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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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道大题,求答案

可以扣留.但程序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为是重大行政处罚,不能当场作出。省人大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两道论述题求标准答案

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具体针对具体的人;行为后果不同;具体的行为后果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抽象则不会;实施主体不同,抽象的是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具体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以上来自网友,我看了哈,基本准确。)以上内容也不算什么标准答案,仅供你参考,提供一个思路,具体的自己也可以想想,组织哈语言什么的

如何理解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里的)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原有涵义有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对任何人作出不利决定时应当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制度:告知制度 、回避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作者简介

陈咏梅女,1974年8月生,湖南人,先后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毕业后曾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教于高校法律系,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诉讼法领域。已在《人民检察》、《政法学刊》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曾参与《国际商法》(21世纪全国高等院校精品教材)等法学专业教材的编写;近年来参与多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中得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都有哪些部门?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这在行政法中是有严格区分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就不赘述。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录

《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目录:法理学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二、法的本体(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归纳(五)备考提示三、法的运行(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四、法的演进(一)多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归纳(三)备考提示五、法与社会(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归纳(五)备考提示第三部分 论述题归类精解宪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宪法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二、国家的基本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国家机构(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附:立法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法制史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归纳(三)备考提示四、罗马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五、英美法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六、大陆法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目录:上编 行政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行政法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二、行政许可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行政处罚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四、行政复议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国家赔偿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六、政府信息公开(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附: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信访条例下编 行政诉讼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起诉和受理(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五、行政诉讼证据(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六、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七、行政案件的裁判和执行(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八、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九、备考提示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论述题集中精解一、试题解析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刑法》目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刑法分值分布二、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说明三、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犯罪构成(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排除犯罪的事由(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己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六、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与数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己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七、刑罚的体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八、量刑(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九、行刑(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巳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四、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论述题集中精解《民法》目录:综合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民法通则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民法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法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人身权(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六、债权(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七、民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八、诉讼时效(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论述题集中精解一、试题解析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合同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违约责任……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命题基本规律(二)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管辖(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回避(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六、辩护与代理(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七、证据(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八、强制措施(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九、附带民事诉讼(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立案(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十一、侦查(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二、提起公诉(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三、第一审程序(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四、第二审程序(一)单项选择题……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司法文书题集中精解《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吗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 是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法,行政法则是规定行政实体规则和行政程序规则的法,从这一角度讲,两者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有着相互依存、联系的关系。首先,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被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是学什么的

说白了,就是老百姓告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是权利义务,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是怎么样告。不难学的。有不明白的可继续追问或者更多详细情况请登录威海律师门户网站:www.wh-lawyer.com ;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好评。

20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宪政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政法英杰的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主体。   1、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政法英杰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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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重点都是浮云!

求行政管理学专业的人指教:请问行政法学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个科目有关系吗?两个是一个概念吗

如果只有行政法学,那么就选吧!细究起来,两者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的名称,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有时也包括行政诉讼法而形成的学科。经常有人将两者混淆起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

对错对对错对不知道对对对案例分析题:1、工商局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商局的此种行为已经够成行政违法,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刑满后的人员不能申请营业执照,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刑罚的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所以工商局的决定是错误的2、杨某可以对工商局提起诉讼,不过在此之前杨某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直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符合颁发营执照而拒绝颁发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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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行政许可: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5,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补偿: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7,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8,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9,与第二题重复 10,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11,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 1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选择题1,D 2,B 3,A 4,C 5,D 6,C 7,D 8,B 9,A 10,B 11,B 12,B 13,D 14,B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不应当视为行政权力,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一般来说,也不影响学生的宪法权利或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即使开除学籍似乎影响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但学生仍可以再次通过考试到该高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可见,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高校开除田某后,田某没有离校,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同理,高校拒发毕业证也非行政权力。但发给或拒发学位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权利,高校及科研机构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来授予学位的,因此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所以高校拒绝发给毕业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已经生效;而不授予学位的行为,虽然田某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前也应当已经生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单选题答案.

1、C 2、A 3、D 4、A 5、C 6、A 7、C 8、C 9、B 10、C仅供参考,希望采纳!

1.为什么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2个课程放在一起?

