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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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房建设需要行政审批吗

通信机房建设需要行政审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所以通信机房建设肯定是需要行政审批的。

对如何进一步推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设立的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的核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5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书面协议(合同)的审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8年修正本,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四、五、九条。 6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第五、八、十七、十九条。 7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的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9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10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初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市公安局1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13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1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17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1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六条。 2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市公安局2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十二条;《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核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25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审批《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6设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初审《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27护照的核准《护照法》第五条。 2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29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30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3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3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 3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 34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机动车牌证补换发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六条。 3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审验、注销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38出海船舶户口簿、出

政务服务中心会在行政审批局办公吗

不会。根据查询百度百科得知,政务服务中心一般为政府行政机构,如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的正局级行政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外挂省政务服务中心牌子),同时,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此可知,其一般都是在市政府办公厅或者是,省政务办公楼里面的办公的,所以是不会在行政审批局办公的。政务服务中心(简称政务中心)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也是加强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的重要平台。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一、济南市体育局  1.救生员资格认证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二、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申办劳动预备制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7号令《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2.参保人转外地就医治疗审核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01号令《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农民合同制职工户口农转非审批  设定依据:济劳计字〔1994〕70号《关于农业户口职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  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设定依据:济政办发〔1995〕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三、济南市市容环卫局  1.散体物料运输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97号令《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1.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3号令《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五、济南市民政局  1.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2.殡仪服务许可证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六、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迁济人员条件审核设定依据:济政发〔2001〕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七、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改字〔1996〕2号《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2.职工集资建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委字〔1999〕1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八、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市区山岭占用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九、济南市公安局  1.济南市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延期、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32号令《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十、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1.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88号令《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十一、济南市科技局  1.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  设定依据:济科计〔2003〕8号《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别

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别: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级别一样,智能不一样。市场监管部门是具体业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是综合性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如下: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本级各类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5、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境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综上所述,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没什么多大的区别,两者级别一样,工资待遇相当,工作都不轻松,没有所谓的好坏、优劣区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属于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序号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教育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教育部无《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取消  3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取消  4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取消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取消  8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9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取消今后禁止开展此类活动10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公安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通过其他方式管理11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司法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12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财政部国务院国  资委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  14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取消  1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消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项审批依然保留16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国土资源部 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取消  17地质调查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 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取消  18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国土资源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9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取消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20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  21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取消  22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取消  23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 无《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取消  24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环境保护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取消  25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环境保护部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  26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交通运输部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取消  2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号)取消  28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29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3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取消  3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32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取消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33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取消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34扣缴税款登记核准税务总局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取消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35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税务总局 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取消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3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税务总局 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取消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37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工商总局 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取消  38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工商总局 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取消  3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核准工商总局 无《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取消  40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取消  41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取消  42运动员交流协议批准体育总局 无《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取消  43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5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国家林业局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6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银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取消  47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取消  48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审批银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9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证监会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取消  50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证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1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证监会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取消  5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3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将此项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此次予以取消54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中国民航局 无《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取消  55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中国民航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6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中国民航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57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中国民航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58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中国民航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中国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59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中国民航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60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中国民航局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61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国家外汇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62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国家外汇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6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国家外汇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64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国家外汇局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65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教育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此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6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教育部无《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此为“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67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环境保护部 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此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项目的子项68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交通运输部 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为“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项目的子项69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此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项目的子项70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 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71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72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及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73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74草种进出口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75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取消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务机构、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76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77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78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79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80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质检总局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项目的子项8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8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无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3年7月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郝 鹏2013年7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省发展改革委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3〕19号 ) 2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0条 (国务院令第74号 1991.1)取消后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办理3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1项(国发〔2013〕19号 )  省经委4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47项(国发〔2012〕52号)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3条(主席令第 77 号 1998年 )转为行政服务工作6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3〕19号 )   省教育厅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项(国发〔2012〕52号)实行告知性备案8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21条(主席令第7号 1998年)转为行政服务工作9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设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此项为物价部门收费审核前置,取消后转为行政服务工作。 10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38项(国发〔2013〕19号 ) 省科技厅11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原设定依据已于2010年修订,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28号 ),未做相关规定。   省公安厅1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3项(国发〔2012〕52号) 13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4项(国发〔2012〕52号) 14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5项(国发〔2012〕52号) 15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原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已废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颁布后,未做相关规定。 省财政厅16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0项(国发〔2012〕5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7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设定,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人员只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审批。 18 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国务院令第375号),现根据实际工作,参保职工工伤认定审批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需重复审批。  省环保厅 19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4项(国发〔2012〕52号) 20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5项(国发〔2012〕5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国务院关于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

