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刚决定考二建建造师机电工程,还有两个月时间,我应该如何规划学习计划,两个月能不能过法规和管理?

还有两个月 你最基本的要吃透教材 教材是基础 大立教育提醒 看课件 刷题的基础都是教材 在这考前一定要看历年真题 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 年1 月22日已被婚姻法代替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1951 年4 月25 日已被婚姻法代替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1951 年8 月10 日  法编字第957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1951 年11 月2 日已被婚姻法、继承法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1952 年12 月25 日  法编字第23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1953 年2 月11 日  法行字第216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 的解释的复函1953 年3 月7 日现行法律无“五代内”的规定,不再适用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 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3 年7 月14 日  〔53〕法行字第487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 年10 月10 日  法行字第775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1954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2706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5 年5 月18 日  法行字第388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2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之附件一: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5 年6 月15 日  法行字第9017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 年7 月30 日定罪科刑以刑法为依据, 复函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 年9 月29 日  法行字第14234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55 年10 月15 日  法研字第15066 号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1956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730 号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1956 年6 月2 日  法研字第5674 号复函已被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1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1956 年6 月25 日  〔56〕法行字第6415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 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1956 年9 月21 日  〔56〕法刑字第9415 号关于没收财产及其执行,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 年9 月22 日  〔56〕法行字第9404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吉县人民法院请示朝鲜公民贩运鸦片等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1 日  法研字第10178 号已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代替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7 日  法研字第1037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1956 年10 月22 日  法研字第10622 号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26 日民事诉讼法第18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对提审案件审级问题已作出规定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的函1956 年11 月15 日  法研字第11974 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1956 年11 月16 日  法研字第11772 号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一批)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3日法释[2000]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2000年7月25日法研[2000]6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修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法释[2000]40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7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修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4日法释[2001]9号已被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7日法释[2007]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通知2007年8月21日法发[2007]27号已被新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代替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5日法释[2008]1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通知  2010年9月13日 法发[2010]3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 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二批)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2年1月2日 法行复[1992]1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相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 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复函(节录)   1993年3月11日 法函[1993]16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相冲突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  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8年2月18日[1998]行他字第4号 收容审查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  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    1998年7月7日[1998]法行字第4号  其解释的《草原防火条例》相关内容已修改、答复  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  决定案件的复函   1998年11月16日 法函[1998]117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批27  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  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相冲突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  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0月18日 [1998]法行字第16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年10月21日行他[1999]2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相冲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  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行他[1999]10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2000年4月19日 法行[2000]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  的复函》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 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  查的电话答复   2000年12月11日行他[2000]第12号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适用  中有关清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31日 [2003]行他字第23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  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   2005年7月21日[2005]行他字第8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 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  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

邓宁总结出决定国际企业行为和国际直接投资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是(  )。

【答案】:A,B,C【答案】ABC【解析】邓宁认为,通过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能够利用的是所有权、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这三种优势时,才完全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

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是否正确?

【正确】资本结构的代理理论认为,债务筹资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并将债务视为一种担保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促使经理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且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股权代理成本。但是,债务筹资可能带来另一种代理成本,即企业接受债权人监督而产生的债务代理成本。均衡的企业所有权结构是由股权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来决定的。

如何理解“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发展。

1.原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这种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只能适应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因而它必然具有满足这些需求的功能和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物质力量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影响历史的发展。先进的社会意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对社会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2.意义:社会意识是人们社会物质交往的产物,社会意识是在生产中由于交往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也相应地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和发展,社会意识具有其独特的内容和特点,具有不断进步的历史趋势。正确先进的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存在的发展,错误落后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存在的发展。

