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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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什么

法律分析: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仿一扇窗户,甚至是一扇门扉,以长期敞开的姿态,张开真诚的双臂,打开豁达的胸怀,迎接风、迎接雨,迎接阳光,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注入最为鲜活的动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请举例说明经理在日常业务和栽培下属两个方面如何运用“例外原则

请举例说明经理在日常业务和栽培下属两个方面如何运用“例外原则 近年来,菸草商业企业十分重视客户经理队伍建设,为践行“两个至上”价值观,适应“卷菸上水平”的需要,对客户经理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打造高素质、有追求、善管理、优秀的客户经理队伍,已经成为基层菸草商业企业完成销售任务和实... 合同管理中如何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请举例说明。 你先要明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然后结合合同管理中操作遇到的问题才行。 如何运用微信做营销,举例说明 1、漂流瓶 方式:把资讯放进瓶子里,使用者主动捞起来得到资讯并传播出去。 实质:采用随机方式来推送讯息。 优点:简单,易用。 不足:针对性不强,又因为使用者使用漂流瓶的目的是为了排遣无聊之情,所以在这里做营销的话如果方式不正确的话极容易产生反作用,使得使用者对品牌或者产品产生厌恶之情。此外,每个使用者每天只有20次捡漂流瓶的机会,捡到瓶子的机会是比较小的。 适用产品:已经有了较大知名度的产品或者品牌 案例:招商银行的“爱心漂流瓶”使用者互动活动案例。 案例分析:微信官方对漂流瓶的引数进行更改,使得合作商家推广的活动在某一时间段内丢掷的“漂流瓶”数量大增,普通使用者“捞”到的频率也会增加。但是,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的话,需要注意的是,资讯的呈现一定要灵活,不能发表一些样话,套话。要想办法提高使用者的有效回复率。 2、位置签名 方式:在签名档上放广告或者促销的讯息,使用者查询附近的人的时候或者摇一摇的时候会看见。 实质:类似高速公路的路牌广告,强制收看。 优点:很有效的拉拢附近使用者,方式得当的话转化率比较高。 不足:覆盖人群可能不够大。 适用产品:类似肯德基这种位置决定生意的店铺。 案例:饿的神、K5便利店微信签名档营销。 案例分析:很多位置不佳的店铺其实可以使用“附近的人”这个功能,勾搭附近的使用者进入自家的店铺进行消费。 3、二维码 方式:使用者扫描二维码,新增好友,并进行互动。 实质:表面是使用者新增,实质是得到忠实使用者。 优点:是使用者主动扫描的,所以,可以针对性的诱导使用者产生消费行为。 不足:必须使用者主动扫描。 适用产品:与使用者关联比较紧密的产品 案例:财富创业板 案例分析:“扫描二维码”这个功能原本是“参考”另一款国外社交工具“LINE”,用来扫描识别另一位使用者的二维码身份从而新增朋友。这种推广方式可以吸引部分贪小便宜的使用者进来消费。 4、开放平台 方式:把网站内容分享到微信,或者把微信内容分享到网站。 实质:类似于各种分享。 优点:由于微信使用者彼此间具有某种更加亲密的关系,所以当产品中的商品被某个使用者分享给其他好友后,相当于完成了一个有效到达的口碑营销。 不足:产品扩散比较困难。 适用产品:适合做口碑营销的产品。 案例:美丽说登陆微信开放平台。 案例分析:使用者愿意与朋友分享自己看到的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当产品有价值的时候,使用者便愿意去分享。 5、朋友圈 方式:可以将手机应用、PC客户端、网站中的精彩内容快速分享到朋友圈中,支援网页连结方式开启。 实质:模仿国外产品 Path,属于私密社交。 优点:交流比较封闭,口碑营销会更加具备效果。 不足:开展营销活动比较困难。 适用产品:口碑类产品,或者私密性小产品。 6 6、公众平台 方式:微信认证账号,品牌主页, 实质:专属的推送资讯渠道。 优点:推送的物件是关注你的使用者,所以关系比较亲密;到达率100%。 不足:如果使用者关注了 20 个品牌,每个品牌每天向你推送 3 条资讯,那么这些资讯就显得有些扰民了。 适用产品:明星? 案例:「心理学与生活」这个公众账号 案例分析:我曾经关注过“王力巨集”的微信公众账号,我跟他说一句话,他很快回过来一长段语音,然后再说,就不搭理我了。这个「心理学与生活」账号也是一样。 在PHP里面如何定义一个常量?请举例说明 用const,例: class myclass{ const MYCONST = "我是常量"; } echo myclass::MYCLASS;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语言环境 语言环境是很重要,可以解释的同理是:如果把你放在老家,你的口音会利马恢复,对话自如,但如果让你在一个陌生的普通话环境在两秒钟之内用方言说话,可能多数人会发至少几秒的愣。 所以,语言环境固然重要,我认为更为要紧的是你对语言的驾驭,对一个句子运用的次数,对某种语言组织模式的熟练程度。就像叉子、筷子都会用一样。关键看熟练。 熟练是要熟于心,而不是熟于嘴。那就太形而上学了。像李杨说的那套狗屎,喊死也不会大字认几个。要儒雅的学习语言,要绅士的不齿于问,要勤于小词短句简易结构。到了运用自如的时候再上升到文学语言。那就更高雅了哈哈哈。 我总是觉得,如果熟于心,那就是瀑布的感觉,只是倾泻就行了。不用想太多。 举例说明呼吸作用原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被应用 利用酵母菌的无氧呼吸进行酒精发酵,还有乳酸菌的乳酸发酵,再就是植物要松土以促进根部呼吸…恩,就想到这些,希望可以帮到你… 财务都要做些什么?日常业务是什么?举例说明下。拜托各位大神 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原材料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编制报表、编制财务分析、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抽样审计法 可以从层级、户数或金额做抽样标志。审计常用金额,逾期长的抽样密度高,1月内还款的可以减少抽样,总抽样金额需达到规定 如何运用"范例教学法",并举例说明 在课堂里,教师包办的事情要尽量少一些,学生主动学习的机会要尽量多一些,师生共同融入情境教学中去,营造一个和谐民主的学习气氛。课堂成为师生心灵交融、情感呼应的园地。 请举例说明VB中CurDir函式可以运用在哪些方面? 返回当前路径。 当系统软体执行的时候,可以用它返回正在执行程式的路径: 比如你编写了个程式,执行时可以 open(curdir & "mylog.ini") for input as #1 以这种方式开启日志档案,进行读写。 因为你的程式可以拷来拷去,放在不同的路径下,用其他的方法你就不太好判断你的日志档案放在哪,