为什么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行政审批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县行政许可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按照“精减项目、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县委政府大胆改革行政审批运行管理机制,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依据、时限、程序进行了多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得到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事环境逐步改善。 (一)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明确 在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县政府明确行政了行政审批的项目管理程序。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取消,及时文件、政府公众信息网、行政审批网站进行公示,相关行政机关不再审批;对新开办的审批业务,严格审查把关,由行政审批管理和法制部门审查,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研究后实施,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审批项目。经过清理规范,目前,全县行政审批项目由2004年的416项变为348项。其中属行政许可 310项,属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38项。 (二)行政审批运行程序机制较完善 一是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流程化。全县39个部门、单位进入大厅集中办公,设办事窗口17个,其中常驻窗口16个、综合窗口1个(受理23个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大厅推行“一次告知制”、“单轨制”、“双章制”等办件管理制度,实行“六件制”、流程式、网络化办件。行政相对人到大厅办事,一般到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到办事窗口申请,办事窗口一次性告知并审查材料、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当场告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能即办的当场办结,需多个科室联办理的,按程序办理。二是部门行政审批机制相对集中化。去年,全县创新审批机制,对部门内部行政许可职能进行合理归并,相对集中部门行政许可权,12个部门单独设立许可科,科室人员整体进驻大厅集中办公,负责受理和办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20个部门挂牌设立许可科。未整体进驻大厅的部门,由大厅综合窗口接件,部门许可科办理。三是窗口行政审批“授权”明晰化。建立三级授权委托书制度,实行重大项目主要领导或集体决策审批、重要项目分管领导审批、一般项目行政许可科审批。三级授权后,工商部门推行一审一核,企业预核名、注册十分简便。环保、卫生、林业、质监等部门充分授权许可科,所有办件由窗口人员直接出现场、直接办件。国土农房建设、交通运管、房管部门初审复审、财政契税整体进入大厅,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行政审批大厅办事窗口或行政许可科直接审批的项目达到101项,直接审批率为29%。四是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并联”化。重点是对涉及外来投资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县管委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审会办”,实行告知承诺、缺席默认、超时默认、特事特办、先批后办。这些做法,大幅度减化了部门审批程序,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在全市处于靠前位置。 (三)行政审批办事程序较为规范 全县重点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备案项目,规范了办事程序。一是全面清理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做到每个审批事项目的前置,都有法规依据。共简化部门办事程序41项,现行行政审批时限4639天,比法定时限压缩2691天。二是普遍设立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置放于办事窗口,并通过行政审批网站对审批项目、程序、材料、时限、收费、依据、结果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实行了“九公开”。三是认真实施了审批项目流程再造。全县对基本建设、新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登记、生产性企业改扩建、采矿权审批、房屋交易、公积金贷款等12项重大审批程序实施流程进行再造,明晰办事环节,统一公示,为群众提供了办事方便。通过流程再造,县国土局将原资产、耕保、土地利用、规划等4个科室,合并为两个科;建委试行三段式审批,审批环节由14项减为13项(工程质监安监合并审批),前置由88项减为60项,审批时限126个工作日,减为42天,办事程序大幅度简化。 (四)行政审批内部程序相对明确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县行政许可管委会对行政审批项目内部流转提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涉及部门两个以上科室或多个部门的审批应当制定流程图等“九个应当”要求,目前,16个有常设办事窗口的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明确行政审批申请、告知、接件、受理、审查、签批、制证、盖章、监管、评价、公示、送达等具体要求;制作《行政审批工作手册》,明确办事窗口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工作人员任职要求、行政审批目录、办理科室及授权委托审批目录、工作流程图、服务承诺及准则等内容,规范行政审批受理方式、审查方式、签批方式、盖章方式、送达方式,使部门行政审批程序较为明晰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审批运行程序有待强化 从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行政审批相对集中不够。一方面,行政审批窗口向大厅集中不够。一些部门没有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有的是以多种借口,进入后撤出了行政审批大厅或者由原来的常设窗口变为综合窗口。如国税局以使用市上信息网系统为由撤出了行政审批大厅,给外来投资者带来不便;水电、农业由常设窗口改为综合窗口。另一方面,一些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不够,行政许可科“有名无实”。特别是有关立项、规划、用地等与基本建设投资、外来投资密切相关的部门,没能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职能,使设在大厅的办事窗口审批权限十分有限。县计委部门对民间投资的备案项目,办事窗口尚不能完全授权审批。县建委基本建设、建设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新征用地等有关科室整合不够,办事环节多,程序复杂。三是授权审批率低。各部门授权大厅许可科直接审批项目不到全部项目的30%,一些窗口仍然存在“空转”问题。四是赋予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协调职能力度不强,推行“联审会办”效果缺乏制度保障。 (二)基本建设行政审批程序有待简化 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审批程序除备案项目外,一般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和竣工验收等若干审查阶段,各个阶段又分成若干个审批环节。其中属审批项目的,要涉及计委、国土、建委、环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气象、旅游等10个部门,需经过项目报建,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征用、地质勘察、环境影响审批、消防审批、防雷审查等36个申报程序或办事环节,并涉及地灾评估、地质测绘、地价评估、施工图审查、建设交易、防雷中心、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房屋评估、房屋测绘、房产交易等12个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核准项目的,一般包括申请、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环节。且审批与收费衔接,谁审批、谁收费,使收费成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十分复杂。 (三)部门内部门审批程序复杂 存在主要问题是:有的部门内部科室未整合,审批职能未能向行政许可科学相对集中;有的没有认真制定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有的中介组织没有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加上谁审批、谁收费,部门服务质量不高,以致群众“办事难”的问题没能有效解决。如在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方面,一般要经过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13个阶段,每个阶段涉及2至5个程序,3至12个申报材料,共涉及6个办理科室、4个中介、事业组织,73项程序,需盖章60至70个。如在新征用土地领域审批方面,一般要以经过申请、耕保科现场踏勘、进入预审(土地利用规划、地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拟用地面积测绘)、预办(一表一书四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其它涉及环保、消防等资料)、县政府向市政府上报审批、统征办征地、安置补偿,再进行划拨、出让或招、拍、挂等17个环节,共涉及7个科室、6个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70个程序,需提交90份相关资料,如果加上科长、局长审核签字等环节,办事环节就更多。 三、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的对策措施 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解决群众“办事难”,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主线,以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加大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审批程序改革力度,从而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行政审批秩序。 (一)解放思想,创新行政审批大厅管理 行政审批大厅顺应行政审批改革而生。要从根本上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就必须在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创新行政审批大厅建设和管理。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发扬“敢想敢干、实干快干”的武隆精神,大胆借鉴江浙经验,进行思维创新、实践创新。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确立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建议县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创新建立协调型、部分实体型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明确大厅为县级行政机构,设立管理、协调、审批、监督四个工作部门,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充分的协调权和经常性、一般性项目的直接审批权,使大厅真正成为全市、全国首屈一指的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国税、农业、水电、人事等部门在大厅增设常设窗口;建委规划、国土土地利用科与行政许可科等要进一步整合审批职能,进驻大厅窗口,强化审批职能。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 结合武隆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市县乡镇三级行联动、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建议县委政府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资源,开发网上协同办公系统,并统一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网站,并最终实现县乡村行政审批联网,实现网预受理、审批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并联审批。鼓励涉及行政许可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事业单位在大厅设立服务点,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审批程序改革力度 在投资项目领域,要认真制定实施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经济安全、资源环境、整体布局等方面进行核准,其他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法为其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在建设用地领域,对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取得用地的项目,一律实行“招拍挂”;对不宜实行“招拍挂”,需市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要进一步明晰、简化新征建设用地、经营性土地出让、非经营性土地划拨内部办理程序,严格用地政策和审批时限。在建设规划领域,要区别规划区、非规划区项目,简化对非规划区、一般项目的审批。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领域,要根据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武隆实际,尽快推行建设领域“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合并内容相近、重复设置的审批环节。  (四)完善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联审会办制度。规范县政府或县行政许可管理委员会联审会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联审会办、部门牵头联审会办程序及制度。对联合会办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难点问题,由县政府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一般性行政审批、或县委政府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召开联审会议;需两个以上科室审批的事项,由部门并联办件。联审会办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二是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重点是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明确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门均协办。其中,立项阶段由县计委牵头,规划选址、规划审批阶段由县建设、规划局牵头,施工阶段由县建委牵头;征用建设用地阶段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各协审部门对牵头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完善联合踏察制度。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两个以上部门现场踏察的事项,由县行政服务大厅组织各相关部门一次完成踏察,不允许各部门多头、分散踏察。各部门要及时参加联合踏察,并在踏察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牵头部门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是积极落实《武隆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发[2006]5号)文件,对重大项目实施特事特办,对不涉及安全、不违反国家大的政策法规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先审批后办手续。五是大力实施授权委托审批制度。要通过建立授权委托审批制度,县级部门的所有审批过程原则上都在大厅内进行,部门每个审批项目需签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只能为一个、内部签批科室不得多于两个。 (五)着力简化部门内部办事程序 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进行行政审批内部门办事流程再造。彻底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服务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前置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的,一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精简各类专业技术审查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与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完全脱钩,不再承担或变相承担有关专业设计图技术性审查工作。要对办理时间过长的项目,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要清理收费项目,改革收缴方式。由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投资领域、投资地点、土地使用的不同类型,由县政府综合测算收费标准,制定收费分配方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个窗口”一次性代收各种费用;对工业园区项目免收、减收、缓收相关行政事业费用;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清理取缔;对一般性行政审批,一律取消收费,确保部门简化办事程序。

[紧急求助]水行政审批中可以不做水资源论证的年取水量是多少。

没听说过可以不做水资源论证的,我了解的是,只要是经营性取水,都要做论证,年取水量在10万方以下的可以填写论证报告表,10万方以上的要编制论证报告书。

行政审批流程

法律主观:行政审批的具体程序:行政机关向负责人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例如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然后上级机关或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审核通过则予以许可,发布许可证件或审核通过的文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如何开展好行政审批工作

