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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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能下载到最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http://www.pkulaw.cn/北大法宝最全了,输入环境就可以查了

能源利用和社会发展 环境保护有什么关系

会挂掉 。。

我们身边的环境如何?去了解了解,做点记录,还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写一篇比较像作文的

是要保护环境的作文?

金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是干嘛的

保护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等。根据查询爱企查官网得知,金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经营范围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综合执法服务,环保相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位于浙江省金华市。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18.12万。

自然风光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一、教育与培训环境保护教育应当列入全民基础教育行列,最好从幼儿教育开始,使下一代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具有环境保护意识.二、景区资源分级保护以保护景区整体生态环境为基础,着重景区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将整个景区划分为若干级保护区,同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三、生态系统保护 (一)人的因素 人是自然界的过客,是风景区的客体,也是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规划区内村民居住点应限制规模扩大及人口增长,尤其应限制人口机械增长.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景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以规划的环境容量为依据,严格控制风景旅游区的建设规模.根据景点容量控制,对人流进行合理疏导和分流,避免客流在某一景点的过多集中.(二)水 域 水是整个风景区的灵魂所在,水量和水质直接影响到风景区的景观质量,系统的保护水域是维持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采取积极保护措施,并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管理,对流域内造成环境污染的村民居住点进行治理、搬迁.景区服务中心和当地居民的生活污水应经污水处理厂处理集中排放,定点、定区、定向排放,不得违反排污规范.同时严格控制产生新的污染点.(三)动植物资源 景区现状植被覆盖较好,规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封山育林工作,丰富植物种类,加强风景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更有效地保存植物物种资源,保证风景区绿化的多样性.建立绿色走廊,搞好防护林带建设,做好防火工作.防治景区内竹木的病虫害,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环境保护规划 (一)环境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规划控制目标:Ⅰ类地区Ⅰ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控制标准:水域功能为Ⅰ类,水质标准为Ⅰ级.3、噪声:分区域、分功能控制噪声.昼间噪声,酒店服务区不大于50db(A),生活服务区和旅游区不大于55db(A).(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1、风景区建立环境监测中心,随时监测风景区的环境质量,以便采取相应对策,同时强化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环保宣传工作,指定风景区的环境治理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执行.2、按照环境保护目标对策一致的原则,划定若干级环境保护区进行管理.3、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1)建设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厕,健全环卫机构,完善环卫设施.(2)因地制宜修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严格控制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应当以人为本还是以自然为本?