判断题法约尔提出实行管理的例外原则对吗

例外管理(Exception Management),也称异常管理。例外管理最初由泰勒 (F?W?Taylor)提出,指最高管理层将日常发生的例行工作,拟就处理意见,使之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然后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自己主 要去处理那些没有或者不能规范化的例外工作,并且保留监督下级人员工作的权力的一种管理制度或原则。实行这种制度,可以节省最高管理层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同时使下属部门有权处理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例外管理就是,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如有关重大政策的决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等。泰罗指出,在例外原则之下,“经理只接受有关超过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 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有时间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并研究在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等问题。”

结合政府工作,谈谈例外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运用。

行政管理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情形,不是都可以依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先例能解决的,这时就涉及了例外原则。法律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职权,根据行政权的特点,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大的行政权,可以很大幅度的进行自由裁量。但是,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容易“误伤”相对人。例外原则的行使,尤其要注意这点。 适用例外原则时,还应该慎重,首先要从既有的规定中寻找可以适用的部分,再找先例,最后考虑例外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选择性执法”造成的后遗症。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中关于善意第三人解释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作者:卢信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年第21期[摘 要]目前我国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这两个文件在规定这项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效力偏低、规定过于分散、内容不完善。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 豁免制度 法律效力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相关规定 (一)《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到目前我国尚没有信用证交易及其欺诈的法律,现在法院处理相关事宜的根据是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强调:“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声誉。”根据以往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该《纪要》强调:“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成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即使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的存在,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法院也不应采用止付令与冻结令来干涉银行在远期信用证下的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不应该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应该限制正当持票人的受款权利。” (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5该规定的第八条试图通过列举方式来界定何谓“实质性欺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昨的情形。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该规定也用列举的方式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设置了豁免的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这些出台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和司法倾向,其中的一些适用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国际上对我国的法院滥用禁令干预信用证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同时使我国的银行业务面临很大的风险,“外国的银行再也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的确,这威胁很大,毕竟一家国际银行是否会为了赚0.5%- 1%的费用去保兑信用证主要考虑的是开证银行的资信以及其他会影响到它得到偿还款项的因素。如果中国银行信用证无法被保兑,将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进行。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形,是目前我国立法滞后和司法的不规范所造成的。 UCP500对信用证欺诈的相关问题没有任何条文予以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处理。从现行立法上看,我国尚没有关于信用证方面的专门法律。而且迄今为止,我国未以立法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问题作出规定。长期以来,调整信用证欺一诈问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领导讲话,包括1989年《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1998年《关于慎重处理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当看到,虽然上述文件曾经或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都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缺点。 (一)法律效力偏低 《通知》和《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信用证交易当事人或审判信用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它们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拒绝适用,那么这些文件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还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指导和约束司法审判,用以解决诉诸法院的纠纷:对于规范信用证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以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则无能为力。而《纪要》和《讲话》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为各级法院所遵循,但可能连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都没有。以“座谈会纪要”和最高法院的领导讲话作为法院审判适用的依据,不伦不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与中国的对外贸易大国的身份不相称。因此为了避免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至于我国法院在信用证审判实践中态度不确定,并时有错误的裁决发生,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出台有关信用证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 (二)规定过于分散 现有的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规定,本来已经很不完备,还分散在数个不同的文件里。一旦过于分散,就有诸多不可避免的缺点。首先,不利于信用证交易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找法用法。有可能就是因为对这些规定了解得不够全面,而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信用证纠纷和裁判错误:即使把这些规定了解全面了,也会无端多费时间和精力;其次,这些于不同时期的文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例外豁免问题不同阶段的认识,相互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因此,有必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在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里面对欺诈例外的豁免作出集中、统一和全面的规定。 (三)内容有待完善 纵观我国现有的几个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法律文件,不仅存在法律效力偏低、规定过于分散的缺点,而且其对欺诈例外豁免的规定内容上也有改进的空间。比如说,《纪要》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但是现在许多商业银行也被许可经营外汇结算业务,应扩大解释为适用于所有有资格开办外汇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又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是最为全面和详细的。但不能说《规定》已经臻于至善了,因为里面还有不少可以商榷的问题。比如第十条规定的欺诈例外豁免的情形包括:(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那么当欺诈为第二人所为,毫不知情的善意受益人可不可以要求欺咋例外豁免呢?《规定》列举的情形没有将其包括在内,显然认为是不可以。但英国已经有在此情况下排除欺一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判例,笔者觉得有借鉴和吸收的必要。如此等等,都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韩超、熊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的银行权利义务分析》,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 2004年第6期。 [2]张华,《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限制》,载《外交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信用证诈骗例外原则

