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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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何时开始?

早在殷商时期,称道路为“行”。《竹书记年》记载:“商王朝第十位王太戊,曾任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同时还制定了有关路政管理的严酷法规。《韩非子u30fb内储说上篇》记载:“殷(商)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之始。西周时期(公元前1066~公元前771年)道路初具规模,在道路规划方面《周礼》记载:“匠人营国,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环涂七环,野涂五轨”。在路政管理方面不仅规定了各类道路的宽度,而且还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考工记》记载:“西周时期,分京城道路、环城道路、郊野道路、诸侯采邑道路”,还规定了各级道路的宽度为“三轨至九轨”,以车轨为计算单位,每轨为8周尺 (约合1.848米),车辆分道行驶,道路布局规定是“男子右行,女子左行,车在中央行”实行了人、车分流。并在官制中设有司空和建立了司空视涂的制度,负责道路修建管养及土木工程,《礼记》“季春三月…命司空…循行国邑,周视原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道路养护管理规定,《国语u30fb周语》记载: “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说明西周时期已有法制规定,“鄙食”相当于现今的养路道班。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在公路上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仍在使用的公路加强管理,保持其畅通。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卫生。沿公路两侧每五十公里左右设一座标志明显的公厕。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加油站应当设立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清洁的卫生设施。第三十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设站卡、收费、罚款;(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三)擅自提高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四)强行要求司乘人员买卖商品;(五)强行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六)刁难或者勒索司乘人员。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当事人。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三)取石、取土;(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严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本条例施行前的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标准或者封闭。 申请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有效的公路保护方案;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向社会公布。 ,“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涉及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书面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路线和运输时间;(二)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三)拟经路线经加固、改造后可以满足超限运输要求;(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 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放行进入高速公路。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仪。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超限运输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或者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设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其在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按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并依法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卸载的,不得上路行驶。拒绝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新建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非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者变更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责任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扣留其车辆。扣留车辆的,应当出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扣留凭证;对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职务未按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的;(二)对公路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及时验收并恢复公路通行的;(三)未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四)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六)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或者为逃避超限运输检测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路政管理 道理是管理哪些事? 路面破损该不该他管呢?

1、公路依照管理划分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其中大家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城市道路,而城市道路是归城建或市政部门管理的,除此之外的公路一般是由路政部门进行管理的。2、《路政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路政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公路路面破损该不该他管呢?路面破损该不该路政管理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A、路面破损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说是非自然原因造成的,那么路政部门就有权依法追究造成路政破损事实当事人的责任,这是路政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具体体现。B、路面破损是否由路政部门进行重新修补。路政部门有向公路养护部门报告公路病害的义务,但是不负责对路政病害情况进行修补。C、路面破损如果是由于路政部门不作为而造成的,那么路政部门要对公路路面破损负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不得在空中伸入控制区界限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开山炸石、采矿、取土;不得填埋公路路基、边坡;矿井不得穿越公路。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得危及公路安全。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在建设期内,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时,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等非公路标志牌,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二条 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各地的路政管理隶属于哪个单位

原来是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应该还不是公务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的第四章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规范设置。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经批准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第三十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和改建。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示警标志灯和喷涂标志,执行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的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少于1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不少于5米的区域;(三)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规定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为准。本条例实施前公路的用地范围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现状范围确定。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三)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四)载货机动车的运件拖地行驶;(五)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等;(六)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七)其他违法利用、侵占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二)设置电杆、铁塔、变压器等设施;(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体、气体管道。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值。对运输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设备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安全顺利通行。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施检测时,应当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因检测造成公路堵塞的,应当及时采取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的措施。经检测认定为超限且未经许可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监察等部门共同治理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被许可人关闭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三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依法应当补偿或者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补偿或者赔偿费。公路补偿、赔偿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制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机动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黄海大道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海大道(大庄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黄海大道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海大道通行的车辆、司乘人员以及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黄海大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具体承担维护公路设施和实施路政管理的职责。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路设施,接受路政监理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污染、毁坏黄海大道及其设施;  (二)在黄海大道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设置障碍;  (三)在黄海大道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利用黄海大道边缘排水、灌溉、养鱼;  (四)在黄海大道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和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五)在黄海大道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六)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撒漏、流淌、散落物品;  (七)在黄海大道上试刹车和在桥梁上通过超重、超高、超宽车辆;  (八)其他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到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因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黄海大道桥梁的,应经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九条 在黄海大道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路政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和处理。第十五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并接受上级路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路政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  城建、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旗县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管理公路路产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绿化的设置与管理;  (四)保持路况良好,组织排除突发的路段险况;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从公路地面、上空、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建设事宜;  (七)查处各种侵占、破坏、污染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谷晒粮、堆放杂物、排放污水、积肥制坯、放养牲畜、种植农作物的;  (二)倾倒渣土、垃圾的;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触地行驶、漏、撒、污染及其他损坏路面的;  (四)在公路试刹车的;  (五)占道经营维修、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的;  (六)设置棚屋、厕所、加油站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挖沟、打穴、截水冲路或者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  (八)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气体管道的;  (九)其他损害公路路产的。第八条 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修建的要限期拆除,具体拆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以下区域内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  (二)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范围内;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四)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或者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外缘20米范围内。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上述规定区域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于期满2日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竣工后应当迅速恢复公路设施,并由路政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或者埋设电缆、电线及利用桥涵设置电缆、电线、管道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建工程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修建工程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铁路立交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确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整改,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专供机动车分道行驶的城市道路、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规划、建设、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以及设置或移动标志牌、广告牌,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快速路两侧修建影响快速路行车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设置广告、标牌。第六条 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第七条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经批准进行快速路维修、养护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第九条 机动车辆通行快速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快速路行车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八)其他损害快速路的行为。第十一条 因各种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损坏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拒缴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路政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经营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并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全程应缴通行费3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临时占路控制总量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临时占路控制总量,由市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用途占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需要继续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并按照累进制缴纳临时占路费。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超过批准的掘路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第二十三条 本市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实行总量控制,推进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由市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三)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控制总量、综合掘路计划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提前挖掘前款规定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五倍掘路修复费。第二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在施工现场和周边设置明显、规范的指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配备交通疏导人员。城市道路的横向掘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并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组织竣工验收,并且及时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前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需要设置上述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各类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设施。设置单位自行废除或者迁移设施时,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需要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保护协议,并按照保护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需要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管线架设设计图纸、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以及桥梁、隧道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管线单位应当对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市政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第三十四条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使用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应当保证桥梁的安全。桥孔只限于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临时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桥孔产权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制定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城市道路发生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并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在城市道路或者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费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确定。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确需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局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确需调整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由市市政局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路费、掘路修复费等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

