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

阅读 / 问答 / 标签

交通事故双方都要录口供吗

法律分析: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听从交通警察的安排。报警处理的,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刑警队,刑讯迫供,口供是否有效?

这个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也可委托律师申诉,如情况属实,口供无效。

主犯口供乱咬从犯怎么办

【法律分析】: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4、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5、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中高山或喀斯特地区41.5万农村人口供水受影响,是否有应对措施?

当然了,当地政府已经组织了很多人去投入相关的工作,而且有一些问题皆得到了解决。

嫖娼录了口供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了罚款没给我收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那你有档案记录吗现在

民警逼我录假口供签字我反映成功可以告他吗求解答

逼迫人作假口供,肯定是犯法的,如果你有实际证据的话,完全可以这个民警

林口供电三零服务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林口供电三零服务从7月1日开始的,在2021年5月27日,人民网发布了办电更省时省心,城区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7月1日起实行“三零”服务的公告:7月1日起,林口供电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三零”服务,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内,用户办电更省时、更省心,用电更可靠。

煤炭港口供应链管理应主要抓好哪几个方面工作

虽然煤炭物流与供应链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通环节过多,中间贸易商分为一级、二级等几个等级,但是现在由于煤炭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整个供应链价值空间缩小,贸易商生存压力加大;二是煤炭物流企业综合服务能力低,基于交易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尚未形成;三是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尚未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建立,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自由交易的体系尚未形成,市场稳定性差;四是煤炭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程度低,各种物流要素之间难以做到有效衔接和兼容,各种运输交通设施衔接不畅。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程度低,物流企业之间、企业与客户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资源,难以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统一。

零口供需要几人指认

证据充足,不需要人指认。扩展资料: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

派出所听信人证的假口供并拘留我爱人该怎么举报和起诉假口供人证?

公安机关拘留人是有证据的,不会无缘无故只凭证人口供拘留人的。

仅凭口供可以定罪吗

经过公检法才可定罪

去派出所录口供很严吗??

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之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当然“零口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做任何陈述。 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检查机关所做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也就是说我国没有“沉默权”,如果不做回答,可以在量刑中予以加重,是你的犯罪后的表现范畴。 另外,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口供”因为违法取得而不能使用,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话 ,仍可定罪量刑。及时纠正配合公安应该没事滴.坦白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