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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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首批法治监督员公告【30人】

  拟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特邀的方式选聘法治监督员,选聘对象范围包括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企业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热心法治建设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参加选聘法治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龙湾建设;   (二)熟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政策制定等工作,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热心参与法治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四)在本区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不良信用记录。   三、主要职责   (一)在温州市龙湾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统一组织下,参与法治督察、暗访、专题调查研究;   (二)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进行反映;   (三)依法参与其他法治监督工作事项。   四、选聘程序   (一)自荐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填写《温州市龙湾区法治监督员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他可以证明胜任法治监督员工作的材料电子版,于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17:30前发送至区委依法治区办电子邮箱:lwfzw@126.com。   (二)资格审核   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区委依法治区办将于2020年5月26日至27日对参加选聘法治监督员的人员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审的人员须于5月28日至29日将相关材料纸质版提交到区委依法治区办处进行资格复审。   (三)颁发聘书证件   区委依法治区办在完成资格审查后,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向社会公告,并颁发《法治监督员聘书》和《法治监督员监督证》。法治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3年。   联系人:联系电话:86968577   联系电话:86968182 点击下载>>> 温州市龙湾区法治监督员自荐申请表.doc

如何加强政风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

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是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廉洁勤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对监督员推荐使用把关不严,不管“身份”、不问“来路”、不顾“背景”等问题,有的甚至把推荐监督员当做“人情”,导致监督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着监督实效。    当前政风行风监督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报喜藏忧型。有的监督员担心如实反映监督情况会影响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成绩,自己会因此而受“牵连”,从而只报喜不报忧。    二是利益驱动型。有的监督员心中只打“小九九”,把监督员身份看成一种资本和筹码,凭个人利益对待问题,只要有人“请托”,就不管“青红皂白”,甚至故意给监督对象“抹黑”。    三是敷衍了事型。有的监督员考虑到党委、政府对自己进行了公开授牌、发证仪式,发文公布了监督员名单,无形中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从而怕得罪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哲学,对监督工作敷衍了事。    四是自我保护型。有的监督员不以关注民生、建言献策等为己任,而只是将监督员“身份”当做在某些单位和部门乱执法、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时自我保护的“挡箭牌”。    加强政风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选,坚持标准选准配强。监督员应从机关干部、企业法人、媒体从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中遴选,并坚持五个标准,即参政议政能力强、业务技能精、工作经验丰富、敢于较真碰硬、清正廉洁。同时,要严格遵循聘请程序,经定向推荐、综合分析、审核甄别、会议研究等程序,吸纳德才兼备者到监督员队伍中来。在这一过程中,应做到“五个不聘”,即政治上不坚定的不聘、社会公众有异议的不聘、不敢说真话怕得罪人的不聘、乱发牢骚不负责任的不聘、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和政府处理的不聘。    二建,狠抓学习注重建设。首先是学。要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廉政准则、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及落实任务的方法和过程等,使他们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监督。其次是训。应采取以会代训、岗位练兵、参与督查等形式,帮助他们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再次是创。要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络,为他们开展工作解决困难、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三管,严格要求强化管理。首先是出台规定管。应制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其次是强化动态管。应密切跟踪监督员工作,对经常不参与监督工作,不提出意见建议的;利用监督员身份要挟有关职能部门,人为干扰正常执法的;故意暴露身份,私自处理问题的;不按时报送信息、不维护监督员形象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淘汰、取消资格。再次是严格奖惩管。每年对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对考评合格的,继续聘任;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及时调整。    四用,正确使用发挥作用。首先是桥梁纽带作用。应通过监督员及时发现、了解、收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各级机关、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之间架起桥梁和纽带。其次是民主监督作用。鼓励监督员参与纠风治乱、执法监察、专项检查等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的日常监督。再次是线索收集作用。要充分利用监督员身处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延伸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网络,及时掌握廉情动态,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走向深入。

