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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与居民区的距离噪音和扬尘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可以由街道党工委直接任命吗

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的街道党工委直接指派任命。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居民区、社区等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词

居民区、社区等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词)   居民区、社区等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词(公益广告语)   1. 居高不要“淋”下,爱邻即是爱己。   2. 天黑我照着你,天亮你关照我——楼道灯说   3. 孩子学习需宁静,四邻休息需寂静——稍安勿“噪”。   4. 呼出来的.是烟,损人;吸进去的是毒,害己。 ;

居民区噪声大,怎么解决?

现在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让生活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困扰。城市最严重的三个污染,空气、噪声、水污染,人为因素最明显的就是噪声污染,因为要发展经济,所以很多商业楼、工地拔地而起,很多都在居民楼附近,尤其是一到晚上,会影响人的休息环境,因此居民区的噪声治理历来是一大难点,下面噪声治理公司和您分享小区噪音治理的两个要点。首先我们要明确住宅区噪声的来源,一个是外部的交通、工业、商业噪声,一个是内部的设备运行噪声、生活噪声、管道振动噪声,要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就要分开治理,而国家规定的居民区噪声标准是晚上不能超过45分贝,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1.从外解决,噪音治理方法外部的噪声,由于是在居民区外面,如果要治理,通常是从噪声源处进行治理,譬如工业噪声,需要工厂对设备进行降噪,设置厂界声屏障,相识很多强噪声设备,发电机、冷却塔、风机,都需要进行隔声。如果是交通噪声,一般可以在公路两边安装声屏障。2.从内解决,减振降噪技巧小区内部噪声,生活噪声很多是由居民产生,人力难以干预,我们能够解决的主要是设备噪声和管道噪声。由于大型小区运行都离不开很多设备,像是水泵、发电机、风冷热泵机组等,我们通常要找噪声治理公司定制方案来解决,设置声屏障或者隔声罩,然后对设备安装减振器等,管道噪声也要进行减振降噪,都需要专业的降噪厂家来解决。除了以上的办法,很多小区其实可以在设计规划的时候就考虑到噪声的分布,从布局上去解决,同时要多种树,大片的绿化可以有效过滤噪声。但总而言之,最主要的一些降噪办法还是要依靠噪声治理公司来解决,赛为斯解决过很多小区的水泵房、风冷热泵机组等设备降噪问题,如果您是物业或者业主,有需求的话可以联系赛为斯噪声治理!

造纸厂的排放物会污染环境吗 造纸厂可以建在居民区吗

造纸厂的排放物有可能会污染环境。造纸厂的排放物有可能会污染水源、污染空气以及造成温室效应。其中造纸厂的排放物如果排放到水源当中,那么该水源就有可能会被污染,而水源当中的各种生物也可能会因此而死亡。以上就是关于问题“造纸厂的排放物会污染环境吗”的解答,接下来是关于造纸厂的补充内容,有兴趣的观众欢迎继续观看。 关于造纸厂的补充 1、污染空气:造纸厂也可能会排放出部分有毒有害气体,而造纸厂的污染物中也可能会有部分颗粒感染物,而这些也会引起各种呼吸系统疾病。 2、温室效应:造纸厂所排放的物质还有一定的几率引起温室效应,而如果不加以节制地排放,那么全球温室效应的程度就会加剧。 3、控制排放物质:为了保护好现有的自然环境,如今很多国家都会强制要求造纸厂控制好排放物质,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加强环保材质利用:而造纸厂也可以选择改革技术,去选用一些更加环保的材料进行造纸,这样也可以做到减少污染物的作用。 造纸厂可以建在居民区吗

环评要求离居民区多少米

法律分析:一般直线距离100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农村养猪场能不能在居民区建?在法律上有规定吗?

如果是没有备案的家庭式散户呢?

高压线穿越居民区有什么要求?国家是否有相关标准?

在网上查了个《城市电力规划规范》,99年出台的,编号为GB50293-19997.5城市电力线路 7.5.1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7.5.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7.5.2.4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7.5.2.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直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7.5.3.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7.5.4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7.5.5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7.5.5.1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5.5.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7.5.6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7.5.6.2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7.5.7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7.5.8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7.5.8.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问的安全距离; 7.5.8.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7.5.8.4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7.5.9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7.5.9.1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7.5.9.2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7.5.9.3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9.4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一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7.5.9.5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附录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B.0.1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B.0.2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 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C.0.1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C.0.2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附录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下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居民区非法安装变压器违反了国家电力法第几条?