我只是不想一时冲动做下决定让自己后悔这句话什么意思

就是说没有自己做这件事情的时候,一定会有自己的这个决定,不是冲动的时候做的决定,就是自己想做这件事情的意思。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有消费者自身因素、社会因素、企业和产品因素等。分析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对于企业正确把握消费者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消费者自身因素消费者购买行为首先受其自身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一是消费者的经济状况,即消费者的收入、存款与资产、借贷能力等。消费者的经济状况会强烈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范围,并决定着消费者的需求层次和购买能力。消费者经济状况较好,就可能产生较高层次的需求,购买较高档次的商品,享受较为高级的消费。相反,消费者经济状况较差,通常只能优先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二是消费者的职业和地位。不同职业的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与爱好往往不尽一致。一个从事教师职业的消费者,一般会较多地购买书报杂志等文化商品;而对于时装模特儿来说,漂亮的服饰和高雅的化妆品则更为需要。消费者的地位不同也影响着其对商品的购买。身在高位的消费者,将会购买能够显示其身份与地位的较高级的商品。三是消费者的年龄与性别。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相应需要各种不同的商品。如在幼年期,需要婴儿食品、玩具等;而在老年期,则更多需要保健和延年益寿产品。不同性别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也有很大差异。烟酒类产品较多为男性消费者购买,而女性消费者则喜欢购买时装、首饰和化妆品等。四是消费者的性格与自我观念。性格是指一个人特有的心理素质,通常用刚强或懦弱、热情或孤僻、外向或内向、创意或保守等去描述。不同性格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购买行为。刚强的消费者在购买中表现出大胆自信,而懦弱的消费者在挑选商品中往往缩手缩脚。2.社会因素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因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将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文化因素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文化通常是指人类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以及其他行为准则和生活习俗。若不研究、不了解消费者所处的文化背景,往往会导致营销活动的失败。任何文化还都包含着一些较小的群体或所谓的亚文化群。它们以特定的认同感和影响力将各成员联系在一起,使之持有特定的价值观念、生活格调与行为方式。这种亚文化群有许多不同类型,其中影响购买行为最显著的主要有:一是民族亚文化群。如我国除了占人口多数的汉族外,还有几十个民族,他们在食品、服饰、娱乐等方面仍保留着各自民族的许多传统情趣和喜好。二是宗教亚文化群。以我国来说,就同时存在着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等。他们特有的信仰、偏好和禁忌在购买行为和购买种类上表现出许多特征。三是地理亚文化群。如我国华南地区与西北地区,或沿海地区与内地偏远地区,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时尚,从而对商品的购买也有很大不同。其次,社会相关群体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相关群体是指对消费者的态度和购买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组织、团体和人群等。消费者作为社会一员,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与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左邻右舍、社会团体等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家庭是消费者最基本的相关群体,因而家庭成员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显然最强烈。现在大多数市场营销人员都很注意研究家庭不同成员,如丈夫、妻子、子女在商品购买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一般来说,夫妻购买的参与程度大都因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家庭主妇通常是一家的采购者,特别是在食物、家常衣着和日用杂品方面的购买,传统上更主要由妻子承担。但随着知识女性事业心的增强,男子参与家庭和家务劳动风气的逐步兴起,现在生产基本生活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仍然认为妇女是他们产品唯一的或主要的购买者,那将在市场营销决策中造成很大的失误。当然在家庭的购买活动中,其决策并不总是由丈夫或妻子单方面做出的,实际上有些价值昂贵或是不常购买的产品,往往是由夫妻双方包括已长大的孩子共同作出购买决定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等也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相关群体。这些相关群体是消费者经常接触,关系较为密切的一些人。由于经常在一起学习、工作、聊天等,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受到这些人对商品评价的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此外,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社会因素还包括一定的社会政治、法律、军事、经济等因素。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除消费者自身因素、社会因素之外,还有企业和产品因素,如产品的质量、价格、包装、商标和企业的促销工作等。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人们购买一种商品的行为并不是突然发生的,在购买行为发生之前,购买者会有思维活动或行为来保证以后购买的商品自己能满意。即使一个消费者把商品买到家里后,他还会进一步研究他所买的商品,看看性能如何,味道如何等等。这样看来,与消费者购买行为相关的是一个完整的消费者的购买过程。作为参与市场营销的企业来说,了解整个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是很重要的,因为在消费者购买过程中,企业可以制定一些策略来帮助消费者满足自己的需要。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可以明显地分为五个阶段,它们是:认识需要、信息搜索、评估选择、购买决定与购后评估。1、认识需要消费者首先要认识到自己需要某种商品的功能后,才会去选择和购买,因此,认识需要是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即时状态与理想中的状态的差距,所以就想消除这个差距。许多因素都可以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需要。当人们看到冰箱里空了,就会去买蔬菜、水果、饮料等来补充它,甚至空了的酱油瓶和醋瓶也会引起人们认识到需要一瓶新的酱油和一瓶醋。正是因为许多因素都可以激发人们认识需要,因此进行市场营销的企业可以通过广告来激发人们对新产品的需要,从而使他们放弃那些老的产品或者是在市场上已经没有竞争力的产品。2、信息搜索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需要以后,便会自动地进入购买决策过程中的另一个阶段??信息搜索,当然,对于反复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会越过信息搜索阶段,因为所需信息已被消费者通过过去的搜索而掌握,这是不言而喻的。另外对于一个消费者来说,越贵的商品越能使消费者重视信息搜索。信息的外部来源有多种。(1)个人来源:亲戚和朋友是典型的外部信息来源,在与亲朋好友的谈天中,人们会获得关于商品的知识和信息,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喜欢接受别人的建议及购物指南,尽管介绍商品的人的认识或消息来源有时也不十分准确。(2)公共来源:公共来源的范围较广,可以是政府或其它组织的评奖,也可以是报纸或杂志中关于产品的评论与介绍,还可以是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组织的有关商品的节目。(3)商品来源:商品来源包括产品广告、推销员的介绍、商店的陈列或产品包装上的说明等,不过这些途径的信息对消费者来讲有时会有先天性的偏差,消费者可以同意或相信,也可以提出问题或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其它评论。3、评估选择(1)品牌子集所谓品牌子集是指消费者根据某种标准所作出的限定范围内的商品品牌。评估选择只在消费者的品牌子集中进行,这个子集并不包括该类产品的所有的品牌。(2)决定性因素在消费者评价与选择的标准中,通常会有一项是促成消费者决策的主要因素,这项因素被称为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依商品的种类和消费者的感觉、生活方式、态度、需要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而变化。例如当一位公司高级职员要买一块与他的地位相称的手表,他一般会去买欧米茄牌(OMEGA)的,这时的品牌就是他评价与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假如一位爱吃辣椒的消费者买零食,那么带辣味儿的食品就是他的首选食品,于是他会买带辣味儿的锅巴或虾条,至于说品牌,则不是他关注的要点。有时决定性因素并不止一个,可以是两个同样重要的因素。对企业来说,使某种商品具有独一无二的特色并不是工作的全部,要紧的是这个特色必须与消费者眼里的决定性因素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吸引消费者并满足消费者的迫切需要。实际上这种思想已经被许多企业所利用,并在广告中不断地宣传产品的迎合消费者决定性因素的功能。洗涤剂的去污能力、卫生巾的防侧漏、电视录像一体机的便利、抗过敏药的无嗜睡性等,都是这方面的例子。4、购买决定消费者经过搜索信息对产品进行了评价与选择后就会作出购买决定。当然,消费者也可能因为评价与选择过程中的问题推迟或取消购买的决定,这时消费者购买的决策过程处于停滞状态。参与营销的企业不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做任何工作,因为消费者一旦做出购买决定,余下的只是在商店或其它什么地方完成交易,也就是付款、提货或安排交货地点等事宜。5、购后评估将商品买回家以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还没有终止,因为在最初使用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会以购前的期望为标准来检查与衡量自己买回来的商品,为的是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消费者的期望与消费者所购产品间的差异被称为是双向差异。双向差异的校正主要由进行营销的企业方面来执行,例如检查产品说明有无给消费者予正确的指导,广告内容有无超现实的方面,产品制造方面是否尚存在缺陷等等。另一方面,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企业对消费者进行专门指导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这一作法已被许多计算机公司和软件公司所采用。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篇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欢迎参阅。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1   为建立良好的宿舍管理秩序,进一步搞好宿舍卫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整洁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公司住宿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1、寝室选一名寝室长,寝室成员排出值日表打扫室内外卫生,根据卫生轮值表(已寝室为单位)监督本宿舍成员自觉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如没有打扫请说明原因,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一次,第二次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次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搬离寝室。   2、 按分配的房间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任意变动,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搬回原位。   3、室内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宿舍成员需要每天打扫。值日排班表由寝室长统一报到办公室进行存档。卫生间值日生,需将垃圾在满三分之二时进行更换垃圾袋,宿舍垃圾要及时处理,住宿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引火,一旦发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4、个人物品及钱财要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可放置小柜中,贵重物品本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被盗,应立即 报告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查。经查实内部员工盗窃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5、职工宿舍只限于本公司职工住宿,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6、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多媒体设备时请注意音量不要过大。   7、宿舍区内严禁追逐打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晚上23:00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如发现此事,可以向办公室反映。   8、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严禁乱钉乱画及张贴。   9、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以上。   10、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   11、严禁在公共区域、走廊、宿舍门口等处刷牙、洗脸、洗衣服、倒水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2、打架及酗酒闹事者立即开除。   13、严禁在宿舍内 饲养 宠物,违者立即搬出寝室。   14、不准私拿公司任何物品自用或据为已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职工大会上给予点名批评。   15、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源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发现使用一律没收。   16、宿舍内严禁放置一切危险品(如炸药、雷管、酒精待易燃易爆品),违者没收物品,不予执行着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法办。   17、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具,参赌人员立即开除,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上。   18、有 离职 人员需在当天搬离宿舍(无法搬离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到办公室进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宿舍停留二到三天者,必须经原部门领导签字,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留宿。   19、每月最后一天为卫生大扫除日,非当班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寝室长自行安排),根据日常卫生情况记录,综合评选一名最佳寝室人员和一名最差寝室人员,奖惩由寝室人员自行商议决定。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2   为加强宿舍制度化管理,确保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入住员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房间、床位,未经公司同意住宿员工不准私自调房、调床。   (2)公司员工不准将宿舍钥匙提供给非公司人员,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各员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抛出窗外,禁止向窗外、阳台外倾倒生活污水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每周六进行卫生大扫除,室内物品整洁,衣入橱、鞋、盆上架;楼梯、走廊2天清扫一次,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元。   (5)楼梯、走廊内禁止存放任何东西,违者罚款20元。   (6)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准回宿舍休息,禁止在宿舍就餐、酗酒、打架,禁止在床铺上吸烟,违者每次处罚20—50元。   (7)自觉爱护宿舍设施,爱护集体公物,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8)员工应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9)禁止在楼道大声喧哗或搞 其它 娱乐活动。晚10:00宿舍必须熄灯,宿舍严禁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每人罚款50—100元。   (10)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及个人修养,严禁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发现有偷盗他人财物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油桶、维修工具等与生活无关的东西,发现后予以没收并每件罚款20—100元。   (12)员工应具备基本的防火意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13)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卫生,违规将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为方便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所有住宿人员交付500元押金,不住时押金全额退还。   火警: 119 匪警电话: 110 急救电话: 120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2016年5月5日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   总则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   一.宿舍卫生   1. 每周星期三中午或下午由2个人清洗卫生间和阳台一次,由宿舍全体成员监督。   厕所清洗范围包括洗发水放置台卫生、厕所墙壁卫生及厕盆内部卫生   2. 使用卫生间后,冲水足够,保证冲洗后没有异味,方便时保持厕所内窗口通风。   3. 饭盒不能随便乱扔,做到当顿使用当顿处理,可循环利用的瓶罐要集中放到门后集中处,桌面不准残留任何垃圾(包括纸巾、冲剂包装袋等)。   4. 保持公用桌面的干净整洁,不能随便摆放杂物,如放置书本应叠放整齐。   5. 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全体宿舍成员大扫除一次(全宿舍负责),每周五小清洗一次(每次上下铺轮流)。   6. 违反以上规定者警告一次,如有再犯罚洗厕所一次   7. 晾晒于宿舍内阳台的衣物和毛巾请拧干,如未拧干有同学提出被水滴到,写100字检讨发至2-402宿舍委员会Q群。   二.网络及水电资源使用和计算机管理   1. 网络忙时及有他人上网时不能下载,否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忙时时间段:   周一到周五:早上7:00到次日凌晨1:00   周六,周日:全日有人上网期间均属忙时违反本规定者,受影响者有权采用一切手段终止其下载,包括直接切断电源!   2. 人走电脑必关,不能处于睡眠或者只关显示屏,否则警告一次,如警告无效,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3. 若电源跳闸,肇事者要自觉主动去开,无故跳闸的如果无人上楼时顺便开闸则由需要上网的下去通知开闸   4. 要有节约能源的意识,要记住随手关水、关电,尤其是电脑。   5. 网络忙时不能使用P2P软件(包括PPS、PPLIVE、UUSEE、i酷加速器等一切P2P类软件)看视频,否则否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三.宿舍 文明礼仪   1.不能只穿内裤在宿舍走来走去,违例者罚裸奔。   2.注意语言文明。如果对宿舍其他成员有意见或不满,可以通过宿舍会议解决,不能用粗鲁或暴力手段解决。   3.有其他宿舍的同学进入我们宿舍,无论此人是否受欢迎,必须以礼相待。   4.中午13:00后保持安静,晚上12:00后保持安静,其他时段有同学休息时也应适当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其他同学有义务提醒喧哗吵闹者(包括外室人员)。   5.为促进宿舍沟通,减少网络沉迷,每个月的第一周星期五是“无网日”,该日全天关闭路由,宿舍一起外出走走促进宿舍交流。   6.在宿舍听电话超过十分钟者请出去外面听,以不影响他人的休息、学习等!违者警告一次,如警告无效,罚洗厕所一次。   附则   1.本条例尚属测试版可能存在不足。如有异议可以提出,通过宿舍多数人同意,可以适当修改。   2.条管理条例由宿舍全体负责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大家有义务提出有权利制止,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全体宿舍成员所有。   3.本条例于20xx.5.17日正式生效   4.所有限速惩罚时间都为一天。   5.对本室规有任何意见请于2010年5月17日凌晨0:00前提出,如未提出则表示赞同,如有违反本室规将无条件接受相应“惩罚”以促进宿舍文明和谐发展!   XXX宿舍委员会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相关 文章 : 1.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2.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3.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4.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5. 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范文6篇 6. 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2017一先两优表彰决定

  两优一先,是指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评选表彰出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17一先两优表彰决定,供大家参考!    2017一先两优表彰决定范文一   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涌现出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在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水平显著提高,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批创新成果在全国、全省得到推广,赢得了市委和市直机关的广泛认可。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干劲,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决定:对济南市委办公厅机关党委等60个基层党组织、王显光等100名共产党员、张学增等55名党务工作者,分别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市直机关广大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集中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要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坚定信念;学习他们围绕全市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勇于开拓进取,致力于济南省会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意识;学习他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本色;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和全市中心工作作出新的贡献。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全体共产党员和广大党务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在市委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提升境界,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加快推进省会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济南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6月24日    2017一先两优表彰决定范文二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公示公告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中央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党组)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经反复酝酿、差额遴选,提出推荐表彰对象。在此基础上,中央组织部研究确定了拟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接受监督,现将100名全国优秀共产党员、100名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300个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5月27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在此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向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反映。同时,请告知或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以利于调查核实和反馈情况。   特此公告。   公示电话:010-12380   短信平台:12380   来信地址:中央组织部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100815    2017一先两优表彰决定范文三   江西神华九江电厂工程开工建设以来,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积极践行神华集团“1245”清洁能源发展战略,以建设超低能耗、超低排放的绿色电力企业为主线,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工程建设紧密结合,精准管理、务实高效、稳健经营,在创建“低碳环保、技术领先、世界一流的数字化电站,打造长江沿岸现代工业艺术品”的征程中彰显了党组织的战斗保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其中更是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公司党委决定,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对山东电力三公司九江项目部党支部等6个先进党组织、熊文虎等25名优秀党员、郭钦礼等9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   先进党组织名单:   工程党支部   生产党支部   经管党小组   诚达监理公司九江项目党小组   山东电建三公司九江项目党支部   江苏电建三公司九江项目党支部   优秀共产党员:   九江发电公司:渠国防 王 浩 郝建宏 吴志强 王泽年 吴建军 王大鹏 韩博书 周 杰 缪烈虎 陈君明   诚达监理公司:温兰波 邓强华   山东电建三公司:李星辉 齐荣昭 王立伟   江苏电建三公司:熊文虎 邵学勇   安徽二建公司:冯 勇 陆宝发   中交二航局:朱 斌   江西水电工程局:陈正云   宁煤集团公司:陈南宇   山东莱芜天达:张怀明

区委组织部的人事任命通知是区委决定的吗?那为什么抬头不直接是区委关于xxxx任命的通知呢?