环境保护应当以人为本:谢谢主席,大家好!纵观历史,人与自然的关系曾经从一体走向独立,以人为本将人的独立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但同时“一切属于人,一切为了人。”的口号也带来了人类欲望的无节制膨胀。当工业文明的凯歌奏响之时,满目疮痍的大自然就是人类第一牺牲品。如今,我们终于认识到人与自然应当和谐共处。可是在探讨环保之路时,又怎能重蹈覆辙?我方认为环境保护应以自然为本,所谓以自然为本是指尊重自然内在大会,遵循自然规律,兼顾人类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首先,环境保护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承认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决定了环境保护应以自然为本。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人是自然是一部分,人的生存与发展都信赖于自然的平衡。现代生态学研究告诉我们,没有任何一个生命是毫无价值的或仅仅是另一个生命的工具,“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自然万物都有其生存的内在价值并非是人类的附属品,因此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前提也是环境保护得以成功的保障。其次将以自然为本落实到行动中是对以人为本的超越,一方面人类并非是自然的中心,因此仅从人类生存与发展去认识自然无疑是用工具性的眼光看待自然,而只有把整个生存系统的相互联系作为我们认识自然的出发点才能更好地认识我们所处的环境。另一方面环保是人的生存需要与自然环境不能调和的产物,以自然为本所进行的环保追求的是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存系统的平衡而非仅仅满足人的需。再者,以自然为本要求我们自觉遵循自然准则行事,将人的生存控制在自然平衡所能谐调的范围之内,由此避免了以人为本所经常陷入的“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恶性循环”。总之环境保护成功的关键在于人类的价值观念的重塑,“久在凡楼里,复得返自然”以自然为本是对以人为本的反思与超越也是我们环境保护所应该具有的价值取向,谢谢。谢谢主持人、评委、各位辩友、可爱的网友大家早上好!首先我方指出对方观点的错误,对方观点存在明显的狭隘性。“以人为本”,就是把整个自然的利益仅仅看作人这个“类”的利益,而忽视其他种类的利益来谈环境保护,最终只能是有美好的愿望而已。人对自然的疯狂掠夺,造成了环境的严重破坏。人类功利性的态度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实现也不利于人类真正价值的实现。我方的观点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不仅是指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内的一切物质,还包括支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发展的内在规律。环境保护是一门有关防止自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使之适合人类劳动和生活的工作。所谓的本是什么,我方认为所谓本是根本,根源。所谓以自然为本是指人类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其环境保护要取得成效必须首先尊重自然内在价值,遵循自然规律,兼顾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在此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不否认人类的价值,不否认以人为本。但在环境保护这一问题上,以人为本是被包含于自然之下的工具理性,自然为本才是最终的“本”。下面从几方面阐述我方观点:一、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主宰者。一方面,人产生于自然界之中,是自然之子,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自然属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因而人离不开自然,必须依附自然而生存。人类作为生物有机体不得不首先满足诸如生存、安全、繁殖等基本生理需要。另一方面,人类起源于自然界,演化、发展于自然界.其存在发展是自然发展的一部分。一定的自然条件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它为人类提供了各种不可缺的资源,也为人类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特定的自然条件优劣与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推动或延缓作用,因此人的发展必须要遵循自然规律,只有保护了自然,人才能得以发展,社会才能进步。因此,我们不应该局限于以人为本的局部环境保护,应该将其扩展到以自然为本的整体,以文化创造为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必然包含于自然这一范畴中,其一切活动,必须以自然为本。二、自然赋予人以内在德性和神圣使命才是人类环境保护的根本。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 ,他能够改造和利用自然,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但是,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切资源和条件,它赋予了人以内在德性和神圣使命,使整个自然生态平衡、和谐发展。人类要在实践中实现生命的最高价值——“与天地合其德”,就必须按照自然规律与要求来开展环境保护实践,这是根本,根源。而不是所谓的人的需要。三、人的价值是在实现天德后才得到最终体现。也就是说,自然是人生命价值的来源。自然界具有内在的生命力,其在的不断创造生命,因而自然界的万物也是充满生命活力的。就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言,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生命的来源,而且是人生命价值的来源。人本身是有创造能力的,但是,人的创造能力是有前提的,人绝不是自然界的“立法者”,而是自然界“内在价值”的实现者与执行者。“以自然为本”则意味着环保追求的是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存系统的平衡,它不仅要求人类的发展、要求其他物种的发展的同时还要求其他物种一方面与人类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推动人类的进一步发展。以“自然为本”将人类对待自然界的态度上升为一种道德义务,有利于人类走出自我中心,从而有利于人们自觉爱护环境,从全局上谋求人类的发展,展现人类真正价值所在。“环境保护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承认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决定了环境保护应以自然为本。”四,自然是有价值的,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它对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其外在价值是它的存在,保持地球基本过程的健全发展。环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达到可持续发展,从而满足人类长远的生存发展需求。对方辩友的以人为本即只看到了自然的外在价值(即自然的工具性), “以人为本”的“人类中心论”致使人向自然无度索取,对自然价值造成根本性损害。随着自然环境的破坏,人类必将走向衰落,曾经繁荣一时的文明古国楼兰的消失,就是血的教训。“环境保护”口号的提出是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它承认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决定了环境保护应以自然为本。历史和国情告诉我们,人类在追求经济增长,生活富裕,社会进步的同时,必须遵守自然法规,以其为本,才不会肆意扩大自我需求、只看当前利益、才会顾及到我们子孙后代发展的需求。让后人在感受先人丰富文化遗产的同时,也能享受到先人留下的优美自然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现今提倡的环境保护方针,它真正认识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与作用。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以自然为本.1 问题: 1、自然、自然,是自然形成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没有了自然,那生于自然,回归自然的人类不也就不复存在了吗? “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2、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对方辩友作何理解呢? 3、各国都讲以人为本,但行为却大相径庭,连每个国家都不一样,何况每个人呢?对方辩友要按那个类型人为本呢? 4、 生态平衡是人类的主观判定还是自然生态平衡呢? 5、 现在因环保需要,我们应关闭大批工厂,那对这些厂主而言是体现是以人为本还是以为本呢? 6、 对方辩友强调一再强调以人为本可以使人与自然合谐。可是人的欲望如何有限? 7、 请问人的欲望的界限何在? 8、 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确定一块土地它应该退耕还林? 答:还林的前提是此处适合种树。如果它只适合养鱼,则无法还林。因而以自然为本才是原则。 9、请问对方辩友,以人为本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答人与自然)就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顺应自然的规律,而不是自然适应人的规律。 10、以人为本,到底是以什么人为本? 11、人的观念具有分散性,到底什么人的观念才具有普适价值? 12、是人都有欲望,满足欲望就不可能有效地保护环境。 13、请问对方辩友,人类的趋利性你如何克服? 12、各国国情不同,发达国家需要发展,发展中国家需要生存,在保护环境这个问题上,如何达成共同的利益呢? 自然为本 1、保护环境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个价值理念,即尊重自然规律,就是以自然为本 2、在保护环境这一具体的行为中,自然是我们服务的对象,我们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自然的。例如我们今天的辩论赛,是我们都是人,但今天所进行的比赛是围绕这个辩题展开的,也就是说辩题才是今天的根本。 3、以自然为本是将自然主体化,人与自然平等对话,体环境之需,急环境之所急,因而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4、以自然为本,并不是说人类就是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顺应自然规律(也就是客观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而有所作为。因为客观规律是改变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 5、大自然也正主动作用于人。 6、自然的基础性、不可逆性 6、实践操作:(1)任其所以然而然。(2)在已经确定的自然规律范围内依其本然之理而为之。 将环境扩大化。 1、 对方辩友将环境扩大化,使今天的辩题失去比较的意义,最终导致辩题不成立。 2、 那是不是,自然也可以理解为自然而然的一种态度呢? 3、 老子说,存在即自然。那是不是存在的都是自然的呢? 以什么自然为本 1、以此时此地此刻既是自然 2、人与动物具有同一自然。 3、人造物品利用资源来源于自然。 自然规律并非自然。 1、对方说自然规律是凌驾于人和自然之上的只能更加坚固我方观点,说明自然规律无可违背,必须遵循。而对方说自然规律单独存在我方不能认同,因为如果自然规律可以脱离自然存在,那自然是什么?仅仅是存在物物质么?(自然是自然界的物质+自然规律与法则,虽然在哲学上讲规律确实可以单独存在,不过如果说好了这点上起码可以补处在劣势上) 在真正的大自然中,所崇尚的法则是优胜劣汰、是适者生存 1、“天行有道,顺之者兴,逆之者亡” 2、自然法则是自然的子集,并不是唯一。 自然是被动的、无意识的。 1、大自然也可以主动作用于人 保护环境的出发点只能是为了保护人。不利于人的环境还是要破坏,要征服的。 1、它存在,就有他的合理性。沙漠也有它存在的意义。 当人类的利益跟自然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 1、今天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是我们对自然索取的太少了,今天事实到底是不是这样呢,我们是对自然索取的太少还是索取的太多了呢,美国人有多少的大米跟玉米吃不完,为什么不分一点给非洲人民呢? 人与自然全面和谐共处和协调发展 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适应自然,不是自然适应人。 科学证明人类不过是众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不是万物的尺度,同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类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况且人类的认识正确与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一点也不能离开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即实践),尤其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更是离不开人与自然的联系,在当今世界变革的大潮中,新出现的诸如“大科技观”、“持续发展观”、“生态价值观”等等,就是对“人类中心论”的否定。 对方强调胡总书记说 1、“以人为本”指政治经济领域,保护环境属于自然领域,因而理论无效。 2、在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坚持以人为本,就能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但历史告诉我们,现实与我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因为坚持以人为本的一元论是人类以主人自居的主人论,其结果就是把自然当作奴役的对象,把自然看作无生命状态的客观实体。 举经济学的权威 经济学理论在保护环境的领域属于理论越界。 强调经济学的是方法,具有普适性 经济领域的情况并不乐观,一个连自己家都料理不好的管家,谁敢请呢?谁能信呢? 3 万能回答 1、其实说得再多的以人为本 都是说明以自然为本只是没有认识到本质的问题 所以 反方说的再多的以人为本 只能更加坚定我方立场 所以反方同学无须做再多辩论的挣扎 因为你说得再多只能是将自己的立场拌倒! 2、我们谈的以自然为本的观念,强调的是尊重自然万物,遵循自然规律,而不是仅仅拿一物比一物。 例子: 1、珠三角人为地去保护自然,结果反而造成了“绿色污染”。为什么有人去保护反而达到了相反的效果呢? 2、朝鲜半岛三八线附近自战后就是无人区,由于几十年无人干预,反而成为了目前整个朝鲜半岛环境生态最好的地区,连被认为已经在朝鲜半岛灭绝的东北虎、大棕熊也都在这里发现了活动的痕迹。如何做才能更好地满足人的利益需要的问题,“以自然为本,无为而治”是不是效果会更好呢? 3、我们都知道吃鲸鱼是一种不科学的行为,也是一种不环保的行为,但是日本人却认为吃鲸鱼肉是他们文化的一部分,请问对方辩友如何实现你们的利益和日本人吃鲸鱼的利益的统一呢? 4、看看我们现在的环保行动:都知道要保护雨林,可是亚马逊流域烧放牧的行为在继续;都知道要减少大气污染,但美国却迟迟不肯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如今当我们面对环境问题之时,又怎么能继续以人为本,继续为了满足人的利益而无视自然的要求呢? 5、黑龙江省某些县市把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草原改造成了养鱼池或耕地,出租或卖给农民,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水土的流失。从利益的角度分析,这样做政府和农民都增加了收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可以说不算什么坏事,但从长远利益和综合利益分析,就是得不偿失的 以自然为本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因为自然利益是统一的,而人的利益是不统一的。 1、对方说以人为本的阻力相对较小,我实在纳闷了,对方把口号喊的这么响亮,可是就现在世界的现况来看,以人为本是根本达不到的,因为由于种族文化和地域的不同,人们的利益观和目的性都不能达成同意和和谐。俗话说攘外必先安内,再环保方面,我们人类都不能达成内部的统一和谐,又何谈与自然和谐相处,去科学有序的保护自然呢?所以以自然为本还是最好的选择,而以人为本是根本不能实现的。 2、各国都讲以人为本,但行为却大相径庭, 我能能分为“美国版”“法国版”“索马里版” “自主创新版”,各国以人为本无法统一这个现实。更进一步地又用不同人理解以人为本是“个人”、“集体”、“中国”来说明对于比国家更小的社会单位来说更难以统一。 3、对方辩说来说还是说一个长期价值,可是古人就告诉我们“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面对着熙熙攘攘,又有着千千万万不同利益的人,对方辩友又如果用一个长期利益就教导他们继续以人为本,继续去搞环保呀?这是不可能实现。 冲突时 1、今天有一个小姑娘为了自然的利益,或者说出于对生命的一种敬重去救了一只单顶鹤,而舍弃了自己的生命,她绝不是想流芳百世而是想尊重单顶鹤这个生命的存在。 2、治标治本:比如说氟利昂导致的极地臭氧空洞,以人为本是不是将氟利昂安放在极地上空就可以了,因为暂时还危害不到人类的生存?不难看出以人为本是治标的,唯有以自然为本才是真正治本的,在以自然为本的环保理念下,就应该是彻底的将问题解决清楚的。、 4 升华 湖沼富营养化的形成;日本汞中毒事件;阿斯旺水坝生态环境恶化;“六六六”、“DDT”施用后的恶果;地球的“温室效应”等无不都是因为以人为本的思想引导下造成的,今天我们还要把环保也放在以人为本的思想上去进行,未来的样子确实令人堪忧。如果我们还不客观的认清问题,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上最后一滴水恐怕也只能是我们悔恨不及的眼泪了。 我们都知道看不见不等于没污染,听不到不等于没发生,但是以人为本会蒙蔽我们的身心看不到自然破坏的事实,听不到万物在死前发出的哀鸣与警告!自然的警钟已不止一次地向我们敲响,当工业文明的凯歌奏响之时,满目疮痍的大自然就是人类的第一牺牲品!因此,在这里我方要大声呼吁:环境保护应以自然为本! 自由飞翔的鸟儿是最愉快的,自由奔跑的运动是最幸福的,自由奔腾的河流是最畅快的,而一切是最自然的。 人是前提 1、对方辩友,人还是来源于自然,自然还是人的前提呀,这与以什么为本有关吗? 2、对方辩友偏离辩题,没有人我们何谈保护环境。今天的辩题即已确定人这个前提,但以谁为本才是关键,保护环境,必须以自然这个理念为本。 人是基础 1、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基础就是为本吗?人做的任何东西都要遵循规律,那就是以规律为本吗?诺基亚提出以人为本,怎么不说以经济规律为本呢? 2、我方从未反对人是保护环境的行为者是基础,但行为者的理念才是根本,这个理念必须以自然为本。 人是目的,人是环保的受益者:保护环境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保护,从根本上是为了人更好的生活下去。 1、对方辩友的逻辑,跳过了一层,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拥有更好的环境,有个更好的环境我们人来才会更好的发展。 2、我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更好的生存,但以什么为本是以什么样的准则什么样的心态来保护环境。以自然为准则才能对保护环境更有利。 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但是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就保护环境这一具体行为,本即指行为原则问题。那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今天的辩题应该是人类保护以人为本。 4、对方辩友的意思就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那我的目的是统治世界,那么我就要做第二个希特勒吗? 5、我们承认都是环保的目的是为了人,但在环保中我们要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这才是本,在环保中我们当然要以自然为本。 6、如果环保是为了人类的利益,那原始森林留着干什么?我们大片片在砍伐,再种上去,就是环保了吗?就是原始森林和人工林,有不可逾越的沟壑呀。 7、人不管做什么,最终目的是为了自身我方不否认,但是这个目的是否可以作为本来说就值的商榷。比如说商人行商,盈利赚钱是其根本目的,但商界从来没有提倡过要以利益为本,而是以诚信为本。诚信是什么?是在商业过程中人们要遵循的规律和法则。 8、人类的全面发展是悬设于人类思想史彼岸的终极目标。距离我们所说的保护环境太过遥远。 以人为本也存在在过程 以人为本怎么就体现再过程上了?过程是在保护环境时所使用的方法,所实施的措施啊,而这些措施又无一不能离开自然法则的牵制,否则人类只能自食其果,遭到大自然的报复。 5 人的生存问题。“环境保护必须要以人的生存为核心,至少要让人能活,所以环境保护应该以人为本 1、今天对环境的破坏不是为了生存的温饱,而是欲望扩张的结果。对方辩友只看到生态因世态而恶化,却没有看到世态是因心态而恶化”。 2、生存是前提,不能说这就是以人为本 3、我想再次问问对方辩友,成千上万的人饥饿、贫困,食物等问题,仅仅靠环保能解决吗?正所谓:“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是我们人的问题,不是环保的问题。 自然的问题如果不去解决的话,粮食问题从何而谈?我们今天吃了一颗粮食,明天又吃一颗粮食,不断向自然索取,索取到最后我们还是没得吃,难道要靠“画饼充饥”么? 4、冲突矛盾的根源在于20%的人占有80%的资源,而且还在继续填补自己无休止的欲望 人在改造环境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必须渗透自身的意识。 1、 我们不否认人的作用,但是今天的辩题是讨论谁为本。 过去我们是在不太恰当的方法的操作下造成了环境问题,但那只是方法的问题,其根本思想是没有问题的。 1、 是由思想指导的,对方辩友,您是认为正确的思想知道正确的方法呢,还是错误的思想能产生正确的思想呢? 什么都强调人 对方辩友犯了“人类中心主义”错误,忽视客观规律,后果不堪设想。 以什么为本就是以什么准则、什么心态来保护环境。 比较性辩题,权衡利弊,以自然为本,更能让人更好的发展。 以人为本 我方立足点: 1、人要生存发展,必须具有三个特点: 1)消耗资源——人有趋利避害的特性,自然为本更具高效性, 2)适应环境——自然为本适存性,人有盲目性 3)长期稳定——自然为本预见性,以人为本阈限性。以自然为本更能认识到人类理性低于自然理性,可以更谨慎地探索求是,以实现更好地发展。 2、人具有趋利性,以自然为本更能克服趋利性。 3、“以人为本”是将自然客体化,被动化,以人为设定的标准衡量自然,导致自然异化。 4、以人为本是做不到的,并且一旦我们摒弃了以自然为本,那么以人为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只会成为一些人靠破坏环境来获取暴力所打的高级幌子 对方观点: 人是主体,是环境保护的实施者 1、保护环境的行为是人发出的,但此行为是以“以自然为本”为指导思想的。 2、环境是被保护者,环境自身的规律是行为准则。 3、对方辩友今天告诉我们人去做就是以人为本,我就不知道对方辩友的本:人去做的定义从何而来。我们说发展经济以教育为本,难道不要人去做了要“教育”这个东西去做?要教育去发展经济?