为什么要建立人事考试监督员制度

1.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  聘用制度、岗位管理,把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两个改革的目标确立下来,为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找到了突破口  随着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改革已驶上快车道。  4月11日,《瞭望》新闻周刊今年第15期曾以《事业单位改革正式开闸》为题,率先解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全国性整体改革方案,“甩掉两头、留下中坚”为三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思路。近日,本刊再次了解到相关权威信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部署已经确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打破人员身份的界限,人员聘用必须建立在岗位需要之上;每个岗位上,一岗一职,实行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当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要调整岗位,岗变薪变,也就是说,岗位要能上能下,待遇要能高能低。  在受访专家看来,事业单位改革牵动了4000万“事业人”的切身利益,是否真正解决好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问题,直接关系着能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系着事业单位能否不断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为群众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新部署看,到2015年,将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到2020年,将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2.人事制度改革分类推进  “人员能进不能出,岗位能上不能下,分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受访专家指出,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以身份为特征的固化式管理的痼疾。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启动,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提速。  “事业单位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要推进其人事制度改革的进展,首先必须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认为,只有在分类改革到位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才会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权威人士介绍,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比如,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的公益性更强,承担着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公益二类承担着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简言之,公益一类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不能在市场上创收;公益二类提供公益服务,可以在市场上取得一些收入。”汪玉凯解析道,“人事管理模式的大方向是一样的,都要由传统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  高层对这两类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有不同界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对此,汪玉凯解析说,由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依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其人事编制要经过国家相关编制部门审批,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国家财政包干,所以,公益一类的编制控制比较严格,属于审批性质。  而公益二类,由于其相当一部分收入可以通过市场化来获取,因此其人事编制只需由单位决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就不再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编制了。也就是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于国家财政差额拨款,拨款数额是固定的,其需要聘用多少人员可以自行决定,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  据了解,针对不同类型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面的不同管理办法将继续探索完善。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也将做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人员过渡工作、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等。3.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聘用制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其主要的制度目标就是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而聘用制的基本制度目标,只有通过岗位管理这一途径和手段才能加以实现和完成。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室主任刘霞认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岗位管理是推行聘用制的内在要求,岗位管理是聘用制的深化和具体化,二者共同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体内容。  “根据中央要求,逐步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汪玉凯说,在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管理制、规范编制管理,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现在的事业单位,有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临时工等多种身份,管理和执行方面的问题突出。实行统一的聘用合同制,将改变这样的状况。”竹立家说。  在新部署中,对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岗位管理制度将全面实施。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汪玉凯分析,事业单位岗位将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三类。每一类岗位又分为若干等级,实行最高级别控制和结构比例调控,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对于每个岗位的任职资格、任职能力,都应有具体的量化要求,能够让人才"对号入座";同时,每个岗位上的薪酬待遇也应确定,谁在岗位上,谁就拿相应的待遇,不再考虑资历、工龄,而是按岗考核、以岗定酬、按岗培训,实现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  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将打破原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固化的束缚,旨在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应通过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把人员进口关。他建议,特别应实行考试招聘的制度,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汪玉凯说,今后事业单位的人才招聘将会采取更加灵活、更加多样、更能够体现竞争的机制,打破身份、资历等限制,依照岗位需求来选拔人才,这样才能真正杜绝走后门、搞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  据权威人士介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服务网络也将逐步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重大项目负责人全球招聘制度也在摸索之中。按照改革时间表,到2015年,将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实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规范化。  同时,在用人上,还将力推竞聘上岗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并将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人员的出口关也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受访专家指出,需畅通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口,拓展人员正常退出渠道。  “聘用制的实行,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工作人员能进能出,使得其正常退出成为一个规范性现象。”竹立家说,人员“出口”包含着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单位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的解聘、退出;另一个则是人才的自由流动,因薪酬待遇、工作预期而产生的员工“辞退”单位的情况,也将成为正常现象。“我们要拓宽辞退渠道和退出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机制就是要双向辞退。”  “聘用制度、岗位管理,把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两个改革的目标确立下来”,汪玉凯说,这为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找到了突破口;而要使人员出口畅通,还需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层面解决“出口”问题。4.配套改革需跟进  “有了一个好的规划和改革策略,只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肯定不会令我们轻松。”汪玉凯认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与政府改革协同进行。  从高层对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的要求看,相应的人员流动政策、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职称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人事监督管理和服务、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等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同步跟进。  着眼于全局,汪玉凯认为,有“四道坎”尚待破解:  其一,事业单位如何科学合理地分类?怎样将中央部署的分类标准正确应用到实际中去,特别是有的事业单位具有双重,甚至三重属性,既履行某些行政职责,还提供一些公益服务,甚至还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有的单位内部又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人员和属于事业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如何能把126万家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合理有序、公平公正地归好类,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其二,如何有效“剥离”?分类后的剥离才是动真格的,直接涉及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在剥离中,国家政策设计做了充分的考虑,如“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并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界限,但真正实施起来,要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需要努力化阻力为动力。  其三,如何实现养老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非但不能采取简单的由传统的单位养老变为社会养老,还应当启动相关的配套改革,如破解企业、事业以及公务员三支队伍养老水平的相对平衡等问题。  其四,能不能构建起一个有效的体制和机制?这将是最终检验改革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志。如,事业单位内部的用人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领导制度、运行机制等,如何与事业单位的整体改革相适应;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以及与传统的上级党政机构的关系模式需要作怎样的调整和改革;如何在实践中建立起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等。  “只有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同时进入改革的议事日程,事业单位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汪玉凯强调说。

如何发挥好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是促进党风、政风的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途径。廉政监督员是为了更好地疏通党群关系、密切政群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纽带。廉政监督员要始终坚持以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监督重点行使监督权力。现就如何发挥好企业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纽带作用,谈几点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一是提高对监督员工作的认识。党风廉政监督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岗位,我对廉政监督岗的认识是:监督是对权力的监督,是对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保护,是对不正确行使权力的防范和矫正,也是对滥用权力的惩治。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止腐败的关键。廉政监督岗对于公正、廉洁的组织,其岗位形同聋子的耳朵---摆设;但对于真正腐败的组织,只靠廉政监督岗也解决不了真正的问题,要实现超常规发展,必须要实现超常规监督,在监督中不断提高自己对监督工作的认识,所以要以积极的态度,正确对待这个岗位。以辛勤的工作,为矿区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二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能力。监督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水平。作为一个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要加强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旨在提高自身修养,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提高自己的政治洞察力,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把握问题和识别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使纪检监督在执行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为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围绕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作为企业的一名监督员,要坚持以企业的发展为中心,根据企业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和区队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特别是针对企业发展方面的有关政策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做到监督工作不越位、不错位,工作要到位,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 四是“打铁先要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履行好廉政监督员的职责,就要对自己工作上要高标准,生活上要严要求。时刻注意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自身正、自身硬,监督起别人来才能底气十足,才能树立起让组织放心的监督可信的形象,让群众信服和满意。 履行廉政监督员工作,不是为了抓谁的“小辫子”、打谁的“小报告”,更不能夹带感情色彩、无中生有;在监督工作中做到不偏听、不偏信、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来感情用事,应以大局为重,理性地思考和处理问题。要听真话、听实话,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反映问题要客观,公正,全面,符合实际,不能出现“前面查,后面否”的情况,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把疏通干群关系、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单位更加和谐发展作为一个合格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标准。 我作为基层区队的一名廉政监督员,对自身的工作定位是:做到对组织负责、对区队负责、对职工负责。区队的经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是职工最关心、最敏感的地方,也是与领导及职工利益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这个阵地,及时倾听职工意见(坚持“一听、二想、三问”——一个人说,听听;两个人说,想想;三个人说,问问领导,将领导的解释及时反馈给职工),把每月的队务公开、管理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职工最关心的奖金系数的调整、劳动竞赛的考核、岗位的调整、高技能工人和优秀人才的推荐与评选作为监督的重点,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 总的来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是防止腐败的关键,但仅靠监督工作还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等工作,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反腐倡廉建设推向深入,取得更好的成绩!

