收,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根本保障。本文主要分析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及管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给出了解决对策,希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方面有所帮助。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设备设施老化 我国各地的经济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别,多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都是上个世纪兴建的,限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工程建设水平低,而且多数工程都运行多年,加上管护的不到位,很多工程设备与设施都存在年久失修及老化的问题,甚至部分工程出现坍塌、淤积或是荒废的现象,多数工程设备都带病运行,已经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农业生产的需要。 1.2管理维护服务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本上都是由国家主导建设,建成后由地方政府及受益人来共同维护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完善管护的机制,往往存在权责不明晰的情况,导致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建成后却被忽视的现象出现,很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护都由乡(镇)水管站代管,但水管站无论在人力、财力还是权力上,都相对较弱,难以高水平完成管护任务,工程设施更换不及时、人为损坏、丢失的情况时常发生。 1.3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经费不足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都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基本都来自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地方经济情况不一样,经济相对较好的地方基本能保证补贴资金到位,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能有效展开,但有很多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本身补贴资金就少,而且还常常会被其他项目占用或挪用,导致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资金短缺,一方面是建设过程中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导致后期的管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管护不到位,一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损坏、寿命缩短,甚至荒废。 1.4群众缺乏参与意识 水利工程事业是影响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特别对于稳定粮食产量,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重大型轻小型的观念,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视程度不够,群众不能在思想上重视,对于工程的管护也没有一定的意识,不但不保护,有的甚至还为了个人私利,对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毁坏、偷窃,使工程难以发挥作用。1.5管理维修人员技术水平不高 资金短缺、重视程度不够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中重要的问题。另外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基层水利管理队伍,多数维修人员都不是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和意识落后等情况普遍存在,导致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和管护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对策 2.1提高水利工程管护责任意识 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大水法、水情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介手段,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对水的重视,使群众都能从内心感受到水的重要性,从而重视水利,重视农田水利建设,自觉参与到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中来,形成自觉保护意识,共同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2.2加大水利资金投入力度 要加大小型农田水利管护资金的投入力度,政府应建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保证按时到位,不得为其他项目占用或挪作他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的水利资金筹措渠道,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充足,这样才能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充足的经费供给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重要保障,国家要保证经费补助,地方可以通过征收水费、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筹备维修费用。 2.3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建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受益的是工程周边的群众,所以管护上离不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要通过宣传、讲解,做细致的工作,使群众都能参与到管护中来,从思想上认识到农田水利工程对自身的意义,感受农田水利工程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这样群众就会把水利工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主动承担起维护的责任。要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参与意识,实现全民参与,开展水法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群众综合素质,减少对工程的破坏行为。 2.4加强农村水利人才培训 农田水利人才是工程管护的主体,工程的管护质量直接取决于管护人员的专业水平,所以要建设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队伍。一方面加强内部人才的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员工责任心、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另一方面要从外部引进一些优秀的技术人才,特别一些大专院校的人才,将他们充实到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队伍中来,提高整体的管护水平。 水是生命之源,水是农业发展的命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护工作十分重要,因此管护工作必须要加强,这是决定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粮食稳定,保证社会稳定及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大事,必须改变农村水利工程“重建轻管”局面,加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不断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以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切实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土地规划农田水利用地属建设用地吗

属于农用地中的其他农用地

