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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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办社区医疗综合门诊部,区环保部门说要请环评公司做“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的,是需要做环评的。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以及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等其他卫生机构都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拿着立项文件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场地进行现场勘查,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环评报告编写出来后,把环评报告交给当地环保局环评科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给你出具环评批复文件,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环保部门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我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净化执政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保地位不断提升,权力日益加大,资金逐渐增多,环保部门已成为腐败滋生的重要领域。最近几年,全国环保系统各类案件呈高发势头,主要体现在领导干部发案较多,重点岗位发案集中,案件主体多元化,涉案金额大、种类多,失职渎职案突出。面对新的环境形势,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实践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制度建设,创新机制建设,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开创环保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推动环保工作的新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思想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刻认识反腐倡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深刻认识反腐倡廉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深刻认识环保部门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抓环保必须抓反腐2 倡廉的理念。环保部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立足保廉、着力治本、抓好源头、前移关口,把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转移到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思路上来,从比较多的事后监督转移到做好预防和事前、事中监督上来,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推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创新廉政教育手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反腐倡廉,教育为先。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是筑牢干部职工思想道德防线的有效武器。一是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学习廉政法规,学习中央和地方关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每名干部职工制定廉政自学时间表,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反腐倡廉意识。二是坚持以案施教。重点以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发生的反面典型案件为主要内容,深入学习解剖,教育警示广大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廉洁自律。三是看、听、讲。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片;邀请纪监部门有关人员定期到本单位上廉政专题讲座;邀请优秀共产党员作先进事迹报告;组织干部撰写廉政建设的心得体会。以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树立广大干部职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创新监督机制,切实规范权力运行。环保部门拥有行政审批、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项目资金使用等重要权力,这也是近年来环保部门产生腐败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探索出一条有效的监3 督制约机制,切实防范腐败的产生。对于行政审批,要科学规范环评审批的内部程序,成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委员会,所有环评项目一律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审批,纪监部门全过程监督,防止“不给红包不办事,给了红包乱办事”现象发生,杜绝暗箱操作作为,解决把关不严、越权审批、未批先建等问题。同时,认真执行“三项制度”,变被动接件受理为主动上门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对于环境执法,必须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环保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对排污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程序,依法发出处罚告知书、履行笔录、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危害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坚决依法查处。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重大行政处罚必须集体审议,做到公开执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于排污费征收,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各企业收费金额,接受企业监督。坚决杜绝收费中搞人情收费,搞关系收费,坚决打击收费中以权谋私行为。对于项目资金使用,国家对污染治理、生态建设、能力建设等项目资金投入增大,面对这一新情况,我们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环保部门与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帐户,4 制定项目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审计部门、纪监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对于环保部门重点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建立上下级督查体系,纵横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体系,责任追究体系;2—3年定期进行轮岗,预防长期在重要岗位上滋生腐败。为规范环保部门权力运行,应实行“四监督”。一是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将执法、排污费征收、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等办事程序告之企业,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二是接受社会监督。将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处罚等程序及排污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公开上墙。同时,设置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廉政监督员监督。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业主、相关部门人员为本单位廉政监督员,接受廉政监督员监督。四是接受纪监部门监督。环保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任务、中层干部任免、大额经费开支等,应邀请当地纪监部门同志参加,集体研究决定,坚决避免“办事一挥手,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创新行政效能监察,树环保部门好形象。环保部门要紧紧围绕环保民生工程、环境污染治理等中心工作,狠抓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环保执法是否到位,是否规范,有无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行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管理、“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反弹和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环境5 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确保环保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取得实效。环保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要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目标,大力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扎实开展效能监察活动。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为企业服务,为当事人服务;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决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规定和承诺时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行能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环保部门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和纪监部门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政风行风评议,帮助查找问题,帮助整改,以优异的业绩展示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创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权力。环保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珍惜政治生命,珍惜平凡生活,珍惜家庭亲情,珍惜荣誉名声,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特别是一个部门的“一把手”要身先士卒,要求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正确6 行使权力。决不允许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决不允许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决不允许讲排场、玩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决不允许脱离群众,损害群众利益。时时刻刻严于律己,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管好自己的嘴,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当好人民的公仆。