新能源行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是以安全、环保和经济的方式提供产 品, 避免超过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临界负荷和水准,在时间上保持连续性, 在空间上保持协调性, 使人口、资源 、环境和产业协调发展 ,在产业内部保持系统性, 建立起高效 、 合理的产业发展体系 。

生态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

生态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掀开历史篇章的。这40年,有太多大事件值得铭记1978年,“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写入宪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标志着环保工作开始迈上法治轨道;1983年,环境保护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8年、1998年、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监管机构经历国家环保局到国家环保总局再到环境保护部的变迁;“八五”期间,国家提出了《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指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代我国以及未来的必然选择;“十一五”“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节能减排指标全面完成,环境质量改善迈出坚实步伐;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作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者来说,这些大事背后,是几十年如一日的艰苦努力。从被认为“阻碍经济发展”到护佑环保经济双赢;从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到中央与地方、各级领导与基层环保工作者的密切协作,对生态环保工作态度的变化,反映的是对环境保护不断深入的认知与行动。对公众来说,这些大事背后,是目睹40年环境变迁的五味杂陈。这其中,有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生活改善的喜悦,有烟尘滚滚污水横流影响健康的痛苦,有靠山吃山导致环境破坏的无奈,更有艰苦治理后重见天空湛蓝山河清秀的欣喜。生态环境保护走过40年,我们拥有越来越健全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的监管体系,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越来越先进的技术储备,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国生态环境依然脆弱,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保护与发展矛盾依然突出。单从环境质量来说,虽然长期治理效果初显,但大多数城市空气质量远未达标,饮水安全尚存风险,土壤治理刚刚破题,这与百姓的期待还相距甚远。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覆盖经济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目标,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将提升环境质量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可以说,生态环境保护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机遇期。从人类发展历史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没有理由为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也不能因为骨头难啃而不思进取。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正在关键时期,让我们携起手来,抓住机遇,砥砺前行,不断开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局面,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列举4-5个案例说明环境保护、低碳发展和循环经济可以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不只是烧钱的环保经济。

这世界要你何用

环境法学是不是环境保护法

不是,环境法学涉及的范围广于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规定和规划

不知道

环境保护法律论文

你去“论文吧”!!!!想找什么就找什么!!!并且不存在 抄袭现象!

环境法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个属于环境保护法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做题时发现给的答案和书上的好像不太一样 还有关于继承的:甲死亡甲妻改嫁那么甲的父亲死后的遗产(没有遗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不是还包括甲的儿子,甲的母亲,甲的兄弟姐妹? 解析: 其实上面那些法律都有涉及到环保法的范畴,所以你可以说他们都属于这个范围,但是同时他们有些又可以划分到别的部门法当中,所以严格的区分很难得,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把它划分到经济法当中。 继承的是这样,甲的儿子是代位继承,其他的都是应当继承的,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便民服务

1、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缩短审批时间。由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和登记表15天的审批时限,分别缩短为10天、5天和2天办结。3、下放审批权限。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不再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取消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填报“三同时”预审单环节。4、搞好全程服务。按审批权限凡需国家、省审批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对建设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与服务。5、落实责任审批。坚持环保项目审批“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不吃拿卡要”的“五不纪律”,建立和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6、严格依法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地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程序。7、快速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污染事故,接到报案后,市区20分钟内到达现场,郊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处置情况,正确履行职责。8、实行科室办事ABC互补制度。保证办事人员一次办成,即主管办事人员不在的情况下,科室其他人员可代为办理。9、及时查处环境污染敏感问题。充分发挥环境污染信访举报中心的作用,“12369”环境污染信访举报专线电话全天值守。

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缴纳

一、 正面回答环境保护税不需要进行税种认定,通过采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应的附表,即可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主要针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征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二、分析详情环境保护税是我国强制征收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流程是先登录互联网地税局,纳税人点击税费申报,再点击环保税申报,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必须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三、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主要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大气污染物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

环境保护税每个企业都要申报吗

这一部分的税款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来缴纳的,一部分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或者说是没有造成环境负担的企业是不需要缴纳这一部分税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环境保护税申报流程包括:纳税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后,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环境保护税申报。一、登录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纳税人端)点击“税费申报(原纳税申报)。二、纳税人点击“环保税申报”。三、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采集的,必须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直接进行纳税申报。1.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首先填写信息采集表的主表,点击“增行”按钮,双击“排污许可证编号”处,以排放口为单位逐个排放口登记。特别强调:一是根据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类型一次、完整勾选“主要污染物类别”项;二是既有抽样测算,也有非抽样测算的,“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栏选择“是”。2.据实逐项填写排放口详细信息,点击“确定”按钮。3.所有排放口信息登记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出现提示信息“保存成功u2026u2026”主表保存完成。4.主表保存后,采集附表信息。选择“主附表树”对应的附表,点击“增行”按钮。5.选择排放口,点击“确定”按钮。6.据实逐项填写排放口信息,每个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均应进行采集,点击“保存”按钮。四、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中“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申报不同样表。(A表适用于非抽样测算方法纳税人申报)1.申报表主表信息根据附表填报数据自动生成,首先选择“主附表树”的附表填报。特别强调:每张申报表下方均有“填报说明”按钮,点击即可查看该表的填报要求。减免税明细表的“自动监测”的系统自动带出“月均浓度值”等,需要手工录入“最高浓度值”;“监测机构监测”的系统自动带出“最高浓度值”等,需要手工录入“月均浓度值”。2.点击“增行”按钮,选择“月份”,鼠标点击“税源编号”栏。3.选择本期应税的污染物,点击“确定”按钮。4.附表填写完成后,返回主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出现提示信息“保存成功u2026u2026”。五、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中“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申报不同样表。(B表适用于抽样测算方法纳税人申报)。1.点击“增行”按钮,选择“月份”,抽样测算法仅需手工录入“特征指标数量”一栏,其他均为选择或系统自行计算带出。2.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出现提示信息“保存成功”。六、税款缴纳1.在“税费申报”界面找到点击“税款缴纳”。2.“u221a”勾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点击“生成并打印缴款书”按钮。3.点击“打印”按钮,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已于1992年8月14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二)规划财务司。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三)政策法规司。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五)科技标准司。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国家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七)环境影响评价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八)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九)污染防治司。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十)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十二)环境监察局。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十三)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外事工作。(十四)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992年,中国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国合会是一个高级国际咨询机构,国合会的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领导同志担任(现任主席为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国合会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中国环发领域重大而紧迫的关键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进行政策示范和项目示范。国合会委员包括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部长或副部长、国内外环发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的部长和国际组织的领导。国合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年会),会议由国合会主席团主持。国合会中外委员、核心专家以及课题组组长届时参会。每次国合会年会都设立一个主题。根据会议主题邀请2-3名国内外著名人士作主旨发言,并进行一般性辩论。邀请中国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作特邀发言,介绍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邀请国合会各捐款国的代表和对国合会感兴趣的使馆、国际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年会。 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保护部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环境保护部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派出机构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社会团体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华环保联合会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二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7.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8.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生态功能保护区可由省级政府委派的机构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国家统一规划批建后,分省按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二)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10.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区,应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设施,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继续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大气水资源;对于擅自围垦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价和功能区划,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进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别是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励畜禽粪便资源化,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关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加强对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复耕。   13.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牲畜头数。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对牧区的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14.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切实搞好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15.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其他渔业水域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17.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18.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要把横断山区、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为各级自然保护区。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1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20.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良好地区,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快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研究?