一、推进阳光工程,塑造窗口形象。 “阳光物价、民生至上”是我局形象的外在体现,它是“满意机关”创建的一面“镜子”。为此,作为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之一,我局以“阳光物价、民生至上”为抓手力创满意,努力塑造高效、廉洁的窗口形象。 1、实施“五公开”,打造“阳光窗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我局对行政审批窗口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办条件、收费标准、监督中国进行公开,从而增强了审批事项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2、实施 “五个一”,落实“阳光审批”。对群众申请办理的所有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办事项目予以一次性办结;对手续不齐备的办事项目一次性告知,手续补齐后确保一次性补办成功;整个办事过程通过内部有机运作进行一条龙服务,树立起公正高效的审批形象。 3、以行权中国为平台,推行“阳光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实现行政权力的全程动态公开,做到阳光收件、阳光审核、阳光审批。建立行政权力中国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对办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注重规范审批流程,将局所有审批(备案)项目全部纳入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统一受理,并对每一审批项目的服务内容、审批程序、申报材料进行了重新梳理,使办事流程更加简单化、规范化,有效地克服了过去办一件事情需要跑本局多个部门、多次往返现象。 二、浅论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三个熟悉” 行政审批工作,是文明社会的象征,更是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行政审批服务人员水平的高低,素质的优劣,直接体现着本部门队伍的整体形象,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形象。 有人认为,行政审批工作千头万绪,要想做到服务对象百分之百的满意,真是太难了。但我认为,在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实际工作中,只要能够做到“三个熟悉”,就能把审批工作做好。 何谓“三个熟悉”?就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熟悉基本情况。 “三个熟悉”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审批工作的依据和来源,行政审批本身就是一项法律制度。当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规范而齐全。如果一个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收费审批政策不熟悉,或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出台的各类收费政策理解不全面甚至有歧义,那就很容易给审批工作带来被动和失误。作为一名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其次,要对本部门的业务熟悉。就其实质而言,审批服务工作是一项程序不变的事务性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每个行政审批服务人员对自己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的流程都要了然于胸,包括对审批事项的准备材料有哪些,哪些是必备的,哪些是选送的,关于自己审批的事项步骤有哪些,审批程序怎么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办事程序规范,工作规范,从而加快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审批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最后,要对办事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熟悉。对于我们物价部门来说,我们应该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专心听取服务对象的申请和诉说,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服务对象仔细说清办事的程序,一定要耐心加细致,这样才能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所有情况,既给我们的审批服务带来便利,也为来办理审批服务的人员提供了便利。 我相信,在日常的行政审批工作中落实了“三个熟悉”,加上我们每个行政审批服务人员优质高效的服务,就一定能够得到服务对象满意的评价。 三、如何做好一名审批中心基层工作者 基于审批中心特殊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环境,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本人现就如何做好基层服务工作,谈几点体会如下: 1、立足本职,服从大局。审批中心是典型的多兵团作战,各窗口既要独立办公,又要听从总指挥调度团结协作。为了加强管理,完善职能,审批中心精心制作出各种规章制度;为了适应发展,与时俱进,中心审时度势推出多种改革方案,如绿色通道,大项目联办等。窗口基层人员必须要有团队意识,不能各自为政。深刻领会审批中心各种工作意图,积极配合中心工作统一布署,主动担当中心与本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窗口内部事务调整。只有人人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才能保证审批中心运行畅通。 2、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一个窗口就是一个部门,每个人员都要以一当十。熟知本领域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是开展工作的硬件保障,办事服务对象来到窗口要能迅捷地为其提供所需服务,且要形式简单,条理清晰,确保服务对象明白无误,避免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疑问,要能有依有据予以解答。对于服务对象遇到的困难,要能合理指导,帮助解决。对于服务对象考虑不周,要能瞻前顾后,查缺补漏。对于服务对象的中国事特事,要能协调部门,特别办理。保证每位服务对象在来过窗口后都能心里亮堂,省时省力把事办好。如办事服务对象来到我窗口咨询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审批事宜,我会对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其将提交材料逐一讲解,还会打开电脑,演示如何上中国下载表格并逐项告知填写要求,然后提请办事服务对象落实,确保无误后,再告知窗口中国,以防办事服务对象回去后又生疑问,打中国咨询即可,不必多跑冤枉腿。 3、讲方法,讲奉献,提高工作源动力,提高工作协调力,要有敬业精神。本着对本部门一把手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科室间关系,讲沟通但不做老好人,处事以工作为主,坚持原则。对团队负责,提高团队凝聚力。体现在协调上,就是服从大局,以德服人。这就要求我们具有长远的眼光,不要局限在小团体利益上,要站在一个单位甚至是更高的层面上看待和处理矛盾。多想着怎样为领导和单位排忧解难,而不是把矛盾上交给领导,这样,才能得到领导的信任和大家的配合,创造一个和谐、宽悦的工作环境。讲大局,提高工作谋划力。要铭记领导的工作理念,围绕领导的思路和决定办事,每个领导的工作思路或有不同,要主动适应。掌握上级工作要求,与时俱进。讲学习,提高工作创新力。提高个人素养,中国业务,勤于思考,每天抽时间对当天的工作进行思考;要想当好科室负责人,必须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拟发文件通知,制订工作计划,撰写调研文章,上报总结材料都离不开文字。拟发文件要符合上级政策,文字严谨,做到用字准确,前后呼应,上下一致,把政策术语表述清楚;专题总结材料要主题突出,把所完成的工作有条理地写清楚,把工作中的经验体会表达出来;调研文章要有第一手数据,事件真实,分析透彻,有自己的见解。讲落实,提高工作执行力。统筹兼顾,分清主次,及时谋划,善于应变,临阵不乱;精细管理,严格质量,给领导材料的文字和数字要严格,不能出错;强化效能,提高效率,一年中可确定一至两项亮点工作。 4、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效率。充分落实“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这是目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大势所趋,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我局在这项工作上,目前已经基本到位,行政审批室于去年5月份整建制进驻中心,与此相配套的各项审批职能和所有办件环节也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科并进驻中心办理,项目应进全进 。 四、要与行政相对人换位思考,切实做到高效服务。物价局行政审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民生,要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工作人员要以勤感人,以情暖人,努力做到窗口人员与办事群众心连心。善于与人沟通,善于化解纠纷也是基层工作者的重要素质之一。当然,首先要防患于未然,与其化解纠纷,不如没有纠纷。要懂得换位思考,准确体会办事服务对象的内心需求,并且恰当给予,这是防患于未然的首要之举。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今年推出了 “体民情,促发展,上水平,争做服务标兵”活动,就是基于这个思路,令全体工作人员经历了一场“实战演习”。我们体会到绝大多数服务对象愿望朴实,“只要能顺顺利利把事办完,别刁难,别摔脸子,别多跑腿就行”,所以,对绝大多数服务对只要微笑以待,详细讲解,公正办事,他们就会非常满意。 综上所述,我认为作为一名行政审批中心的基层工作者,只要拥有大局的意识,踏实的作风,熟练的业务,博大的爱心,乐观的心态,与人和睦相处的能力,就一定能把窗口工作做好,为整个行政审批系统的和谐运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回顾过去,我局行政审批窗口,紧扣“服务”这个宗旨,紧抓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地办好每一服务事项,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到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欢迎。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窗口所做的一切,距离领导的期望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窗口如何处理好依法行政和热情服务之间的关系,如何进一步加快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让办事服务对象得到满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只有以加强窗口效能建设、提高窗口服务水平为目标,严格按照中心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窗口的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才能更好地有利于审批工作的开展及提高。 1、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建设服务型政府会议精神。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全面提高办事效率:通过采取压缩办件承诺时限、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努力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积极开展审批项目中国上审批和中国上咨询试点工作,全面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2、掌握科学的方法,高效完成工作任务。“用正确的方法把事情做正确”,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一是对每天的工作进行认真梳理,确保头脑清晰,该弃的坚决弃,该留的科学留,对留下的要科学分类,采用“抽屉原则”进行规范,从而达到高效;二是借助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对所有工作进行链动反应,达到“以小力,成大举”的目标;三是尽快向相关业务科室交接办件,努力做到“今日事,今日毕优化一站式服务。继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不再回到单位办理,从根本上杜绝“两条腿走路”行为的发生。 3、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工作。对国务院、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不再审批。建立、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制度、程序,明确中心窗口和相关科室的职责,确保审批工作透明、规范;加强窗口审批工作及整个审批流程的监督。严格实行审批情况通报制度、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部审批工作按照规定的流程运作,防止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后出现权力失控。 4、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的“人民满意办事窗口”评选活动,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廉洁高效运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中国络等媒体,宣传行政许可服务信息;逐步完善内部公告、查询、中国上预审和中国上监管功能;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中国上预审、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行政服务项目的范围,为办件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公正透明的行政许可服务。二是全部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承诺时间内容公开,窗口提供所有相关表格的填写示范文本及《办事指南》。将告知单摆放到窗口明显位置,使办事群众、企事业单位对我局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示范申请材料都能够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5、发挥职能作用,创优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继续规范“窗口”收费行为,加强“窗口”收费监管,积极主动会同中心对“窗口”收费实行动态跟踪。进一步完善“窗口”收费公示和进驻中心单位收费的“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切实抓好中心“窗口”收费取消项目和收费优惠政策项目的落实,完善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抓好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情况定期督查和通报”、“涉企收费举报一日查办”。 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收费监管的长效机制,共同打造“双创”新平台和良好的硬环境,努力提升服务的实际效果