区委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等,而人事任免是区委组织部的事情,所以区委组织部

任命决定是公示还是通报,还是通知?

公示!

如何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3号令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1年8月中宣部等五部门决定在新闻战线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对开展这项活动说法正确的

B 本小题考查的是实践。意识对实践活动起指导作用与题意没有关系,所以选择B。

如何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如何看待这次带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对此,记者14日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改革养老“双轨制”时机成熟、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奠定统筹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这位负责人表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同时,这一举措也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制度保证。  不仅如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此外,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不久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如何理解它的含义?  这位负责人说,“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是: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他表示,“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法律分析: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法律主观:国家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制是:以 合同的形式 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合同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退休养老金 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法律分析: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产怎样决定消费?

要想到公民是否喜欢。

心理学家说宝宝跟谁睡就跟谁亲,具体是哪段时间能决定宝宝对谁更依赖呢?

孩子在3岁以前是安全感建立的时期,这时候妈妈应该尽最大可能地陪孩子睡,就算孩子不习惯会出现一些哭闹,但家长也不能轻易妥协。

为什么我每次想做决定时候有一种无形的力量阻止我呢?

那股无形的力量就是你自己。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6.中国人民银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9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四)《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五)《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  (六)《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七)《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八)《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06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三次修正)。  (九)《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二、对2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加强境外引种的检疫监督和试种观察,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施工”。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将《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委托单位”修改为“授权的单位”。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u01d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二)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十、删除第三十条。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旅游者在决定选择旅游目的地时最看重哪些因素?

旅游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活动,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阅历和知识,还可以让我们放松心情,体验不同的文化和风景。然而,旅游印象的好坏往往决定了我们是否会再次选择这个目的地。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旅游过程中哪些因素会影响你对旅游地的印象。第一,景点的质量和独特性。旅游目的地的主要吸引力通常来自于它的自然美景、文化和历史背景、当地美食、特色手工艺品等等。当景点的质量足够高,独特性突出,游客通常会对这个地方留下好的印象。例如,中国的张家界、瑞士的少女峰等都是因为景点的独特性和美丽而成为旅游胜地。第二,旅游服务的质量。旅游服务的质量也是影响游客印象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旅游服务可以包括丰富的导游解说、舒适的住宿环境、便捷的交通、周到的安全保障等等。如果这些服务质量足够好,游客通常会觉得自己得到了良好的照顾,对这个目的地的印象也会更加好。第三,旅游体验的感受。旅游体验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感受和体验。这些感受和体验可以来自于游客对景点的亲身体验,包括玩乐、品尝美食、购物等等。如果游客能够在旅游过程中有愉快的体验,通常也会对这个目的地留下好的印象。第四,旅游成本。旅游成本通常包括旅游费用、旅游时间和旅游路线等。如果旅游成本过高或者时间不够充裕,游客可能会对这个目的地产生不满或不满意的印象。因此,旅游成本也是影响游客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综上所述,旅游印象的好坏与多个因素有关,包括景点的质量和独特性、旅游服务的质量、旅游体验的感受以及旅游成本等等。如果一个旅游目的地能够在这些方面做得足够好,那么游客通常会对它留下良好的印象,并且愿意再次选择这个目的地作为旅游胜地。因此,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他们应该通过提高景点的质量和独特性、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营造愉快的旅游体验以及控制旅游成本等方法来提高游客对目的地的印象。此外,旅游目的地应该注意旅游文化和环境的保护。对于游客来说,对于那些具有文化遗产和历史背景的景点,保护这些遗产非常重要,因此游客应该尊重这些地方,并且不要破坏这些遗产。在环境方面,游客应该注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例如随手丢垃圾和破坏自然景观等行为。这些行为会让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并且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总之,旅游印象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景点的质量和独特性、旅游服务的质量、旅游体验的感受以及旅游成本等都是影响游客对目的地印象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印象,旅游经营者应该重视这些因素,并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和保护文化和环境的措施。对于游客来说,他们应该尊重目的地的文化和环境,并做到文明旅游,这样才能留下良好的旅游印象。1、线路品质:线路品质是指为了使旅游者能够以最短的时间获得最大的观赏效果,由旅游经营部门利用交通线串联若干旅游点或旅游城市(镇)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合理走向。2、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品的过程性,决定了旅游服务质量是在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行为接触和情感交流中生成的。3、团队导游素质:导游是第一线接待人员,整体素质的好坏、服务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旅游企业的社会声誉,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 家或地 区的形象。人格魅力是感 染游客的法 宝导游要带好团队,必须有一定的威信作基础。威信是由导游的个人道德品质和人格魅力铸成的,而人格魅力是感 染游客的法 宝。拓展材料:旅游景区的形象是促使游客对景区产生良好印象的重要信息源和兴趣点。通过文化形象、景观形象和建筑形象的叠加,构成旅游景区的综合形象,并对游客感知景区形象构成“晕轮效应”,对游客感知景区特色、感受环境氛围、认同景区文化、激发游览兴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文化形象。旅游景区作为景区的形象窗口,在文化方面既充分体现了景区的风格与特色,又承载了所在区域的历史底蕴,并以游客喜闻乐见、直观醒目的解说、展示等形式,对于文化的内涵进行诠释,从而对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景观形象。旅游景区本身是具有景观价值的吸引物,运用环境艺术、主题标志、特色景观营造等方法,使其在造型、色彩、外观等方面与周边景观相得益彰,成为烘托与美化环境、强化游客感知、展示景区形象的一道亮丽风景。  3、建筑形象。在建筑风格、外观造型以及建筑选材等方面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因素(如地形、气候等)、景区的资源特性,并从景区历史文脉中抽取出诸如形态、色彩、文化等隐含的要素运用到旅游景区的设计中去,形成个性化的建筑形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二月六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全省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37项(含部分中央在湘单位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1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用“*”号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5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1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省政府对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纳入《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目录》进行项目增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4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5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6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7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8工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认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10供电营业许可省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3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1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15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审批省人民政府《国防交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设立的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的核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5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书面协议(合同)的审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8年修正本,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四、五、九条。 6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第五、八、十七、十九条。 7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的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9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10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初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市公安局1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13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1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17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1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六条。 2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市公安局2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十二条;《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核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25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审批《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6设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初审《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27护照的核准《护照法》第五条。 2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29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30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3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3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 3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 34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机动车牌证补换发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六条。 3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审验、注销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38出海船舶户口簿、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四、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5、将《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111号)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云政发[1991]81号)第九条中的“《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8、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9、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中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30、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1、将《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将《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修改为“《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3、将《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4、将《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35、将《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三条中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为“《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36、将《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一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  37、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7日豫政〔1985〕58号发布)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2.删去第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二、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1.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八条中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四、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2.将第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4.将第十七条中的“消防条例”修改为“消防法”。五、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1.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在旅馆租房、包房经商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六、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将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七、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13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1.删去第十八条。2.将第三十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3.删去第三十一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八、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1.将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2.将第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九、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9日豫政〔1991〕96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十、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一、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十二、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  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十三、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删去第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十七条中的“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森林法实施条例”。  3.删去第二十七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  1.将第三条中的“市(地)”修改为“省辖市”。  2.将第七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3.将第十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5.删去第二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修订)  1.删去第四条中的“滞洪办公室”。  2.将第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4.删去第四十四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黄华华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发布、修订日期及   文号      说 明      1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12月9日粤府〔1983〕271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3号修订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一致。2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1984年3月23日粤府〔1984〕58号发布已执行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3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2日粤府办〔1985〕125号发布已执行2006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4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4月4日粤府〔1986〕45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3号修订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5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1986年7月25日粤府〔1986〕107号发布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6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1986年9月27日粤府〔1986〕134号发布制定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废止,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7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12月25日粤府〔1986〕163号发布制定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已被1991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乡(镇)财政管理办法》代替,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8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168号发布已执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9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9月7日粤府函〔1987〕222号批复已执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0广东省计算机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9日粤府办〔1987〕130号发布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11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1987年12月3日粤府〔1987〕138号发布已执行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修改并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2广东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2月12日粤府〔1988〕16号发布已被200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实施办法》代替。13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此决定属于批复常用结尾吗

批复的结束语一般有两种一种就是特此批复一种就是此复。比如说,市政府在皮肤给一个乡镇的请示的时候在文件的接收后面写了特此批复四个字。又比如说市教育局给一所小学的批复文件的末尾写上此复两个字。无论是写特此批复还是写磁护这两种方式都是表示这个批复文件的正文结束。

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性社会关系是由什么社会关系决定的

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性社会关系,是由社会性社会关系决定的。法律关系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思想社会关系。法律把人们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确认为法所调整的关系, 每一具体法律关系都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形成,而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思想关系或意志关系,并不具有无制约的随意性,归根到底还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约束。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性主要是由法律的哪些本质属性决定的?