正风肃纪监督员与纪检的区别

正风肃纪监督员与纪检的区别在于工作职责不同。1、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为负责监督党的方针政策执行。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相关的制度建设。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计划制定。负责党风廉政教育及宣传。负责纪检巡查及案件审理。负责对党员干部、重点方向、重点人群监督检查。收并上报处理公司及下属机构党员、群众有关党纪政纪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和反映。负责重点事项督办及跟进。2、正风肃纪监督员工作职责为协助部门负责人抓好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起草纪检监察相关文件、总结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登记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什么是民生监督员

村级派驻民生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每村配备一名民生监督员,统一由乡镇民生监督组管理。民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为监督检查村民生资金项目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两议一公开两监督”落实情况;报告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并协助调查核实;接受群众的举报、反映、投诉;指导村监委开展监督工作。主要权限为掌握村级民生资金项目管理及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对村支两委及其成员、村监委及其成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工作建议;在年终考核中,对村支两委廉洁自律情况作出鉴定。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监督员的拼音狐监督员的拼音是什么

监督员的读音是:jiāndūyuán。监督员的拼音是:jiāndūyuán。结构是:监(上下结构)督(上下结构)员(上下结构)。监督员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又称冷僻字,指不常见的或人们不熟悉的汉字。关于监督员的成语方员可施玄衣督邮外方内员朝督暮责监守自盗反面教员监临自盗监市履_平原督邮监主自盗关于监督员的词语循名督实反面教员朝督暮责监主自盗监守自盗平原督邮方员可施伍员鞭尸狂吟老监外方内员关于监督员的造句1、昨日,在六里桥易初莲花超市进行检查时,监督员发现有工作人员正在露天现场制作着元宵,刚制作的元宵都贴有“稻香春”的标签。2、经过前期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一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试从基层院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一隅之见。3、要求奶牛养殖小区和养殖场要设立奶源质量管理监督员。4、在福寿楼饭庄,尽管单位不大,但消防监督员孙海军仍然不遗巨细的对每一处进行检查。5、近日,常州市戚墅堰区检察院隆重举行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点此查看更多关于监督员的详细信息

一份发言稿日记监督员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发言]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发言10月25日,我院举行了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卸任会议,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发言。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廖仲仪、市院人监办全体人员出席会议。到会的人民监督员中有市台-盟叶耀华副主委,市政协办公厅付广平主任、市工商联陈立副主席等7人。会上,廖仲仪副检察长在发言中,赞扬人民监督员在任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各项重大检务活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在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理性监督,既反映了人们群众的根本意愿,又为广州检察工作建言谋策,为促进广州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付出辛勤的劳动。廖检对人民监督员为促进检察工作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人监办张世杰主任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了2007年以来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并向人民监督员征求工作意见,希望卸任的人民监督员今后保持联系,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广州检察工作。人民监督员积极发言,纷纷畅谈感想。他们十分珍惜参与检-察-院监督工作的经历,通过参与监督、参加检务工作和学习交流,使自己得到许多启发,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尤其是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付广平主任更是以亲身参与监督工作的经历,对广州市院开展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表示认可,认为市院人监办组织工作有声有色,丰富多彩,通过监督工作,对广州检察有切身了解,感受到检察干警在法制观念、工作规范程序和工作作风方面做的很细很实;从这次卸任会议就可以看出,不因到会人数不多而忽视,对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总结工作作了充分认真的准备。他表示要把这种工作作风带到政协去。付主任还高度赞扬市院十分重视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工作,是市里特约“七员”工作中做得最实最细的。会后,廖仲仪副检察长向人民监督员发送纪念品和感谢信,并与人民监督员合影留念。至此,市台-盟叶主委轻轻地说了四个字“完美收官”。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卸任了,市院人监办今后将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发言稿[http://fanwen.unjs.com/],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发言。 今天我以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再次参加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十分激动,我认为这是检-察-院对我们的信任、也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重托,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也感到十分荣幸,为此请允许我向在座的领导,监督员同仁表示真诚的感谢。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机关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我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批人民监督员试点单位之一,我有幸和其他九名同志被检-察-院聘为人民监督员,在四年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中相继十几次参加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监督和对五种情形的纠正监督。通过四年的监督员工作,我和检-察-院的各位领导以及我们一起工作过的其他九名社会监督员在工作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也成为了生活中的朋友。而我也从一开始对检-察-院的职能、工作范围不是很清楚、很了解的情况下,开始了解诉讼程序,熟悉法律知识,这个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是不可多得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今天我能够有幸和其他九名同志被检-察-院聘为人民监督员,深感任务光荣,要想在今后工作中不辱使命,更好的行使好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检察工作的高度出发,始终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让监督权从百姓中来,到百姓中去,积极开展监督,发挥最大功效。二是提高自身素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和忠于法律,提高工作水平,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三是认真履行职责;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四是依法履行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在市委、市人大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监督工作,不越界、不越权,严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我相信,我们在座的十位人民监督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不负重望,在受聘期间努力学习,积蓄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行使监督权利,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同时也真诚的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和检-察-院的各位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大力支持并热心指导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监督员工资是多少

成都工资是多少?人民监督员的工资根据城市的不同,工资也不一样,大概就是5000元左右

申报人民监督员个人简历如何填写

1、外语实际运用能力突出,精通英语(cet6)、德语(德语专业毕业,具备专业4级水平)、国语和粤语,分析、学习、沟通、适应能力强、热情并富有创造力;  2、有较强的文字驾驭能力,有两年的事业单位文书经验,擅长各类公文写作;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注重团队精神同时具备独立品质;  4、能在高强度下按时完成工作, 愿意接受新的挑战、承担责任;  5、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能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并融入新的环境;  6、希望从事外贸业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是啥级别

搜一下: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是啥级别

人民监督员工工作证,是做什么的

进出凭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

法庭的监督员干什么?

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一)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四)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司法局人民监督员好进吗

需要考试。人民监督员是没有工资的,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

成为人民监督员需要面试吗

是需要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接受个人报名和有关单位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检察院或法院的人民监督员和陪审员一般是什么人

现在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和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一般是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有的有民主党派或其他对法律较熟悉的知名人士来担任。

潮南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证书有何用处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也是证明自己能力的象征。

人民监督员设置在哪级人民检察院( )

法律解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 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 诉讼 ;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

法律分析: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潮南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证书有何用处

潮南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用处如下: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

人民监督员怎样填写自荐意见

写上单位意见“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商洛市人民监督员的报酬如何计算

月5000。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没有,要问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zhi有的报酬。人民监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资

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但是人民临督员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只是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候有一些交通和误餐补贴。人民监督员工作看似监督的仅仅只是具体的个案,但实际上参与的是对检察权力运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于强化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和预防司法腐败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拓展资料: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怎么当?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对在应邀参加的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选任人民监督员对公务员有什么好处

没什么好处。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资

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但是人民临督员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只是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候有一些交通和误餐补贴。人民监督员工作看似监督的仅仅只是具体的个案,但实际上参与的是对检察权力运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于强化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和预防司法腐败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拓展资料: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怎么当?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对在应邀参加的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这项制度自2003年创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先后经过先期试点(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扩大试点(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全面实施(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深化改革(2014年9月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总结:任您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的相关政策已经完善,谣言遵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公明公正公开的选举人民监督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五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人民监督员没有工资。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当人民监督员对升职有用吗

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外部化,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当然,这些工作经历对你以后的职业道路都会有一定的帮助。

人民监督员一个月可拿多少钱

没有工资。人民监督员要本科学历,是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临督员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是没有工资的。

师市级人民监督员是什么职务?