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的程序有:1、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指标额度限制。二: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2、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3、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4、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如何办理行政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程序是行政机关向负责人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例如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然后上级机关或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予以许可,发布许可证件或审核通过的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的程序:1、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2、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3、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4、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是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许可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针对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为管委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办理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社会事务、公共服务方面的行政许可;负责进驻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行政审批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行晌答尘政审批的具体内容。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宴禅的行为【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举正让。一般情况下的行政审批文件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送审对象是具有特定资格的人,转让给他人后,受让人不一定就具有这样的资质。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行政审批中心到底是干什么的~~ 有谁给我回答这个问题

行政审判中心是政府推出的一站式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将有行政审批权的单位集中办公,这样群众办事就不用在各单位之间跑,只需在行政审批中心一站就可办完该办的事儿。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是政府职能转变,实行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在各县区政府正面成立的专门承担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2014年5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对外办公。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发展现状承担行政审批办事事项职能的,基本上是各级政府下设的“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叫政务服务中心,只有少数地区叫“行政审批局”。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局模式目前在试点,江苏、浙江、天津、宁夏、甘肃等地,都有试点“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这也是政府转变观念的重要改革之一。重监管,重服务,轻审批,体现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展现状承担行政审批办事事项职能的,基本上是各级政府下设的“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叫政务服务中心,只有少数地区叫“行政审批局”。也就是说,行政审批局模式目前在试点,江苏、浙江、天津、宁夏、甘肃等地,都有试点“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这也是政府转变观念的重要改革之一。重监管,重服务,轻审批,体现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县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机构职能u20021.牵头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办考核。u20022. 牵头全区政务服务供给体系的顶层设计、标准化建设、一体化运行和监督考核工作;承担全区政务服务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u20023. 牵头全区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及审批服务举措创新工作。负责落实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权力赋权承接、业务清单动态管理、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规范清理中介服务、一件事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审批监管执法信用闭环管理等改革工作;牵头全区政务营商环境测评及优化提升工作;负责政风行风热线上线直播工作。u20024. 牵头全区“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负责“一网通办”平台、“审管执信”信息化交互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考核督查工作;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全面融合。u20025. 负责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依法行使划转承接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推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和社会事务领域相关事项划转承接;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u20026. 负责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对一站式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入驻部门开展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u20027.承担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审批局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开展部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逗尺流程,联络、协调重大项目联审和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三)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开展政务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政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组织、协调、开展区级前台综合受理业务。推动相关部门规范和优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四)承山激高担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协调推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的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强化政务服务信息铅和化建设。(五)负责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能管理和考核监督的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对其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处理公众对相关问题的投诉。行政审批局包含发改、工信、住建、安监、环保等项目审批职能,协调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公安等部门服务事项,以及部分便民服务事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行政审批局只在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而且政务服务大厅则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都有设立,省市县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成立的正式机构,乡村两级是承担政务公开职能的窗口服务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正规成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依据省、市、县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3、负责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提升服务;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提出政务服务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7、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本级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开工前的征地协调、土地出让、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宜;同时负责开发区园区管理等相关工作。9、负责对接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古绛镇、安峪镇、陈村镇、卫庄镇、么里镇的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10、协调其他需要本部门承担的职能。11、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于行政审批如设定不规范过多过滥就会对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预对吗