探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1概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常是为了解决局部区域农业生产、人畜饮水等问题而修建的灌排设施、储水设施等,常见的类型有水库、水井、引水工程、泵站、抗旱水源工程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人工环节的加入来改变地区原有的水资源在生产生活中的流动,来提高区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我国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收效偏低,这说明在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许多可以改进之处,笔者在下文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简要提出改进意见。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1盲目随意很多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相当盲目随意,例如工程选址的条件非常随意,满足区域存在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和附近有合适的水源就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虽然水源和需求是水利工程的前提条件,但是水利工程建设还需要在科学的建设理论指导下,采用合理的工程技术同时兼顾区域建设成本、经济效益和环境效能,这些要求在很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未体现,这是建设过程中盲目随意特征的主要体现。此外,很多地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管理者进行修补,一般来说需要专业的水利工程专家进行论证和实验后再进行修补操作,然而,很多地区未进行专业的论证研究就随意修补,例如小型水库涵管漏水后直接投入资金对漏水点采取“缝补”的方式进行漏水故障修理,这种修补方法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持,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漏水问题,这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盲目随意的表现。2.2重复、烂尾问题农田水利工程存在重复和烂尾工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地方的小型水利工程中更加突出。主要是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上存在盲目随意的特征,建设和管理并未在详细、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指导下进行,加上很多地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成员、岗位更换相对频繁的问题,导致大量的地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出建设无序、施工不合理、管理不科学的问题,也因此产生了很多安全隐患,进而导致水利工程收效降低。其中,由于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很多地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否完全在不实地考察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很多管理人员认为有利可图就对同一工程进行重复申报,导致重复建设的问题产生。此外,很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岗位相对混乱,管理成员职责分配不合理,权责不分明,当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往往会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工程问题长期处于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下,工程问题也因此无法及时解决。这也是导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重复建设、烂尾建设的主要原因。此外,资金的不到位也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2.3建设缓慢,设备维护不及时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于地方性工程,政府重视程度的不足,在权责分配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下,建设进度相对缓慢,常常会出现工程立项多年后建设项目仍未完成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西部较偏远地区极为普遍,这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处于长期无人管理或疏于管理的局面,而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一定会出现设备老化等问题,例如水库泵机老化、主体工程老化,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使用收效,但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设备维护、故障排查往往无法及时到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问题长期无法解决。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根据上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工作可以改进之处进行总结和建议,具体概括为主要的3个方面。3.1完善工程建设的管理体系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一样,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也是一种内容相对广泛的建设工程,但与大城市或发达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存在不足、管理力度也相对较小、资金投入也较有限。因此,为了避免建设中无序、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建立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极为必要。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通过指导性文件或规划的方式完善管理体系。形成符合规范的实地勘探、科学讨论、严格规划、建设申请、工程验收流程并严格执行,对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明的责任划分,避免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以此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提高水利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的收效。同时竣工后投入使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设备维护更新周期,明确工程款项流动申报等内容,以此来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年限,促进地区农业生产生活。此外,对地方性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归档管理,工程立项时就建立相关档案,包括施工团队的基本情况、主要管理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工程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归档管理,并通过限定工期的方式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并利用档案管理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的情况发生。3.2严格工程竞标制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同一般性工程一样,需要通过承包给工程建设团队的方式进行建设,而工程团队的选择主要通过竞标的形式选择,因此需要严格水利工程的竞标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严格资质审核,很多不具备专业的水利工程建设资格的工程团队,为了从中获利参与竞标,如果由这些工程团队进行,工程难免会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规划设计,必然会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2)建立责任制度,工程建设一旦竞标结束,就建立起责任制度,在水利工程的投入使用的合理年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则要求原建设团队负责,进行二次施工或维修。