法律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即便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等,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什么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决定的:1、宪法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2、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我国立法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这些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3、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法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确保其权威性的重要基础;4、法律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法律必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其权威性。相关机关和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宪法的特征如下: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1、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2、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4、法治原则,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三大动机是什么?请对其决定因素作简要说明。

凯恩斯认为,人们的货币需求行为由三种动机决定:分别为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交易动机,是指人们为了应付日常的商品交易而需要持有货币的动机。他把交易动机又分为所得动机和业务动机二种。所得动机主要是指个人而言,业务动机主要是指企业而言。基于所得动机与业务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凯恩斯称之为货币的交易需求。预防动机,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未曾预料的、不确定的支出和购物机会。人们也需要保持一定量的货币在手中,这类货币需求可称为货币的预防需求。投机动机,是指人们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测,需要持有货币以便满足从中投机获利的动机。货币具有周转灵活性 ,持有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进行金融投机。出于这种动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称之为货币的投机需求。拓展资料货币需求定义货币需求量(monetary demand)指经济主体(如居民、企业和单位等)在特定利率下能够并愿意以货币形式(现金或存款) 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数量。经济学意义上的需求指的是有效需求,不单纯是一种心理上的欲望,而是一种能力和愿望的统一体。货币需求作为一种经济需求,理当是由货币需求能力和货币需求愿望共同决定的有效需求,这是一种客观需求。而货币需求是指整个利率--货币需求量组合或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货币需求量反映某利率下的需求量,而货币需求则是弹性变化的。所谓货币需求,在凯恩斯看来,是指人们放弃流动性很差的金融资产而持有不生息货币的需要。货币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派生于人们对商品的需求。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定商品,具有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等职能,能够满足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需求,以及以货币形式持有财富的需求等。居民、企业和单位持有的货币是执行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的。如居民用货币来购买商品或者支付服务费用,购买股票和债券,偿还债务,以及以货币形式保存财富等;企业以货币支付生产费用,支付股票、债券的息金,以货币形式持有资本等。人们对货币有需求的原因是货币是最具方便性、灵活性、流动性的资产。持有货币能满足人们对货币的流动性偏好liquidity 。人们对货币的偏好叫货币的流动性偏好。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决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形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等管理制度,设立班组当班安全员,明确各岗位人员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安全检查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挖掘、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临近油气管道或者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建筑物屋顶、外墙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及道路、车库、窨井、化粪池、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集中充电、电梯、体育健身器材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专人监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决定配送中心存储规模的关键因素有

1、交通条件交通条件是影响物流效率和配送成本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大宗物资的配送。物流配送中心选址应接近交通运输枢纽,使配送中心形成物流过程中的一个恰当的结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配送中心应尽可能靠近交通要道,如高速公路、铁路货运站、港口、空港等。2、用地条件配送中心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地价如何,是利用现有的土地,还是重新征地。是否符合政府规划要求等等,在建设配送中心时都要进行综合考虑。3、货物分布和数量这是配送中心配送的对象,如货物来源和去向的分布情况、历史和现在以及将来的预测和发展等。配送中心应该尽可能地与生产地和配送区域形成短距离优化。货物数量是随配送规模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货物增长率越高,越是要求配送中心选址的合理性,从而减少输送过程中不必要的浪费。4、经营环境配送中心所在地区的优惠物流产业政策对物流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产生重要影响,数量充足和素质较高的劳动力条件也是配送中心选址考虑因素之一。经营不同类型商品的配送中心最好能分别布局在不同地域。如生产型配送中心的选址应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工业布局等紧密结合进行考虑。物流费用是配送中心选址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大多数配送中心选择接近物流服务需求地,例如接近大型工业、商业区,以便缩短运距、降低运费等物流费用。5、其他因素如人力资源因素、投资额的限制、运输与服务的方便程度等等。配送要素1、备货是配送的准备工作或基础工作,备货工作包括筹集货源、订货或购货、集货、进货及有关的质量检查、结算、交接等。配送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集中用户的需求进行一定规模的备货。备货是决定配送成败的初期工作,如果备货成本太高,会大大降低配送的效益。2、储存配送储备是按一定时期的配送经营要求,形成的对配送的资源保证。这种类型的储备数量较大,储备结构也较完善,视货源及到货情况,可以有计划地确定周转储备及保险储备结构及数量。配送的储备保证有时在配送中心附近单独设库解决。3、配装在单个用户配送数量不能达到车辆的有效载运负荷时,就存在如何集中不同用户的配送货物,进行搭配装载以充分利用运能、运力的问题,这就需要配装。和一般送货不同之处在于,通过配装送货可以大大提高送货水平及降低送货成本,所以,配装也是配送系统中有现代特点的功能要素,也是现代配送不同于已往送货的重要区别之处。4、配送运输配送运输属于运输中的末端运输、支线运输,和一般运输形态主要区别在于:配送运输是较短距离、较小规模、额度较高的运输形式,一般使用汽车做运输工具。

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谁决定

法律分析:按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上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出席党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都有表决权、选举权。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货币供应量是什么决定的

长期中,货币供应量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且保持不变。

什么是货币的供应量?货币的供应量是由什么所决定的?

总的来说就是货币的需求决定货币的供给,但是货币的需求又是又以下以下方面的的需求引起的1社会需求2利率水平...与商品流通次数..

有人认为市场上货币量的供给量的多少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传统意义的货币供给量是指M2,即市场流通的货币+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央行作为一个经济体的货币当局具有印发货币、通过货币工具调节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职能,所以说央行的政策能够很大程度影响一个经济体的货币供应量,但是决定说的太过于绝对。一个经济体的其它参与者,比如居民、企业由于自己的喜好改变消费、投资策略,减少或者增加存款等方式影响货币供应量。另外央行的独立性多少也影响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有些国家央行高度独立,不受政府当局影响,可以较为独立的做出决策,比如美国的美联储,会对市场上货币供应造成很大影响。亚洲的央行,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日本的央行隶属于政府财政部,独立性不还不如中国的央行,这些央行很难自己做出独立的决策,瘦政府当局影响较大,对货币市场的管控能力也较弱。

货币供给量是由哪些主体的行为决定的

货币供给量是下述主体的行为共同决定,他们是:①中央银行的行为影响中央银行既是一国金融活动的调节者,又是基础货币的供给主体,中央银行在货币供给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垄断货币发行权上。流通中的现金全部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具有无限清偿能力的支付手段,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现金的发行数量。中央银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影响商业银行的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进而影响货币供给总量。②商业银行的行为影响商业银行既是基础货币的接受者,又是存款货币创造的主体。商业银行创造的货币是派生存款,派生存款和原始存款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总额。通过存款的创造,增加了货币供给量。③财政机构的行为影响财政机构是通过改变它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存款来影响基础货币和货币供给的。在基础货币总量既定的前提下,财政机构若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则会引起基础货币的减少,并进而引起其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减少,从而减少货币供给量。反之,当财政机构取出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基础货币和根据货币乘数而得出的货币供给量就会增加。④企业的行为影响企业的行为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通过它们对货币资金的需求来实施的。货币供给总是以企业、社会公众等存在相应的货币需求作为前提的。比如,企业对资金需求增加,如果追加投入是靠自身积累,则不会影响货币供给;如果是靠增资发行有价证券,则会影响货币供给的结构;如果申请银行贷款,则会影响货币供给。⑤社会公众的行为影响社会公众也是通过对货币需求的行为引起不同存款类型之间的转换,以及影响现金与存款的比率,从而影响货币乘数。

货币供给决定因素有哪些

1、货币需求对货币供给的决定作用2、企业行为对货币供给的决定作用3、居民行为对货币供给的决定作用4、财政行为对货币供给的决定作用5、开放经济下的货币供给

货币掉期价格的决定因素有哪些

一、等待销售的商品量,二、商品的价格水平,三、货币流通速度所决定。第一和第二构成商品价格总额,再除以货币流通速度,就成为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货币量。所以钱币的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为限制,如果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总量,就会引起钱币贬值,物价上涨,出现通货膨胀。故影响钱币贬值的最终因素是:钱币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而造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二、《血站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ue004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ue004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ue004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血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ue004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ue004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ue004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三、《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单采血浆站应当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ue004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单采血浆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七、《消毒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ue004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ue004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ue004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 ue004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ue004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ue004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ue004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ue004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ue004  (八)删去第三十条。ue004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ue004  (十)在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ue004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ue004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ue004  (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ue004  (十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ue004  (十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ue004  (十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ue004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ue004  (十八)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问题

尽管对自由意志的信仰会自然导致相信个人责任心,但心理决定论的观点中也有人类对其行动负责的看法。詹姆斯(James,W.,1884/1956)作出了软决定论和硬决定论的区分。他说,持有硬决定论的人,认为人类行为的原因是以自动的、机械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认为没有所谓个人责任。然而,持有软决定论的人认为像意向、动机、信念和价值观这样的认知过程是介于经验与行为之间的。软决定论者把人类行为视为产生于特定情境中经过深思熟虑的有意义的选择。因为理智先于行动,所以个人要求承担那些行动的责任。尽管软决定论仍然是一种决定论,但它是唯一允许把人类认知过程作为行动原因的构成成分的观点。因此,软决定论达成了硬决定论与自由意志之间的妥协——一种考虑了人类责任的妥协。(接受软决定论的当代心理学家的例子,参见Bandura,1989;Robinson,1985;Sperry,1993。)

历史上的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事例?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是历史上的你是人你身上的。死又注意。你说的是有助于决定的。