因为内容少、简单。其实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两个课程也应该放在一起学的,还不是因为怕大家挂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根据法条来就行了

做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AB 4.ACD 5.BCD6.BCD 7.BD 8.ABCD 9.BD10.AB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求大神指教

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主要(A.市人民政府,不设区)培训的公务员,正确制定(B.实施的新聘公务员的新手训练) 3。表示对中国的行政机关,设置错误(D.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 4,下列组织,不属于派出机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C) 5。不属于行政法(C.县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6名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由于形势的紧迫性,并使用一行人电话的行为,体现了行政权,其特点为(B 。优益性) 7个元素的行政程序(A.权限) 8不包括行政行为不适用于以下(A.行政有效的相关机关负责签字同意) 9。行政机关,不属于机构(C.治安派出所) 10信赖保护的利益,并且不包括()答案。教师自己的结论。 A.程序,以保护B.知识产权保护DC的物理保护仍然有效保护 11。行政许可法,相对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处理行政许可费用原则上的规定,反映行政许可(B.便民服务原则) 12。不属于下列机关的行政监管机构(B.县政府) 13。国家公务员的介绍,不正确的是(C.公务员应该服从上级领导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14个法律,20个违反该法的行为,超过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主管机关。罚款。在此基础上,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适应(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5。,这要求反映了行政执法(A.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 16。执行刑罚的代表,正确的行为的制裁对口的目的是(C.执行刑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政决定) 17公务员办公室的地域回避的正确表示(A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县级有关部门可以返回他的国家工作) 18的内容不包括公务员(A.家庭财产申报)评估 19。行政权力不能成为决定性的(A.行政权力行使) 20个行政行为的公定力(A.行政行为不得更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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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的试卷几部分?

选择题在卷二部分,案例题在卷四部分。

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多选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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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权限第三节 相对人和第三人第四章 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特征与分类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和时间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第五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监督第六章 行政立法第七章 行政规范第八章 行政征收第九章 行政许可第十章 行政监督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第十三章 行政给付第十四章 行政奖励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第十六章 行政合同第十七章 行政指导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第二十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二十一章 行政赔偿第二十二章 行政补偿第二十三章 行政复议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十二章 涉外行政诉讼参考书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这门课程有多少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这门课程有7章内容,包括: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法、第三章行政行为总论、第四章行政执法概论、第五章其他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复议、第七章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类型举例答案

一、选择题1、A 2、D 3、BC 4、AD二、填空题1、显示公正 2、该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三、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2、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四、简答题1、答:有八类: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1、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2、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论述题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判断题答案?

三、判断题1.我国行政法有统一完整的一部法典。(A. 错误 )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B. 正确 ) 3.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A. 错误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同时有相应的行政法律事实发生,两者缺一不可。(B. 正确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A. 错误 ) 6.行政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B. 正确 ) 7.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的法源。(B. 正确 ) 8.由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并不明确。( A. 错误 )9.行政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B. 正确 )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 错误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 错误2 正确 3 正确4 与水利部门同为被告 5 当事人的陈述 6 只有对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做出变更判决(觉得都对)7 怀发市出租车管理处8 指定管辖 9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一审判决 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一审判决 遗漏了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10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县级公安局的上级公安局或是县政府,都可以选择复议2、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涉及到具体的时效问题,目前是2010年,一般情况下已经过诉讼时效。过了时效法院将会不予受理。3、应当在行政处分即拘留出来后,直接起诉一般情况下世3个月内,最长保护期限是2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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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主要有

保护公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江南大学,大作业,急需。

这么多题目都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述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吗?

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不相互包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多项选择题归纳2