通过上述两项措施来完善工程竞标与建设环节,以此来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特征。3.3完善工程使用的管理体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普遍存在收效低的问题,这是主要是由于工程投入使用后疏于管理导致的问题。通过建立奖惩的责任管理体系来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做好水利设施的日常故障排查和设备维护工作;通过固定人员岗位编制,来建立人员相对固定的管理团体,避免人员频繁调动造成的管理经验不足、工作频繁交接问题;完善上述两项工作的同时,为每一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备专业的工程顾问,使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能够在经验丰富、理论知识完善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此来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等。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探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浅谈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

浅谈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1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难点与对策1.1 总体工程难点与对策农田水利工程是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民生工程,所包含的交叉作业比较多,而且需要投入的相关设备和人员数量也比较大,施工作业比较分散,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整个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做到合理组织施工,进而能够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顺利开展。对于水利工程中的一些细节应该保证各施工组织人员的密切配合,例如铺涵管、修筑田间道路等等。如果能够保证每项工作都能够认真仔细的施工就一定会减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施工企业能够利用自身所有的技术能力来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资源优化配置,同时还要严格地按照相关的工程质量标准,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能够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保证业主、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在施工完成以后能够严格地按照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检验,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丝攻质量。要尽可能地保证土地的平整合理化,做好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保证各方面的测量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把测试结果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只有做到这些菜能够使工程得以合理安全的完成。1.2 分项工程难点与对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沟槽机械开挖、斗渠和农渠垫层施工、混凝土施工、道路下软基施工等。在进行沟槽机械开挖时,对沟槽机械开挖的施工组织和协调要求较高,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通过现场施工员与机械操作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勘察、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的方法来达到要求,并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调整和解决。在进行斗渠和农渠垫层施工时,由设计图纸可见,U型槽的两侧是回填土,在施工时,边墙外侧砂垫层铺筑没有依托物,因此较难成型,断面也达不到设计要求中的弧形断面,在斗、农沟边墙外侧沙砾时垫层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以在施工时,在回填土和垫层的交界面建立一个模板,先进行回填土工作,然后当回填到设计中要求的高程后,将模板撤掉,在槽外侧和回填土之间能够形成一个沟槽,再进行槽外侧砂垫层施工就可以了,但是这样一来,U型槽的两侧垫层断面也会增大一些。在进行混凝土的施工工作时,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较多,例如出现蜂窝情况,那么可能是混凝土一次下料过于厚,振捣的不够密实或是漏振,模版缝隙没有堵严密,导致水泥浆的流失等原因。在进行道路下软基的处理工程时,要对软弱地基的涨缩性和易风化性等各种特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要对周围的环境和地质水文的变化予以重视。2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具体分析以一个农田水利工程为例,针对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技术进行具体的分析。此工程是某县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第19标段,砂石道路,长度为5公里,路基础的宽度为4米,路面的宽度为3.5米,原地面在压实后填筑土方并进行压实,压实后的厚度为25cm,路面为碎石灰土,厚度15cm,碎石灰土路面的两边各培了宽度为25cm的路肩。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技术上的选择为:先进性基底处理工作,进行土方调配和机械配置,并进行填筑和碾压、检验、平整等工序的施工工作,土方的调配坚持“移挖作填,就近取土,减少运距”的原则,采用合理的运输方式,尽量做到平衡、经济且合理。路基的施工严格的按照“四区段、八流程”的工序来进行,在填筑之前,根据不同的填料选择不同的机械类型,并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压实的工艺试验,确定实验的参数是科学合理的,然后在全合同段开始组织施工,尽量做到一次成型。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也会涉及到路基工程的建设,在进行施工之前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够进行施工。下面我们具体叙述一下施工程序和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路基的边缘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外延伸三十厘米,这样才能够保证路基能够压实严密;为了保证对路基厚度的严格控制,应该按照厚度松铺的方式,每层三十厘米进行分布;为了保证路基的平整性,我们首先应该使用推土机进行最初的整平,然后使用平地机进行再次找平,具体的施工方向应该是从路中间向两边推,来回反复三次,个别不平的地方应该使用人工来进行整平;使用压路机进行碾压,应该从慢到快碾压四遍才能够保证和相关标准想符合,在检查合格后在进行静压,路基经过上面的施工后,基本可以达到表面平整光洁、我们在进行监测压实度,然后我们需要填写路基监测报告,在监理公司审批合格后在进行第二层的路基填筑,具体的工序和上述相同,然后是进行施工总结报告。总之,我们应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路基工程质量,这样才能够使整个水利工程得以高质量的完成。在进行水利工程中路基填筑的过程中,施工企业最经常选择的方法是水平分层填筑。这种方法主要就是按照路基的横断面的宽度进行分层填筑,如果路基的原地不清楚,我们应该从最低处开始进行分层填筑,在填筑的时候应该保证每一层都经过严格压实,使之满足相关工程要求后,在进行下一层的填筑。我们使用的压实设备是自行式压路机,根据每层的松铺程度来进行压实,一般来说路基填筑的运输距离是十分长的,如果运输距离在一百米之内,我们只需要使用推土机就可以了,如果运输距离超过了一百米,我们就需要使用挖掘机、转载机、推土机之间相互配合,在压实完成之后,查看路基表面没有松散、不平整的现象。