建筑工地上向环保部门缴纳的排污费应该由施工单位(乙方)还是建设单位(甲方)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本着谁排污、谁交费的原则,建筑工地上的排污费应该由施工单位(乙方)缴纳。

跨省界环境污染由哪级环保部门监管取证

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u201e2007u201f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四)落实治污责任,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敦促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适用标准不合理,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如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二、建立预防与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一)定期联席会商。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区政府应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方案,并监督落实。(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除按规定上报外,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暂时关闭等措施。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三)联合采样监测。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组织水利、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四)联合执法监督。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五)敏感时期预警。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控、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六)协同应急处臵。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臵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七)协调处理纠纷。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八)开展后督查工作。对于引发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相邻两省环保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由我部组织进行督查、督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协调与合作,联防治污、联动预警、联合处臵,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二○○八年七月七日

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可持续发展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特别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所有人必须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重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会实现新常态下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认识经济发展和自然规律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只有将遵循自然规律置于发展的重要位置,围绕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从我国具体国情来说,就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摈弃经济粗放增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提高低碳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多方位全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融入生态理念,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再局限于生态维度本身,已经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建设当中。因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就能够深层次梳理各项改革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够为各项改革提供一套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环境并非无法治理,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治理虽然可以短期见效,但也要付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况且环境并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治理环境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合理顶层设计,以区域发展规划为先导,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载体,加大金融、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不断促使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国法治精神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科学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等以我为中心意识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环境治理还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执行环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通过人才与产业、社会的协调发展,打通环境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微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让环境保护如同“APEC蓝”的成功管理典范,成为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环保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具体表现?

环保部门是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组织,负责环境监管和治理。如果环保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不按照规定开展环境监管工作,或者对环境污染行为不予查处和制止,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威胁人类生存和健康,同时也会引起公众对环保部门的不信任和抵制。

镇政府有环保部门吗

法律分析:有,环保所,县级环保局作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但不等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没有环保主管部门,也不否定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保部门有哪些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考的吗?

⑴ 环保行业都可以考那些证 环保行业是可以考取以下证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分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3、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师 4、 ISO认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环保资格证书扩展阅读: 环保行业考证的报考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环保工程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⑵ 环保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首先看你走的是技师的路线还是工程师的路线。 如果你在监测站,属技师回类型,按照人事考试考环答境大气监测技师、环境监测技师等技师资格。 如果你考工程师,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保工程师两种。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分一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核工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特殊、甲级资质需要) ⑶ *关于环保资格证书的详细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客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四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六名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其中有不少于六从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七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甲级评价证书。 第八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请单位将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将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级评价证书。 第九条 人员配置不完全具备乙评价证书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核准,可申请只开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乙级证书。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有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名单。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评价单位内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工作人员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或吊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可以责其进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评价证书级别或吊销其评价证书。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吊销其评价证书;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外机构在我国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评价资格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⑷ 如何考取环境检测资格证 环境检测资格证即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每年开考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4)环保资格证书扩展阅读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与环境等专业)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⑸ 环境监测方面的证书有哪些 证书包括: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评工程师),以上都是你能报考的。环境监测只有当地省一级监测中心或环保局下发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 注册环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保资格证书扩展阅读 环境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和测定的活动。环境监测是通过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进行监视和测定,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的高低。环境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指标的监测、化学指标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监测。 环境监测就是运用化学、物理、生物、医学、遥测、遥感、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监视、测定、监控反映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的各种标志数据,从而对环境质量作出综合评价的学科。 既包括对化学污染物的检测和对物理(能量)因子如噪声、振动、热能、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等污染的监测;又包括对生物因环境质量变化所发出的各种反映和信息测试的生物监测,以及对区域群落、种群迁移变化进行观测的生态监测等。 ⑹ 国际上认可的环保资格证书有哪些 注册环保工程师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 号)处理。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⑺ 有关环境类的证书。 可以报考以下几类证书 环评上岗证 环评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做为环境类专业建议报考环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该考试包括如下四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环境保护验收。 拓展资料: 做为大专生的话,需要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环评报考条件 ⑻ 环境工程可以考哪些证呢 环境工程可以考以下这些证书: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考取这个证书就是注册环评工程师了,注册环评工程师是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最高职称认证,工作对象是所有建设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来的文件是建设项目和规划审批通过的必须文件之一,环评最多需要到现场勘测一下,其余的数据一般向相关部门索要即可。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这个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又分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通过之后就是注册设备工程师了。 (8)环保资格证书扩展阅读: 3、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考取这个证书就是注册环保工程师了,注册环保工程师在环境保护各种领域中担任顾问,主要负责企业和机构是否遵守了环境相关规定和义务,并且总结和发表环境技术方面的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这也是大家俗称的环评上岗证书,该证书的获取需要通过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获取。 ⑼ 如何考取环境检测资格证 环境检测资格证即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每年开考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9)环保资格证书扩展阅读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规定要求: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考试内容包括17个科目公共基础部分(十一个科目,共计120题,均为单选题,每题一分)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信号与信息技术、法律法规。 3、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⑽ 环保方面有哪些证书呀 环保方面的证书:注册环保工程师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环境工程师。 (一)凡版遵守国权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工程师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并对区、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污染防治对策; 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 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 组织全市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 组织环境科学和重大环境项目的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区、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 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督促治理; 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 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  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  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  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  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  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  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  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  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  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  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  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  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  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  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  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  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  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  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  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  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  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  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  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  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  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  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  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  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  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  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  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  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  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  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  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  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  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  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  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  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  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  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  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  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  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  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  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  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  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  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  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  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  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 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  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  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  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  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  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  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  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  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  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  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  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  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  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  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  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  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  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  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  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  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  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  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  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  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  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  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  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  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  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  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  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  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  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  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  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  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  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  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  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环保部门凭什么查污水处理厂?