1.行政指导具有:   A:行政性;B:强制性;C:依据的特殊性;D: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2.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发给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行为;   B: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向公民颁发驾驶执照的行为;   C:专利机关依法向公民颁发专利权证的行为;   3.行政行为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行政处分;B:行政调解;C:人事处理决定;   4.按照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   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   5.可以宣布行政处理决定无效和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有:   A: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B:行政复议机关;   6.可以合并审理的有:   A: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B: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的;   C: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D: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7.行政审判参照的规章有:   A: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规章;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E: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8.根据判决与被诉行为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   A:维持判决;B:驳回判决;C:确认判决;D:履行判决;   9.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执行措施有:   A: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   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D: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迁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E: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10.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C:明显缺乏道德依据的;   D:明显违法并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E:明显对被执行人不利的;   1.根据功能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   A:规制性行政指导;B:调整性行政指导;C:促进性行政指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   A:维持决定;B:撤销决定;C:变更决定;D:履行决定;E:确认决定;   4.行政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多适用于:   A:国家征用行为造成的损害;B:行政合法行政造成的损害;   5.对以下单位或组织侵犯相对人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街道办事处;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诉讼代理人;   7.关于二审说法正确的有:   A:可以实行书面审理;B: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C: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E: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8.行政审判的依据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9.撤销判决适用于:   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   10.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A: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C: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E: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1.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   A: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C:信访制度;D:行政赔偿;   2.属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的有:   A:质询和询问;B:视察、检查和调查;C: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D: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E: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财政预算;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E: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相对人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对该复议案件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有:   A:县人民政府;B:市工商局;   5.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   A:社会受益人;B:作出合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6.关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部行政行为有:   A:任免;B:奖惩;   7.物证的保全方法有:   A:封存;B:扣押;   C:摄影;D:录象;   8.关于再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再审,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B: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C:再审案件原来是经第一审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D:再审案件原来是经上诉审理程序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9.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适用于:   A:一审判决证据不足的;   B: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C: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10.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A:申请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C: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   1.综合各国行政法发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发源的法形式大致有: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和惯例;   D:行政法理;E:条约和协定;   2.受委托的组织的主要权利有:   A: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B: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   C: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D: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内建议;   E: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   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A:守法的义务;B:依法办事的义务;   C:忠于职守的义务;D:联系群众的义务;E: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   A:公定力;B:确定力;C:拘束力;D:执行力;   5.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   A:职权立法;B:授权立法;   6.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拘留;B:警告;C:没收违法所得;D:劳动教养;   7.行政程序具有下列特征:   A:法定性;B:多样性;C: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   8.相较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性:   A: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B:监督实效更具快速性;C: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   9.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有:   A:合法原则;B:公开原则;C:公正原则;D:及时裁决原则;E:一级复议原则;   10.属于裁定管辖的是:   A:移送管辖;B:指定管辖;C:移转管辖;   1.关于我国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有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B: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C: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D: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作补充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被授权的组织大致可归纳为:   A:社会团体;B:行业协会;C:事业组织;   D:企业组织;E:基层群众性组织;   3.在我国,一般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有:   A:调任;B:考任;C:聘任;   4.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   A:政务类公务员;B:业务类公务员;   5.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特征: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猜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适当;C:程序合法;D: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的;   8.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   A: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B: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行政程序可以分为:   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执法程序;C:行政司法程序;   10.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主要有:   A:主体广泛;B:全面性的监督;C:监督权限法定;   D: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E: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如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是在近几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正,反映了该领域新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和变化,是该领域的经典教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开设专业:行政管理专业、人力资源专业本科生课程类型:专业基础必修课先行课程:法理学、行政学、行政管理学内容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参考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含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1、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行政拘留+罚款,所以适用上述条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应当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自行选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1、该夜总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区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依法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以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多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说就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既多个机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所以本题既可以向他们的上一级机关——市政府,还可以向区政府提起,然后由区政府转交。3、鼓楼区政府接收后转交复议机关,主要考虑到便民。4、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省政府继续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答

非常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自考行政管理专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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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可复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都可以是被告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告县公安局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告市公安局(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谁先收到就谁先处理(3)看不懂题目

结合本学期学习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谈谈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结合本学期学习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如下。1、是提高认识,要建成的法治政府,既是一个尊法守法的政府。2、更是一个有为、有效、有力的政府。二是抓住关键。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3、三是完善规则。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协调,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奠定坚实基础。4、四是健全体系。加强政府内部的制约和监督,以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为目标,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从个案监督到体系监督的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5、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既具有政治视野、又精通法律知识,既能坚持政治原则、又能捍卫法治精神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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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 编)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3rDR1U67k_mJEFiEAEbaZw 提取码: rp4q书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姜明安 编豆瓣评分:6.8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年份:2011-8页数:657内容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为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编写的专门教材之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及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及行政主体的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合法要件与各种类别行政行为的运作程序;行政救济的一般理论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程序与裁判标准;行政赔偿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方式、标准与程序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主要以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说为基本研究素材,同时吸收、借鉴了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大量成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在继承、批判和扬弃国外行政法学的控权论、管理论、行政权力本位论、相对人权利本位论等各种学术流派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框架。作者简介: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主要著作和论文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出版)、《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BCDE2.AB3.ABCDE1.正确2.正确3.错误4.正确5.正确6.错误7.正确8.错误9.正确10.错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简介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其规范众多,内容丰富,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以行政职权的拥有和行使为主线,对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及行政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探讨。通过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力图勾勒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轮廓与主要内容,旨在使学习者在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是不是一本法