旅游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旅游界的重视,人们开始研究如何将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环境保护措施。本文就国内外开展生态旅游比较成功的几个地区进行研究,探讨它们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为我们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提供一些借鉴。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各种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生态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旅游因其倡导人们认识自然、保护自然,强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以及其与社区的共同发展,被认为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之一。但是在生态旅游的开发中或多或少地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一、生态旅游以及生态旅游环境早在1965年,美国学者贺兹特便倡导所谓的“生态旅游”,而后被加拿大学者克劳德u2022莫林在《有当地 居民和社团参与的生态和文化旅游规划》一文中使用。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使得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得到世界范围内推广。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的定义是:生态旅游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民众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国际资源组织认为生态旅游是“以欣赏自然美学为初衷,同时表现出对环境的关注”。我国学者卢云亭的定义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标,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所开展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在生态旅游的定义之下,可以这样来定义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环境是以生态旅游为中心的环境,是指生态旅游活动得以生存、进行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着眼于保护资源与环境,是旅游环境的一部分,又与旅游环境有所区别。它符合生态学和环境学的基本原理,以系统的良性运行为目的,是以某一旅游地的旅游容量为限度而建立的满足旅游者心理感知的一种旅游环境。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近几十年,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自“生态旅游”提出之后,学界人士纷纷对其进行研究,旅游业界也纷纷进行实践。有开展比较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下面我们就几个成功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案例进行一下探讨,总结一下他们的环保经验。分别从工程规划和政府支持两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一)从工程规划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以青岛市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为例喜鹊山森林生态休闲公园位于青岛市西海岸,坐落于胶南市黄山经济区,位于沙沟水库以北,韩家寨和岳家村以南,小珠山水库以西,薛家庄以东。喜鹊山森林休闲公园为了防止开展生态旅游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开展之初就制定了详细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制定了相关细则,严格按照生态旅游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做好了前馈控制。它的设计方案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紧紧围绕生态保护的原则来设计。保护工程设计原则:(1)园区内工程建设,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2)园区的保护工程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保护工程的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二是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三是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3)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4)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提出积极的防治措施。之后的四个部分分别就生物资源保护、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工程设计几个方面一一做了详细的设计规定。其中生物资源的保护又细分为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植物资源保护中对珍稀植物制定了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动物资源尤其要注重禁止猎捕活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防止废气、废水和放射性物质,以及工程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安全卫生工程主要是针对游客需要所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做的一些必要的设计和规划,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这主要是从环境保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方面谈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措施的经验。(二)从政府方面进行生态旅游环保——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为例武夷山遗产地处中国福建省西北部,总面积999.75平方公里 ,全区划分为西部生物多样性、中部九曲溪生态、东部自然与文化景观以及城村闽越王城遗址等4个保护区。武夷山生态旅游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依据政府的支持,其环保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1.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前提武夷山在生态旅游的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认真贯彻了“开发与保护并重、开发服从保护”的方针。政府从旅游收入中拿出大量资金用于资源的保护,二期的保护建设就投人了3.4个亿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旅游环境的监控。这从经济上给了武夷山环保工作强大的资金支持。2、通过制度、法规建设保护武夷山生态环境武夷山的保护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唐朝,在九曲溪四曲的金谷岩上镌刻着一幅崇安县府禁渔令的岩刻:“……凡三十里内不许放药毒鱼及鹧鹚、网罟入境……”这方勒石法令被国内外专家们视之为经典的古代环保法令。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省、市各级管理者一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出台有关保护法规执行,另一方面,也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订有效得保护了武夷山生态资源。3、培养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环保意识武夷山近年一直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在导游人员年审培训中增加生态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环保意识,通过导游词以及自身的行动,让游客积极响应和投身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对游客环保意识培养方面,一是在旅游景点的明显位置,设立生态保护的宣传提示牌,例如在许多景区入口处可以看到“除了摄影什么都不带走,除了足迹什么都不留下”、“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禁止吸烟”等。另一方面以强制性条约和法规规范游客的行为,引起游客的高度重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严格处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三、结语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有利的影响主要在于生态旅游本身对环境质量要求很高,从客观上就要求提升当地的环境质量;不利的影响在于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生态旅游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在生态旅游开发之前和发展中都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把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基于以上几个案例,从工程规划方面要在开发之前设计好合理的工程计划;政府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本地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1、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荒漠化:实施绿色工程,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荒漠化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2、建立适合现阶段生态环境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是近代人类为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自然遗迹的一大创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自然保护区制度尽可能地保护了典型的生态,保护了动植物种质遗传资源。3、正确对待自然生态资源,实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人类追求超额回报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付出的惨重代价。4、提倡绿色消费,节约物质资源。绿色消费是人类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方式。绿色消费应尽快取代一味追求享乐的高消费而毫无节约的消耗自然资源的消费观。当前,应提倡适度消费,要减少一次性消费,要加强资源的重复利用,要把地球上的其他生命物种看作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伙伴。绿色消费就是不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为他们留下青山绿水,留下丰富的可供永续利用的生态环境资源。

生态园林与城市建筑环境保护?

摘要:本文阐述了生态园林的概念、科学内涵、生态园林主要功能及生态学原理在生态园林中的应用。关键词:生态园林 环境保护 生态平衡 物种多样性城市是一个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动态生态系统,由社会、经济,自然子系统复合而成,具有开放性、依赖性、脆弱性等特点,极易受到环境条件变动的干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既有自然的组成要素,又有高度人工化的组成要素,而园林绿地系统则是其中唯一具有自净功能的组成成分,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美化景观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一、二十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问题的加剧,人们已越来越认识到走生态园林道路、以绿地系统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已将其作为城市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一个衡量标准。一、生态园林的概念与科学内涵生态园林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如互惠共生、生态位、物种多样性、竞争,化学互感作用等)所建设的园林绿地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乔木、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被因地制宜地配置在一个群落中,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具有不同生态特性的植物能各得其所,能够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土地空间、养分、水分等,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群落,它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最高层次的体现,是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工业化的高度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剧,给人类带来了生存环境的危机,这一严峻的现实,迫使人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仿造自然环境,以谋求优良的生存环境,把园林绿化作为主要手段,因势利导地利用对城市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有利因素和改造不利的因素,从整治国土,促进生态平衡的高度全面绿化人类的生存环境,将园林绿化事业推向生态园林的新阶段。〔1〕生态园林的科学内涵在于:①依靠科学的配置,建立具备合理的时间结构、空间结构和营养结构的人工植物群落,为人们提供一个赖以生存的生态良性循环的生活环境;②充分利用绿色植物,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提高太阳能的利用率和生物能的转化率,调节小气候,吸收环境中的有毒有害气体,衰减噪声,调节生态平衡;③美化景观、在绿色环境中提高艺术水平,提高游览观赏价值,提高社会公益效益,提高保健休养功能,为人们提供更高层次的文化、游憩、娱乐需要和人们生存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二、生态园林的主要功能生态园林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主要体现在调节小气候,改善环境质量和美化景观方面。(一)调节小气候L.J.Batten认为:小气候主要是指从地面到10余m至100m高度空间内的气候,这一层正是人类生活和植物生长的区域和空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深刻影响着小气候。植物叶面的蒸腾作用能调节气温、调节湿度、吸收太阳辐射热,对改善城市小气候具有积极的作用。研究资料表明,当夏季城市气温为27.5℃时,草坪表面温度为20℃~24.5℃,比裸露地面低6℃~7℃,比柏油路面低8℃~20.5℃,而在冬季,铺有草坪的足球场表面温度则比裸露的球场表面温度提高4℃左右。由于绿色植物具有强大的蒸腾作用,不断向空气中输送水蒸气,故可提高空气湿度。据观测,绿地的相对湿度比非绿化区高10%~20%,行道树也能提高相对湿度10%~20%.城市的带状绿地,如道路绿化与滨江滨湖绿地是城市的绿色通风走廊,可以将城市郊区的自然气流引入城市内部,为炎夏城市的通风创造良好条件;而在冬季,则可减低风速,发挥防风作用。(二)改善环境质量1 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维持碳氧平衡 有关资料表明,每ha绿地每天能吸收900kgCO2,生产600kgO2,每ha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可吸收1000kgCO2,生产750kgO2,供1000人呼吸所需要;生长良好的草坪,每ha每小时可吸收CO215kg,而每人每小时呼出的CO2约为38g,所以在白天如有25m2的草坪或l0m2的树林就基本可以把一个人呼出的CO2吸收。可见,一般城市中每人至少应有25m2的草坪或10m2的树林,才能调节空气中CO2和O2的比例平衡,使空气保持清新。如考虑到城市中工业生产对CO2和O2比例平衡的影响,则绿地的指标应大于以上要求。2、吸收有毒有害气体 污染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很多,主要有SO2、N0x、Cl2、HF、NH3、Hg、Pb等,在一定浓度下,有许多种类的植物对它们具有吸收和净化能力。有研究表明:当SO2通过树林时,浓度有明显降低,每公顷柳杉林每年吸收720kgSO2.臭椿、夹竹桃、罗汉松、银杏、女贞、广玉兰、龙柏等都有较强的吸收能力。3、吸滞粉尘 植物,特别是树木,对粉尘有明显的阻挡、过滤和吸附作用。由于树木有强大的树冠,叶片被毛和分泌粘性的油脂使得树木具有滞尘作用。4、杀菌作用 由于绿地上空粉尘少,从而减少了粘附其上的细菌;另外,还由于许多植物本身能分泌一种杀菌素,而具有杀菌能力。据法国测定,在百货商店每m3空气中含菌量高达400万个,林荫道为58万个,公园内为1000个,而林区只有55个,林区与百货商店的空气含菌量差7万倍。5、衰减噪声 植物,特别是林带对防治噪声有一定的作用。据测定,40m宽的林带可以减低噪声10~15分贝,30m宽的林带可以减低噪声6~8分贝,4.4m宽的绿篱可减低噪声6分贝。树木能减低噪声,是因为声能投射到枝叶上被反射到各个方向,造成树叶微振而使声能消耗而减弱。(三)美化景观、丰富建筑群体轮廓线生态园林是美化市容,增加城市建筑艺术效果,丰富城市景观的有效猎施,使建筑“锦上添花”,把城市和大自然紧密联系。三、生态学原理在生态园林中的应用(一)坚持以“生态平衡”为主导,合理布局园林绿地系统生态平衡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意是指处于顶极稳定状态的生态系统,此时系统内的结构与功能相互适应与协调,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达到相对平衡,系统的整体效益最佳。在生态园林的建设中,强调绿地系统的结构与布局形式与自然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的协调以及与城市功能分区的关系,着眼于整个城市生态环境,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地不仅围绕在城市四周,而且把自然引入城市之中,以维护城市的生态平衡。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开始了城郊结合、森林园林结合、扩大城市绿地面积、走生态大园林道路的探索,如北京、天津、合肥、南京、深圳等。〔2〕(二)遵从“生态位”原则,搞好植物配置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的选配,实际上取决于生态位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园林绿地系统景观审美价值的高低和综合功能的发挥。生态位概念是指一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地位,反映了物种与物种之间、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物种的生态位特征、合理选配植物种类、避免种间直接竞争,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种群稳定的复层群落结构,以利种间互相补充,既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又能形成优美的景观。在特定的城市生态环境条件下,应将抗污吸污、抗旱耐寒,耐贫瘠、抗病虫害、耐粗放管理等作为植物选择的标准。如在上海地区的园林绿化植物中,槭树、马尾松等生长状况不良,不宜大面积种植;而水杉、池杉、落羽杉、女贞、广玉兰、棕榈等适应性好、长势优良,可以作为绿化的主要种类。在绿化建设中,可以利用不同物种在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上的分异来配置植物。如杭州植物园的槭树、杜鹃园就是这样配置的。槭树树干直立高大、根深叶茂,可吸收群落上层较强的直射光和较深层土壤中的矿质养分;杜鹃是林下灌木,只吸收林下较弱的散射光和较浅层土中的矿质养分,较好地利用槭树林下的荫生环境;两类植物在个体大小、根系深浅、养分需求和物候期方面有效差异较大,按空间、时间和营养生态位分异进行配置,既可避免种间竞争,又可充分利用光和养分等环境资源,保证了群落和景观的稳定性。春天杜鹃花争妍斗艳,夏天槭树与杜鹃乔灌错落有致、绿色浓郁,组成了一个清凉世界;秋天槭树叶片转红,在不同的季节里给人以美的享受。(三)遵从“互惠共生”原理,协调植物之间的关系指两个物种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相互依存,双方获利。如地衣即是藻与菌的结合体,豆科、兰科、杜鹃花科、龙胆科中的不少植物都有与真菌共生的例子;一些植物种的分泌物对另一些植物的生长发育是有利的,如黑接骨木对云杉根的分布有利,皂荚、白蜡与七里香等在一起生长时,互相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3〕但另一些植物的分泌物则对其他植物的生长不利,如胡桃和苹果、松树与云杉、白桦与松树等都不宜种在一起,森林群落林下蕨类植物狗脊和里白则对大多数其他植物幼苗的生长发育不利,这些都是园林绿化工作中必须注意的。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 谢谢