360文档中心行政审批制度解析行政审批制度解析摘要: 行政审批是政府的行政职能之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发展完善于由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 社会各方面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行政审批制度也作出了相应调整与变化以适应新的实施环境。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研究行政审批制度,能够清楚地看到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并且可以预测它在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 变迁; 考察钱穆说: “任何一制度之创立, 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 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 这是断无可疑的。”[ 1] ( P5)所谓制度的内在用意是指此制度本身的价值预期,实际上是制度制定者希望制度实现某些功能或者目标的意图。行政审批制度( 本文中提及的行政审批制度若无特殊说明均是指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 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 从其开始实施到现在,经历了一个内在用意的变迁过程,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的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之一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调控经济的重要措施, 并且还将继续发展下去。一行政审批制度剖析( 一) 行政审批的含义“审批”一词从字面上看是审查批准的意思, 而行政审批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多用“审批”一词, 而国外则多用“规制”一词。“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 在我国被译为“管制”。但是, 在我国关于行政审批的确切概念却是很模糊,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许多学者各执观点, 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关于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存在分歧。根据《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中对行政审批的定义, 行政审批是指: 行政审批机关( 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于两者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 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 审批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4] ( P6)。第二, 审批、核准、批准同意都可以称为批准,批准是比许可更广泛的行政行为; 批准既适用于外部管理活动, 也适用于内部管理活动[ 5] ( P第三, 许可是立法上赋权的行为,而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 由具体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第四, 行政审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审批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任意事项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活动。狭义的行政审批专指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国家管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一种行政行为。可以说,在我国这两者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一般说来,在行政管理领域多用行政审批一词,而在法律领域则多用行政许可一词。另外, 许可主要是反映这一行为的结果,而审批主要反映的是实施这一行为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在具体实践中,为了便于工作人员操作, 行政审批被分为三种类型, 即:审批、核准和备案。审批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申请者即便是达到所设置的基本条件, 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许可, 行政机关要对申请者进行筛选。核准排除了裁量权,申请者只要达到了所设置条件,原则上便可获得许可, 核准是一种标准性选择。备案在条件上比核准则更为宽松,行政机关仅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 行政关系相对方按规定备案即可。二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阶段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战争时期的军事管理制度, 出现于计划经济体制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2年1月2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一批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置方式 实施部门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调整,部分下放区市县 市计委2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取消3 “农转非”人口计划审批 取消4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调整分配计划核准 取消5 核准发放市区机械人口增容指标卡 取消6 核准办理电力增容手续 取消7 核准发放"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取消8 核准进入主城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计划 取消9 审批外地大中专院校在渝招生计划 取消10 市级权限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取消11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批 调整,由商委负责 市经委12 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调整,由外经委负责 13 大中小型企业规模划分和登记 取消14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表彰审定 取消15 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批 取消16 水泥生产许可证 调整,由质监局负责17 重点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方案审核 取消18 重庆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登记 取消19 优秀产品奖励审批 取消20 淹没企业搬迁结合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取消21 中小企业改制方案审核 取消22 工业集团设立审批 取消23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新产品试销审批 取消24 酿造调味品.饮料.冷食品准产证 取消25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许可 调整为备案 市建委26 党政机关办公大楼装饰设计审批 取消2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审批 调整为公开招标.行政确认28 新建10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和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审批 取消 市商委29 举办商品展销会资格审批 取消30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登记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外经委31 邀请外商来华进行经贸活动登记 调整,下放区市县32 幼儿教育办园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教委33 幼儿园等级证定级审核 调整,下放区市县34 市高校科研项目审批 取消35 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审批 取消36 市高校市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许可 取消37 校办企业年度审查验证 调整,由税务部门主管,教委 受其委托开展此项工作38 市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校外点设置审批 取消 39 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中心设立的审批 取消40 本科生毕业登记 取消41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录取备案.毕业生验印 取消42 市高等教育(师范类)招生计划审批.毕业生验印 调整为备案43 申办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批 取消 市科委44 三资企业中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 取消45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核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 46 宗教教职人员年审 取消 市民宗委47 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审核登记证 取消登记证 市公安局48 易制毒化学物品(批量)使用许可 调整,改为备案49 建筑装修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资格 取消50 消防产品试产试销证 取消51 重点单位十项标准合格证 取消52 消防产品维修企业资质 取消53 现代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 取消54 消防产品生产立项 取消55 居民身份证定点照相 取消56 金融渝"505"免检通行证 取消57 市销售.租赁.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备案登记证 取消58 市计算机信息经营备案证 取消59 市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 取消60 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取消61 市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联网备案登记证 取消62 驾驶证审验 调整,改1年1审为2年1审63 举办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产品展(博)览会审批 取消64 市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外地企业进渝临时资格证 取消65 公墓年检 取消 市民政局66 婚姻中介服务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67 仲裁机构.仲裁员登记.年检和注册 取消 市司法局68 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年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及注册 调整,下放区市县69 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取消 市财政局70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资格审批 取消71 计算机记账代替手工记账审批 取消72 农业特产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73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审批74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资兑现审批 取消 市人事局75 人才招聘启事(广告)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76 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认定 取消77 技校毕业生毕业证验印 取消 市劳动78 技工学校开办审查.委托审批 取消 和社会79 集体合同审核 调整,下放区市县 保障局80 劳动用工年检 取消8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对新定点零售 药店采用招标方法确认.8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调整,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 部门参加,对新定点医疗机构 采用招标方法确认83 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审批 取消84 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 取消收费,下放区市县备案85 编制技校毕业生定向安置计划 取消86 编制技校指导性招生计划 取消87 招用跨省劳动力核准 取消88 用工信息刊播.张贴审批 取消89 就业训练招生广告刊播.张贴的审批和招生简章审批 取消90 定向培训合同签定备案 取消91 就业训练机构资格年检 取消92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取消93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主城区范 市市政委 围内市市政委统筹规划94 户外灯饰设置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主城区范 围内市市政委统筹规划95 占道设置洗车场许可 取消96 港埠企业经营许可 取消 市交委97 三级和四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登记审批 调整,跨区市县的由市交委审 批,其他下放区市县98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许可及年检 取消,职能调整到公安机关99 临.跨河建筑物审批 取消.规划部门主管100 航道挖沙取石许可 取消.由水利部门主管101 在港区内采石.挖沙的审核及施工.种植的审批 取消102 船舶修造许可 取消103 船舶设计许可 取消104 船厂等级复核验证 取消105 船厂临时修造船舶证书审批 取消106 临时设计证书审批 取消107 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取消108 专用码头使用注册登记 取消109 道路普通货运运力审批 取消110 道路普通货运运力年检 取消111 专用码头使用注册登记 取消11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取消 市信息113 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初审 调整,由科委审批 产业局114 电子产品名牌产品的初审 取消115 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 取消116 境外单位在渝举办商贸活动审查 取消117 电子军品技改和建设项目审核 取消118 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初审 取消119 乡镇供水设计审批 取消 市水利局120 乡镇供水年度资质审查 取消121 水利综合经营年度审批 取消122 水土保持规划备案 取消123 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备案 取消124 防洪规划备案 取消125 种畜禽市外引种审批 取消 市农业局126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文化局127 演出单位审批 调整,演出经纪机构由市局审 批,其余下放区市县128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调整,下放区市县129 营业性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拍卖审批 调整,涉外事项由市局审批, 其余下放区市县130 占有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市县131 营业性演出审批 调整,涉外事项由市局审批, 其余下放区市县132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审查检验及许可 调整,接收卫星境外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审查许可由市局审批,其余下 放区市县133 电视摄像服务经营许可 取消13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批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下放区 市卫生局 市县135 蚊香生产许可证 取消136 城市观赏犬管理审批及收费 取消137 体育经营年度审验 取消 市体育局138 区市县少儿体校审批 取消139 自筹基建资金审计 取消 市审计局140 广告服务收费备案 取消 市工商局141 刻制合同专用章审核 取消142 污染治理单位资质证书年检 取消 市环保局143 建设用地预办通知 调整:下放区市县 市国土144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备案 取消 房管局145 土地.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 调整,由市资产评估机构评审 委员会审核.审批146 矿泉水.地热水年检 取消147 河道采矿审批 取消,由水利部门主管148 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抵押登记 调整.主城区外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下放区市县;主城区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市局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 产交易所办理149 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调整为备案150 出版物经营者上岗培训.资格证书的核发 取消 市新闻出151 出版社年检 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年检,  版管理局 资源共享152 食品工业生产准产证 取消 市质量技153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公告 取消 术监督局154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审批 取消 市旅游局155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 取消  市粮食局156 新建烟花爆竹企业立项审批 停止审批新建烟花爆竹企业  市乡企局157 游乐园登记 调整,改为备案  市园林局158 气象计量仪器检定 调整,取消行政审批,由气象  市气象局 检定机构检定159 航空和航空危险天气报 取消160 移动电话维修经营审批 取消 市通信 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 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哪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几次改革