一旦发现不合格的部分,我们就需要立即解决,保证后面工序的正常进行。路基工程的好坏也会影响到水利工程的质量,我们必须加以重视。3 农田水利工程砌筑方法分析对于水利工程中的石体砌筑质量,我们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在进行砌筑之前,我们应该对需要使用的砂浆进行实验,选择最佳的配合比,保证强度能够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编制试块的相关试验报告,在施工现场对试块要随机制取,在进行浆砌石体的砌筑之前,我们应该把砌体表面的清理干净,在砌筑的时候应该保证砌体表面是湿润的。如果在砌筑的时候中间出现了间隔,这就会导致砂浆的初凝超过了预定的时间,再进行施工的时候,应该在砂浆的强度满足2.5Mpa的时候在继续,同时清除掉原来砌体表面上形成的浮渣,应该尽量避免砌筑时产生震动,这会对下层的砌体产生影响。在勾缝的时候,应该对原有的砌缝进行平实,同时保证墙面的干净,砌体的砌筑应该选择铺浆法,一般的厚度应该保持在二十毫米到五十好摸之间。在施工的时候,如果外界温度发生了变化,就需要对施工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砌体的位置和尺寸是可以存在一定范围的偏差,但是不应该超过相应的标准。综上所述,为了能够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应该重视施工技术的选择,特别是对施工中的难点。文章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难点、路基施工、砌体浇筑的方法进行阐述,为了能够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进行施工,进而促进农业的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勤俭节约知识_简议如何搞好节约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我国有13亿人口,农民占七成,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基础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这一切都离不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为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发挥效益,建设节约型农田水利工程势在必行。建设节约型农田水利工程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在规划设计中树立节约观念   1.1 深入细致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前期工作,一要学好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做到融会贯通。在工作中要按政策和精神办事,避免工作不符合规定,使工作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二是规划中要同受益农民相结合,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使规划既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更要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在农民和国家政策间选择最佳方案。   1.2 精打细算,搞好项目的工程预算。在项目工程预算中,要充分考虑到各项因素,如当地的原材料价格,机械设备施工价格,工人的工资及老百姓的承受能力。把那些华而不实的,或实施起来能造成巨大浪费的工程拿下来,用更加经济实用的工程来代替,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工程上,制定出最为经济合理的工程预算。   2 做好项目工程建设,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力求节约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受益主体是农民群众,他们需要的是最急需的、最实用的工程,想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这就要求我们在项目工程建设中:一要坚持高效原则,做到事半功倍。充分调动工程建设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工程建设之前,周密做好计划安排,做到机械施工和人工使用合理搭配,用人工省钱就用人工,用机械施工省钱就用机械施工,提倡在大型工程建设中多用机械施工,提高工作效率,能一天完成的就不要推迟到第二天,杜绝拖拖拉拉,做到人、财、物的合理安排,杜绝没必要的重复和浪费。二要坚持合理安排各项工程的建设次序,考虑到农时及气候对施工的影响。在施工时,应先建农民急需的工程,如机电井工程和地下管道的安装工程等。在安排工程时,应提前规划好各项工程的施工次序,如农电工程应安排在机电井工程前施工,以便为机电井施工打好基础。各项工程应尽量安排在农闲时进行施工,尽量避免和减小对农作物的毁坏,降低由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三要坚持实用原则,不搞形象工程。如机电井和管道工程在设计时应一眼井一设计,一块地一设计。根据地质结构,机电井宜深则深,宜浅则浅,不搞一刀切。一切要同实际情况相结合,建农民群众最需要的工程,最满意的工程。不建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四要坚持节约原则,搞好节约。在工程建设中,搞好一切材料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如建筑用木模板,还有建筑物中提倡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散装水泥。五要坚持创新原则,不生搬硬套。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小到防渗出水口防护装置,大到机电井工程,都要通过科技创新、新材料应用和推广,达到节约的目的,不能以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六要坚持长效原则,不搞短期效益。要把好质量关,就要在工程招标、物资采购、材料选择上下功夫,真正做到质比三家,择优而用。所建工程必须能长久为项目区老百姓服务,不能前面建,后面就修,这样往往造成的浪费更大,农民说那是“鸡肋”,说白了就是“豆腐渣工程”,既劳民又伤财,老百姓是深恶痛绝。很多工程高质量建好了,那就是节约,比那省了钱质量差、短命的工程要好的多。七要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利用好每一分建设资金。农田水利项目不象其他建筑项目,最后决算后有可能迫拨资金,农田水利项目财政资金是定额的,农民自筹能力又有限,必须用好每一分建设资金,使其发挥出最大效益。   3 做好项目工程管护理,在项目工程管理中树立节约意识   建好项目工程是基础,管好项目工程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节约维修的主要措施。实践证明,管护不好项目工程就不能使其长久发挥效益,会造成资产闲置、流失、资金浪费,农民埋怨。管理好工程也是搞好能源节约、资源节约的重要途径。这种思想要贯穿于项目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应让农民明白:管理好每项工程也就是在节约资源,也为他们增收节支创造了条件。有这样一个例子,一机井设计埋设了480米地下管道,机井被某人承包管理,因其管理不善,使机井因井管破裂喷沙报废,机泵没有拔出来,480米地下防渗因灌沙无法使用,近80亩地没法浇水,农民浇地又堆起了土垄沟,拖起小白龙,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耕地占用税计算缴纳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综上所述,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议依法纳税,不要偷税漏税。同时也要正确计算税收金额,不要出现错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2019年农田水利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第六章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019年农田水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农田水利条例》已经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5月17日   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第六章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   第四十条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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