2019年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的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努力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七条 公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路产登记手续,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公路线路的名称、起止点等事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 公路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公路产权变更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需经土地部门同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公路管理机构对依法已确定的公路用地应当埋设界桩。   第十条 公路养护、改建所需砂石、土料场、生产用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以及在生产用地内建设养护道班(管理站)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填埋、堵塞、损坏公路设施,利用桥梁、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废料,积肥、制坯、种植各类作物;   (三)运输车辆散落物品或者载物拖地行驶;   (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桥梁及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管道及其他类似设施。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   (一)在公路上试车的;   (二)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   (三)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四)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   (五)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七)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标志、标线;对被损坏的标志应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因改建或者养护公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绕行的,还需设置绕行标志。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按公路等级,分别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养护作业和施工机械、车辆施工时必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夜间施工,必须设置醒目标志。未设置施工作业标志,给过往车辆和人员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依法赔偿。   施工单位进行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需要在公路上堆放养护、施工物料的,只能堆放在公路一侧;因施工只能单向通行的公路,应设专人指挥,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施工现场时,应遵守施工现场交通秩序,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 公路两侧边沟必须保持畅通。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路边沟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有关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由此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绿化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多方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营建公路绿化带。鼓励单位和个人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划在公路两侧种植行道树和花草绿地。   严禁任意砍伐或者损坏公路林木。因公路改建、扩建、路树更新等确需砍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砍伐公路林木的,砍伐单位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适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架设与公路平行或者交叉的电力和通信缆线时,电力缆线、通信缆线与公路林木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妨碍电力、通信缆线,需要修剪公路林木叉枝的,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协同处理或者移交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做好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治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之日起一月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第二十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的范围进行,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不得再与公路平行扩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筑单位开工时,审批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后或者在公路修建后修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修建者负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修建者应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路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二十七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路法》有规定的,按《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拒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责任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暂扣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暂扣车辆超过24小时的,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凡已接受处理的,应立即放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乱扣车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路政管理职权,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派出人员行使。   第三十三条 专用公路参照本条例执行。《湖北省高级公路管理条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路政管理规定每公里配备多少执法人员

《路政管理规定》内没有核定多少人,具体如下: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二)身体健康;(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第三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管理工作,努力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公安、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事宜;  (七)审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为查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示,持证上岗;用于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须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改建所需砂、石、土料场、生产用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因养护、改建公路采石、挖沙、取土时,不得影响附近的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影响或者破坏水土保持。第十二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  (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改建。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或者改建被占用、挖掘或改线的公路的,应当承担按照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补偿费用。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第四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第八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九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按公路的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三米;  (二)二级公路不少于二米;  (三)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少于一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公路用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公路用地土地征用手续,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已建成的公路未确定公路用地权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公路用地权属。  公路用地确权后,国道、省道、县道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界桩;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界桩。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与铁路、管线、河道、水利设施等用地重叠、交叉造成权属不清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公路经核准报废后,由公路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核准报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处置公路和公路用地。第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  (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  (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许可以下事项: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事项;  (二)跨省、市(州)的超限运输;  (三)跨市(州)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四)跨市(州)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许可以下事项:  (一)在公路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  (二)在辖区公路埋(架)设管(杆)线、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相应的路政许可事项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第十条 公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管理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既有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坡脚护坡道、隔离栏栅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公路、公路桥涵、隧道、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项;  (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等上路行驶有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等;  (二)国道、省道、县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下列行为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报请有关部门:  (一)在国道、省道、县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二)跨地、州、市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三)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有关事项。第九条 下列行为由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路管理部门或者省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审批,需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一)乡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  (二)在乡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各类管线,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牌楼等;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乡道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要规定的行为外,其他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或省直属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标志服装,持统一证件。路政巡查专用车应装有国家规定的标志灯饰。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公路料场、绿化等附属设施的用地。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广告牌、招商牌、标牌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三)挖掘公路路基、路面、边坡、采矿、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堆积、抛撒、焚烧污物及其他类似行为;  (六)盗窃、迁移、破坏、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交通局-- 路政管理 http://www.cin.gov.cn/law/admin/1999052002-04.htm http://www.tstraffic.gov.cn/gljs/GLLZ/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 你可以找这书看看《最新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全书》,但很贵,可能要上千块的