师市级人民监督员是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职务。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这项制度创设于2003年,破解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法律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广州市人民监督员补助标准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每人每天150元。1、一类地区,直辖市北京、经济特区、广州市,每人每天150元。2、二类地区,省会城市,每人每天120元。3、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以外的其它地区,每人每天80元。以上为各地区人民监督员补助的标准。

监督员的解释监督员的解释是什么

监督员的词语解释是:又称冷僻字,指不常见的或人们不熟悉的汉字。监督员的词语解释是:又称冷僻字,指不常见的或人们不熟悉的汉字。结构是:监(上下结构)督(上下结构)员(上下结构)。拼音是:jiāndūyuán。监督员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关于监督员的成语监临自盗监守自盗外方内员平原督邮监主自盗监市履_方员可施朝督暮责玄衣督邮反面教员关于监督员的词语监守自盗监临自盗朝督暮责监门之养反面教员监主自盗外方内员伍员鞭尸平原督邮方员可施关于监督员的造句1、昨日,在六里桥易初莲花超市进行检查时,监督员发现有工作人员正在露天现场制作着元宵,刚制作的元宵都贴有“稻香春”的标签。2、杰克没有向缓刑犯监督员报到。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和试点的成效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4、“效能监督员”会定期与纪委效能室进行对接,针对有苗头性的单位进行约谈,针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进行问责。5、经过前期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一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试从基层院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一隅之见。点此查看更多关于监督员的详细信息

深圳人民监督员忙吗

忙。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在深圳市司法局任职的员工都是比较忙的。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有什么区别

您好!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谢谢阅读!

如何成为人民监督员?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检、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据介绍,“新办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等具体内容。 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 【普通群众怎样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 “新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据介绍,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 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有背景的人

人民监督员一个月可拿多少钱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人民监督员一个月可拿0元。因为人民监督员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

社会监督员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人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是啥级别

副厅级别。1、省检察院属于副省部级别。2、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其下属的二级部门,因此是副厅级别。3、所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是副厅级(相当于普通的地级市副市长级别)。

政府直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什么意义

政府直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意义:一是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二是保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三是保护人民的干部。四是捍卫和促进公民权利。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

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介绍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职责

明确责任。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基层,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这对于每一名监督员来说,既是荣誉,更多的是责任。个人认为,在工作中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应定位于"监督不插手、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即明确我们的监督范围、熟悉监督内容、遵守监督程序和规则。一、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方式1、参与公开听证2、巡回检察3、检察建议研究提出和监督落实4、法律文书宣告送达5、案件质量评查6、司法规范化审查等二、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三)巡回检察;(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六)案件质量评查;(七)司法规范化检查;(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三、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巡回检查的指导意义

通过此次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让人民监督员更深入了解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公正与温度,切实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人民监督员进法院过安检么?

人民监督员进法院不过安检。根据查询公开资料显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受聘后,特邀监督员享受如下权利:持证件出入法院无需登记并免受安检。

人民监督员参加庭审对法院有影响吗

人民监督员参加庭审对法院没有影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人民监督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的人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

人民监督员出庭怎么坐

人民监督员出庭不用打招呼推门直接随便坐在哪里都可以。人民监督员随机听庭评议,可以近距离监督检察官。公诉人庭审准备充分,讯问重点突出,举证条理清晰。公诉人讯问的深入性和答辩的敏锐性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评议后,案件管理部门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梳理出听庭评议纪要,反馈给出庭公诉人,并将评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函告人民监督员。

选任人民监督员对公务员有什么好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外部化,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扩展资料:人民监督员的目标1、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重点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定位、选任管理方式机制、履职保障等事项。既严格规范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确保监督实效,又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选任管理上有别于国家公职人员,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符合国情,适应监督工作实际需要。2、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等也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让人民监督员更有代表性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是干什么的

法律解析: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积极意义是: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 证据 、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 非法拘禁 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 等 诉讼 参与人,听取辩护 律师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资

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但是人民临督员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只是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候有一些交通和误餐补贴。人民监督员工作看似监督的仅仅只是具体的个案,但实际上参与的是对检察权力运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于强化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和预防司法腐败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怎么当?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对在应邀参加的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司法局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人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扩展资料: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6、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7、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8、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监督员百度百科-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设置在哪级人民检察院( )a县级b省级c设区的市d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力量源泉,设置在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机关开展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员条例》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置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机关是实施行政检察职权和司法检察职权的法律机关,设置人民监督员可以增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设立了人民监督员指导机构,负责指导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同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更加严格。三、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级别越高的人民检察院掌握的监督职权越广泛。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检察院则主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能够对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哪些方面?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检察、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的监督;对人民警察、行政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对公民申报控告的事项进行立案和处理等。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推动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员条例》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职人员和他们的行为及本单位的工作有监督权。同时,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指导机构,负责制定和指导全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这项制度自2003年创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先后经过先期试点(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扩大试点(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全面实施(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深化改革(2014年9月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总结:任您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的相关政策已经完善,谣言遵守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公明公正公开的选举人民监督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第五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没有工资。人民监督员要本科学历,是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临督员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是没有工资的。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何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人民监督员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目前实践,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一探讨。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缺乏透明度和严肃性。人民监督员的群众代表性不广泛。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脆弱。二、进一步深化、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构想。应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确立为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无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项原则,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每一个公民都依法享有被选为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为宪法原则,从而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理基础。2、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到位,应规定一些限制条件作为人民监督员任职的前置要求。应为能够胜任对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能够充分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应具备相当法律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可设定为大专以上),要为人正直、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等。3、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要改变目前由检察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和任期的模式,确立相对开放的人民监督员产生和更新机制。采用选举和聘任两种模式。选举采取公布条件、自愿报名、单位或人民群众推荐、地方党委根据法定资格条件提出等;聘任则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名聘请高素质、具有某项专长的学者、专家为人民监督员,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4、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时应享有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投诉、查阅检察工作秘密以外的其他相关卷宗、资料、在检察人员的配合下向案件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等权利,其依法履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同时应当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请托人及接受当事人、请托人宴请、财物等,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职业检察官进行处理。5、扩展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案件基础上,应将《规定》所提到的下列“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类案件转变为“监督类”案件:一是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重点监督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况;二是自侦案件的超期羁押现象,办案中承办人有义务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有权向人民监督员申诉,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是办案干警廉洁自律情况,将是否违反纪律、接受吃请、泄漏案情、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纳入监督范围。