2016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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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求重点大概,写论文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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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通过的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环境会议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地关于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它郑重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内罗毕宣言》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国际社会各成员国聚会于内罗毕,大会通过了这一宣言。它郑重要求各国政府与人民巩固与发展环境保护所取得的进展,对全世界环境的现状表示严重关注,并认识到迫切需要在全球一级、区域一级与国家一级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加紧努力。———《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198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这两个纲领性文件提出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它是一项世界各国共同来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并公平地分享生物资源所创造效益的承诺,它第一次综合地提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资源的持续利用问题,确认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事业。

世界环境保护日演讲稿三篇

篇一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们都知道,衣服破了可以补,桌椅坏了可以修,鞋子脏了可以洗,人生病了可以治。可是,如果地球上的环境被破坏了,那后果就不堪设想。   由于人类向自然界过度的索取,已经导致了大自然无情的报复:飓风、暴雨、暴风雪、洪涝、干旱、虫害、酷暑、森林大火、地震等灾情不期而至,全世界因干旱等原因而造成的迁移性难民预计到2025年达到1亿人。我国北部地区,由于过度的开垦和放牧,每到春夏两季,都有扬尘气候出现,现在我国首都北京也时有沙尘暴出现,沙尘暴来临时,天地间一片苍茫、浑浊。人们仿佛到了世界的末日。   这些都是因为人们随意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环境造成的。水,是人类生命之泉,可是,现在又有多少条江河受到污染呀!近年来,黄河流域污染非常严重,每年排入黄河干支流的污水量达42亿立方米,很多河段流淌着的都是污水。   惨痛的生态教训,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全人类的重视,国际奥委会评估团视察申奥城市,就把生态环境改善列为其中重要的内容。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台,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工作和活动。绿色校园创建活动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我们学校,有人乱丢纸屑、食品袋废弃物。不时还能够发现在走廊的墙上有深深的脚印。   我们是21世纪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心系全球,着眼身边,立足校园。多弯弯腰捡捡果皮纸屑,首先是不要随地乱扔乱丢;多走几步,不要穿越我们生活区绿化带,践踏绿地。   老师们,同学们,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生命的摇篮,原来是那样的美丽壮观、和蔼可亲。如果我们再不保护她,我们便将失去家园,毁灭自己。让我们一起从一点一滴的环保行为做起,拯救一片绿色,唤醒一片蓝天,保存一弘清水。自觉做到绿色生活、绿色工作、绿色生产,让环保走进我们的生活吧!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篇二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我是xx班x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环境的呼吁》   环境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我们因为一时的私利,大量砍伐树木,造成水土流失和大量动物惨遭灭绝。环境对人类来说既是天堂,又是地狱,人们睁大那贪梦的双眼,恨不得将所有的财富占为己有。人类破坏环境,就是在破坏自己,自己的生存环境,人类应该用眼睛证实一下,这奇特现象存在的事实,进而能不能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环境向我们呼吁,必须尽快采取一切措施,拯救日趋频危的野生动物,拯救我们的生存环境。生物学家发出了震撼全球的警告:全世界将有5000种动物在不长的时期灭绝。但同时几乎发出同一声音:本世纪上半期,每隔5年就有一种哺乳动物灭绝,本世纪下半期,已加速到每隔两年就在灭绝一种。警告就在空中回荡,悲剧仍在脚下发展。进入高文明社会的人类,正在野蛮愚昧的破坏生态环境。地球上指可数的野生动物资源大国,在想方设法保护他们的同时,也无可奈何地看着他们惨遭扑杀,践踏,掠夺……   人类在破坏环境时,也在破坏国家的保护动物,大熊猫。素有国宝之称等等命运同样不佳,如果再破坏生态环境,这些世代赖以繁衍的家园也遭到疯狂的扫荡,株连九族的下场并不鲜见,是我们人类残酷无情的破坏他们。我国的长江,黄河目前也遭到同样的破坏,导致水污染严重,人们将垃圾扔到里面。使黄河,长江的水,不再是以前那样的清澈见底了。导致长江,黄河被污染的诸多因素中,人为因素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只要这个因素不彻底消除,那么天敌的罪名依然是人类难逃的梦魇!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环境不仅有利于我们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在为我们的子孙后代造福,保护环境的主要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不仅要从小事做起,更要从自己做起,积极的和破坏环境的人做斗争。让环境和以前一样没有任何污染,一种天然的灵性告诉我们:只有和平相处才能继续生存。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美好明天。还我们绿色空间……篇三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地球母亲,净化校园环境》。   21世纪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同在,希望与困难共存。它在为我们创造辉煌业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环境问题。   环境与我们的生存息息相关。美丽的自然能带来美丽的心境,美丽的心境能带来了美丽的生活。文学家雨果曾经说过:大自然既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因为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注意环境保护工作,所以造成了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现在全球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沦为沙漠,2000万公顷森林在消失,平均一小时有一种物种在灭绝。南极臭氧层空洞正逐步增大,温室效应正渐渐加剧,地球气温不断增高,南极冰冠开始溶化,海洋平面将不断升高,世界上许多沿海城市、岛屿和大量土地,将会被无情的海水吞没。全球近1.2亿人生活在混浊的空气里;12亿人面临着生活缺水的困难;12%的哺乳动物和11%的鸟类濒临灭绝;每年地表土壤流失近200亿吨;森林以每年45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   人为地破坏环境,无异于自掘坟墓。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不仅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甚至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自然界惨痛的教训,已经引起全人类的重视,1972年6月5日,世界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开幕,会上通过了的《人类环境宣言》。同年10月,第2xx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以后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也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把保护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仅1989年颁布的《环境法》,对环保工作就有100多项法规,保护环境正成为我国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校弯腰工程开展以来,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里的各个角落捡拾果皮纸屑,用自己的双手去保护校园环境的优美。但是,我们的身边仍旧存在着一些丑陋的行为,例如:随处乱扔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随意践踏草坪,破坏花草树木,肆意伤害益虫益鸟。这都是我们需要去改进的不足之处。我们应该心系世界,着眼身边,立足校园。多弯腰捡拾果皮纸屑,不要随地乱扔垃圾;多走几步,不要穿越绿化带,践踏草坪,保护动物植物。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   同学们,我们是未来的主人,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一起来保护地球母亲,净化绿色校园。让我们的校园更加美丽,让祖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世界环境保护日的起源是什么?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这个是在1972年的时候,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了,这个会议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号召大家保护环境,后来就成立了世界环境日