2018年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文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的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努力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七条 公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路产登记手续,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公路线路的名称、起止点等事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 公路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公路产权变更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需经土地部门同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公路管理机构对依法已确定的公路用地应当埋设界桩。 第十条 公路养护、改建所需砂石、土料场、生产用地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以及在生产用地内建设养护道班(管理站)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填埋、堵塞、损坏公路设施,利用桥梁、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废料,积肥、制坯、种植各类作物; (三)运输车辆散落物品或者载物拖地行驶; (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桥梁及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管道及其他类似设施。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 (一)在公路上试车的; (二)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 (三)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四)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 (五)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七)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标志、标线;对被损坏的标志应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因改建或者养护公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绕行的,还需设置绕行标志。确需中断交通进行施工的,应按公路等级,分别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养护作业和施工机械、车辆施工时必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夜间施工,必须设置醒目标志。未设置施工作业标志,给过往车辆和人员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依法赔偿。 施工单位进行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需要在公路上堆放养护、施工物料的,只能堆放在公路一侧;因施工只能单向通行的公路,应设专人指挥,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施工现场时,应遵守施工现场交通秩序,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 公路两侧边沟必须保持畅通。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路边沟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有关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由此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绿化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多方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营建公路绿化带。鼓励单位和个人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划在公路两侧种植行道树和花草绿地。 严禁任意砍伐或者损坏公路林木。因公路改建、扩建、路树更新等确需砍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砍伐公路林木的,砍伐单位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适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架设与公路平行或者交叉的电力和通信缆线时,电力缆线、通信缆线与公路林木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妨碍电力、通信缆线,需要修剪公路林木叉枝的,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及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协同处理或者移交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做好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治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之日起一月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第二十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的范围进行,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不得再与公路平行扩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筑单位开工时,审批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后或者在公路修建后修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修建者负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修建者应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路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二十七条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依法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路法》有规定的,按《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拒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责任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对暂扣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暂扣车辆超过24小时的,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凡已接受处理的,应立即放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乱扣车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路政管理职权,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派出人员行使。 第三十三条 专用公路参照本条例执行。《湖北省高级公路管理条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路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和佩戴“中国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或指挥旗(灯)。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兼职路政员和义务路政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须装有“中国公路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八条 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历史形成并长期使用的公路料场、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应当补办,但可不再缴纳有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公路路产资料。新建、改建公路后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二)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沟、阻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  (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等管道;  (五)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和侵占公路设施;  (六)装截化物出现滴、洒、漏以及运件拖地的车辆在铺有高级、次高级路在的公路上行驶;  (七)进行集市交易和打场晒粮;  (八)其他危害公路产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引水、烧荒、爆破、伐木、开矿、取土等危害桥梁、渡口和隧道安全的其他作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路政管理规定的第八章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二)身体健康;(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五)路政巡查制度;(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路政管理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

路政管理 行政处罚 是如何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立案 ;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 证人 ,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适用于每一个机关单位,但对于每一个机关单位的处罚条例都不一样,犯的错越严重当然处罚的就会更重,所以,作为我国的工作人员一定要给公民带一个好的榜样,不能做出任何违法的事情,一般情况国家的工作人员要比公民的处罚人员要重一些。

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两侧路政管理是指对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三条 公路两侧用地是指国道、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二米内,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米内的土地范围。  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国道三十四米内,省道二十米内,县道十五米内,乡道五米内的土地范围。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两侧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规划、林业、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路两侧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公路两侧用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广告标牌等设施;  (二)取土、挖砂、沤肥、挖沟引水等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堆物物品;  (四)填塞、损坏边沟,改变原有自然形态;  (五)其他侵占行为。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用地内的公路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拆除和擅自移动。第八条 公路两侧用地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地,不得损毁、侵占;确需更新或砍伐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更新补种。第九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或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应向社会公告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修建的建筑物,如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妨碍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暂时保持原状,不得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公路建设需拆除的,应当依法拆除。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公路等级按规定交纳开口接道费,并按照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省道、县道接国道,县道、乡道接省道,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乡道、村级公路直接搭接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已经形成的场镇,禁止再沿公路发展。公路改线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和市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或构筑者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依法拆除;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设置交叉道口和搭接公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 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第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自动检测装置。设置检测装置不得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妨碍公路畅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标示、标线;对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荷载的公路、公路桥梁等,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荷载等标志;对损坏的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公路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公路建设、养护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不遵守施工现场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对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协同处理。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自公路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内的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并予公告。第十四条 原穿越城镇的公路路段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布局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  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介绍?

中达咨询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内容介绍。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公路管理机构发现损害公路行为或者接到公路损害报告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责任人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也不提供相应经济担保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暂扣车辆的,应当出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职务未按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的;(二)对公路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及时验收并恢复公路通行的;(三)未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四)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五)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六)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或者为逃避超限运输检测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上就是建筑网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的详细内容概况。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的职责是什么

  公路路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路政巡查,制止破坏公路路产行为,依法保护公路不受侵害;实施路政许可,维护路产路权;查处路政违规案件;治理超限运输,查处违法超限行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负责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等。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和行政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制定公路管理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公路局路政管理及行政许可审理等工作事项。  三、负责权限内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及许可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等,监督、检查和指导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指导、督促各公路分局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核实登记。  五、负责路政行政许可和公路巡查的监督检查,掌握公路保护情况,及时协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处理侵占路产路权等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市级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监督、检查和指导公路路产损坏索赔工作。  七、负责组织路政许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工作。  八、建立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工作机制。

路政管理体制机制是什么意思

1、“体制”,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指的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限于上下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制”从社会学角度上来说的,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 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2、路政管理体制机制。(1)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保障公民的各项的权利,而对公路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2)路政管理的体制就是路政部门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的总称。(比如当地的路政部门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隶属于交通局还是公路管理局)(3)路政管理机制就是的路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体系,是路政部门的正常运行的核心。它是以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为最高领导(根据隶属情况的不同,可以是交通局或公路管理局或独立的路政部门)、由路政部门领导具体负责、由路政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操作,其触角深入到公路路政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一个完整的网络。 路政管理体系担负着公路路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路政管理部门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个方面的"业务"。路政行政管理体系推动和保证着路政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如: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与监管、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损坏公路路产案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维持和保障等几大块行政管理内容的依法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以上都是套话,话归于简:路政管理体制机制就是路政部门的属性问题。路政部门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这个解决了一切问题都有了基础,比如大家最关心的人事问题,人事问题的解决是路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核心问题。