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怎样的?监督员有哪些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职能有:(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监督检察权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二、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如何发挥自身作用

一是准确定位,明确责任。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基层,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对检察工作,特别是"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这对于每一名监督员来说,既是荣誉,更多的是责任。个人认为,在工作中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应定位于"监督不插手、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即明确我们的监督范围、熟悉监督内容、遵守监督程序和规则。简而言之,我们要重点对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依法监督,而不能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干预,这是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二是依法监督,尽职尽责。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检察工作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监督、大胆监督、如实监督。首先对于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检察干警纪律作风中不廉不公情况,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反映给检察机关并督促整改落实;但对于不实言论、小道消息也要发挥了解检察工作、熟悉检察工作这个优势,及时予以澄清。其次是反映社情民意,及时掌握新形势下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如实及时反映解决,积极搭建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加强沟通、交流信息的绿色通道。第三是宣传检察工作。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与群众联系密切的现实条件,在社会上多宣传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的开展,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熟悉检察机关和其工作职能。三是强化素质,提升形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人民监督员需要代表人民群众来反映他们的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这就对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珍惜人民监督员的荣誉,以公心处事待人,把工作与监督严格区分开,不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工作、生活、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二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加强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理论知识学习,提高履职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三要强化自身修养。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日常生活中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重操守重品行,树立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到让群众信服,让检察机关放心。(作者系山东省潍坊市人大代表、高密市广安一建公司董事长、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王者松。)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ue004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ue004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ue004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ue004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ue004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ue004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ue004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些重要的决定和文件中,都明确具体地强调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ue004  在法律环节,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极其明确的和非常完善的,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都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表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ue004  在实践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至今,9年来的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和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ue004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ue004  首先,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素质如何,关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效,所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一个重要课题。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则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检察机关确定;或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确定;有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有的由检察院与推荐单位商定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什么模式合理的呢?ue004  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的主体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基本前提,人民监督员本身不应受制于检察机关。故在选任中:一是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选任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推荐条件,明确产生候选人的比例,确定正式人选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规定》第六条应作予修改,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的表述应改为“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人大常委会备案认可后,委托检察长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因为通过人大的认可,能充分体现出人民监督员的相对独立性、合法性和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二是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四项任职条件,笔者主张应增加一项即具备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因为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其受教育程度和个人素质不宜过低,否则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同时该条款对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未作出规定,笔者主张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刑事追诉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工作人员。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申请回避。《规定》第十九条仅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具有回避的情形,而未明确如何回避,笔者主张应写明检察机关在案件监督小组成员确定之后,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的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回避。ue004  其次,应对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的案件范围问题进行研究,扩大现有的监督范围。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公诉部门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采用随机确定的方式,组成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小组,启动案件监督程序,进行评议,形成表决意见。ue004  第三,应对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问题进行研究。作为监督工作的实施主体,人民监督员们不应该是离散的个体,他们整体应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体形式,以解决其日常工作开展问题,解决它如何规制每个成员,如何就其整体的监督绩效向民意机关、公众负责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等,同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承担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力求在检察业务经费内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ue004  第四,理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归口协调,明确职责性。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笔者主张对人民监督员的推选、选任、业务管理等事项进行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推荐,对其考核等事项可由检察机关政治部门负责,人民监督员人选的选任还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监督员业务管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归口承担,可设在检察院办公室,同时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六项主要职责: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5、作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6、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ue004  第五,应建立人民监督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仅赋予了人民监督员权利,对人民监督员履行哪些义务,违反义务该承担哪些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完善,因为在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案件材料可能会出现一些涉及其他案件的线索和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审阅后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ue004  总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既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性质、组织模式、产生条件和职权范围,又要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具体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最好是先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再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最终从法制化的层面全面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独立地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案件进行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 [篇2]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突现,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了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通过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检察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作为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来监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相对于业务精湛的检察官们来说,人民监督员缺乏检察实务经历,这多少会造成监督的不对等,那么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对案件进行监督,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则成为当下我们急需探讨的问题。 作为人民监督员,应该积极地参与学习培训活动。市院经常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流程图》、《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保密守则》、常用法规及相关书籍、资料等,人民监督员应牢记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学习培训,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业务、有关文件和检察机关内、外部工作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和工作条例,深入研究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监督重点,同时还可以到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市参观,通过各种途径向身边法律知识精通的人请教,提高自己的监督水平,履行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作为人民检-察-院,应该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关于检察业务方面的沟通。不少人民监督员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但对检察业务颇为陌生。因此,检察机关应定期组织召开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对检察业务进行深入的总结和研讨,广泛征求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案件侦查、办案纪律、队伍建设、人权保护等内外部管理机制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每个月向人民监督员定期寄送检-察-院机关刊物、检-察-院办案流程等材料,让人民监督员逐步了解检察工作,熟悉办案流程,使他们在动态中提升自身检察业务素质。 最后,通过实际参与案件监督,履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使这一制度不流于形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寻求一种外部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三类案件”、“五种情况”的监督机制,拓展了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更好地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人民监督员应积极的参与到实际案件监督中,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拟作不诉、拟作撤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三类案件”,在办案的检-察-院对前两类案件未作出决定前,或者后一类案件作出决定后进行监督评议,提出监督评议意见,以帮助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以确保检察机关执法不枉不纵,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和贯彻群众路线的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切实有效地对案件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有效途径,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的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督(如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 众。