心理学中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问题可不可以详细解释一下

自由意志(free will)是一个哲学信条。它认为,我们的选择最终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个概念涉及决定论(determinism)、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现代物理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犹太教、基督教等诸多哲学概念、科学学科及宗教。 这一概念在西方的普及和基督教有密切关系。基督宗教的神学观点中,神不仅全知而且全能;事实上有些人,基督徒或非基督徒皆然,相信神不仅总是能知道个体将会做什么样的选择,事实上神也决定了这些选择。也就是说,他们相信,透过他预知的能力,他知道什么将会影响个体的选择,而透过他全能的本事,他可以控制这些影响选择的因素。这种思维对于“救赎”和“宿命”相关理念之中,变得极为重要,因为这两种概念都脱离不了这种想法。但是另一派人士却认为,当神是全能而且知道个体将会做什么样的选择,他仍会赋予个体去做最终的选择或拒绝每一件事情的能力,与任何这个选择本身内在或是外在的条件都无关。 现代科学尚无任何确凿证据表明有自由意志存在。 有人引用量子力学中的随机性支持自由意志说,但是第一,这种微观尺度上的随机性和通常意义下的宏观的自由意志之间仍然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第二,这种随机性是否不可约简(irreducible)还难以证明,因为人们在微观尺度上的观察能力仍然有限。 自然界是否真有随机性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统计学中的许多随机事件的例子,严格说来实为决定性的。 二、科学研究 自由意志 大脑先于我们作出决定 选自:《新发现》 2005年12月号 早在“意志”命令身体做某个动作之前,大脑已经传达过这个信息了……而我们对这个事实却不为所知!一个惊人的发现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由意志”这个概念。 坐在海滩上,你刚刚欣赏过假日的最后的一抹夕阳。明天你就将背上行囊,重返工作岗位。因此,即使夕阳已经西下,但你还是恋恋不舍。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而你仍在这最后的几分钟里,享受着最后的假日惬意。终于,有那么一个时刻,你决定站起来,离开令人迷恋的沙滩。但很显然,你在某一确切时刻决定站起来的这个事实并没能在同时传达给你的意识。可是,要知道你是曾想要做点什么的......而且到底要做什么,大脑在几千分之一秒前已经做好了决定,不过你又对这个决定丝毫不知情。也就是说:大脑的活动是完全独立于意识的(这里的“意识”被界定为对思维和行动的感知)。另外,大脑已经开始刺激必要的“脑区”,准备行动了。 英国伦敦大学的神经生物学家派屈克·海嘉德(Patrick Haggard)在2005年6月份比较清晰地论述了这样的观点。他是在研究了80 年代至2004年由美国、法国和英国的神经生物学家做的实验结果后做出这个论断的。这些实验旨在阐明当我们决定做某个动作时大脑的活动机理。派屈克·海嘉德教授阐释说:“通常,人们都相信做某个动作时,比如天冷了,伸胳膊去取衣服,我们做这个动作是因为我们想要这样做了。然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想要执行某个动作首先独立产生于大脑的某个领域,接下来我们只是感知到执行某个动作的意愿,然后我们才做这个动作。”更确切地说,一方面我们非常清楚地意识到了行动的动机,另一方面我们却无法选择执行这个动作的精确时间。 〖脑力活动的巅峰〗 我们可以断言,那些度假的人早晚会按预计离开沙滩的,但他们却不知道这个动作发生在哪一分哪一秒,因为这个决定是不为人所知的。所以说我们的自由意志,即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官能,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重要。这个观点向有几个世纪历史的古老哲学提出了挑战,甚至可以说是对哲学观点的侮辱。派屈克·海嘉德的观点有什么根据呢?显然他的结论是建立在2004年里昂认知科学研究院神经生物学家安吉拉·西里古(Angela Sirigu) 的实验基础上的。实验很简单,只需要15 名自愿参与者:他们围坐在一张装有按钮的桌子旁,当他们自己认为应该去按按钮的时候,他们就会收到行动的命令。不过实验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当他们决定行动的那一刻,我们要记下专门为此实验设计的钟表的指针位置 (指针转一圈为2.46秒)。在此期间,他们大脑的电子活动被脑电技术记录下来(通过装在他们头顶的电极记录),以便破解“潜在动机准备”的开始的时刻:神经元电波的突然增加表明大脑开始发动行动,准备去按按钮。这也就是大脑决定行动的真实时刻。 〖自由意识行动即是获知大脑的命令〗 海嘉德教授评论说:“此项研究首次阐明了这个现象。这样的结论在当时需要得到证实。因为它不仅震撼了科学界和哲学界,而且它也对‘自由意志"这个概念的所指提出了质疑,因此许多人都非常期待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但是如果说哲学界历来都迷恋于这个概念,而神经生物学却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他们认识到了大脑意识器官对动作的无意识。也就是说“想做”一个动作只是大脑在不为意识所知情况下发出命令后引起的一个结果!安吉拉·西里古解释说:“请看当行为主体决定按按钮时大脑内部有哪些反应吧!我们看到一切都开始于无意识的大脑生理运动程序。大脑皮层的前额叶区(位于眼睛上面)预先已经储存了在某个时刻触摸按钮的命令,它刺激顶叶皮层。顶叶皮层位于头颅的后上部,此区的功能之一便是监督管理原命令的执行。当运动皮层按命令触摸按钮时顶叶皮层就会有反应。 〖无论如何,自由意志仍起决定作用〗 由一个人、两个人、甚至是集体所做的较为复杂的决定都是来自于有意识参与的深思熟虑。在这一点上,自由意志起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自由意志行为被归纳为去获悉大脑下达的决定,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服从大脑的选择呢? 根本不是决定论是一种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客观规律和因果联系的理论和学说。心理学中的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先前某种原因和几种原因导致的结果,人的行为是可以根据先前的条件、经历来预测的。非决定论则否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客观规律和必然的因果联系,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不可预测的、事物内在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心理学中的非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是由个体的目的所决定的,个体有选择的自由,个体的选择、意向、决定不受客观条件的制约,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决定论的直觉观念可以这样概括,即世界就像一部影片:正在放映的影片或者剧照是现在,影片已放映过的那些部分构成过去,尚未放映的那些部分构成未来。在影片中,未来和过去并存;在和过去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未来是确定的。尽管观众可能不知道未来,每一个未来事件原则上却毫无例外地可能是确然已知的,恰如过去一样,因为未来存在的意义与过去存在的意义相同。实际上,制片人――造物主--会知道未来。 基本要素 决定论概念含有这样的基本要素:有其因必有其果。这一观点在科学研究中很重要,因为它肯定:假如人们了解了所有涉及某种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因素,那么他们就可以精确地预测到这一事件;或者相反,如果发生了某个事件,那么就可以认为,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宇宙中的任何事物或事件都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并永远是自然规律的结果,而这种自然规律是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揭示的。 揭示规律有多种途径。对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一步骤是:先观察,然后推理,也就是对这一事物进行思考,对它进行分类,把它归到一定的范畴。这样就可以作出种种推断。尽管目前已有多种科学探究的方法,一般最常用的有观察、解释、推论、假设、检验,等等,但是所有这些方法都要依赖于这个基本认识,即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说。假如某事件的发生与自然规律不一致,比如出现一个“奇迹”,那么人们就可以断言,它受到了某种偶然因素的干预,或者就是还缺乏对那些足以理解、解释或预测这一事件的因素的认识。 决定论关注的是一个接着一个发生的事件系列,或者是相互影响将会产生一个必然结果的许多事件构成的联结。可以用一个简明的例子来说明。一块石头平衡地置放在山顶上,在它的内部存在着势能,这种势能可以潜伏许多世纪。一旦它受外力的推动,并超过了临界点,那么这块石头就会顺着山坡向下滚动。如果人们精确地掌握了全部有关的因素:它将会碰到的灌木和树枝及地面的摩擦系数、山坡的角度与湿度等等,那么这块石头滚动的精确的速度和到达的终点都是可以预测的。假设决定论是真实的,那么这块石头就会滚到它必然到达的位置。 就人的行为而言,现已确立的是一系列有趣的可供任意选择的见解,它们所涉及的不只是作为一门科学或专业的心理学所讨论的范围,而是涉及普遍的人类行为和各种制度,包括社会法律和宗教教义。正如前面已提到的那样,科学家们认为生活是已被决定了的,他们普遍相信,人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假定人们掌握了某个个体的全部有关的情况,那么他们就可以预先知道他将要发生的变化。然而,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来看,人们通常又是强调个人的责任。法律和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完全基于个体具有自由意志这一观点。大多数犹太-基督教式的宗教派别也都认为个人应该对犯罪行为负责,应该受到惩罚。我们可以想象出一个坚信决定论的心理学教授会对一个学生这么说:“你必须集中精力努力学习,否则你将会一无所获!”可以从这个最典型的具有讽刺意义的陈述中看到以上所揭示的关于人的行为的见解的矛盾性,人的理论认识和实际行为存在偏差。[编辑本段]对科学界的影响 决定论在18、19世纪基本上统治了科学界。它认为一切都是有“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一切世界的运动都是由确定的规律决定的;知道了原因以后就一定能知道结果,现在发生的一切都是由过去所决定的,它们是通过因果建立起关系来的。在这一基础上,科学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例如,用牛顿力学算出的天体运动,对未来具有准确的预见性。 在这种思想下,世界就像一部钟,像钟表一样走动,人们可以预知未来的一切,这也称为机械论。这种观点得到了当时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许多科学家的支持。爱因斯坦在给波耳的一封信中写道:“你信仰投骰子的上帝,我却信仰完备的定律和秩序。 ” 所以,在牛顿主义者看来,世界都是有序的,都是按照者严格的定律来的,它的行为完全可以预测,都有因果关系决定。[编辑本段]量子力学与决定论 量子力学的解释涉及许多哲学问题,其核心是因果性和物理实在问题。按动力学意义上的因果律说,量子力学的运动方程也是因果律方程,当体系的某一时刻的状态被知道时,可以根据运动方程预言它的未来和过去任意时刻的状态。 但量子力学的预言和经典物理学运动方程(质点运动方程和波动方程)的预言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经典物理学理论中,对一个体系的测量不会改变它的状态,它只有一种变化,并按运动方程演进。因此,运动方程对决定体系状态的力学量可以作出确定的预言。 但在量子力学中,体系的状态有两种变化,一种是体系的状态按运动方程演进,这是可逆的变化;另一种是测量改变体系状态的不可逆变化。因此,量子力学对决定状态的物理量不能给出确定的预言,只能给出物理量取值的几率。在这个意义上,经典物理学因果律在微观领域失效了。 据此,一些物理学家和哲学家断言量子力学摈弃因果性,而另一些物理学家和哲学家则认为量子力学因果律反映的是一种新型的因果性——几率因果性。量子力学中代表量子态的波函数是在整个空间定义的,态的任何变化是同时在整个空间实现的。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远隔粒子关联的实验表明,类空分离的事件存在着量子力学预言的关联。这种关联是同狭义相对论关于客体之间只能以不大于光速的速度传递物理相互作用的观点相矛盾的。于是,有些物理学家和哲学家为了解释这种关联的存在,提出在量子世界存在一种全局因果性或整体因果性,这种不同于建立在狭义相对论基础上的局域因果性,可以从整体上同时决定相关体系的行为。