环境保护。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源泉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森林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的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十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食物链,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提高环保境识 Ten Years After Stockholm (Renewal of Environmental Concerns)  1983年:管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防治酸雨破坏和提高能源利用率(Managing and Disposing Hazardous Waste: Acid Rain and Energy)  1984年:沙漠化(Desertification)  1985年:青年、人口、环境(Youth: Popul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  1986年:环境与和平( A Tree for Peace)  1987年:环境与居住(Environment and Shelter: More Than A Roof)  1988年: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公众参与(When People Put the Environment First, Development Will Last)  1989年:警惕全球变暖(Global Warming; Global Warning)  1990年:儿童与环境(Children and the Environment)  1991年: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Climate Change. Need for Global Partnership)  1992年:只有一个地球--关心与共享(Only One Earth, Care and Share)  1993年:贫穷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Poverty and the Environment - Breaking the Vicious Circle)  1994年:一个地球一个家庭(One Earth One Family)  1995年: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 We the Peoples: United for the Global Environment)  1996年:我们的地球、居住地、家园(Our Earth, Our Habitat, Our Home)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For Life on Earth)  1998年:为了地球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For Life on Earth - Save Our Seas)  1999年: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Our Earth - Our Future - Just Save It!)  2000年:2000环境千年,行动起来(2000 The Environment Millennium - Time to Act)  2001年:世间万物 生命之网(Connect with the World Wide Web of life)  2002年:让地球充满生机(Give Earth a Chance)  2003年:水----二十亿人死于它(Water - Two Billion People are Dying for It!)  2004年:海洋存亡,匹夫有责(Wanted! Seas and Oceans——Dead or Alive )  2005年:营造绿色城市,呵护地球家园!(Green Cities---Plan for the Plan)  2 0 0 6年:莫使旱地变为沙漠(Deserts and Desertification -Don"t Desert Drylands!)  2 0 0 7 年: 冰川消融,是个热点话题吗?(MELTING ICE - A HOT TOPIC?)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和目的上。人居环境整治旨在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民众提供舒适、安全、卫生和美观的环境;而生态环境保护则是采取政策、技术和法律等各种措施,维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1。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有哪些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1.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 (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⒈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⒉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⒊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⒋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环境保护法 ⒌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⒎ 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⒏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⒐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⒑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⒒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⒓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⒔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 (2)一般敏感保护目标的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中,除进行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法规规定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评价 任务是进行科学性评价,即评价建设项目的布局或生产建设行为的环境合理性。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出发,保护那些对人类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环境事物(即敏感保护目标),是评价中最应关注的问题。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是根据下述指标判别的: ①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如湿地、海涂、红树林、珊瑚礁、原始森林、天然林、热带雨林、荒野地等生物多样较高的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重要保护生物及其生境,包括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一、二级保护名录的动植物及其生境;列入红皮书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生境,地方特有的和土著的动植物及其生境,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动植物及其生境。 重要渔场及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地及回游通道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②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旅游渡假区; 具有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古树名木、风景林、风景石等。 ③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如: 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如:区、冰川、火山和温泉等自然遗迹,贝壳堤等罕见自然事物;具有地理和社会意义的地貌地物,如分水岭、省、市界等地理标志物。 ④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如: 水资源和水源涵养区;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产资源、养殖场以及其他具有经济学意义自然资源。 ⑤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 重要生态功能区,如江河源头区、洪水蓄泄区,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重要渔业水域等; 灾害易发区,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山、峡谷陡坡区等。 ⑥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 处于剧烈退化中的生态系统,都可能演化为灾害易发区,应作为一类重要的敏感目标对待,如沙尘暴源区、严重和剧烈沙漠化区,强烈和剧烈水土流失区和石漠化地区; 处于交界地带的区域,如水陆交界之海岸、河岸、湖岸、岸区,处于山地平原交界处之山麓地带等; 处于过渡的区域,如农牧交错带、绿洲外围带等。 生态脆弱区具有容易破坏又不容易恢复的特点,因而应作为环评中的特别关注的保护目标。 ⑦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对象。如植物园、动物园、珍稀濒危生物保护繁殖基地、种子基地、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与绿地、生态示范区、天然林保护区等。 ⑧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如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以及集中居民区等。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版)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 (一)特殊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 (二)社会关注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三)特征敏感区:对某类或某几类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或生态影响 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产增殖养殖区;天然林、热带雨林;封闭、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区等。 3.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列出名单及保护级别) 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等。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注:①水厂取水口:t/d;居民点:户数/人数;医院:床位数;学校:人数/班级数(注明是否有住校)。②若具有多个污染主体,其方位、距离等应以主要污染源描述;也可分表列出。 有的地区,不按环境要素而是按施工期,运营期识别环境保护目标,这也是可以的.应满足当地环保局要求. 2008-07-14总结zjz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与地理有关的为什么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及本《目录》以外所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未实施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各类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下列环评审批部门享有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除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外,可以审批《目录》中的部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国家铁路网干线、新建运输机场、稀土矿山开发、陶瓷制品、特大型主题公园和核与辐射以外的所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和西安国际港务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自贸区内《目录》中除国家铁路网干线、新建运输机场、稀土矿山开发、陶瓷制品、特大型主题公园和核电厂、核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三、韩城市环评审批部门享有市级审批权限,神木市、府谷县环评审批部门享有除核与辐射项目以外的市级审批权限。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五、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六、《目录》外已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办理。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调整后,下放的内容自动纳入《目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陕环发〔2018〕43号)文件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能源水力发电: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火力发电(含热电):全部(燃气发电除外)。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除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外其他各市辖区内的项目。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四、原材料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采选项目;尾矿库项目。冶金: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炼钢炼铁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焦化:全部(含兰炭)。石化: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石油制化学品和石油制燃料项目。化工: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煤制化学品和煤制燃料项目;纯碱和氯碱项目;聚酯项目。水泥:熟料生产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项目。稀土:稀土矿山开发项目。五、轻工造纸: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陶瓷制品:全部。六、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七、核与辐射电离辐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电磁辐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项目。核电厂、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八、其他(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1简述生态影响评价的意义?2为什么说环境标准时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举一例说明。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六(2)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我现在做得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坚信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在温暖的摇篮——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脸——天空下成长,在爱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最严格的什么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资源高效节约循环利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要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在长江什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如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呢?强化主体功能,优化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就是要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依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开发和保护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尽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城市化地区,要优化空间结构,留足生态空间,确保水土气资源不超载,防止城市病发生。粮食主产区,要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障农产品绿色健康与供给。生态功能区,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升生态资源质量、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要持续降低人口压力,减少当地居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经济依赖。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增强长江经济带优质生态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事关我国重要生态宝库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经济带建立和形成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过滤污染物、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调节洪水等生态服务功能的水清地绿天蓝的生态廊道非常重要。通过开展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提升流域国土面积绿色覆盖率,特别是提高沿江地区退耕还林、退_还湖,人工造林比例,优化长江经济带生态屏障网格体系,提升森林质量与湿地系统功能,增强生态保障能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制度,补偿领域,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方式,保证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和居民专心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严控污染物排放,改善长江经济带环境质量。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面临巨大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污染物排放过大。要实施最严格的污染防控制度,推广“河长制”“湖长制”,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联防联控体系,显著降低污染物排放基数,全面遏制、根本扭转部分流域、河段、湖泊水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重点实施化工污染、船舶污染以及尾矿库治理工程,增加流域截面水质监测点,实现全流域、全天候实时监控,扩大流域污染物监控范围,确保沿线工业污染源排放全面达标。推进沿线城镇特别是中上游地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生态环境大整治,补齐小城镇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短板”。构建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壮大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推动现有产能改造提升、有序转移,提升防范长江经济带环境风险能力。改进自然资源开发管理,确保长江经济带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但自然资源无序和过度开发又会破坏生态环境。长江经济带城市发展和水利、矿产开发存在着对水、土、林、矿等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现象,破坏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对自然资源管理而言,就是要保护优先、永续利用和代际均衡。为此,要强化长江经济带自然资源利用监管,按照自然资源类型、自然资源空间分布,进行分区分类精准管控。划定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格落实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改进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实施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自然资源损失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完善水、土、林、矿等产权交易市场,推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共有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2021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全称: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第二条学校教育部代码:14557   第三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七条办学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68号   第八条学院概况: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是2015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位于美丽的中国石刻之乡、五金之都的重庆市大足区城区。现有占地面438亩。学校与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重庆长江师范学院、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泰国博仁大学、泰国格乐大学、韩国草堂大学建立良好的校校合作关系。   学校根据重庆市“6+1”支柱产业和“10+2”龙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六大专业群所辖二十三个专业。学院现设有生态环境学院、智能工程学院、教育与体育学院、管理与健康学院等6个二级学院。拥有四个校内实训中心、二十六个实训室以及150余个校外实训基地。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指导,以能力为本位,大力实施“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知行合一”,采用“订单式”、“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与100多家企业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实施合作育人,毕业生广受社会用人单位好评。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招生计划: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院2021年将会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吉林、山东、广西、河北、江苏、湖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高职(专科)学生。今年招生专业有环境工程技术、环境管理与评价、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绿色低碳技术、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室内设计、工程造价、大数据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市政工程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休闲体育、大数据与会计、金融科技应用、药品经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社区康复、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等23个专业,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及具体说明详见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条收费标准:   1.学费收费标准为:8500-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300-1600元/生/年。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学生因故退(转)学或体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及录取   第十一条报考条件:   1.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文、理科(新高考改革试点省份为:历史、物理)考生。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需要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3.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一般为英语。   4.报考学院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学院对顺序志愿的省市,根据各省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各省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按调档考试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2.学院对平行志愿的省市,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无专业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学院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类)选课要求相符合,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4.凡报考学院的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5.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学院网站中查询。   第五章入学、资助政策与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入学复查: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奖贷学金和贫困资助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体系,对于统招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元)等,并在校内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8000元)。   第十五条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监督机制: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处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录取、入学报到及学籍注册等执行情况。监督电话:023-43793167   第六章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招生服务:   1.招生电话:023-43793190023-43793191023-43793193   2.学校网址: http://www.cqzhxy.cn/   3.招生网址: http://zsxxw.cqzhxy.cn/   4.电子邮件:cqzhxybgs@163.com   第十八条重要声明: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招生章程的解释:本招生章程适用于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2021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在环境保护中什么叫"生态修复"?

就是恢复生态系统原本的面貌.砍伐的森林要种植上,退耕还林.让动物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中.这样,生态系统得到了更好的恢复,称为”生态修复”

如何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需要系统地推进以下举措:第一,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要加大对环境犯罪和污染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第二,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共享。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监测环境数据,同时推动数据共享,增强公众参与,形成全民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第三,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和理念,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第四,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研发绿色新技术和产品,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节能减排技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第五,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政府和企业要加强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此为基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可以逐步实现环保和经济协同发展,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在人类发展史上特别是工业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事件,酿成惨痛教训。生态环境还是人类文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历史上的文明古国都发源于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但因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导致文明衰落的例子比比皆是。生态环境与生产力直接相关。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由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自然界中的生态环境是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基础和材料,因此是生产力直接的“构成要件”。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法律分析: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沙漠化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 一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 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 律师 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 一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 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 律师 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二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 四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环境保护、地球生物保护、人类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政府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控,才能够解决。地球生物保护: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

什么是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人民网如何评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一方面,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是民之所愿;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是民之所盼;鸟语花香、田园风光,是民之所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党的使命所在。另一方面,如果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好,则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老百姓意见大、怨言多,甚至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5年多来,中国生态环保队伍动真碰硬、利剑治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打破了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一手较硬、生态环境保护一手较软”的怪圈。中央环保督察实现全国全覆盖,督察人员推动解决8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震慑强烈;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从以往“审钱”拓展到“审绿”,锱铢必较;单2017年,全国环保系统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3.3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5.6亿元,不留情面。正是这支生态环保队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为人民群众守护绿水青山、留住蓝天白云。然而,凡属过往皆为序章。当下,仍有一些地方搞口号环保、数字环保、假治理、走过场,平时不用力、临时一刀切,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风险加剧;依然有一些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不力;甚至有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业者通过官商勾结寻求“保护伞”,有一些无视群众健康的环保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谋求私利,导致生态文明建设举步维艰。在跨越生态文明建设的“三期”关口,尤需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保铁军,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勇气、攻城拔寨的拼劲,坚决清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作风“微生物”、腐败“污染源”。打造好这样一支生态环保铁军,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众所周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得罪人的事。“命不好、干环保”,在基层经常能听到环保执法队伍这样的吐槽。有人总结,他们的酸,在于压力大、风险高,有时还面临恐吓和人身威胁;他们的苦,在于执法靠“奇袭”、取证要“伪装”;他们的辣,在于执法常遭抗拒、出现场屡求警察压场;他们的甜,在于斗智斗勇“破案”带来的成就感、群众支持帮助的鼓励。由此而言,欲稳定这支队伍并发挥强大战斗力,愈发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动为敢干事、能干事的环保干部撑腰打气,愈发呼唤各部门“一岗双责”、科学考评体系的配套支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以队伍建设开创新局面,以再建新功彰显新气象。广大生态环保干部唯有矢志当好生态“护旗手”、环保“守门员”,通过强化执法监管筑牢生态环境“安全网”,深化改革创新激活生态文明“新动能”,才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场大仗、硬仗、苦仗,重塑中国生态“高颜值”,让美丽中国的擘画早日走进百姓的生活。来源:凤凰网综合