法律主观:1、犯 信用证诈骗罪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银行介人而产生的付款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信用证交易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互相结合,它能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的保证。买方可以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安全保障,他向银行付款后便能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同时他还可以在信用证中加上一些特别条款对卖方实行控制,以保证在所有条件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才向卖方付款;而卖方只要提交了无暇疵的、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这不必依赖于买方的意愿或能力。同时,使用信用证交易还在相当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付款方式。同时,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也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利用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危害严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可撤销的“陷井”信用证。从这几年对外贸易实践看,诈骗分子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设下的陷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开证行签发通知书后生效;(2)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3)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4)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进口商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甚至有的国外小银行,其本身的资金就少于信用证所开出的金额,仍以开证行名义为进口商开具信用证,待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宣告资不抵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

例外原则在邢以群管理学第五版第几章出现

所谓例外管理就是,泰勒认为管理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应该竟可能实行规范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当前,许多公司在管理上一再强调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其目的都是要促成我们管理的规范化和职业化,从而达到组织和流程运作的高效、有序,以此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全面提升。规范化、职业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持续不断地将例外事件例行化、流程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重视例外管理是实现管理规范化、职业化的必然。

文化例外原则

把本国的文化传到其他国家,逐步取代其他国家的传统文化,已达到其文化殖民的目的,中国现已成为他们的殖民地了。

什么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由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以基础交易的欺诈为前提,而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止付这样的后果,也必须将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审理

例外原则在周三多管理学第几章

例外原则在周三多管理学第十七章。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例外原则来源于管理学周三多第十七章控制过程中控制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例外原则对饭店管理的意义

高效管理饭店事务。例外原则主要是指饭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拟就处理意见,使之规范化,使饭店的管理更加高效。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上的“帝王条款”,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发挥其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也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重要的理论支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与安全。

管理学 例外原则

管理学 例外原则是泰罗的科学管理的主要原则之一。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例行的一般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的决策权。如重大的企业战略问题和重要的人员更替问题等。这样,既能保证稳定性的正常管理工作,又能应付特殊性的例外管理工作。 例如:公司的报账制度中,600以下都由部门经理审批,而600元以上的才需要总经理审批。WTO货物贸易原则中的例外原则:第一种是安全例外(第21条):一切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贸易活动,都可以不实施自由贸易的有关原则;第二种是一般例外(第20条):它包括了一些不一定需要按照自由贸易方式进行的经济活动;第三种则是针对数种特殊经济现象制定的例外:农产品、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产品(第18条)、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第12条和第18条B节)、保障条款(第19条)、经济一体化(第24条)。

管理中的例外原则是谁提出的

例外原则是泰勒的科学管理的主要原则之一。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例行的一般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的决策权。如重大的企业战略问题和重要的人员更替问题等。这样,既能保证稳定性的正常管理工作,又能应付特殊性的例外管理工作。泰勒提出的这种以例外原则为依据的管理控制方式,后来发展为管理上授权原则、分权化原则和实行事业部制等管理体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意思介绍如下:信用证欺诈例外是为保证信用证的独立地位,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为保证信用证的独立地位,银行坚持表面一致原则,但是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以单据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因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只有美国在《统一商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即使卖方已经发出通知,说明单据上存在欺诈,也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禁止款项的兑付。【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生产生活中有什么例外原则

双色球中五百万

管理的例外原则

概述例外原则是泰罗的科学管理的主要原则之一。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例行的一般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的决策权。如重大的企业战略问题和重要的人员更替问题等。这样,既能保证稳定性的正常管理工作,又能应付特殊性的例外管理工作。以例外原则为依据的管理控制原理,以后发展成为管理上的分权化原则和实行事业部制管理体制。

你怎么理解例外原则?

就是从来没有发生过,在你意料之外的事情。

管理中的例外原则例子

管理中的例外原则例子,这种的话比如说嗯特殊情况下呢需要一个特殊的处理范围,所以在原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