心理学中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问题可不可以详细解释一下

自由意志(free will)是一个哲学信条.它认为,我们的选择最终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个概念涉及决定论(determinism)、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现代物理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犹太教、基督教等诸多哲学概念、科学学科及宗教.现代科学尚无任何确凿证据表明有自由意志存在.决定论是一种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客观规律和因果联系的理论和学说.心理学中的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先前某种原因和几种原因导致的结果,人的行为是可以根据先前的条件、经历来预测的.有人引用量子力学中的随机性支持自由意志说,但是第一,这种微观尺度上的随机性和通常意义下的宏观的自由意志之间仍然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第二,这种随机性是否不可约简(irreducible)还难以证明,因为人们在微观尺度上的观察能力仍然有限.自然界是否真有随机性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统计学中的许多随机事件的例子,严格说来实为决定性的.在量子力学中,体系的状态有两种变化,一种是体系的状态按运动方程演进,这是可逆的变化;另一种是测量改变体系状态的不可逆变化.因此,量子力学对决定状态的物理量不能给出确定的预言,只能给出物理量取值的几率.在这个意义上,经典物理学因果律在微观领域失效了.据此,一些物理学家和哲学家断言量子力学摈弃因果性,而另一些物理学家和哲学家则认为量子力学因果律反映的是一种新型的因果性——几率因果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五、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六、删去原第十条。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旅客住宿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住宿登记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露。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旅客在寄存物品时,应当主动配合旅馆办理寄存物品的查验登记手续。旅馆应当严格执行寄存物品的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并可根据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登记时对寄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不予寄存;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疑似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旅馆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应当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并按照要求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旅客在客房内会客不得超过当日23时。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疑似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物品。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三、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规定处理。十四、将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旅馆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登记或者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信息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或者未按照要求登记、上传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寄存物品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访客登记的;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值班巡查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进行登记核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的。十五、将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六、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十七、删除原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全文一共一万六千多字,太多了,发不上来!自己看吧!!!新华网授权发布的: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9/27/content_12118429.htm

怎样在支部大会上通报上级纪委对党员的处理决定

在支部大会上通报上级纪委对党员的处理决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50%方可宣布开会。2、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组织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3、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如本人有检讨或申辩材料的,应在会上宣读。4、组织讨论。与会党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其它党员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5、进行表决。宣读处分决定文稿,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口头和投票等方式。6、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含违纪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应如实写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名(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会议主持人签名),支部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7、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8、主持人宣布闭会。扩展资料:在支部大会上通报上级纪委对党员的处理决定的前期准备工作:1、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委会处理意见。2、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的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草拟党纪处分的决定文稿,并通知全体党员参会,包括受处分人。3、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4、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5、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参考资料来源:湘潭廉政网-浅谈基层党组织如何开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问题

党性的有关决定

《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一)中国共产党经过二十年的革命锻炼,已成为全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的决定的因素,然而放在我们面前的仍然是伟大而艰难的革命事业。这样就要求我们的党更进一步的成为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塞维克的党,要求全党党员和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在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下面,团结起来,成为有组织的整体。没有这样坚强统一的、集中的党,便不能应付革命过程中长期残酷复杂的斗争,便不能实现我们所担负的伟大历史任务。因此今天巩固党的主要工作是要求全党党员,尤其是干部党员更加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把个人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把个别党的组成部分的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使全党能够团结得象一个人一样。(二)我们的党,虽然已有二十年英勇奋斗的历史,虽然已经是和广大群众密切联系的布尔塞维克化的党,但必须指出:我们的环境,是广大农村的环境,是长期分散的独立活动的游击战争的环境,党内小生产者及知识分子的成份占据很大的比重,因此容易产生某些党员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无组织的状态”、“独立主义”与“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等违反党性的倾向。干部中、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军队干部中的这些倾向,假如听其发展,便会破坏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和统一纪律,可能发展到小组织活动与派别斗争,一直到公开反党,使党与革命受到极大损害。而有这些倾向的个人如不改正,亦会身败名裂。叛徒张国焘的结局与项英反抗中央的机会主义所引起的皖南失败,便是明显的历史教训。这些缺乏党性的倾向,今天在党内虽然还不是一个普遍的不可终日的危险,可在某些个别部分中,确实是存在着的严重危险。上述的这些倾向具体的表现在下列各方面:(1)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请示中央或上级意见,不尊重中央及上级的决定,随便发言,标新立异,以感想代替政策,独断独行,或借故推脱,两面态度,阳奉阴违,对党隐瞒。(2)在组织上自成系统,自成局面,强调独立活动,反对集中领导,本位主义,调不动人,目无组织,只有个人,实行家长统制,只要下面服从纪律,而自己可以不遵守,反抗中央,轻视上级,超越直接领导机关去解决问题,多数决议可以不服从,打击别人,抬高自己,农干部政策上毫无原则,随便提拔,随便打击,感情拉拢,互相包庇,秘密勾搭,派别活动。(3)在思想意识上,是发展小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来反对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一切从个人出发,一切都表现个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自高自大,自命不凡,个人突出,提高自己,喜人奉承,吹牛夸大,风头主义,不实事求是的了解具体情况,不严肃慎重的对待问题,铺张求表面,不肯埋头苦干,不与群众真正密切联系。(三)为了纠正上述违反党性的倾向,必须采取以下办法:(1)应当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不允许任何党员与任何地方党部,有标新立异,自成系统,及对全国性问题任意对外发表主张的现象。要求各个独立工作区域领导人员,特别注意在今天比任何时候更需要相信与服从中央的领导。应当在党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独立主义”、“个人主义”的斗争。(2)更严格的检查一切决议决定之执行,坚决肃清阳奉阴违的两面性的现象。(3)即时发现,即时纠正,不纵容错误继续发展,才更能挽救干部,和不使工作受到损失。反对当面客气,背后指斥,一切批评应当是正面坦白诚恳的提出,目的是为了挽救,而不是为了打击。应当强调党内外团结互助,爱护干部,帮助干部在政治上的进步,对于屡说不改者,必须及时预防,加以纪律制裁。(4)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都必须如此。(5)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要求每个党员特别是每个负责领导的干部,都深刻反省自己的弱点,把党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任何人都不应有自满自足,自私自利的观念。要提倡大公开私,忠实朴素,埋头苦干,眼睛向下,实事求是,力戒骄傲,力成肤浅的作风。要改造那些把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完全脱节的现象,这样来更加坚定自己的阶级立场、党的立场与党性。(6)最后,决定从中央委员以至每个党部的负责领导者,都必须参加支部组织,过一定的党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对于自己的批评,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

政府管理信息化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

1、有效的风险管理;大量的项目设计与方案的研究分析。2、我国政府在信息系统建设初始阶段的项目设计和方案都是非常的理想的,都是经过前期大量的研究分析的。但是由于实际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存在了大量的未知事件发生而产生的影响,使得项目在最终与原先设计背离。长期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信息系统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在项目中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对项目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或者照搬照抄,纸上谈兵,使得原本良好的项目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进而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或者应对不及时,使得项目失控导致最终的失败。根据我国政府特殊的国情和体制,我国政府信息项目具有如下特殊性:社会性。由于政府是社会公信部门,涉及到公共财产,社会影响较大,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电子政务与内部各种信息项目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以及人民民生问题。安全性。政府的信息化安全,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内部的信息或者是外部发布的信息其安全性非常重要,容不得半点安全漏洞,出现安全问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政府的工作职能,损害政府形象,还会危害到社会。复杂性。政府信息项目多种多样,既有门户网站,电子政务,也有平时内部办公,公务的应用。其网络包括门户网站,内部网站,硬件涵盖范围复杂,各种常见的操作系统的不同版本,各种应用政务软件,各种硬件和软件组成。并且由于长期的软件硬件升级,各种硬件,软件非统一采购,跨度时间长,使得产品型号,版本并不统一。发展性。政府信息项目并不是一个时间点的项目,而是一个长期发展建设与更新的项目过程。持续性。政府部门的服务有些是不能中断的,部分信息系统是一年二十四小时不停运行的系统,不容得有中间间断和当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政府信息系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县(市)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市政府规章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承接好国家、省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我效能感是由哪几个方面决定的?