如何抓好生态环境保护

好制度不执行,就会沦为“稻草人”。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关键在于落实生态环保制度。如何做到创造性落实,而不是僵化地落实,考验着各级各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些现象。如,有的地方认识不足、重视不足,仍未认清环保的重要性;有的干部表面上“支持拥护”,工作时却敷衍应付;有的部门只考虑自身利益,对环保政策选择性执行……究其成因,一方面是一些干部的责任与担当缺失,另一方面存在不会干、不想干等因素。让生态环保制度落地生根,需要领导干部展现新作为、提升执行力,真正想办法、动脑筋、善作为,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好环境。  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上有新作为,基础在做实。“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比如,一些地方在治污时,采用“日常巡查+节假日专项整治”的办法,执法人员利用节假日,对河水采样监测、对沿河企业排查整治,为政府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形成了一种执法自觉与保护自觉。其实,环境友好、生态和谐,就是保护出来的效果、奋斗出来的结果。  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上有作为还不够,关键还要做好。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在推进生态环保工作时,就考虑到了当地的人文资源、特色景观,赋予了生态保护以文化意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武鸣区为例,自2013年开始,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态村屯的创建,在罗波生态示范项目中,将壮族的民族特色与新农村的建设要求结合起来设计,为美丽乡村增添了美好色彩。在一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中,能看到代表壮族文化特色的戏台背景墙,一池睡莲与周边花草交相呼应,宣传低碳环保的海报映入眼帘……生态环境之美,不仅美在鸟语花香、田园风光、繁星闪烁,更是美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清新环境中的历史文化风貌。看得见绿水青山、望得见人文景致、记得住美丽乡愁,生态环保工作也就体现出更加呼应现实的价值。  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彻底丢掉“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发展”的错误认识,穷尽办法转向“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正确思路,环保事业才能从被动走向主动,盘活绿色经济,助力高质量发展

为什么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关乎每一个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情况,有什么比几十亿人的健康重要。

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

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能够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同时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 提升人类生活质量:保护环境能够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3.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能够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4. 应对环境危机:面对环境危机,提升环保的政策力度,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5. 推动可持续发展:在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时,要把保护环境放在首要位置,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6. 提升环保意识和能力:生态环境保护能够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使其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总之,生态环境保护对于维护人类生存、社会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有什么区别?

生态环保有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一定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设生态文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抓铁有痕,才能收到实效。建设更加美丽的中国本就是持久之战,我们要把我们“滴水石穿”的精神融入于当今生态文明建设上,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持久力,不动摇、不松懈。所以我们要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加强环境保护建设,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落实保护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减轻环境压力,让我们的国家真正实现“绿水青山”。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华社广州6月24日电(记者周颖、李军)2021年广东地区生产总值达12.4万亿元,连续33年居全国首位。广东,在以占全国1.9%的国土面积、全国8.9%的常住人口、全国10.9%的经济总量背景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老百姓的环境获得感更强。曾经,工厂林立、制造业发达是广东引以为傲的资本,但由此产生的灰霾蔽日、污水横流让人们头疼不已。如今,广东的蓝天白云却越来越多。蓝天白云下的广州猎德涌。在近日由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专场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鲁修禄介绍,广东生态环境质量水平和改善幅度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大气环境质量连续七年全面达标,2021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4.3%,PM2.5平均浓度降至22微克/立方米,率先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世卫组织第二阶段标准,率先转入以臭氧防控为中心的攻关模式,率先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先行示范区。珠三角水系发达、水网密布。曾几何时,老百姓家门口清水河变为臭水沟。为啃下水污染治理“硬骨头”,广东下决心、下气力补上环境基础设施短板。2021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达2947万吨/日,污水管网长度达7.34万公里,相比2018年分别增加41%和3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从2018年不足20%提高到45%以上。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广东高水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华社广州6月24日电(记者周颖、李军)2021年广东地区生产总值达12.4万亿元,连续33年居全国首位。广东,在以占全国1.9%的国土面积、全国8.9%的常住人口、全国10.9%的经济总量背景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老百姓的环境获得感更强。曾经,工厂林立、制造业发达是广东引以为傲的资本,但由此产生的灰霾蔽日、污水横流让人们头疼不已。如今,广东的蓝天白云却越来越多。蓝天白云下的广州猎德涌。在近日由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专场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鲁修禄介绍,广东生态环境质量水平和改善幅度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大气环境质量连续七年全面达标,2021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4.3%,PM2.5平均浓度降至22微克/立方米,率先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世卫组织第二阶段标准,率先转入以臭氧防控为中心的攻关模式,率先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先行示范区。珠三角水系发达、水网密布。曾几何时,老百姓家门口清水河变为臭水沟。为啃下水污染治理“硬骨头”,广东下决心、下气力补上环境基础设施短板。2021年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达2947万吨/日,污水管网长度达7.34万公里,相比2018年分别增加41%和3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从2018年不足20%提高到45%以上。经过治理,茅洲河由污染典型变为治污典范。来自生态环境厅的数据显示,广东水环境质量实现重大改善。原有9个劣V类国考断面全部消除,527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茅洲河、练江由污染典型变为治污典范;2021年149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为89.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90.2%,均创历史最好水平。此外,绿色日益成为广东发展的底色,广东能源资源消耗强度大幅下降,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达20.13%,珠三角地区率先建成国家级森林城市群,森林覆盖率提高至58.7%。生态环境改善离不开真金白银投入。据介绍,近五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累计投入近7500亿元补上历史欠账,以超常规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仅2018-2020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722亿元,其中专项用于练江流域水污染整治的资金约124亿元。生态环境改善也离不开制度体系支撑。鲁修禄介绍,广东已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筑生态文明制度四梁八柱,形成以“三线一单”为支撑的绿色空间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为主体的环境治理体系。据介绍,“十三五”以来广东制、修订90多件次生态环境地方法规。环评“放管服”、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等改革举措落地见效,重大项目“三服务三保障”机制发挥重要作用,生态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凸显。鲁修禄说,接下来,广东将继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把生态环保工作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做到问题、时间、区位、对象、措施“五个精准”,并努力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性和充分性上下功夫,打造美丽中国的广东样板。(完)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颜值”

“十年来,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为“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不断提升绿水青山“生态颜值”。别涛介绍,这十年,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法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得到了全面重构。一是完善生态环境“基本法”。全面修改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在创新环保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惩治力度、推动信息公开、引入公益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确立了按日连续罚款等处罚规则,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二是完善生态环境单项法。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修订了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等一批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和湿地保护、生物安全等生态要素方面的法律,用法治手段捍卫蓝天、碧水、净土。三是创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立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动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全面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白洋淀流域等协同立法,通过“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四是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基本制度。建立严惩重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压实党委政府责任。配合制定并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专项党内法规,强化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问责,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为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由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意见》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等7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将为推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意见》的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出台《意见》,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对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从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系统部署安排。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力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工作,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更加明确和优化。同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具体事项繁多,有必要从制度上进一步细化。制定出台《意见》,有利于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出要求,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同、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制定出台《意见》,有利于推动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和积极探索。准确把握《意见》的内涵要求《意见》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就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提出有力举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不断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明确机制。《意见》提出,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和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事项。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建立常态化牵头部门确定机制。通过明责知责,梳理细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把工作落细落小落实、落到具体责任牵头部门,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督办。《意见》明确,省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每年专题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牵头负责的具体事项落实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责任,切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强化履职尽责监督保障。《意见》要求,牵头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配合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意见》明确,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和督察检查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同时,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重点,工作要求与具体部署紧密结合,各项制度安排扎实有效,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贯彻落实《意见》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相结合,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中。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及时梳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各地区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逐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切实履行好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请问哈:“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与“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是同一个么?还是有什么区别? 求知者回答

一个是做环保的一个是做开发的怎么会一样

什么是农业环境保护政策。

【答案】:农业环境保护政策就是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的关系,对破坏和滥用农业自然资源的行为所实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与物理的环保标语、警示语

对环境,安全,交通,校园,人生,大自然,使用方法,文明礼仪等方面给予的一些警示,告诫,劝导及要求。交通安全警示语:1、行车上路要小心平安二字值千金2、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3、心急不吃热豆腐开车不开英雄车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渔业)、旅游、城市综合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淠史杭灌区和大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管理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优先选择确定为饮用水水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下列区域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一)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中的水库、湖泊;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中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河流;  (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禁止开发区域;  (四)重要饮用水供水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开荒;  (六)擅自筑坝围堤;  (七)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开采矿产资源、规模性取土行为;  (九)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迁。  在准保护区内合理使用化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对自愿停止施用化肥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的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未经批准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替代供水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三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设排污口;(二)新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擅自通行装运有毒有害和油类、粪便等易污染水体物质的船舶和车辆;(五)水上餐饮经营;(六)开山采石、取土,损毁林木,破坏植被、水生生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水域内采砂、取土;(二)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三)从事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五)新建集中居住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三)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捞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和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对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编制秦淮河、金川河、玄武湖、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综合整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和城市内河,其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第三十八条 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出现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停止开采地下水。垃圾填埋场和含有地下工程设施的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措施,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止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措施。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第八条 江河(含人工渠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第九条 湖泊、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主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保护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建设、国土、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需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七条 建设、卫生、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工商、旅游、民政、畜牧水产等部门和海事、水文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避开严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与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加强对黄石水库等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严于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技术条件等原因,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协调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第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三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多措并举 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

为迎接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近来,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多措并举,突出抓好上级精神贯彻、问题整改和对标补短,全力以赴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 迅速贯彻落实会议部署。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县委、县政府召开关于迎接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要求和精神,研究部署镇内 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我镇先后召开“榕山镇2018年迎接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推进会”,“合江县榕山镇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等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和精神。党委书记赵先烈要求,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线、生命线和高压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自觉性,主动承担起生态环境监管的主体责任。镇长陈朝银要求参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部署、细化、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分管领导副镇长冯秋菊要求涉及环保整改工作各部门迅速开展迎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在责任落实上动真格,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 重点抓好突出问题整改。为贯彻落实此次环保督查“回头看”工作精神,制定《榕山镇迎接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方案》。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强化环境保护网络监管工作。将榕山镇2017年迎接中央环保督查自查自纠一、二、三批问题以及2018年度新增环保信访问题再次反馈给各责任领导、责任办所、责任人。要求责任办所摸排职能范围新增环保问题并针对问题,建立台账,按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工作。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开展检查核查,对未完成的明确责任后督促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限和责任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补齐短板确保工作进度。榕山镇各办所根据《榕山镇迎接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方案》内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职能范围内开展集中性整治工作。根据问题收集整理发现榕山镇环保投诉问题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畜禽面源污染,二是城镇油烟噪声污染。针对两项问题,榕山镇开展系统性、深入性、专项性整治工作。 在畜禽面源污染整治。榕山镇兽医站组织辖区范围内养殖规模较大养殖户参加榕山镇畜禽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会议。会上,兽医站工作人员向参会人员重申当前畜禽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面临挑战,环保工作推行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涉及畜禽养殖相关环保知识。会后,兽医站联合环保办督促养殖户完善环保设施与手续,为养殖户解答疑惑,完善整治工作。 在城镇油烟噪声污染整治。榕山镇场镇内餐馆较多并且临近居民区,城镇油烟噪声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针对问题,榕山镇快速“出击”,建立由住建办牵头,环保办、卫计办、工商所、食药所等办所组成工作小组。组织油烟问题集中区域餐馆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参会办所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向餐馆业主说明整治工作紧迫性以及整改要求。工作小组内部分条块、分区域实地走访油烟问题集中区域餐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并指导业主进行整改工作。