人民监督员一般是什么人

人民监督员由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的人员。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8月至2021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人民监督员18万余人次,监督检察办案活动10万余件次。2021年,人民监督员在参与办案等司法活动中提出意见建议6.9万余条,检察机关采纳率99.3%。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举办第二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仪式暨初任培训班。宣誓仪式上宣读了《贵州省司法厅关于选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决定的公告》,选任马子伟等100名同志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22年5月,在山东省检察院远程视频工作室,由该院提出抗诉的林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3名人民监督员受邀通过视频系统对检察官出庭活动进行监督。

县网络信息监督员是干嘛的

1、网络信息监管:县网络信息监督员负责监管和管理本地区的网络信息,确保网络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健康性。对网络平台、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监督,防止传播违法、有害、虚假等信息。2、网络安全管理:县网络信息监督员负责维护网络安全,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和其他网络安全风险,制定和执行网络安全策略,监测网络安全事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基层风气监督员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参与监督

1、担好咨询责任,积极建言献策。要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紧紧围绕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当前全州反腐倡廉中的热难点问题等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服务。2、担好宣传责任,营造良好氛围。特邀监察员来自不同岗位,不同职业,不同层面,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同基层群众联系紧密,接地气。要充分发挥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及取得的成效,宣讲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氛围。3、担好联系责任,转达社情民意。发挥信息来源广、渠道畅通的有利条件和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听取、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检举、控告、申诉等社情民意及时转达给纪检监察机关。对了解撑握的情况,收集到的反映社会风气和干部作风等方面的舆情问题,及时传递给纪检监察机关。4、担好监督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发挥好双重监督作用,一方面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要立足本行业、本系统,对行业领域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什么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基层风气监督员

军人委员会。因为军人委员会常驻兵中,基层风气监督员来自一线、常驻兵中,是基层风气监督的“前哨站”“探照灯”,在落实党内监督、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实行基层事务公开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其作用发挥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风气的整体建设。

如何树立好风气监督员形象

专业够精,及时消除隐患苗头,营造和谐氛围。1、本领够强、专业够精、指出的问题够准,官兵就会信服,这样就会树立起基层风气监督员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开展监督。2、监督员要重点关注战友们反映强烈、特别关注和较为普遍的问题,反映强烈说明对风气建设影响很大,特别关注说明涉及官兵切身利益,较为普遍说明容易形成不良倾向,其中都暗含着隐患苗头。3、要善于营造和谐氛围,良好的内部氛围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一名合格的监督员要懂得妥善协调内部关系,消减化解各类矛盾。

如何在正风肃纪、纯正生态中发挥基层风气监督员作用

在正风肃纪、纯正生态中发挥基层风气监督员作用是“建强用好基层风气监督员队伍,有利于打通正风肃纪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风气监督员来自一线,常驻队中,是基层风气监督的“观察哨”“照明灯”“方向盘”在正风肃纪的道路上,他们是打通基层风气建设“最后一公里”。

群众监督员履职情况报告表自选内容怎么写

我始终做到兢兢业业、深耕本职,能够以强烈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对待这份殊荣,坚决担起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和使命,切实履行好这一光荣的职责。一年来,我体会了一名人民监督员的庄严感和神圣感,我感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的重要举措,是预防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更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社会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工作,我也见证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过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我能够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案件评议,主动参与各项活动,带头遵纪守法,对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

群众监督员可以是党员吗

群众监督员可以是党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党务工作,从工作身份来是党务工作者,应要求具有党员身份。原则上必须是党员。党员,即政党的成员,是赞同某党的纲领和政策、遵守党章、自愿加入该党的成员。党员是构成政党的基石和细胞。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决定政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党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党的水平。

群众监督员检查原则

合法合规的原则、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掩盖的原则。1、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依据国金矿业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2、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协作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3、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把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准时补设。4、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掩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殊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掩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行风监督员职责

我原做好工作,但是,为县人大对象这个工资怎么做?我说的是工作不是说工资?

行风监督员与行风评议员有什么区别?

监督员重点在过程中,比如施工中,可即时监督,全程跟踪;评议员主要是开展集中评议或进行测评时打总体分。

行风评议监督员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监督员的监督评议作用,进一步推动民主评议部风工作的扎实开展,经我单位民主评议部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县委组织部部风评议监督员工作职责: 1、部风评议监督员可对财务室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部风方面的问题进行问询和跟踪调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可对财政系统有关案卷进行调档查阅,参评行业部门不得拒绝;须对涉及密级较高的案卷查阅,可向我单位党组或行评办反映,由单位行评办查阅后反馈给监督员。 2、部风评议监督员有权对财政系统部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本系统参评单位的干部职工实施质询;对参评单位部风问题实施个案监督;对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如工作态度、精神状态、办事效率等方面的不良现象进行重点监督。 3、部风评议监督员有权将本单位的部风问题向我单位行评办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存在的"部风问题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4、在我单位行评办统一组织下,部风评议监督员有权对本部门的部风问题进行评议,并公正客观地做出评价。 5、帮助本系统如实反映部风状况,认真总结部风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6、协助找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企盼解决的问题,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本单位行评办反馈。 7、督导本单位社会服务承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8、部风评议监督员要深入一线,用听、看、问、访、议等方法开展广泛的有组织的查访活动,写出专题报告。在集中进行明查暗访时,客观公正地反映本单位践诺和整改情况。 行风评议监督员工作职责 [篇2] 第一条我院行风监督员聘请对象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有关人员。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关心和熟悉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能力。 第三 条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⒈熟悉我院干部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部署、工作方案,对我院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⒉深入了解、医院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经营)、廉政勤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⒊对医院的行风状况进行明察暗访,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保证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活动质量; ⒋督促对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帮助他们抓好行风建设工作; ⒌对单位的行风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议,参与行风状况满意度自查测评和组织工作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具备以下权利: ⒈调查权:行风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到被监督单位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单位行风建设工作进行质询或考察。 ⒉监督权:监督单位行风建设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直接向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反映情况。 ⒊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有关单位汇总反馈,参与被监督单位行风建设情况的评价、民主测评工作。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应遵守的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的基本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超越监督权限。不准有下列行为:编造或提供虚假资料;擅自修改、篡改评议资料;泄露行风评议中需要保守的工作秘密;不正确履行职责,编造虚假事例作为行风评议的依据,不负责任地进行评议;与被评单位拉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被评单位的宴请、礼品馈赠和安排的娱乐活动及各种好处等。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监督内容为: 1医疗和行政收费方面:着重监督各有关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是否执行收费公示制,有无滥检查、乱用药现象。 2医疗服务方面:着重监督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问题,接待患者是否热情、问诊是否耐心细致、就诊高峰时间有无排长队和围诊现象。 3政(院)务公开方面:着重监督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特别是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要求、收费标准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是否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公示。 第七条 监督员的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和回复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员的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市级)