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三次改革

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实施活动。第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可以提出拟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拟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或者需要跨行政区域进行协调的,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进行委托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第八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委托行政机关统一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第十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应当在次月15日前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三条 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委托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5修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3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汕头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85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保密局1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3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含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业务范围(不含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公司分立、公司合并、章程及有关人员等变更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含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经营范围、股权、股东(发起人股东的变更审批,应事先征求省金融办意见)、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变更市发展和  改革局5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家、省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内项目核准6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投资主体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除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由区(县)审批外,其他保留。含公共资源竞争性方案配置招标方案(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改革目录》(粤府办〔2013〕6号)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外)市粮食局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局审批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8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9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在市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局核发10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市教育局11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金平、龙湖保留,其他区(县)委托12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1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含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核、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处所审批、其他固定宗教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1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审批15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批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局审批市公安局16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人员资格许可含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17出入境、往来港澳台许可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境外人员一次性出入境证件,外国人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申请定居受理,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等。其中因私护照、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四项服务前移18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1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按照《关于修订<汕头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职责和审批规定>的通知》(汕公消字〔2012〕104号)规定执行20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 2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明核发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4省内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 25A、B级焰火燃放许可证 26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审核 市民政局27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8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9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0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1市级权限内地名审批含建筑物、住宅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32全市性地名类图(册)出版审核 负责全市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的出版审核市司法局33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市财政局3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35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由市局审批36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由市局审批37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在市登记的单位(含高新区)由市局审批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39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由市局审批40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批市属民办职校由市局审批4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市属企业由市局审批42职业介绍机构认定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局认定43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汕就业许可中央、省属、外地驻汕(中心城区)单位和市属单位,由市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局4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金平、龙湖区区级工业区的工业用地部分委托金平、龙湖分局办理45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含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变更规划设计条件,临时用地许可。其中金平、龙湖区区级工业区的工业用地部分委托金平、龙湖分局办理46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含首次办理和延长建设年限47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用地改出让 (含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房地产(划拨用地)转让补交地价款、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48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49探矿权转让审批 50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51采矿权转让审批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及年开采量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筑石料的小型矿山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由区(县)审批(不含金平、龙湖区)外,其他保留52地质勘查丙级资质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补证、注销53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54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55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6地图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57市、县设立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58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59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60地质遗迹认定 61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6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63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 市环境保护局64市属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含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和收集经营许可65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66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67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是哪个

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组织机构优化,科学民主行政,有效的行政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A 试题分析:题中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体现了改革上层建筑,其哲学依据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因此答案A正确;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 1

国务院推出第六次审批制度改革大约行政审批被精 减多少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52号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是自2001年以来第6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这份《决定》附有一份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其中171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其余143项被调整。自从2001年第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共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

什么是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关系到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属于哪个领域的改革

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促进了发展环境改善、行政效能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要进一步认清改革大势,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主动性和坚定性,善于抓住改革机遇,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切实解放思想、强化改革意识,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推进改革。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努力实现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更大力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调整、精简;更大力度规范收费目录管理,坚决取消不合规的收费项目,调整规范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更大力度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前置审批,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更大力度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更大力度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缺位现象。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聚合改革正能量,强化领导力量、工作责任、纪律要求、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根据国办发〔2003〕25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001年,何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适时、监察部办公厅主任李玉赋担任办公室主任。2003年,李玉赋兼任办公室主任。发展: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25号)。参考: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870849.htm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知识,分析为什么要推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措施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前的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要求我们的社会观念要随之而更新。②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变化,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与其相适应。③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改革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才能更好推动广东的发展。④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要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取消、下放旅游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已下放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把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向深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搞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承接相关审批项目,确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实施相关审批。 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1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3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4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9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11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省教育厅18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改为事后备案19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省科学技术厅22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科技出展审批 25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32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36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37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38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省公安厅4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42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46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事后备案4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9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5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57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0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改为事后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64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6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66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68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69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地质调查备案 73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74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5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78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80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81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省林业厅82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83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87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93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10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103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113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11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17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118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119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20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121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1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23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124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125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126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省体育局12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131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132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13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34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135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136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137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138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9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41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14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143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144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145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146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50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56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157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161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162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省粮食局163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164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165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173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改为事后备案174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175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176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177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178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179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一、上级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80项,其中下放实施164项,委托实施16项。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3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7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9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10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1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12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1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4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15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6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7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18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1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20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委员会2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3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4采矿权新立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5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6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7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8探矿权转让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2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2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3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4土地复垦方案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5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6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3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38采矿权转让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并入该项39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省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40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41探矿权新立登记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42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3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实施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45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4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7地质遗迹认定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48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船舶检验”,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49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50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航标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市人居环境委员会5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52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3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4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5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6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7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58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59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占用、挖掘道路”60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1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2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4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65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省政府下