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的职责是什么?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对影响安全畅通的公路自然损坏和出现的险情,应及时设置标志,并督促养护单位修复和排除; (五)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 (七)审理从路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的建筑事宜; (八)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公路超限运输,负责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十)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就近停放,接受处理。

浅谈新时期如何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在新时期下,路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路政管理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路政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因而在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畅通等方面,涟水公路站扎实有效地进行探索,为使我站的路政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不断努力。首先,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单、政务公开栏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路政管理宣传,开展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如采取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拉横幅和散发资料等形式;设立永久性政务公开栏,将执法人员、处罚程序、管理职责、处罚法律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进行公开。路政执法大厅公示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次,加大路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文明服务与严明执法活动,实现以法治路的目的。一是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和密度,提高巡查质量。采取全线巡查与重点路段检查、蹲点守候与流动巡查、日查与夜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违法建筑、桥下乱堆乱放、行人上路、摆摊设点、进行专项治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杜绝新的违章建筑出现,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二是分工明确,提高效率。根据责任路段的分工,发挥路政管理责任路段责任人的作用,并与每一位路政巡查员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发现问题随时处理解决。三是文明执法,大力推行路政服务零距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坚持365天工作日,做到微笑服务、温馨服务,热情解答广大咨询者的问题,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举报,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再次,加强部门联系与协作,从源头上查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路政管理工作同时纳入地方政府特别是高速公路沿线乡镇的日常工作,主动与公安交警、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齐抓共管工作网络,有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将路政执法的部门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最后,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路政队伍执法水平。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里程不断增加,路政管理的任务也不断加重,就必须加强路政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一是要抓好人员学习培训。首先路政人员必须进行统一的半军事化管理。再是路政人员经常学习公路法律法规知识,路政管理业务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为严格执法、正确执法奠定基础。二是建立一支上下联动的路政管理队伍。在路政管理工作中更要有敏捷的思维,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能有处乱不惊,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迎难而上,以积极地热情更好的为公路事业的和谐发展努力前行。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路政管理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什么?

待遇不错,而且稳定。但是这类单位不是想进就能进的,身份界限分别非常严格,普通工勤人员、收费员,收入和管理岗位在编人员根本无法相比。所以要看你入高速公路的哪个岗位了。 在编人员:办公室、路政处(科)、养护、收费、通信、经营、党团工青 合同人员:收费员、超限员、部分路政人员 工勤人员:勤杂工、养护工 三个级别三重天,工资相差最大可达10倍。 我有个朋友是收费的,待遇不高,一月也不到2000的工资,福利也不算

《路政管理规定》中规定路政管理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 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是什么?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均属于交通运输系统,但职责分工不同,道路运输属于运政部门,职责是对客货运输进行管理,路政管理职责是对公路路产路权管理。道路运输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道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道路运输是19世纪末随着现代汽车的诞生而产生的,主要承担短途运输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道路运输发展迅速。欧洲许多国家和美国、日本等国已建成比较发达的公路网,汽车工业又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促使道路运输在运输业中跃至主导地位。

路政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路政管理的介绍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直接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二是限制可能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造成危害的行为。2、维护路权。维护路权是指保护公路路权不受侵犯,主要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公路用地、留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确权,并登记造册。3、维持秩序。主要体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建设、养护等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以及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等公路行政职权。4、保护权益。保护权益是指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公路的权益,并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一些行政行为等。 除此之外,路政管理的任务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上路巡查;二是依法进行特种检查;三是行使收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四是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内的路政案件。

如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作为各项运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份,已成为向管理要效益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管理好一条高速公路,真正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确保安全畅通、全面规范路政管理,已成为路政管理面临的重要任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要把工作做到实处,不能只浮于表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巡逻的目的是及时观察路况,为司乘人员提供路况信息;观察控制区情况,维护路权不受侵犯。2、做新形势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学习型人才作为一名路政员最基本的要熟练掌握《公路法》、《高速公路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不是死记硬背,要理解其内涵。在工作中遇到违法的路政案件时,能在第一时间想起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能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应当怎样处置,把路政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发挥主观能动性,突破性开展工作应该集中精力做好每一件事,不能拖拖拉拉,漫不经心,三心二意,要主动开拓,做好自己份内之事,尽全力而为之,只要你确定目标,做出决策,然后采取行动,坚持不懈用心追求目标,你就一定能够成功.4、加强协调,营造良好的路政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是路政的基本工作,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点多、线长,如果仅仅依靠我们路政人员日常巡逻来保护路产,其困难可想而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发展沿线群众作为护路员,让群众知道高速公路的所有设施都是国家财产,破坏或盗窃都是违法的,提高沿线群众的法律法规观念,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公安等单位沟通与协调、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签定“联防联动”协议,营造出“护路光荣、毁路可耻”的舆论氛围,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第八条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第十条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第十一条 在公路沿线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宅基地及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规划和建设。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水沟外边缘,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第十三条 在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废水或堆积物料;  (二)设置非公路工程设施;  (三)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集市贸易及其他类似的规模性社会活动;  (四)盗用、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界桩、里程碑、护拦及其他安全设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第十四条 兴建铁路、道路、电站、水利、厂矿、铺设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设施,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产的建设单位,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设计图纸,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定协议、办理《占用挖掘公路路产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承担路产占用、利用、修复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费用。  在路产范围内设立标牌、广告牌等,亦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五条 凡在公路设置交叉道口的,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审批,签定协议后,方可施工。其开设、占用、利用路产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六条 路产范围内的花草、树木需要采伐时,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第十七条 在公路红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划和审批村庄建设、宅基地、工矿企业、商业市场及其他建筑物。  (二)修建石灰、砖瓦、炭窑及其他类似的污染环境,妨碍交通的构造物。第十八条 在公路红线内修筑管道、管线、埋设电杆及其他类似的永久工程设施,应经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两个以上县级或地(市)行政区域的,应经地(市)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的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路政管理行为有那些分类?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分类就是以下四种:1、保护公路2、保护公路用地3、公路附属设施4、维护公路秩序