  一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市委政法委按照省、市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以推进“和谐  ”建设为主题,以实施“社会安全工程”为载体,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全市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为确保全市社会稳定,我们狠抓对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指导政法各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了专项斗争,各类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了全市社会稳定。公安机关1-10月底共立刑事案件210件,与去年同比发案下降18.3%本文来源于 文秘范文 ;破获刑事案件273起(包括87起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1名。共受理治安案件416起,与去年同比下降34.2%,查处各类违法人员621人。检察机关1-10月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95件11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91件112人;追捕漏犯1人;立案监督案件13件13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26件15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8件149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6件7人,积存2件2人,追诉漏犯3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98件,审执结2054件,审执结率达85.7%,判决292件,当庭宣判270件,当庭宣判率达92.5%。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32件,审结117件;受理民事案件2072件,审结1440件;调解结案1245件,调解率86.5%,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件,审结18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15件,裁定准予执行103件;受理执行案件648件,执结475件,执行总标的额达2054万元;受理审判监督案件6件,审结4件,结案率66.7%,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8件,结案16件。  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现场会为契机,全力推进综治工作上台阶  (一)创新综治工作机制。为推进全市综治的基层基础工作,市综治委下发了《社会治安基层基础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委先后多次召开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专题讨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培树了韩麻营、中关等镇综治办、司法所,韩麻营法庭、派出所等一批工作典型,积极探索了一些新方法、新途径,构建了“三个”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综治办牵头的协调联动机制。市综治办组织协调公、检、法、司,市直有关部门;乡镇综治办组织协调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村、组等综治成员单位。市、乡镇、村、组四级都设置综治信息联络员,负责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反馈、汇总分析、分类排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别情况,归口办理,督查落实。建立派出所牵头的治安防控机制。在派出所设立治安防控指挥中心,由乡镇政法书记、派出所所长分任主任、副主任。指挥中心根据案件属性进行分类,治安案件由指挥中心责成派出所出动警力处理;民事纠纷责成司法所进行调处或到法庭解决。各村设立警务室,警务人员定期进村开展工作,并成立治安协会,每月对本村治安状况进行分析,帮教人员、监管人员密切关注重点人员的日常表现,随时做好帮教、监控工作,协助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建立司法所牵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市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适时整合调解资源,解决一些涉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乡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庭,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所牵头,信访、计生、土地等相关部门参与,在人民法庭指导下,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化解不安定因素。并在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司法所派员调解,对法律拾遗补缺。出台《关于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全市362个行政村全部健全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室,调解成员1500人,由司法局统一任命,发放人民调解员任命书。形成了遍布城乡,多层次、宽领域、系统化的人民调解机制。  (二)、强化基层基础软、硬件建设。一是推进综治组织建设网络化。在全市范围内编织从乡镇到村(社区)组纵向到底,从市直部门到企事业单位横向到边的综治工作网络。在单位内部建立以保安、经警为骨干,单位综治办为龙头,公安机关为指导的内部单位自我防控机制。在362个行政村、5个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综治办,集民调、治保、普法、帮教、巡逻“五位一体”。组建了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巡逻队,有条件的村(如牌岔子村、韩麻营村)、社区(药王庙社区老年天宝据社)还组建了综治宣传队。在全市厂矿、企业、学校成立了护厂队、巡矿队、护校队。通过强化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全市现有保安经警141人,专职巡逻队30人,义务巡逻队4700),实现了综治工作进村居、进企业、进学校的目标。二是强力推进“三所一庭”建设规范化。我市共有“三所一庭”57个,200X年底共有14个庭所达标,200X年共有27个庭所达标,尚有16个庭所未实现达标(其中派出所7个,司法所7个,法庭2个),这16个庭所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为此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三所一庭”建设问题,在借鉴以前“三点一省”筹资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国债资金,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全年共投入资金190万元,新建派出所3个,改建派出所4个;新建司法所3个,改建司法所4个;新建法庭2个。彻底完成了“三所一庭”规范化建设三年达标任务。三是创建安全社区制度化。我市共有社区居委会5个,200X年全部达标,200X年复检全部达标。今年社区建设的重点是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防范工作水平,开展面向居民的便民服务,把创建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面扩大,科技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市自去年建立了“138”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后,今年在全市25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农村治安“138”防控体系,即在派出所建立一个治安防控指挥中心,每个村成立三个治安防控组织,即治保会、治安协会、调解委员会,每个村设立八种治安工作人员,即治安员、户籍协管员、信息联络员、十户轮值员、义务巡逻员、执法监督员、调解员和法制宣传员。同时,把安全技术系统作为“骨干工程”、“民心工程”来落实。截止到目前,全市技防累计投资360万元(其中今年投资120万元),累计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先进设备37套,探头232个(其中今年新建4套),整合社会资源33套,在物业小区,单位家属楼重点部位,机关事业单位、重点部位安装技防设施98处(其中今年新建25处),整合社会资源73处,使全市的社会面、重点部位、居民区三级技术防范网络在市城初步形成,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加强市城科技防范的同时,我们还在韩麻营镇开展了农村安全技术防范试点工作,筹资10余万元,建立了两级红外线报警系统,覆盖了全镇13家企业和5个重点部位。  (四)、重点部位整治见实效。今年我们重点开展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交通秩序整治、企业周边秩序整治、公共复杂场所整治、爆炸物品整治、铁路沿线治安秩序整治等专项斗争,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各种手段,及时消除了各种治安隐患。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和200米以外非法经营的网吧2家,清理校园周边小商小贩7户,检查校外文化用品商店8家,没收非法出版物2400册,光盘3000多张,共罚款3万多元。全年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4987人次,查处违法车辆930辆次,处理交通治安案件6起,行政拘留11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659人;查获盗抢机动车2辆。化解企业周边矛盾纠纷39件。抓获小偷17人,收缴赃款赃物3000多元。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政案2起2人,收缴烟花爆竹3.44万头;全年共收缴炸药186公斤、雷管141枚、导火索600米、剧毒物品25公斤、子弹304发。查处赌博案件34起,没收赌资9.14万元,罚款15万元。