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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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处理的决定 诫勉处理决定的内容

1、是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要求。 2、是诫勉对象实事求是作出解释、说明或自我检查,必要时提供有关材料。 3、是谈话人根据诫勉对象陈述提出具体要求,指出需要纠正改正的问题,借用案件办理中“错误事实见面”的程序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错误。 4、是诫勉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守纪律作出承诺。 5、是谈话中发现诫勉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诫勉对象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由谈话人向作出诫勉谈话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后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6、是工作人员对诫勉要求、诫勉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名。 7、是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档案,并将谈话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8、是其他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向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9、针对每个环节的操作应按照办理违纪案件的高标准来要求,对谈话人员的配置、谈话地点的选择、谈话的文本记录格式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诫勉处理的决定诫勉处理决定的内容

1、是谈话人向诫勉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要求。2、是诫勉对象实事求是作出解释、说明或自我检查,必要时提供有关材料。3、是谈话人根据诫勉对象陈述提出具体要求,指出需要纠正改正的问题,借用案件办理中“错误事实见面”的程序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错误。4、是诫勉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严守纪律作出承诺。5、是谈话中发现诫勉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诫勉对象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由谈话人向作出诫勉谈话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后作进一步调查处理。6、是工作人员对诫勉要求、诫勉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名。7、是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档案,并将谈话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8、是其他干部诫勉谈话情况向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9、针对每个环节的操作应按照办理违纪案件的高标准来要求,对谈话人员的配置、谈话地点的选择、谈话的文本记录格式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诫勉处理的后果

诫勉处理对干部的影响: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二、诫勉谈话和谈话函询的区别:1、谈话主体不同。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既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2、针对问题不同。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谈话函询的谈话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

诫勉谈话和诫勉处理一样吗

法律主观:诫勉谈话不属于处分。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诫勉处理影响

法律分析:诫勉处理影响:半年内不能提拔。诫勉谈话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诫勉处理是什么意思?

诫勉处理是一种处分教育方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扩展资料: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自觉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和组织的信任。诫勉期满,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