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中规定路政管理职责为?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路产3.实施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7.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毕业干什么活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是专科专业,该专业培养从事运政、路政执法管理和内业管理及运输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交通运输部门,在运政、路政、运输企业管理岗位群,从事运输行政管理、路政管理、统计、会计、调度、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运输企业营销策划、运输企业生产管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简介 是什么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主要研究道路交通法规、道路运输管理、货车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道路运输、路政管理等。例如:货车的驾驶与货物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的规范化管理,路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学什么 《交通概论》、《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心理学》、《汽车运用技术》、《交通工程学》、《道路运输组织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汽车整车认识》、《汽车驾驶应急处理与安全自救》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运输会计。 干什么 交通运输类企业:运输管理、路政管理、运输调度。

什么是公路路政管理?

就是管理的呀

路政管理是干什么的

路政管理是针对公路损坏勘定,对超限超载进行查处,收费站是高管局的,路政是公路局的.

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三、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五、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设施;六、负责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七、依法审批挖掘、占用、利用公路项目;八、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九、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十、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三、船员管理工作。四、现场监管工作。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海事职责: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水运企业的筹建、开业的审核和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该局始终在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指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船员及其他安全服务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呈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  天池水域每年11月底结冰封航,来年5月初融冰开湖。因此,该局根据水运企业的需求和申请,受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委托,在每年的4月底开始,坚持每月对辖区范围内船舶、浮动设施、乘客上下船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船检工作中,该局严格遵照执行检验规程的要求,本着“把服务放在首位、把安全作为第一”的原则,做到其一严把检验质量关,其二按规范工时要求限时办结,及时制作并发放船舶检验证书,以保障水运企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船舶能够及时开航并适航,浮动码头始终处于安全有效的工作状态。  (三)船员管理工作  严把船员的资格审核关,严格船员适任能力管理。船员适任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该局每年均督导并参与水运企业在开航前组织的船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应急救援、游泳及相关海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等。使企业的领导、船员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开航后的水运安全工作服务。  (四)现场监管工作  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及自治区局的工作要求,为抓好“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局每年自5月初至10月底,克服人员少、工作环境艰苦等困难,坚持每天派驻两名海事工作人员坚守天池水域,以便及时发现、纠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起到了及时为水运企业提供业务服务及安全指导的目的。  (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要求水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防治污染制度,该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企业设置定点的污油污水回收设施,同时要求企业确定收集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的专职人员,做好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回收记录。

公路路政管理宣传标语

  1. 人要衣装,路要靓装。   2. 如果你侵占一片路面,你就侵占了别人的安全。   3. 施工远离公路,危险防患未然。   4. 损坏公路,依法赔偿。   5. 提升路网结构,服务公众出行,促进经济发展。   6. 同守《公路法》,共建文明路。   7. 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破坏公路附属设施。   8. 无论春夏秋冬,护路牢记心中。   9. 携手爱路护路,依法保障畅通。   10. 修路铺桥造福社会,超限超载贻害无穷。   11. 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12. 公路连接千万家畅洁绿美靠大家。   13. 加强路网运行管理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14. 爱护脚下公路方便你我出行。   15. 保护公路设施倡导安全出行。   16. 依法保护公路服务公众出行促进经济发展。   17. 关爱生命拒绝超限。   18. 和谐人车路路政伴您行!   19. 依法之路,保障畅通。   20. 超限运输,害人害己。   21. 保护公路,人人有责。   22. 损害公路,依法赔偿。   23. 爱路、护路、养路,利国、利民、利己。   24. 爱路护路光荣,毁路坏路可耻。   25. 安全大道,共同创建。   26. 保护公路,人人有责。   27.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28. 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29. 不辞辛苦,只为振兴交通;甘为公仆,但愿富裕百姓。   30. 常在路上行,理解养路人。   31. 超限运输,害人害已。   32. 超限运输毁公路,依法治理利国民。   33. 超限运输是公路头号杀手。   34. 创建“和谐畅通路”,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水平。   35. 此路段危险,请用心通过。   36. 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运输。   37. 防超治超保畅通,路好车好效益高。   38. 非标设置规范一分,地方形象增长十分。   39. 公路安全畅通,百姓出行无忧。   40. 公路本是大动脉,采砂取土远离它。   41. 公路标志很重要,人命关天离不了。   42. 公路不是垃圾场,保持清洁最重要。   43. 公路畅通,货畅其流。   44. 公路畅通,你我共享。   45. 公路多一份爱护,交通多一份和谐。   46. 公路发展向上攀登,联系职工向下扎根。   47. 公路管理千秋业,平安和谐万代兴。   48. 公路及用地范围内禁止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设棚屋等。   49. 公路连接千万家,畅通整洁靠大家。   50. 公路连着你我他,爱路护路靠大家。   51. 公路连着你我他,和谐管理靠大家。   52.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53. 公路两侧要盖房,快请路政来丈量。   54. 公路受国家保护,公路需人人爱护。   55. 公路通,百业兴;公路畅,百业旺。   56. 公路为畅通,畅通为人民。   57. 公路养护,群众受惠。   58. 共建和谐公路,同享温馨旅程。   59.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   60. 合法装载货物,让路桥更安全。   61. 和谐路政,平安咸丰。   62. 加快建立公路综合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公众出行能力。