检查铁路沿线综合性废旧物品收购点27家,发放宣传挂图32张。并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园法制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52人,建立青少年维权岗2家,邀请市劳教所4名劳教人员分别为一中、二中12000余名学生以身说法。  三、坚持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有效控制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我们通过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深摸细排,突出重点等措施,按照“归口调处,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定期分析民情制、首访负责制,零报告、月报告制度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按照“三早四抓”(即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矛盾抓小、情况抓细,工作抓实、提早介入)的思路,开展了矛盾纠纷月排查月调处活动。在排查中坚持四到位:即真心沉下去,身到位;排查不留死角死面,细到位;问题及时调处,解决到位;层层狠抓落实,责任到位。同时充实完善村级调委会建设,将一批有“三心”(即热心、公心、诚心),熟“三情”(即社情、村情、民情)的村民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坚持排查工作制度化,宣传督导经常化。截止10月底,全市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513起,其中信访苗头143件,治安隐患31起,民间纠纷320件,群体性事件19起,调处解决496件,调处率达96.7%。  四、强化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基层基础工作,有效控制涉法上访事件发生。  我们按照“强基础,落实三个机制;重调处,发挥三项职能;重实效,采取三种措施”的总体思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三主动,两落实,一回访”的做法积极开展集中联合接访活动。三主动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接访活动广泛向社会公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将集中联合接访活动的主要内容以及政法各部门的接访时间、接访地点、接访领导名单等情况广泛向社会公布,政法委联合接访时间为每周三,地点设在执法监督科,政法各部门每天由一名领导坐班,在各部门接访室开门接访;主动梳理涉法涉诉访,力争不漏排一人一案。集中接访活动中我们共排查出6起涉法涉诉案件,在10月17日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对各部门进行了交办,其中公安3件,法院2件,检察院1件;主动约访,耐心接待,解决问题示以诚心。目前我们主动约访了中关镇孙秀英重伤害案和原外贸局职工王宏要求返还罚没款案,即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又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博得了当事人的谅解,收到满意效果。两落实即:落实责任,继续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问题不解决不摘牌。落实时限,能及时解决的案件在接访中立即解决,疑难案件限时在12月中旬前解决到位。一回访是指严格执行回访制度。对已办结的案件,全部责成专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程度及当前的思想动态,耐心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力争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息诉罢访。目前全市共接待涉法涉诉案件33起,结案15起,息诉停访11起,其中:公安14起,结案6起,息诉停访4起;检察院4起,结案1起,息诉、停访1起;法院接访15件,结案8件,息诉、停访6起,司法系统未发生涉法涉诉访。查结市政法委交办案件1件,全年未发生进京赴省访。一年来共召开稳定形势分析会8次,调度协调疑难案件会12次,使一些非常棘手的案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  五、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突破口,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按照上级要求,我们政法系统参加了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讨论、自我剖析、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环节,围绕理想信念差、宗旨观念淡、执法理念旧、精神态度懒、组织纪律散、办案能力弱、学习劲头松、廉洁自律软、工作作风浮、工作效率低等十个方面的问题制定和落实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干警们进一步端正了活动态度,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明显加强。二是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认真开展好“公正、效能、为民”活动。按照市委政法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文秘范文 正”专项整改活动方案的要求,我们组织政法各部门利用多种有效的工作方式查找问题。截止到10月底,共发放专项整改宣传资料700余份,电视专题宣传3次,展示活动成效新闻专题节目6次,召开监督员等多种类型的座谈会9次,发放征询意见表和明白纸1100份,设专栏5个。通过从社会各界的反映和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以往办理的好案和差案的经验教训里,从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中,从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涉法上访案件中,认真查摆梳理出了政法系统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五类二十个方面的问题,为专项整改找准了靶心。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问题,政法各部门加强了制度建设,实现了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制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的目的。截止到目前,全市政法部门新建各项规章制度共136项,其中公安从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程序和内部执法监督及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新建4项;法院从司法援助、陪审员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岗位目标奖惩办法、公务员称职评定标准等方面新建11项;检察院从自侦、公诉、侦查监督、民行、控申、监所监察、预防监察、法制大队、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10方面工作新建73项;司法局从机关内部建设、公证、律师及法律服务4各方面新建48项。通过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政法干警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得到提高,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得到了纠正。如郭家屯衣永新被盗案,因证据不充分等因素历时两年都没得到应有的查处,通过这次活动落实了严格的办案责任,查清了案件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六、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采用内、外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好舆论阵地的“参谋助手”作用  按照市委政法委对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的要求,我们将信息的编写报送、对外宣传和调研工作纳入全局性工作范畴。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新闻媒体,以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为宣传重点,热情讴歌了政法战线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和侦破的典型案例。全系统全年共编发信息简报481期(其中政法委编发的政法信息简报46期,综治简报45期,“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刊18期,矛盾纠纷排查简报24期,稳定形势分析4期;法院编发的信息简报127期,检察院信息96条,公安局89期,司法局32期);被省、市、市采用280篇条(其中政法委32篇条,法院85篇条,检察院75篇条,公安局72篇条,司法局16篇条)。共编发调研文章132期(其中政法委12期,法院56期,检察院48期,公安局12期,司法局4期),被省、市、市转发77期(其中政法委4期、法院38期,检察院24期,公安局8期,司法局3期)。在国家、省、市、市各种宣传媒体上发稿630篇(条),其中法院发稿230篇条,检察院发稿65篇条,公安局发稿233篇条,司法局发稿35篇条,森林公安局发稿67篇条。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政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一是虽然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治安案件虽然有所下降,但多发性侵财案件仍时有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仍需加强;三是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仍需不断提高等等,都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里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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