如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在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予以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继续推进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核把关。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依法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依据及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挂钩或指定服务。  (五)落实和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对放权事项进行全面对接。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部门窗口需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进中心,未进中心的要创造条件进中心办理,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工作,进一步依法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  (六)加快推进县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和监管。各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市级部门要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省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市、区)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对上报的改革方案及时予以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除投资项目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以外的各类审批、审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审核、审查等。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政府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取消、下放、合并、备案、转为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革。三、为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凡取消或未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四、各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职责、程序、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今后凡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并严格把关。省直部门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六、省人民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将按本《决定》分批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目录执行。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1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省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核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人力资源交流会核准实行备案管理。省国土资源厅4采矿权出租审批报地矿主管部门备案。5采矿权抵押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6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7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实施。省林业厅10从省外引进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1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审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省海洋与渔业局14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可交由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5行政执法队伍资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就成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公告。省盐务局16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17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合同及调运生产用盐情况备案 省地震局1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原实施机关项 目 名 称备 注省科学技术厅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下放实施机关备 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2地质遗迹认定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3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占有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县级以上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5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审批”的子项,依法委托实施。6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在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的子项。7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核、审批和开业审查”的子项。省水利厅8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林业厅9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县级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10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地级以上市政府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求最大程度减少什么的许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本地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简政放权(一)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放权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以及涉及公民个人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审批。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管理权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试点,对龙南等具备条件的县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国家级重点镇和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镇。(二)接住管好上级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对上级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县两级在上级公布之日起取消到位,不再审批。对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由市、县审改办牵头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市、县各承接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自上级下放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工作,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项目承接落实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审改办。对市政府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驻市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作出下放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承接部门,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三)坚决清理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依法合理、应减尽减、分类研究、区别处理的原则,由审改办牵头组织,今年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管理方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完整列出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转变管理方式等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将凡是能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放开、放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1.取消: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能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2.下放:国家、省下放到我市未明确不可以下放的;在经济管理权限内能够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能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办件量特别大的。3.委托:暂时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委托审批的事项外,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向基层延伸服务。4.转变管理方式:暂时不能取消、下放或委托的,按国务院、省政府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四)大幅减少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取消没有法定依据、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重复性的前置预审,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可以采用事后监管或间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前置审批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应编制前置审批条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认证、评估报告或意见书等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列入目录。(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积极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二、创新审批机制(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提前谋划,加快推进包括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并联审批系统、服务支撑系统、效能监察平台等内容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在新的网上审批系统建成之前,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审批系统和应用平台,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驻市)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实现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网上审批系统纵向相联,部门网上业务审批系统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横向互通,并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全程跟踪监察。(七)建立“受理、审批、监管”三分离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除省统一运作或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其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受理信息即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审批事项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之外受理的,一律按违规论处;事后录入受理信息的,视为违规操作,予以问责。规范行政审批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及以上且内设机构限额尚有空额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行政审批事项在5项以下,或部门内设机构限额已满的部门,指定某一业务科(股)室挂牌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股)室。各审批部门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除外)集中到一个科(股)室负责,一名领导分管,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办件量小的审批部门,可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审批部门原承担审批职能的业务科(股)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能,专司批后监管工作。(八)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研究出台《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切断权力依附和利益输送关系,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分离。仍在承担中介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逐步实行职能剥离、管理脱钩或改为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中介服务垄断,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配套服务区,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并设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严禁挂靠、租赁、出借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投诉率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九)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时间短、流程优、服务好”的要求,参照深圳等发达地区的审批流程,创新、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对将一个审批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或步骤实施审批的,一律合并。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要求、同一事项和同一审批链上重复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不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上报省和国家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备案、年检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的事项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服务窗口即时办结;凡是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决定的事项,不得以提交上级领导会议决定等为由延长办理时限。(十)推行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协调、督办等工作。“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主办部门,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分转给主办、协办部门同步办理,实行封闭运行、协同办理、全程监管。制定《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探索技术性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审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并行办理、结果互认、提前介入”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新机制。三、大胆先行先试(十一)开展开发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选择1-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把规划参数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企业登记等审批权限以及县(市、区)的其他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实行“园内事园内办结”。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创新,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十二)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选择若干项业务量较大、与公众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按照“审批条件法定、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时限缩短、申请材料精细”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规范试点事项运作要素,推进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要素标准化,统一标准实施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四、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十三)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县要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置、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实行审批事项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和审批事项编码目录管理。在调整变动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同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所需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十四)推行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权、职责,科学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实行“两单合一”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十五)完善电子监察制度。结合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预警超过审批时限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测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加强服务指导,避免管理脱节。对转移给社会组织、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管,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监管到位。五、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十七)调整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移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将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归口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十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大力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务代办点,基本实现便民服务全覆盖目标。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改进服务方式,通过提供咨询、查询、引导、义务代办等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六、强化改革保障(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主动转变职能,做到真改、真放、真便利。市审改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指导督办。监察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体系,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创新行政审批绩效考评方法,以社会满意度为重要评判标准,健全公众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重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运用,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窗口的考评结果作为对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部门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体系。行政审批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二十一)严肃改革纪律。市政府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督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对各地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审批部门违法拆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明放暗不放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收费、监管失职的,严格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分析政府为什么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各部门近期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这实际上可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开始。  自2001年10月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尤其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围绕着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双层管理、分权体制,一个职能部门既受同级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政府职能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职能又分配到各处(科)室。权力过于分散导致前一段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尽如人意。由于机制原因,加之没有相应法规作支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效能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程序过繁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清理和规范;一些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没有做到能进则进、一门受理、隔离审批、限时办结,体外循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作为政府,存在着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国务院才及时决定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 湛中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是什么关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简政放权的直接要求关系。  《法治蓝皮书》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推动简政放权的最直接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治蓝皮书》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唯一考核指标。  行政审批事项不削减、不清理不行,但“行政审批事项最少”不是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最优指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还给市场和社会,也要注意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办事成本。  2、防止缺乏配套措施影响改革推进。  随着行政审批事项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取消、下放、转移,大量事务会推向市场、社会乃至基层政府,但在法律修改迟缓、社会组织培育滞后、公众依赖政府包打天下的惯性思维犹存、基层政府管理力量薄弱、政府监管手段落后、矛盾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还不畅等问题没有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很可能遭遇到阻力。  3、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回潮、再清理、再回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怪圈,如何走出这个怪圈是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蓝皮书还指出,政府职能整合仍需加大力度。虽然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不少部门进行了职能调整,但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局面。如何实现政府职能的无缝衔接、高效运转,仍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问题。

如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2、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将行政执法的重心由事前审批向过程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转移。3、继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行“阳光审批”。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的五个阶段

三个阶段吧?从历史上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的一切经济、文化、社会活动都实行审批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审批经济,一切由政府说了算。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相继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取消了一系列生产经营计划,政府审批的范围大幅度缩减,进一道门办事、行一站式服务开始推行。三是《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后的法治化时期。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监察、法制、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二)搞好工作衔接。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情况,对涉及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三)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在全面掌握情况和加强理论思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要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系点工作制度,注意发现和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我国目前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目的是什么?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何破题?

《红楼梦》影视剧各版林黛玉(2张)

什么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吗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我国进行的依法对目前实施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取消、整合、新立,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革新的改革措施。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营业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反映商事主体信用基础和信用状况的法律形式,在性质上具有私法兼公法的二重性。因此,从广义上讲,原先的商事登记制度也属于行政审批制度范畴,但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就是把“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从而大体上不再属于行政审批,只是其中一些许可项目仍需在领照后办理。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我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  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至目前已取消和调整约3000项行政审批项目。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主线和行政审批辅线什么意思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主线是:竣工验收阶段最后办理要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参与验收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进行验收时,所验收范围,应满足其他参与验收部门所能验收的最小范围,且应满足竣工验收备案时所能办理的单位工程范围。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辅线是:系统建设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包括多评合一系统、多图联审系统、联合测绘系统和联合验收系统。系统对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

下列属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是:( )

【答案】:A、C、D《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规定,新设行政许可,不仅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B项说法不完善。其余三项均属于该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故本题答案选ACD。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过去的简单的物理反应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过去的简单的物理反应到现在的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是通过简单的物理反应来进行,即政府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进行一系列的审核、核实、验收等程序,然后进行审批决策。这种方式主要侧重于事项的表面性审核,缺少对申请事项的全面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而现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朝着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方向发展。在综合评估方面,审批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还要对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尤其是对环境、安全、质量等关键领域事项,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和审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使得审批结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减少了非理性的审批决策和行政干预。同时,这也促进了政府的自身转变,从简单的行政管理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强了对事项的全过程监管,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总的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过去的简单的物理反应到现在的综合评估和权责清晰的过程,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性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审批制度能够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和不当干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潜力。优化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便利化和简政放权: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使企业和个人办事更加便捷高效。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行政审批制度可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通过规范审批程序和明确责任追究,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什么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明确提出“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内需发展动力”。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实行更高水平开放,能够为深挖国内需求潜力、拓展扩大最终需求提供强大动力。深层次改革,为扩大内需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改革增进市场活力,推动企业投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通过紧紧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另一方面,改革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居民消费。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推动人民生活实现从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幅提高居民收入,为居民“能消费”夯实基础。同时,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入,推进民生领域重大改革和制度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改革,为居民“敢消费”提供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源起:行政审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时,需要事先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行为和过程,是政府依法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预防风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历史原因、制度惯性和认知水平所限,我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管理从管产品产量转向管标准质量、从管企业转向管行业、从管计划转向管市场,逐渐形成了以审批为主要手段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上世纪80年以建设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和许可证为代表,逐渐扩大到生产、建设、流通等行业产业审批管理,到20世纪90年代拓展到以管市场、强调控等名义延伸的各种类别的审批管理事项,政府不仅批钱批物批项目事项繁多,而且报件审核程序环节繁琐。很多跨部门跨层级审批事项更是让公民和各类法人机构来回跑、上下跑、多头跑,有些审批事项设置互为前置,甚至相互冲突,广范围高密度的审批管理成为限制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制度性障碍。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审批权限