如何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的措施

所谓路政管理,就是为了保证公路的安全有序运行而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路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和可靠性,使公路运行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多,这种情况下,加强路政管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公路运行的秩序,还能够起到整顿公路路容的作用。   一 路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内容   1.路政管理的含义。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2.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1)保护路产。所谓路产,就是公路以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路产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直接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二是限制可能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造成危害的行为。   (2)维护路权。维护路权是指保护公路路权不受侵犯,主要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公路用地、留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确权,并登记造册。   (3)维持秩序。主要体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建设、养护等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以及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等公路行政职权。   (4)保护权益。保护权益是指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公路的权益,并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一些行政行为等。   二 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几点新举措   1.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要做到“知法、懂法、依法”。有必要制定定期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要定期更新法律知识,力争促进路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塑造路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政、廉政务实、执法为民”的新形象。其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落实《交通部执法忌语》、《交通部执法禁令》等要求。着装规范,亮证执法,坚持把文明用语与执法规范相结合,做到热情周到、秉公办事。执法过程中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强化监管,加强队伍建设。现阶段在部分路政执法队伍中出现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无人问津、工作松散、突发事件多、队伍素质不高”等现象。路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推行工作目标管理,加强各级领导履行职责能力和从政行为的责任监督。不断推进监管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强化制度考评机制,发挥制度的生命力。落实日常考核制度,坚决实行赏罚分明的监管制度。与此同时,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严格落实路政案件办理制度,“巡查、立案、勘查、查处和归档”等方面规范与否作为考核指标同相结合。建立起“教育引导、制度约束、社会监督、内部监管”四位一体的执法队伍监管机制。促进路政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3.有法必依,健全法律制度。首先,由于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各个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符合地方情况的法规。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行成了各自为政、执法不一的混乱局面。所以,国家要颁布有关实施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路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明确各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其次,执法人员应贯彻现行的《公路法》,做到“违章必究、违建必查”。与此同时,要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建立一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4.宣传教育,营造法律氛围。我国现阶段对《公路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路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创新宣传方法,路政管理人员可以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纪录片、幻灯片等形式向群众展出。此外还可以通过公路警示牌进行宣传教育。②拓宽宣传渠道,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光盘等多种方式宣传,以此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促进公众了解公路法规,自觉维护公路的畅通与安全。③明确宣传对象,开通路政咨询热线,解决广大群众提出的各种路政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在公路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停车场、公路沿线的乡村等地点集中发放路政管理指南,同时现场解答关于路政法律方面问题。   5.密切配合,共维路产路权。公路路政管理由于其“一路两制”的特点,使公路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现象严重。公路路政管理应具备两手准备一是,形成路、地、警联动执法体系为主体的一体化联防管理机制,并使之常规化、科学化、制度化。合理整合分配三方的资源,并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展统一整治行动。确保高速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良好发挥。二是通过研究与经验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路政管理方案力争由政府牵头,成立路政整治小组,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做到群策群力,形成路政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共维路权的局面。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作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宗旨。   6.以人为本,开创路管新局面。在网络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路政管理工作更加需要强调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等方面。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百姓需求与路政管理相结合才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多角度、全方位的社会性管理网络。通过执法为民的思想才能切实履行好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现阶段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先进设备、先进理念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比如执法用车配备数量满足路政、治超工作;车载设备应适应信息化管理等。有效利用先进的监控设备配合巡逻人员全方位、多角度掌握公路动态。   总之,公路路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课题,只有坚持路政管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有哪些特点

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以保障公路完好畅通。2、维护路权: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穿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与公路交叉及其它涉及公路的路权问题。3、维持秩序: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障车辆安全通行。4、保护权益:运用路政管理法规,依法检查处理各种侵害公路用地、破坏公路和设施的行为。从业人员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5、宣传法律:路政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的同时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涉及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爱护公路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路政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路政大队路政管理员岗位职责:负责路政业务法律文书、执法证件及其他文件管理工作;负责路政业务档案、台帐、报表等基础资料工作;负责路政业务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执法票证管理工作;负责上达下达及收发文工作;负责监督各中队内业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对中队进行考核;完成路政大队长交办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任务。【简介】:《路政管理规定》于2003年1月27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路政管理许可、路政案件管辖、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人员与装备、内务管理、附则10章68条,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废止。【路政中队内业岗位职责】:负责路政业务法律文书、执法证件及其他文件管理工作;负责路政业务档案、台帐、报表等基础资料;负责路政业务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执法票证管理工作;完成大队和领导交办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任务。【路政许可管理岗位职责】:在路政大队长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辖区内路政许可的材料接收、现场勘验等工作;负责路政许可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路政许可台帐、档案;负责监督检查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