一个是实体法 一个是程序法 但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区分起来很难 所以以致于在编写书籍的时候都会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编写在一本书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建立各项行 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的;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 产权的;⑧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其他行政案件。

什么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很简单。一个是程序法一个是是实质法就像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样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行政法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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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可以这么说,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怎么论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个是是实质法一个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行政法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 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4.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5.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6.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归纳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两者规定内容范围都不相同,但两者还是有一定联系的。根据《行政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多项选择题归纳1

多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B: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C: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D: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被授权的组织大致可归纳为:   A:社会团体;B:行业协会;C:事业组织;D:企业组织;E: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在我国,一般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有:   A:调任;B:考任;C:聘任;   4.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   A:政务类公务员;B:业务类公务员;   5.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特征有: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适当;C:程序合法;D: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8.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   A: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B: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行政程序可以分为:   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执行程序;C:行政司法程序;   10.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主要有:   A:主体十分广泛;B: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是全面性的监督;   D: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E:监督权限法定;   1.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   A:公行政;B:私行政;   2.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A:依法行政;B: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C: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D:政府对违法、侵权行政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的范围,分为:   A:一般行政机关;B:部门行政机关;   4.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   A:国家公务员;B:国家;   5.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   A:应请求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   6.根据现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   A:立项;B:起草;C:听取公众意见;D:审查;E:决定与公布;   7.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A:概念不同;B:性质不同;C:内容不同;D:形式不同;E:角度不同;   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等方式提出:   A:信函;B:电报;C:电传;D:传真;E: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9.行政征收具有的特征包括:   A:强制性;B:无偿性;C:法定性;D:先定性;   10.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A:行政强制执行;B:即时强制;C:行政调查;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A:行政管理关系;B:行政法制监督关系;C:行政救济关系;D:内部行政关系;   2.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   A:规则;B:原则;C:基本原则;   3.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包括:   A:省人民政府;B:区人民政府;C:镇人民政府;   4.我国国家公务员任用前目前主要有:   A:考任;B:选任;C:聘任;D:调任;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   A:附款行政行为;B:无附款行政行为;   6.国务院1985年7月3日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是:   A:中央行政立法;B:授权立法;C:创制性立法;   7.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A:确定;B:认定(认证);C:证明;D:登记;E:鉴证;   8.得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E:较大市政府规章;   9.目前组成我国行政征收体制的主要是:   A:税收;B:各种社会费用征收;   10.直接强制可分为:   A:人身强制;B:财产强制;   1.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有:   A:责令停产停业;B:较大数额的罚款;   2.即时强制的特征有:   A:行政主体是即时强制的惟一主体;B:即时强制不以法定义务的履行为必要条件;   C: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D: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有:   A:选任;B:考任;C:委任;D:调任;   4.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有遗产被继承,其亲属乙在甲死亡前,一直由甲赡养,问谁有权请求赔偿:   A:某甲的继承人;B:某乙;   5.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正确的是:   A:先取证,后裁决规则;   B: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   C: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6.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可分为:   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变更判决;D:履行判决;E:确认判决;   7.行政复议参加人有:   A:行政复议机关;B:行政复议申请人;C: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D:行政复议代理人;E:行政复议第三人;   8.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   A: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与被处罚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B:劳动局登记检查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9.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   A:处罚设定权法定;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C:被处罚行为法定;D: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10.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是:   A: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E: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1.属于我国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   A:地区行署;B:区公所;C:街道办事处;   2.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的有:   A:机场收取机场建设费;B:环保局收取排污费;C:税务局收取税款;   3.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A:从属法律性;B:服务性;C:裁量性;D:单方性;   4.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有:   A:客观真实性;B:合理性;C:关联性;   5.工商局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是:   A: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要式的行政行为;   6.行政相对人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对该复议案件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有:   A:县人民政府;B:市工商局;   7.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本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C:认为行政主体给予自己的行政罚款数额过高;   8.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A:金钱赔偿;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消除影响;E:赔礼道歉;   9.行政奖励主要有以下形式:   A:通报表扬;B:记功;C:授予荣誉称号;D:晋级(晋职);E:发给奖金或奖品;   10.现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有关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下述领域中:   A:权属争议;B:知识产权争议;C:民事侵权赔偿争议;D:环境污染争议;   1.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A:依法办事,不偏私;B: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C: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   A:职能性行政机关;B:专业性行政机关;   3.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A:公务员退休;B:公务员辞职;C:公务员辞退;D:公务员死亡;E:开除;   4.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   A:要式行政行为;B:不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以下“”事项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国家安全;B:外汇汇率;C:外币政策的确定;   D: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行政立法施行的;   6.综合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行政给付的形式主要有:   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7.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可以不设立行政审批的事项包括: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B: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8.具有税收征收权的主体是:   A:税务机关;B:海关;   9.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   A:告诫;B:代执行;C:财产强制;   10.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A:行政性;B:不具备法律约束力;C:多样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涉及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为;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发放抚恤金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