法律分析: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审批局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行政审批局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政府为了方便市民、企业,将行政单位的一些审批事项集中起来办理的机构,也就是政府对外的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行政审批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是一个综合职能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处级。行政审批局是窗口单位,很多局都在这里布置了办公点,比如交通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税、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外经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建设局、国土局、发展和改革局、气象局、经贸局、城管局、人防办、供电局、房改办、民政局、文广新局、烟草局、安监局、旅游局等等。从字面上看,感觉行政审批局的权力很大,其实里面职能还是在原来的委办局,行政审批局只是提供集中办公场所,方便老百姓办事,并不负责承办具体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__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行政审批局只在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而且政务服务大厅则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都有设立,省市县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成立的正式机构,乡村两级是承担政务公开职能的窗口服务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正规成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依据省、市、县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3、负责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提升服务;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提出政务服务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7、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本级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开工前的征地协调、土地出让、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宜;同时负责开发区园区管理等相关工作。9、负责对接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古绛镇、安峪镇、陈村镇、卫庄镇、么里镇的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10、协调其他需要本部门承担的职能。11、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绛县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职责

行政审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是什么意思:是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审批事项即是政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行政确认、年审年检、行政给付、公共服务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行政审批局的职能

法律主观: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审批中心是事业单位吗?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行政审批局只在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而且政务服务大厅则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都有设立,省市县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成立的正式机构,乡村两级是承担政务公开职能的窗口服务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正规成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依据省、市、县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3、负责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提升服务;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提出政务服务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7、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本级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开工前的征地协调、土地出让、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宜;同时负责开发区园区管理等相关工作。9、负责对接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古绛镇、安峪镇、陈村镇、卫庄镇、么里镇的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10、协调其他需要本部门承担的职能。11、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审批局是干什么的

审批局的工作是行政审批服务。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县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的行政机构。审批局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开展部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流程,联络、协调重大项目联审和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三)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开展政务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政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组织、协调、开展区级前台综合受理业务。推动相关部门规范和优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四)承担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协调推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的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强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五)负责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能管理和考核监督的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对其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处理公众对相关问题的投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事先进行调节和控制的一种法律手段。行政审批则是国家管理、控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一种行政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许可的作用基本上被行政审批所替代,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受此影响,人们习惯上总把“行政审批”等同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1、配置资源。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对资源配置进行总量控制,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优化配置。例如,水是重要资源,我国又是缺水的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从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在发放取水许可证之前,对其用水量进行审查,确定合理的额度,就可以更好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如果随意取用水而不加以必要限制,“水荒”将不可避免。2、控制风险。这是行政审批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由于某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某种权利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会对社会或个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所以有必要加以限制和禁止。比如,医疗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人身健康联系最直接。如果不通过审批加以控制,什么人都可以生产药品、什么东西都可以简单加工当药卖,必然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对具备条件、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事项解除限制或禁止,不具备条件的或达不到法定专业技术标准的不予许可,才能控制违法行为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保持社会的安定。3、维护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往往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价值取向,在生产经营领域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制假、售假,搞不正当竞争,既损害守法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坑害消费者,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无序。通过实行审批制度,对市场主体的条件、能力进行审查,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市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流通,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使经济生活在规范的轨道上健康运行。4、证明信誉。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为了稳定某种关系,需要政府以许可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某种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以公信于民、指导于民。例如,政府向通过考试、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的执业律师颁发“执业律师证”,就向社会证明了该执业律师的资格和能力,便于公民寻求法律救济,防止出现招摇撞骗、坑害群众的现象发生。又如,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通过审查对具备结婚条件的颁发《结婚证》,就确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他们在一起生活就是合法的,并且始终受到法律保护。而“养情人”、“包二奶”等就不会取得婚姻证明,他们在一起就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1.行政审批局的基本定义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是一个综合职能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处级!行政审批局最早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当时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对外办公。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据介绍,该局成立将解决原有审批职能分散,审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滨海新区审批局收编了原有18个部门的216项审批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现场审批率达到100%。有超过150项事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行政审批局权力有多大行政审批局是窗口单位,很多局都在这里布置了办公点,比如交通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税、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外经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建设局、国土局、发展和改革局、气象局、经贸局、城管局、人防办、供电局、房改办、民政局、文广新局、烟草局、安监局、旅游局等等!从字面上看,感觉行政审批局的权力很大,其实里面职能还是在原来的委办局,行政审批局只是提供集中办公场所,方便老百姓办事,并不负责承办具体业务!3.行政审批局在编人员身份行政审批局是最近几年刚成立的部门,其实很早以前,原来的政务中心是它的前身,现在换了个名称,人员和职能重新整顿了一下!作为在编人员,很多还是事业编身份,并不是正儿八经的公务员行政编制,如果要转公务员身份,只有一条路,那就是考试!

行政审批局管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短信行政审批是什么意思

短信行政审批是开通行政审批业务短信提示功能的意思。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完成短信服务平台建设,开通行政审批业务短信提示功能,届时,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短信服务平台会自动将窗口受理信息以短信形式,按程序发送至项目审批人,事项办理结束后,短信提醒也会在第一时间内发送到手机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宁乡行政审批局有权利吗

有。是有权的。而且权力相当大,同时也非常全面。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有区别吗?

3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A、凡是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 B、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C、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D、行政许可包括基于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许可

行政审批中心是什么单位?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定州市行政审批局两年多了不给注册房地产中介公司,说政府停办

行政审批局是好单位吗

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是政府部门,其规模比同级政府部门高半级,或者持平,是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关。而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一般是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未参公。行政审批局只在县区级以上政府设立,而且政务服务大厅则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府都有设立,省市县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成立的正式机构,乡村两级是承担政务公开职能的窗口服务单位,是临时性机构,不是正规成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起草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依据省、市、县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3、负责规范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提升服务;跟踪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负责提出政务服务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衔接、信息推送、联系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审管分离、审管联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7、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本级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开工前的征地协调、土地出让、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事宜;同时负责开发区园区管理等相关工作。9、负责对接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古绛镇、安峪镇、陈村镇、卫庄镇、么里镇的项目推进等相关工作。10、协调其他需要本部门承担的职能。11、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什么是行政审批?什么是行政许可?他们的外延和内涵情形如何?谢谢!

从内涵上讲,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主要是行政许可是许可某项活动,而行政审批是批准某个事项。从外延上讲,行政许可一般是要发许可证的(证、照),而审批的回复可能是证、照,也可能是文件、也可能是答复函,甚至于是证明。

行政审批的行为定义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法律主观: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代表已经审批,但是行政审批一定需要行政许可。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政府行政审批涉及哪些方面

政府行政审批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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