如何加强当前路政管理工作

路政管理作为各项运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份,已成为向管理要效益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管理好一条高速公路,真正保护好路产、维护好路权、确保安全畅通、全面规范路政管理,已成为路政管理面临的重要任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要把工作做到实处,不能只浮于表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巡逻的目的是及时观察路况,为司乘人员提供路况信息;观察控制区情况,维护路权不受侵犯。2、做新形势下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学习型人才作为一名路政员最基本的要熟练掌握《公路法》、《高速公路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不是死记硬背,要理解其内涵。在工作中遇到违法的路政案件时,能在第一时间想起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能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应当怎样处置,把路政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发挥主观能动性,突破性开展工作应该集中精力做好每一件事,不能拖拖拉拉,漫不经心,三心二意,要主动开拓,做好自己份内之事,尽全力而为之,只要你确定目标,做出决策,然后采取行动,坚持不懈用心追求目标,你就一定能够成功.4、加强协调,营造良好的路政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是路政的基本工作,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点多、线长,如果仅仅依靠我们路政人员日常巡逻来保护路产,其困难可想而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发展沿线群众作为护路员,让群众知道高速公路的所有设施都是国家财产,破坏或盗窃都是违法的,提高沿线群众的法律法规观念,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公安等单位沟通与协调、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签定“联防联动”协议,营造出“护路光荣、毁路可耻”的舆论氛围,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如何做好路政管理中廉政风险工作总结

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2.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公路附属设施及其管理的规定

公路法 公路安保条例 各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一款及《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4条一款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简介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是专科专业,该专业培养从事运政、路政执法管理和内业管理及运输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扩展资料   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交通运输部门,在运政、路政、运输企业管理岗位群,从事运输行政管理、路政管理、统计、会计、调度、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运输企业营销策划、运输企业生产管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专业简介   是什么   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主要研究道路交通法规、道路运输管理、货车驾驶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道路运输、路政管理等。例如:货车的"驾驶与货物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的规范化管理,路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学什么   《交通概论》、《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驾驶心理学》、《汽车运用技术》、《交通工程学》、《道路运输组织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汽车整车认识》、《汽车驾驶应急处理与安全自救》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运输会计。   干什么   交通运输类企业:运输管理、路政管理、运输调度。

路政管理所和道路养护中心是什么工作

管理所就是负责管理道路的,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路产,保护路权,你可以搜索路政管理规定,里面有详细规定。养护中心就是指的养护道路,包括道路的清扫,护理,小修保养等等