行政法规范和行政相对人救济方面。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指导。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行政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名词解释是:行政法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与结构包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与结构包括如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是在近几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正,反映了该领域新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和变化,是该领域的经典教材。

为什么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含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解释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解释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新的行政诉讼法与旧的行政法有哪些变动

第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第二、 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第四、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义务《新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法律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法条采用了“应当”,也就是说“出庭是必须,不出庭是例外”。第五、增加了对除规章以外的规划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新法》增加了第14、66条。该两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六、行政诉讼可跨区域管辖《新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胜诉难是大家普遍达成共识的。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当干预现象严重。增加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第七、明确复议机关不做复议决定后,原告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新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如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八、明确了律师享有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相对于《旧法》,明确了律师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第九、进一步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举证、取证的责任限制及补充证据的法定条件,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原告举证的权利等。《新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证据,通过立法确定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呢,在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十、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将起诉期限延长了三个月是《新法》的重大改革。不仅如此,其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另外,《新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仍然是两个月,且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二个月的限制。第十一、规定了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新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当事人对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赋予申请人的新权利,在以往的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第十二、《新法》取消了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规定《新法》第六十条将原来的规定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样的规定比较《旧法》严格了许多。第十三、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新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的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四十五天审结的简易程序有利于提供审判效力。第十四、 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尤其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旧法》仅仅很原则的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但如何操作并未进行规定,上述的规定具有实操性。并且,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救济途径又增加了一条就是向最高检申请抗诉,这对于民众来说,是真真好的一个法条。第十五、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应接受处罚《新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律主观:一、 行政诉讼法 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 宪法 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行政诉讼法全文司法解释的内容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 立案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 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 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 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

1.没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孟某不知道镇政府批地决定的内容,故适用此条规定,诉讼时效从其回家后知道之日起计算。2.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3.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理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4.不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本问错在被告未经法院准许“自己再行补充证据”。5.应当准许。《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6.应当作出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新房已经盖成,如果判决撤销被告的批准行为、拆除房屋,势必导致王某利益的损害,故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年 4 月 4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官 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 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八章 执 行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的条文如下:《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主观:(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原则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本解释共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行政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改

正在修改中.

2015新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第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第二、 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第四、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义务《新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法律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法条采用了“应当”,也就是说“出庭是必须,不出庭是例外”。第五、增加了对除规章以外的规划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新法》增加了第14、66条。该两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六、行政诉讼可跨区域管辖《新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胜诉难是大家普遍达成共识的。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当干预现象严重。增加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第七、明确复议机关不做复议决定后,原告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新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如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八、明确了律师享有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相对于《旧法》,明确了律师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第九、进一步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举证、取证的责任限制及补充证据的法定条件,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原告举证的权利等。《新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证据,通过立法确定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呢,在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十、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将起诉期限延长了三个月是《新法》的重大改革。不仅如此,其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另外,《新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仍然是两个月,且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二个月的限制。第十一、规定了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新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当事人对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赋予申请人的新权利,在以往的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第十二、《新法》取消了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规定《新法》第六十条将原来的规定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样的规定比较《旧法》严格了许多。第十三、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新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的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四十五天审结的简易程序有利于提供审判效力。第十四、 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尤其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旧法》仅仅很原则的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但如何操作并未进行规定,上述的规定具有实操性。并且,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救济途径又增加了一条就是向最高检申请抗诉,这对于民众来说,是真真好的一个法条。第十五、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应接受处罚《新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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