影响自我效能感的6个主要因素班杜拉提出,影响自我效能感的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成绩经验,替代经验,想象经验,口头说服,生理唤起,情绪状态。  (一)成绩经验(performance experience)  成绩经验尤其是明显的成功或者失败,是最强大的自我效能感信息来源。成功经验可以提高个体自我效能感,失败经验会降低个体自我效能感,但是一旦强大的自我效能感形成,失败就不可能有更大的影响。例如,试图一整天不吸烟而失败的人们很可能怀疑自己未来一整天不吸烟的能力,而能够一整天不吸烟的人可能对另一天不吸烟有强烈的自我效能感。  自我效能感随着个人成就的提高而提高。一个人的成功经验越多,其知觉到的自我效能感越强。这意味着自我效能感是可以训练的。如果能让儿童获得成功,儿童就可能形成较高的自我效能感。  (二)替代经验(vicarious experience)  当人们观察他人的行为时,替代经验(观察学习、示范、模仿)影响自我效能感。当看见一个与自己类似的人在一项任务上成功或失败,自我效能感也能够随着提高或降低。观察到那些与自己的能力相似的人的成功操作能够提高观察者的自我效能感;而看到与自己能力力相似的示范者的失败会降低观察者的自我效能感。替代经验的影响取决于这样的一些因素,如观察者对自己和榜样之间类似性的知觉、榜样的数量和种类、榜样的力量、观察者和榜样面对问题的类似性。替代经验一般比直接经验对自我效能感的影响要小。  观察以同伴成功完成一项学习任务的学生,认为自己也能够成功地完成同类任务。这一原理是重要的,示范是一种好的教学方法,如让一个儿童给另一个儿童示范。  (三)想象经验(imaginative experience)  人们能够通过想象自己或其他人在未来情境中有效或无效地行动,而产生关于个人功效或无效的信念。这样的想象可能产生于对类似情境的期待或替代经验或者被口头说服所诱发,如系统脱敏和示范。然而,想象自己成功或不成功地行动,不可能像实际的成功或失败经验那样对自我效能感有强烈的影响。  (四)口头说服(evrbal persuasion)  口头说服是比成绩经验和替代经验的强度要弱一些的自我效能感信息来源。口头说服作为自我效能感的一个来源,它的力量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如说服者的技能、可信度的吸引力。实验研究表明,口头说服是改变自我效能感的中等有效方法。  学生常常从教师和父母那里接受说服信息,如“你能做”。积极的反馈能够提高自我效能感,但如果以后的努力证明是无效的,它的作用是暂时的。像示范一样,说服可能让一个人尝试—活动,但是必须带来实际的成功,才能真正提高自我效能感。  (五)生理状态(physiological states)  当人们把厌恶的生理唤起和差的行为表现、不胜任和失败联系起来时,生理状态将影响自我效能感。当人们产生不愉快的生理唤起时,比生理状态愉快或中性时更可能怀疑自己的胜任力。同样,舒适的生理感觉可使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感到自信。学生从生理反应获得功效信息(如心率、出汗),焦虑症状可能意味着一个人缺乏技能。  (六)情绪状态(emotional states)  生理线索是情绪的重要成分,但情绪体验并不仅仅是生理唤起的结果。因而,情绪和心境可能是自我效能感的信息来源。当人们体验到积极的情感时,更可能对成绩产生较高的自我效能感,而焦虑和抑郁对自我效能感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  情绪唤起能够影响人们的自我效能感。人们在悲哀、抑郁或者对某一活动过度焦虑时,自我效能感不如在心境好时那样高。人们学习把情绪作为自我效能感的线索,如“我今天不能应付”,是某一情绪体验的结果。  从以上六个来源获得的信息并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感,而主要通过认知评价影响人们的自我效能感。在评价自我效能感时,个体会权衡各种因素,如能力知觉、任务难度、花费的努力、接受的外界帮助数量、成功和失败的数量、与榜样的相似性以及说服者的可信性并把它们结合起来,形成自我效能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部门“三定”)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三、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四、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五、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合法性。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及其部门承担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四、实施《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抓紧清理,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市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区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章  (一)云南省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2日云政发〔1986〕158号文件发布)ue004  (二)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9日云政发〔1990〕19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1990年12月5日云政发〔1990〕220号文件发布)ue004  (四)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4月26日云政复〔1993〕109号文件批准发布)ue004  (五)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ue004  (六)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ue004  (七)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ue004  (八)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ue004  (九)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ue004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ue004  (一)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发布)ue004  (二)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1994年1月4日云政发〔1994〕3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固定包干缴纳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7日云政发〔1994〕265号文件发布)ue004  (四)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3月7日云政办发〔1996〕45号文件发布)ue004  (五)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14日云政发〔1996〕58号文件发布)ue004  (六)云南省人才招聘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云政办发〔1997〕64号文件发布)ue004  (七)云南省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5月14日云政办发〔1997〕73号文件发布)ue004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19日云政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ue004  (九)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7年7月2日云政发〔1997〕104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5日云政办发〔1997〕202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一)云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规定(试行)(1998年3月18日云政办发〔1998〕38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二)云南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10日云政发〔1998〕69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三)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6月22日云政发〔1998〕109号文件发布)ue004  (十四)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云政发〔1998〕138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五)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云政发〔1998〕168号文件发布)ue004  (十六)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云政办发〔1998〕184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七)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7日云政办发〔1998〕182号文件发布)ue004  (十八)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4日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发布)ue004  (十九)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1998年12月7日云政发〔1998〕232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云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16日云政发〔1999〕9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一)云南省乡(镇)供电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22日云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二)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14日云政发〔1999〕171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三)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2000年9月28日云政发〔2000〕152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四)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2000年11月2日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五)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2月27日云政办发〔2001〕34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2001年3月12日云政发〔2001〕34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七)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八)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12日云政办发〔2001〕45号文件发布)ue004  (二十九)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3月23日云政发〔2001〕41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云南省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实施办法(2001年7月11日云政办发〔2001〕129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一)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8月6日云政办发〔2001〕145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二)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2002年1月23日云政办发〔2002〕12号文件发布)  (三十三)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2002年3月18日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四)云南省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4月3日云政办发〔2002〕31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五)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2日云政办发〔2002〕68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六)云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2年7月12日云政发〔2002〕89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26日云政办发〔2002〕115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2003年8月18日云政发〔2003〕113号文件发布)ue004  (三十九)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云政发〔2004〕10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一)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4年3月5日云政发〔2004〕45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二)云南省农业税费改革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2004年4月15日云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三)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2004年6月15日云政办发〔2004〕133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四)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云政发〔2004〕127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五)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2005年5月21日云政发〔2005〕81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六)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6月1日云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七)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7日云政办发〔2005〕225号文件发布)ue004  (四十八)云南省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2006年3月27日云政发〔2006〕47号文件发布)ue00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政法委实行什么制度,讨论和决定

法律分析: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57年1月25日〔57〕高检二字第80号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答复问题的通知》1980年7月18日高检办字〔1980〕第14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1980年10月4日〔1980〕高检办函第2号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1981年1月20日〔81〕高检发(监)5号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1982年6月1日〔82〕高检监函第007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82〕高检经函字第5号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1982年9月13日〔82〕高检发(经)15号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82〕高检监函第016号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983年1月26日〔83〕高检研函第1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1983年7月13日〔83〕高检二函第8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1983年7月28日〔83〕高检研函第7号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再适用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1983年8月25日〔83〕高检人函第5号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通知1983年8月31日〔83〕高检发(三)14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1983年9月23日〔83〕高检二函第13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1983年9月26日〔83〕高检二函第12号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厅《

什么是政策评价的出发点,决定着政策评价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内容

 政策评估是指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通过相关的评估程序,考察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的活动。政策评估的主要内容:  事实层面:评估的目的是向人们说明一些事实,不涉及价值冲突。比如,政策结果是什么?政策目标是否达到?该政策是否是该结果的原因?政策的成本有哪些?是否有效率?等等。  价值层面:以特定的价值标准来判断政策的影响,比如,公平性。但不同利益主体对这些价值标准的定义可能会存在差异。评估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政策预期的影响和非预期的影响  每一项政策在设计时都指向特定的政策问题和目标群体。因此,这些问题和群体是评估时首先需要想到的对象。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是政策的目标群体,什么是政策的预期目标。  进一步地,政策可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也可能产生非预期的结果。政策的影响可能会超出预定的政策问题和目标群体。  2.关于成本的影响  直接成本:直接成本中既应包括公共开支,也应当包括私人开支。  间接成本:(1)除了直接成本外,政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计入间接成本;(2)间接成本可能是无形的,或非货币的,但需要以货币衡量机会成本。

为人师表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这是由教师职业什么决定的

“为人师表”作为教师行为规范,这是由教师职业道德的示范性决定的。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具有“示范性”,因此“为人师表”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是由示范性决定的。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倡导“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教师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是对教师的特殊规范。(一)为人师表的特征:1、为人师表具有鲜明的示范性;2、为人师表具有突出的严谨性;3、为人师表具有重要的激励性;4、为人师表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二)为人师表的要求:1、语言规范健康;2、教态高雅自如;3、仪表朴实大方;4、身教重于言教。

关于决定的名言

1、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养成习惯,习惯形成品质,品质决定命运。——陶行知2、天赋决定你的上限,努力决定了你的下限,但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努力到可以拼搏天赋,就已经放弃了。——卢思浩3、一个人的学习态度,决定一个人的高度。——朱仲祥4、命运,不过是失败者无聊的自慰,不过是懦怯者的解嘲。人们的前途只能靠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努力来决定。——矛盾5、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的,只是一瞬之间。——歌德6、战争不决定谁对了,只决定谁留下了。——罗素7、既然已经决定做一件事,那么除了当初决定做这件事的我之外,没人可以叫我傻瓜。——索隆8、当你做小的决定时,应当依靠你的大脑,把利弊罗列出来,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决定;当你做大的决定,如寻找终身伴侣或寻找理想时,你就应该依靠你的潜意识,因为这么重要的决定必须由你的心灵深处的最大需要为依据。——弗洛伊德9、当一个人作了决定,就像跳进一股强劲的水流中,水流将会带他到做决定的最初也梦想不到的地方去。——保罗·科尔贺10、一旦做出决定,实际上便坠入了一股巨大的洪流之中,这洪流会把你带到一个你作决定时从来没想到的地方去。——柯艾略11、决定一个人心情的,不是在于环境,而在于心境。——柏拉图12、决定我们一生的,不是我们的能力,而是我们的选择。——罗琳13、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不是你做什么,而是你不做什么。——乔布斯14、如果你让别人来决定你的人生,你的内心永远不会感到踏实。——拿破仑15、人生的奋斗目标决定你将成为怎样的人。——欧文16、宁可要人们各自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要让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的手里。——悉尼·胡克 17、时间决定你会在生命中遇见谁,你的心决定你想要谁出现在你的生命里,而你的行为决定最后谁能留下。——戴维·梭罗18、提升自己的要诀是切勿停留在原地不动,而欲达到此目的,首先要有不满现状的心理。但是仅仅不满足是不够的,你必须决定下一步往何处去?千万不要做个只会成天抱怨的懒人。——麦尔顿19、行动,只有行动,才能决定价值。——约翰·菲希特20、一个人的性格决定着他的命运。——绪儒斯21、一条铁链的坚固程度决定于它的最弱的一个环节。——多莱尔22、一切重要的决定,几乎都得先经过沉思,凡有确切的目标的沉思是没有危险的。危险的是,对于受到的损失,遭遇的伤害,听到的流言,总而言之对于一切无可补救的事情,加以反复的咀嚼。——莫洛亚

请问我国现在一条政策方针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通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还是由国务院决定?

你好,我国《立法法》相关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场强由距离决定吗

场强是由电荷与距离共同决定的。电场线的疏密程度反映了场强的大小,是描述电场的一种直观而又常用的方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这里有全文:http://baike.baidu.com/view/2842275.htm

省国家电网人事调整是由什么部门决定的

省公司党委会决定 由党委书记提名考察 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总经理拍板 基本上这个决定的都是副处以上的

企业上会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会调整吗

企业上会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会调整。人事任免的权限为: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股东会研究,总经理批准。人事任免是指干部的人事任职和免职,即从一个职务任职到其他的职务,或者免去现有职务后,再任职到另外的一个职务。