请问下道路养护和安全技术与管理,还有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这三个专业的就业前景与哪个专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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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一、强化路面保洁保畅,加强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   我们始终把路面保洁、保畅作为养护的重点:一是清扫车坚持每日清扫两遍,个别路段随脏随扫,常年保持了路面洁、净;二是加强小修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路面病害,保证行车安全顺畅;三是加强日常督导,抽调办公室、督查室人员成立督查组,每周不少于三次上路对各路段进行检查,把养路工的上路率作为督查重点,每月都下发督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养路工不按时出勤者,给予经济处罚,大大提高了上路率。四是遇到水毁、绿化、清理垃圾等集中性任务时,临时整合养护力量,统一调度,集中突击,常年保持了公路的洁净、安全、畅通。   二、做好绿化、美化工作,提升公路形象   我工区以迎接国、省检为契机,始终把107国道和京昆高速连接线的绿化、美化作为重点之一,下大力量抓好。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和谐的要求,以提升道路整体环境,增加道路植物多样性、立体性为宗旨,将107线25.965公里的绿化补植作为重中之重,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总的原则是乔、灌、花不留一处空白段,加强管护达到最佳效果。具体措施:一是内边坡紫穗槐由原来的一行补齐至三行,实现边坡绿色全覆盖;二是绿化平台内的桧柏按每25米一棵补齐。三是绿化平台内的紫叶小檗、女贞、百日红等,以“豆腐块”图形为标准缺失一株补一株,花草以种植芙蓉、蜀葵相间,年内将对蜀葵进行二次修剪,达到最好的绿化美化效果。汛前天气是一年中最炎热、最干旱,为确保成活及时浇水至为关键。出动四台水罐车,不间断地对绿化进行浇水作业。截止6月5日, 107线补植紫叶小檗16万株、桧柏186株、紫穗槐20万株、女贞10万余株、月季花5万株,种植臭芙蓉、蜀葵共计31200平方米。绿化后的107国道是花灌相间,杨柳辉映,层层叠韵,郁郁葱葱,成为了一条初具效果的生态路、景观路。此外,认真搞好京昆高速徐水连接线的绿化补植工作,完成补栽法国梧桐2795株、油松150株、桧柏186株、花碧桃142株、紫穗槐30万株、女贞4万株。   三、首次实施新工艺机械化处理路面病害,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自5月29日至6月27日, 107线徐水段25.956公里和津保北线徐水至大王店段10公里的路面病害处治工程全面完成。107线徐水段改建于1997-1998年,已到大修年限,超期服役,造成该路段路面龟裂、网裂及部分路段严重沉陷,路面破损面积较大,给公路交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今年是国检年,107线是重要迎检路线,我们按照市处统一部署,对107线徐水段路面病害组织实施高标准处治。为做到既高标准、又快速施工、工作效率最大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达到安全、文明优质、高效的良好效果。一是采用德国产维特根牌w1900-c冷铣刨机铣刨旧路面,该机械能够一次性对两米宽病害路面结构层进行铣刨,具有良好的牵引力,强大的行走驱动、高铣刨能力,确保该机具作业、生产的高效率,破损深度可控制性, XX多平米的路面病害,不到一天时间就铣刨完毕,铣刨后的路槽底面平整、四壁顺直整齐。相同的数量,人工挖补,需要一周才能完成,且质量很难保证。该机大尺寸的输料系统能使铣刨下的材料迅速、可靠地输往运料卡车,直接运走。二是在施工现场采取了措施,使工程施工对道路通行的影响降到最低。具体措施:严格依据《交通疏导方案》封闭施工路段,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疏导,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摆放反光标志墩等;三是安排专门人员随时清扫铣刨现场残留的沥青渣土,用大功率吹风机吹净路槽内的沙土,以利新旧路面的紧密结合,减少浮尘对过往路人的不适;四是及时进行喷洒乳化沥青作为结合油,以利新旧路面结合紧密,同时紧密衔接路面铺装工作。做到随挖、随补、随碾压、随放行。五是铣刨时对起点、终点、桥头等接缝处进行接顺处理,降低因施工给过往车辆带来的不适感。   在施工过程中,市处领导多次莅临指导工作,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放弃节假日,每天早上5点天刚亮上路,晚上天黑收工,中午不休息。顶烈日、战酷暑,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发扬不畏艰难、无私奉献、拼搏奋进的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了施工任务。107线完成挖补6736.1平方米、津保北线徐水至大王店段完成挖补5587平方米。   四、 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路政管理力度,重点对107国道及津保北线的平交道口、非交通标志牌进行集中规范治理,坚决杜绝私搭乱建、侵街占道现象。在平交道口治理上,采取私人的由个人负担,公益的由工区负担的原则,共治理平交道口15个,同时对非交通标牌进行综合治理,使非交通标牌的手续齐全率达到了100%。   一年来,路政管理收取路损索赔(补)偿费178840元,发生路政案件148起,查处148起,结案率100% ,清除非交通标志97块,清理路界内垃圾杂物87处,970立方米,堆放物料51处,12.1立方米,并出动挖掘机5台班,装载机8台班,翻斗车27台班,汽车翻46台班,人工374工日。在辖区内主要村庄道口张贴县政府《关于优化公路环境,依法保护路产路权》的通告,计44份,出动宣传车16车次,散发路政管理宣传单、路政举报案件联系卡900份。   五、积极配合县政府开展联合治超工作   县政府十分重视联合治超工作,牵头组建了“徐水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领导小组”,霍玉鹏副县长任组长,负责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一协调和调度。积极协调各相关治超成员单位(政府办、监察局、养路工区、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发改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每月由主管县长召集治超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例会,就治超工作中发生的难点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对治超工作多次召开调度会议,真正成为治超工作的发动机撑腰人。具体做法是:   (1)联合治超相关成员单位挑选精兵强将,充实联合治超队伍。针对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县纪委同志常驻治超检测站,加强监督。   (2)严格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对治超检测站工作人员加强了执法意识教育,提高认识整顿思想作风;要求治超工作人员有亲属从事运输业的,要主动调离治超工作岗位。   二是建立健全考勤、督查、办案、值班、数据上报、治超车辆使用、超载超限车辆处罚、工作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使治超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三是为把日常事务经常化,坚持每天早上交接班时召开简短例会,对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相互交流经验,以及时改进工作。对治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进行表扬,并上报联合治超领导小组,作为各成员单位考核重用的对象。治超工作文件文书及时归档并派专人保管。   四是坚决与带车人、暴力抗法者及阻挠执法的分子斗争到底,   在治超工作中坚决与带车人、暴力抗法者及阻挠执法的分子斗争到底,决不与违法分子沆瀣一气。摸清“车托”有关情况后,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车托”带车、强行闯关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是严格纪律。对治超工作人员为违规车主提供治超信息的,违纪轻微人员调离路政执法队伍,严重违纪的经研究对其本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治超工作中严禁携带手机;严禁治超工作人员饮酒上岗。   (3)发挥流动治超的优势加大道路联合治超力度   徐水县县域内国、省、县等干线公路四通八达,比邻保定市,治理难度较大,为有效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主的各种伎俩,我们加大了道路联合治超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治超工作,发挥流动治超的优势,治超检测站的两个执法中队,采取两班倒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在主要干线公路巡查执守。充分挖掘固定检测与流动巡查的稽查方式,力阻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一年来,通过这些有力措施使我县境内的超限超载车辆得到了有效遏制。共计检测出超限超载车辆1591辆,源头劝返517辆,卸载20626.2多吨,罚款2214700余元。   六、强化责任,确保桥梁安全   107国道5米以上的桥涵共9座,津保北线4座,京昆高速连接线1座。为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畅通,消除桥梁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平时做到勤管、勤看,坚持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二是实行桥梁工程师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施行一桥一个应急管护预案,并做到责任到人,对列养桥涵摸清底数,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桥梁处于完好状态,杜绝了事故隐患,保证了通车安全。多年来,从未出现过一起因桥梁安全引发的交通事故。   七、强化“爱心驿站”功能,方便服务群众   我工区坚持“公路管理寓服务之中”的理念,在107国道荆塘铺养护中心设立了“爱心驿站”,并不断拓展其服务功能。大力开展助民便民活动,配备有急救包、修理箱、打气筒、保温水桶、灭火器等便民工具和药品,同时提供临时休息、交通咨询等服务,免费为过往司机、行人提供便利。并在公路沿线适当位置设置路政投诉举报电话,为过往车辆举报、救助提供方便。在日常巡逻中,路政执法车辆携带工具箱、医药箱,为过往司机及群众提供帮助,给困境司机及群众提供救助。一年来,共实施各类救助17次。   八、加大信息宣传报道力度。   一年来共向市局、处报送信息30余条,采纳2条,在《河北法制报》刊载报道5篇,《保定晚报》刊载报道2篇,《河北交通》刊载报道4篇,《保定日报》刊载报道2篇,《市公路处信息平台》采用3篇;保定电视台《交通纵横》栏目对我工区工作进行了9次报道;我工区自办《徐水公路简报》11期。   一年来,我们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市局、市处领导的要求还很远,与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积极向兄弟单位学习,进一步深化“文明服务、安全畅通”的服务意识,力争打造更多的工作亮点,使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