凭是政府部门且属直管监督部门就和安监局管安全一样,起监督、监管作用

关于环保部门在我国政府机构的历史沿革问题

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设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名称叫“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2年5月4日,由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撤销,改为建设部。环境保护部门分出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直属局。 1998年环保局升格成了国家环保总局。 2008年3月27日 ,中国环境保护部在北京正式揭牌。

环保部门对河道污染的职能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环保部门对河道污染有治理、协调解决,监督管理职能。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负责沿河养殖污染及水污染的查处。

建设专案竣工验收时是否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为什么?

建设专案竣工验收时是否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为什么? 根据国务院《建设专案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资料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专案,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专案,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专案,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专案,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执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专案,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装置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填写"建设专案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 “建设专案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书”应该是一张表格呗~~~照着表格把资料填入就OK啦~~~ 5. 建设专案竣工,如何办理相关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专案投入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当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专案自查:是否按照环保批覆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手续,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2、申请监测:向监测站提出竣工验收监测申请,委托监测站进行监测。 3、现场监测:确保生产负荷达到80%以上,方可进行验收监测。 4、准备材料:验收监测达标后准备下列材料: (1)根据审批档案的不同,填报不同的申请材料: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专案,为建设专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专案,为建设专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专案,为建设专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附监测资料。 (2)填写建设专案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3)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4)治理设施操作规程,操作规章制度 (5)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6)试执行阶段的现场监理报告。 5、申请验收:向负责审批的环保局递交三同时验收申请,同时将准备材料交计划科稽核,符合要求的话会在承诺时限内组织验收。 建设专案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应由谁负责 试执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专案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据此,接收单位在申请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专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所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监测报告》。” 加油站建设专案竣工验收程式,要具体的 先经质监,人防,消防,环保,规划等,因为你所在的地方不同,部门之间的约束力就不一样,反正规划,消防,和质监是必须的。 建设专案消防验收需要哪些部门参加?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主角:消防部门! 四川省煤矿建设专案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竣工验收需要准备的资料 1、技术资料(签字完善),竣工验收会议中供相关参会人员查阅;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告知单; 4、监理评估报告、勘察档案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档案质量检查报告; 5、竣工验收报告; 6、竣工小结,供施工方发言,分发参会单位。 建设专案实施缓慢未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违反了什么? 建设专案实施缓慢未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说明原定方案脱离了实际情况,或者专案业主或者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欠缺。 据我所知,国家对建设专案实施缓慢未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有强制性制约规定,所以出现此情况不违反什么国家法规。 供参考。

环保部门对水质的检测是检测哪几项指标

主要看你的生产排出水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在线设备故障后需要向环保部门报告吗?

应该向环保局报告。在线监测故障导致测量数据不准,可能被认为违法排放,环保设备运行不正常。要及时向环保局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在线监测维护单位到场检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