居民区非法安装变压器违反了国家电力法第几条? HENGDA-HENGNIU 你想说的是私搭变压器吧,违反第几条已经不重要了,肯定是违反了,跟法律过意不去等于和自己过意不去,希望可以帮到你,恒牛吧??? 阻止安装变压器违反电力法吗 HENGDA-HENGNIU 我觉得公民都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安装变压器对你生活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况且影响是巨大的不可逆的,希望可以帮到你,恒牛吧??? 国家电力法适用于私有变压器吗? 你是想问私自能装变压器吗,如果你用电量大,比如自己做企业,是可以自己安装变压器的。 国家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执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援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 *** 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援、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执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专案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专案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排程通讯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专案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专案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 *** 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援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 *** 应当支援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执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执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执行实行统一排程、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排程。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执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执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排程、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排程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使用者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使用者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使用者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使用者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使用者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使用者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使用者。 使用者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者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使用者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使用者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执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使用者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使用者,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使用者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援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使用者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使用者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使用者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使用者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使用者中断供电,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执行事故给使用者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执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使用者自身的过错。 因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该使用者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专案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专案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排程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排程或者不服从排程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使用者、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装置、电力煤气装置、易燃易爆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农村新民居房出售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几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 *** 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稽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许可权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巨集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没有违反任何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只有这一条和出售居民房有关,但是并没有限制售房! 对于房地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了5种不同住房的标准: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1.根据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对房产原值的相关界定,说明呆呆先生的房产原值并非就是购房发票价款,还包括相关缴税及费用凭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呆呆先生来说,不仅要储存好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还要储存好诸如契税等完税凭证、办理产权过程中缴纳的相关费用凭证等。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在计算呆呆先生房产原值时,既包括购房价款600万元,又包括缴纳的契税18万元及办理产权发生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万元。 变压器靠近我家房子才一米我阻止安装违反电力法吗 我们国家在电力安装上有明确规定,包括电压的高低与建筑物的距离,高度。你可以上网查一下。然后再说 压盲道违反了交通法规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占压盲道,按违章停车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追尾违反了第几条交通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风力发电离居民区多远合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风能发电系统配套供电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338号)规定,风力发电项目应当保证安全距离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不小于500米,且与道路、桥梁、铁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0米。

45万吨级的成品油码头需离开居民区多少距离

1 1项目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外贸活动蓬勃发展,外贸运输快速增长,外贸船舶运力不断增加且呈现大型化趋势。相应地,外贸船舶运输对燃料油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然而我国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为到港外贸船舶提供免税燃料油的服务发展缓慢,目前已开展船舶保税燃料油业务的企业只有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明显滞后于我国外贸及外贸船舶运力发展的速度,且不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发展要求。此外,船舶保税燃料油销售对象的国际性及我国国产燃料油的内销性,决定了船舶保税燃料油以进口为主。外钓岛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属于长三角地区,是中国中心地带,在该地区建设油品中转、仓储有着较好地域优势。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外轮海上免税供油、石油产品仓储和保税中转、成品油批发零售、油轮运输、油品国际贸易、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石油企业集团,该公司拟进入舟山化工物流园区,在舟山外钓岛投资建设大型油品储运基地,工程总规划为500万m3储罐,近期建设规模约为210万m3,并以此开展成品油(柴、汽油,燃料油的批发业务以及修造船厂的船舶燃料供应)、液体化工品的销售业务以及舟山地区中小油库的油品中转服务,预计年吞吐量约为3000~5000万吨(含内贸油品)。舟山外钓岛光汇油品码头是深圳光汇石油集团与舟山港务集团合作建设的油品码头,作为舟山外钓岛光汇油库的配套工程,为油库提供装卸服务。目前舟山地区大量中小油库缺少能停靠大型船舶的码头,本工程建成后可为舟山地区中小油库提供中转服务,大船可直接停靠本码头进行油品装卸,可极大减少海上过驳业务操作,提高供油安全,减少物流运输成本,提升舟山地区油品仓储物流的竞争能力。2建设项目概况2.1 工程概要项目名称:舟山外钓岛光汇万吨级油品码头建设单位: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工程规划设计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交通运输,行业代码:5432 2 总投资:84925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工程投资13447万元。工程进度:工程施工期为24个月报告书编制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本工程所在港址外钓山处于多岛屿怀抱的海域,西有册子岛、金塘岛,西南至东南有穿山半岛,北有富翅岛、里钓等岛屿,东为舟山本岛。拟建30万吨级泊位、10万吨级泊位(兼顾2个1万吨级泊位)、5万吨级泊位(兼顾两个5千吨级泊位)、2万吨级泊位各1个,及相应的引桥3座,消控平台3座。码头设计年吞吐量为3020万吨,其中卸船1605万吨、装船1415万吨,装卸货种主要为燃料油、汽油、柴油、航煤和化工品,装卸设施采用装卸臂和复合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