这三幅画都是插在公园草坪上的标语牌。想一想,哪一幅更容易被人接受?请你试着写一条关于环境保护话题的

我很弱小,请爱护我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4】13号)

给我200分

县能源领域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全县能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能源领域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抓好中央、省、市、县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共柳林县委办公室、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河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柳办发〔2019〕92号)、中共柳林县委办公室、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城乡人居环境整治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柳办发〔2019〕93号)、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责任和时间要求的通知》(柳政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以管促治、防治结合”基本方针,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能源领域结构调整规定,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控制和防治能源领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改变能源企业基本环境面貌,建立基本环境管理制度,推动能源领域环境大改善,建设美丽宜居新柳林。 二、整治范围 柳林县能源局所辖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河道专项整治(涉及本企业临河范围内河段) 1.河道内是否清理弃渣、垃圾、底泥、杂草、堆料和设施设备,是否达到“三无”标准;2.是否制定汛前、汛中、汛后清淤疏浚措施;3.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水是否外排;4.是否成立河道管理机构、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守护;5.责任区域内河道是否存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现象;6.是否与所属乡镇政府签订了河前“三包”责任状。 (二)人居环境专项整治 1.是否成立专门机构、是否配置专业设备、是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厂区内环境卫生;2.责任领导是否定期指导督查场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是否存在责任悬空现象;3.企业厂区内及周边环境改善,是否做到能绿化的绿化,不能绿化的硬化,是否存在荒草野地现象;4.工业广场和建筑物墙体是否经常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是否存在脏乱差现象,是否存在墙面小广告;5.停车场、堆煤场是否硬化,是否存在淤泥、积水现象;6.原煤、精煤、中煤、矸石堆场是否封闭,是否存在煤尘飞扬现象;7.驶出厂区运煤车辆是否篷布遮盖,是否存在抛洒、滴漏现象;8.驶出厂区运煤车轮胎和车箱是否清洗,是否存在不干净车辆上路现象;9.大门外出口上下一公里责任区道路及两侧是否实现“五化”,是否存在尘土堆积和飞扬现象。 (三)煤矿专项整治 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柳林县能源领域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局成立领导机构: 组长:王亮 副组长:王永旭高廷旺王保平高建中 成员:煤炭行业管理股、电力油气新能源股、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办公室主任由高廷旺主任兼任,副主任由高建中队长担任,主要负责柳林县能源领域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及相关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职责划分 (一)煤炭行业管理股负责煤矿及坑口洗煤厂的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二)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负责独立选(储)煤厂和型煤厂的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三)电力油气新能源股负责电力、油气、新能源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六、整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采用企业自查与县局排查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期坚持相结合。集中整治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至6月底。从7月份开始在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能源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股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能源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涉及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县能源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主体责任。各能源企业要认真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一企包一路”、“门前三包”等要求加强企业及周边绿化、美化,注重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打造一批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现代企业。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相关股室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对能源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县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由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监督落实; 不属于县局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报告。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强制停产整治,直至整改到位。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诿扯皮,导致专项整治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能源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违法问题查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整治工作开展迅速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和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五)信息报送 各企业要强化自查整治措施,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台账,于每周五上午9点前将《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排查表》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相关影像资料报县局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 各责任股室每天上午9点前将上一天的专项整治排查表及相关影像资料报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工作人员要将接收的资料整理、汇总并建立台账,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节能和能源清洁利用股联系人:杜越、高志宏。联系方式:4026749。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你怎么看?看?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考核:

下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制度之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D《京都议定书》重申和体现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确立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有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净排放量方式等。因此A正确,B错误。《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即《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对于从船舶、航空器、平台等向海洋倾倒的废物。分为禁止倾倒的“黑名单”所列物质、需国家颁发“特别许可证”的“灰名单”所列物质和需得到“一般许可证”的“白名单”所列物质,以此控制向海洋倾倒废物。因此C错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即《巴塞尔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因此D正确。所以本题AD当选。

水资源税属于环境保护税范畴吗

水资源税属于环境保护税范畴。水资源税是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矿泉水原矿征收的税率为1%—20%,每立方米1—30元。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环境保护的八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集中控制、限期治理、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此为环境保护的八项制度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1、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源于我国的环境法体系。2、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包括:(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污染防治法;(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3、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9

环境保护资金由什么部门统筹?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1.2.1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3.1.2.2 组织机构及责任第三条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第四条 矿机电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第五条 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二)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矿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三)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四)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五)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七)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八)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绿色小区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3.1.2.3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第七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第八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第九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第十条 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第十二条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1.2.4 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五条 水污染的防治:(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更新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平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对现有两吨以上(含两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三)对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以上),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止:(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对老矸石山采取综合防灭措施,并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第十八条 噪声污染防治(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二)厂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绞车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第十九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XX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3.1.2.5 环境事故应急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集团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1.2.6 奖 罚第二十五条 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奖罚由机电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财务科。3.1.2.7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XX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XX省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矿机电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节 XX煤矿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输环节中出现的锚杆、金属网、木头、矸石、采掘设备零配件、工字钢等超长、超宽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一下简称杂物)的拣选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杂物进入主煤流导致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结合我矿生产、运输环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XX煤矿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实行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1、矿上成立“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机构”领导小组组 长:XX 副组长:XX组 员:XX主要职责:⑴负责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的全面协调与管理工作;⑵不定期的对煤流系统各杂物拣选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具体要求;⑶对杂物拣选专管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杂物拣选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4)对因煤流系统出现的杂物造成影响或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落实奖罚制度。2、领导小组下设杂物拣选专管机构⑴机电科作为杂物拣选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由陈全林负责统一管理。主要职责:①负责杂物拣选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本办法的考核落实;②负责随时对所有杂物拣选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每旬按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情况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审查,并将最终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④负责各责任单位杂物监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⑵采掘各队、运输一、三队、选煤厂、生产服务队、矿压防治队作为杂物拣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一名队干负责现场管理。主要职责:①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并现场督促落实;②建立本单位杂物拣选台帐,并每天将杂物的拣选情况进行登记;③负责对本单位每个生产班杂物拣选工作的考核,每周形成考核记录,上报机电科。第三条 杂物拣选工作要坚持“层层把关、层层落实、标本兼治、奖罚并举”的原则,即从事生产、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承担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杂物拣选工作要从生产源头抓起(治本)并贯穿于生产运输各环节(治标);严格执行奖罚激励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灵敏性。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杂物拣选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任务、靠实责任;主管队干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考核,确保杂物拣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第五条 综采、掘进各队是煤流杂物拣选工作的重点,要严格生产工艺,每班必须固定1—2名操作人员负责杂物的拣选,严防杂物进入煤流;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设备的检修必须到位,设备各紧固件必须紧固牢靠,防止因设备部件连接松动而掉入煤流中;检修后必须对所检修设备周围场所的杂物进行仔细的清理回收。第七条 生产服务队要将巷道维修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拣出,并加强对维修材料的管理,严禁混入煤流。第八条 矿压防治队在皮带附近进行防治作业时,必须将工作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第九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要分别制定出五号、一号给煤机及选煤厂破碎车间除铁器日常管理办法,严禁在运煤过程中无故停用,真正发挥好除铁器在杂物拣选工作中的作用。第十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的给煤机、巡带工、皮带司机等岗位作业人员是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实施者,担负着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要按照职责范围(区队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范围)沿煤流走向(2502采区皮带大巷-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或1502皮带下山-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对上一环节未及时拣出而进入主煤流且可能造成给煤机、溜槽卡堵、设备损坏等生产影响的杂物要及时、逐级(沿煤流反向)停机拣出,以免进入下面的给煤机、溜槽等转载环节而造成更长时间的生产影响。第十一条 各生产连队要切实做好井下材料的管理,尤其要严防“空带”运输材料时将材料、杂物混入煤流。第十二条 杂物的回收要坚持“谁拣选谁回收”的原则,即在主管单位考核验收完毕后按相关规定(不超高、不超宽、不超偏并要绑扎牢靠)及时装车、回收,不得影响文明生产。第十三条 机电科建立杂物拣选情况登记台帐,统计各生产区队杂物拣选情况,并根据本办法每旬进行一次考核。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1、各责任单位对岗位工的杂物拣选情况进行逐班登记(并将结果如实汇报机电科),分别按不同岗位和拣出杂物的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认真拣选而导致杂物进入下一环节的,下一环节拣出后要根据拣出杂物的数量对以上所有环节岗位人员进行处罚。2、2502皮带大巷五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二队;1050皮带大巷一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一队;三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三队、综采二队,122、131皮带走廊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一队、运输三队、综采一队或综采二队;3、未建立杂物拣选台帐、实施细则或内部对此项管理工作无考核兑现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3、在每个生产班中没有固定杂物拣选人员,或拣选不认真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4、各责任单位每拣出50斤以上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3分;每拣出50斤以下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1分,并将其分值全部奖励杂物拣选区队,月底由机电科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办并在当月工资结算时兑现; 5、因上一环节杂物清除不及时、彻底,导致下一环节设备损坏、皮带撕裂等现象,按影响时间每小时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关区队考核分值1分;6、掘进各队必须在皮带机头或煤仓口设立一专用垃圾箱,每班对生产中产生的杂物及皮带等配件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否则,一经查出,不论大小按每件1分计进行扣分处理;7、生产服务队巷道维修期间或矿压防治队工作期间,若因对杂物拣选不及时而进入煤流,承担煤流运输任务的所有单位有权监督并要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机电科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扣分处理;8、杂物拣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将按杂物量大小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矿生产调度室2008年2月13日下发的《XX煤矿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2、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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