混凝土膨胀剂性能决定掺量多少

膨胀剂也是常用的外加剂之一,通常采用内掺法,根据砼抗渗要求掺加。一般商用混凝土掺量在8%到12%…

心态决定人生:《稻盛和夫》的28个人生哲学

人生因心态而改变。 稻盛和夫是世界著名实业家,哲学家,他在日本国内是家喻户晓的人物,是日本“经营四圣”中年龄最小者,也是目前唯一在世者。他曾任日航CEO,短短一年,日航做到了三个第一,利润世界第一,准点率世界第一,服务水平世界第一。 他曾出过若干著作,《干法》、《活法》、《稻盛和夫自传》、《拯救人类的哲学》等,被翻译成多国语言,销量无数。 稻盛和夫曾经对公司全体员工说:不管遇到什么样的状况,大家都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以乐观心态面对困难和逆境,乃是人生的铁则。 这本书里,稻盛和夫的人生哲学总结成以下几点: 乐观、自信、真诚 心与心的交流,在情感上建立彼此的信任。——稻盛和夫 人生的道路都是由心来描绘的,所以,无论自己处于多么严酷的环境中,心头都不应为悲观的思想所萦绕。——稻盛和夫 先有积极的心态,才会有幸福的人生。 谁的人生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减少外界的干扰对我们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以苦为乐的乐观情绪时十分必要的。 强者会把苦难变成财富,经历过痛苦越多,越说明你无法成为一般的人,利用这些让自己成长,会超越自我。弱者看似被现实击毁,其实是毁于自己的心态,当你认为这是世界末日,这是糟糕的绝境,自己一塌糊涂时,你就真的完了。 用平常心看待生活,努力做事,看淡结果,少欲知足才会获得快乐,自信豁达才能创造辉煌。 坚持、修炼 人来到世上,是为了比出生时有一点点的进步,或者说是为了带着更美、更崇高一点的灵魂死去。——稻盛和夫 真正的胜利者,无论成功失败,都会利用机会,磨练出纯净美丽的心灵。——稻盛和夫 专心致志于一行一业,不腻烦、不焦躁,你的人生就会开出美丽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稻盛和夫 在浮躁的当下,人们看重眼前的利益,眼高手低,愤世嫉俗,却不知,做事只有沉下心去,踏踏实实,有条不紊的忙着才可能进步,才可能成功。 可惜很多人都应了那句古话,“行百里者半九十”,凡事贵在持之以恒,只要不放弃就不算失败。 日本电影《寿司之神》主人公小野二郎,一生都在自己的店里捏寿司,穷其一生探索寿司的制作,他做的寿司成了驰名世界的品牌,和他的专注和坚持是分不开的。 感恩、利他 活着,就要感恩,有了感恩的心,我们就能感受到人生的幸福。——稻盛和夫 理他最后利的是你自己。——稻盛和夫 不得不说,稻盛和夫是一位有着大智慧的人,我们会发现所有大格局的人,都知道感恩,懂得利他就是利己。 不论是上海大亨杜月笙,一生喜欢积善行结善缘,或是香港首富李嘉诚,成功后致力于慈善事业,还是比尔盖茨等世界首富,一直在做回馈社会的事,他们都身体力行的实践着乐于分享、懂得感恩的理论。 著名的《道德经》也说:“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久存在,是因为它们不为了自己的生存而自然地运行着,所以能够长久生存。 自私,又有长远眼光的人,不会得到更多的帮助,也难成大事,而一个有能力,也乐于帮助众人的人,总不会吃亏,会有更大的收获。 人生是磨练灵魂的道场,让自省成为人生的必修课,要明白苦即是人生,在修炼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日益精进,相信,会登到人生的新高度。

一个县的副县长能拍板决定吗?

县长不在时,常务副县长就是县政府最高领导,其他副县长只是分管某一方面的副县长,当然要向第一副县长(常务)汇报了,至于能不能拍板,只要县长不在,常务副县长(第一副县长)身为县政府最高领导当然可以拍板。虽然常务副县长也是县党委的常务委员,但党务方面的工作还是要县委书记拍板。一般说来,正县长是负责县政府的全面工作,那么常务副县长通常分管政府办公室、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税务等重要部门。但各地不一样,例如重庆市武隆县的常务副县长分管机关事务、政务督查、财政、税务、人事、监察、审计、国土、城建、市政园林、政府法制、人民防空、外事接待、投融资工作。这主要看常委会是怎么决定分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什么对职业生涯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职业素养对职业生涯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职业生涯(Career)是一个人一生所有与职业相连的行为与活动以及相关的态度、价值观、愿望等连续性经历的过程,也是一个人一生中职业、职位的变迁及职业目标的实现过程。简单地说,一个人职业发展的状态、过程及结果构成了个人的职业生涯。一个人对其职业发展有一定的控制力,他可以利用所遇到的机会,从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最大限度地获得成功与满足。职业生涯是以心理开发、生理开发、智力开发、技能开发、伦理开发等人的潜能开发为基础,以工作内容为确定和变化,工作业绩的评价,工资待遇、职称、职务的变动为标准,以满足需求为目标的工作经历和内心体验的经历。职业生涯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历程,对人生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职业生涯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指一个人一生在职业岗位上所度过的、与工作活动相关的连续经历,并不包含在职业上成功与失败或进步快与慢的含义。也就是说,不论职位高低,不论成功与否,每个工作着的人都有自己的职业生涯。成功规划:职业发展目标要契合自己的性格、特长与兴趣。职业生涯能够成功发展的核心,就在于所从事的工作要求正是自己所擅长的。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我们会工作得游刃有余;从事自己所喜欢的工作,我们会工作得很愉快。如果所从事的工作,既是自己所擅长又是喜欢,那么我们必能快速从中脱颖而出。而这正是成功的职业规划核心所在。职业规划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执行性。有些职场人士很有雄心壮志,短时间内工作虽具有一定飞跃性,但更多时候却是一种积累的过程资历的积累、经验的积累、知识的积累,所以职业规划不能太过好高骛远,而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一步一个脚印,层层晋升,最终方才能成就梦想。职业规划发展目标必须有可持续发展性。职业发展规划不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而是一种可以贯穿自己整个职业发展生涯的远景展望,所以职业发展规划必须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如果职业发展目标太过短浅,这不仅会抑制个人奋斗的热情,而且不利于长远发展。

医院科主任任命由谁决定

医院科主任任命由医院主要负责人,纪委,中层以上干部以及群众民主测评,优胜劣汰,评选出符合科室负责人的人选,由院党委决定,人事科下达任命文件任命。医院科室主任的级别分为县级医院科主任是股级,市级医院科主任是科级,省人民医院科主任是副处级,医院科室副主任比院长低三级,比副院长低两级,比主任低一级。科室主任在医院是中层干部,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科业务技术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诊疗质量监测控制方案的制定、实施、检查和总结;负责组织解决本科复杂、疑难的检查、诊断、治疗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等技术间题。参加临床会诊、抢救和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和治疗方案;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统计和资料积累、保管工作;负责本科业务训练、人才培养和技术考核工作、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并担负教学工作;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和科研工作、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督促检查本科人员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经常进行医疗安全教育;严防事故、差错;负责本科医德医风建设,掌握所属人员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晋升、奖惩和培养使用意见。

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级应急响应状态。

【答案】:B《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故选B。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质检、银监、电监、安全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促进产业协调健康发展。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结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扩大就业,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确保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料草场基地。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推广绿色渔业养殖方式,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因地制宜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搞好土地整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积极推行节水灌溉,科学使用肥料、农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以大型高效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煤电,在生态保护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建设大型煤炭基地,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电联营。实行油气并举,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扩大境外合作开发,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以扩大网络为重点,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优势互补,相互衔接,发挥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加快发展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建设客运专线、运煤通道、区域通道和西部地区铁路。完善国道主干线、西部地区公路干线,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集装箱、能源物资、矿石深水码头建设,发展内河航运。扩充大型机场,完善中型机场,增加小型机场,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备、协调发展的机场体系。加强管道运输建设。   加强水利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资源调配、控制地下水开采,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建设,以堤防加固和控制性水利枢纽等防洪体系为重点,强化防洪减灾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干流堤防、行蓄洪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加大人畜饮水工程和灌区配套工程建设改造力度。   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条 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装备制造业要依托重点建设工程,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技术、合作开发、联合制造等方式,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特别是在高效清洁发电和输变电、大型石油化工、先进适用运输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控制、集成电路设备、先进动力装备、节能降耗装备等领域实现突破,提高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鼓励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根据能源、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着力调整原材料工业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支持发展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高浓度磷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乙烯、精细化工、高性能差别化纤维。促进炼油、乙烯、钢铁、水泥、造纸向基地化和大型化发展。加强铁、铜、铝等重要资源的地质勘查,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实行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制定重要技术标准,构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加快高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发展和扩大国际合作的要求,大力发展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培育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产业,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信息产业群,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重点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等生物产业。加快发展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推进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及机载系统的开发和产业化,进一步发展民用航天技术和卫星技术。积极发展新材料产业,支持开发具有技术特色以及可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光电子材料、高性能结构和新型特种功能材料等产品。   第八条 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有效监管,进一步创新、完善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大城市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优先地位,有条件的要逐步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就业能力,提升产业素质。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会计、知识产权、技术、设计、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规范和提升商贸、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   第九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积极开发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和产品,重点推进钢铁、有色、电力、石化、建筑、煤炭、建材、造纸等行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对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淘汰制度,依法关闭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降低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比重。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约性能好的各类消费品,形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资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的生态保护。   第十条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快大型企业发展,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引导产业集群化发展。西部地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公共服务,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东北地区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振兴装备制造业,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部地区要抓好粮食主产区建设,发展有比较优势的能源和制造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东部地区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外向型经济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出发,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有区别的区域产业布局。   第十一条 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带动国内产业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增强国内配套能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继续开放服务市场,有序承接国际现代服务业转移。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着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吸引外资能力较强的地区和开发区,要着重提高生产制造层次,并积极向研究开发、现代物流等领域拓展。   第三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中的政策衔接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研究协商。   第十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考试大环评工程师站点——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第十四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不利于安全生产;   (三)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四)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五)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九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不利于安全生产;   (三)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四)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五)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九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什么是高校学科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决定教学的成败

课程建设是高校学科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决定教学的成败。课程建设的要素有两个:1、规划设计,二是:实施过程。课程的规划设计,主要是解决设置什么课程、课程如何排序、课程标准是什么等问题,这一系列工作实际就是课程规划模式建设;2、课程的实施过程,就是教学过程,主要是解决怎样教才能实现培养目标等问题,这一系列工作实际就是教学模式建设。因此,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课程模式和教学模式建设。课程模式建设,主要是研究:教什么的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按照一定的思想和理论开发课程,目前比较先进的课程开发思想和理论就是“基于工作过程”;考虑专业特性和学生特点,按照能力培养循序渐进的原则序化课程;编制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等框架计划,即建立课程标准。教学模式建设,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教育目标及教学理论指导下,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结构、教学手段方法、教学评价等因素进行简约概括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学实践的教学行为系统。

建筑税改革方案2016税改是按工程开工日期 还是开发票日期决定

  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一、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采用询价方式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