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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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我国的国家审计准则和社会审计准则各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准则也叫政府审计准则,我国的政府审计准则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编辑本段政府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  总则  总则规定了本准则的目的、依据、政府审计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的基本要求。  一般准则  一般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  作业准则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报告准则  报告准则是审计小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处理处罚准则  处理、处罚准则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意见书,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规范。  附则  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编辑本段政府审计具体准则  政府审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有:审计方案准则、审计事项测评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分析性复核程序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档案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准则、审计行政复议准则等。  政府审计规范指南  政府审计规范指南是依据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和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保证。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国家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审计准则的总纲,由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和附则组成。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照执行的规范。总则总则规定了本准则的目的、依据、政府审计的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审计的基本要求。一般准则一般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要求。作业准则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报告准则报告准则是审计小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处理处罚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出具意见书,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规范。附则附则说明了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依据、本准则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政府审计具体准则编辑政府审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我国目前已经发布并实施的政府审计具体准则有:审计方案准则、审计事项测评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分析性复核程序准则、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档案准则、审计处理处罚准则、审计行政复议准则等。政府审计规范指南编辑政府审计规范指南是依据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和政府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政府审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最新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修订政府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审计准则。同时,规定了对废止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详细见附件)。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19.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20.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25.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26.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审财发〔1999〕32号)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

国家审计审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五)其他职业要求。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国家审计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的审计准则:国家审计(Government Audit)【发布单位】审计署【发布文号】审计署令第1号【发布日期】2000-01-28【生效日期】2000-01-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审计的定义: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的准则序言:(2000年1月28日审计署令第1号)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国家审计的依据目标: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准则

1.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基础上,2000年1月审计署重新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并据其陆续颁布实施了相关具体准则,形成了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主要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和附则等六个部分的内容。2.国家审计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3.审计指南。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审计署在2009年9月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就地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和联系分别是什么?

  一、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主体不同。  这是三者最本质的区别: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则由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  2、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不同。  政府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准则准;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则依据的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  3、独立性不同  外部审计也就是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较强且是双向独立,独立于授权(委托)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是相对独立,主要是独立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所以独立相对较弱。  4、审计方式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授权审计,只不过政府审计的授权单位为同级政府,内部审计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其相应管理机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委托审计。  5、审计目标各异。  就内部审计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以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减少管理风险为其主要审计目标;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6、审计服务的对象有别。  这是由三者实施审计的领域不同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其相应管理层,为其提供有关业务工作信息并对其负责;政府审计的服务对象为同级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委托单位服务的,其报告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可以说后两种审计都不是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但其审计结果客观上会促进被审计单位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7、审计的取证权限不同。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但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和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均没有行政强制力;而内部审计在完成工作任务时,虽然没有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性,但往往是受单位主要领导授权开展审计,配合和支持力度相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要好一些。  8、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在法定职权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露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限制,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的处理上比上述外部审计要相对灵活,一切以促进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单位运行效能为基准。  9、审计结果效力不一样。  因不同的审计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所以效力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外部审计的效力远远大于内部审计,尤其是政府审计,因其结果要向同级政府或人大进行报告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所以倍受被审计单位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呢?对于象监狱这样的国家机关而言,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社会审计往往是财政关注的重点资金或项目,所以其结果也不能小觑。对于内部审计,因其监督的对象同属于一个领导决策层,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能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向外界保密,效力相对较弱。  10、审计服务的有偿性不同。  一直以来,审计工作是以监督作为自己的第一面目。但是监督的目的不是拈过拿错,而是促进管理的改善和机构效能的提高,所以笔者认为审计工作的实质是一种服务。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有偿的呢?不是。对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而言,其履行职责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部审计则纳入本单位预算),开展审计工作本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分内的事,所以被审计单位只需配合其完成工作任务就好,不需要单独为完成某个审计项目而付费,因而可以说是无偿的。但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是其生存的基本业务,审计客户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这种审计往往是要付费的,是有偿的服务。  11、被审计单位的主动性不同。  对被审计单位而言,内部审计往往是自身加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措施,在审计项目及其时间的选择、审计结果的运用等诸多方面较少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因而主动性较强。而外部审计呢?政府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拟定项目计划,什么时候、审计什么项目则完全不由被审计单位说了算,因而被审计单位往往是被动接受审计,主动性较差,情绪比较紧张;注册会计师审计往往是定期审计(一般是一年一次),因其是有偿服务似乎在结果的表述方面有一定的商量,而委托人也可自由地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  首先,不论是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是审计工作,这是三者最本质的联系。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相互不可替代,没有主导与从属的关系。  其次,工作的方法具有一致性。不论是何种审计,尽管依据的法律和审计标准不同,关注的重点也不尽一致,但作为审计业务操作者,不论是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还是注册审计师,其审计的方法大体是一致的。  第三,外部审计的结果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通常,外部审计(不论是政府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接触的社会面广、业务种类多,比内部审计更容易了解业内动态、掌握新的规则及其运作方式,所以其审计结果有时会起到为内部审计指点方向的作用,从而对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特别是政府审计,其结果往往会作为一个单位内部控制不可逾越的标杆、作为单位内部审计的标准树在那里。  第四,三种审计结果可以互相参考,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通常,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审计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时,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置及其工作进行了解,还可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同样,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审计结果也可以互相参考,以提高工作效率。

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有哪几种?

  1.立法型审计模式  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欧、北美等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  2.司法型审计模式  司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国家最高审计机构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该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权力,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  3.行政型审计模式  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  4.独立型审计模式及特点  独立型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只对法律负责。该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审计院。  

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有哪几种

1、立法型审计模式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欧、北美等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2、司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国家最高审计机构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该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权力,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3、行政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4、独立型审计模式独立型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只对法律负责。该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审计院。扩展资料: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审计工作贴近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部署,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时效性比较强。审计机关能够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正建设,惩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三是有利于各级人大更好地支持监督审计工作,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这为各级人大了解、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四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增强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有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使全国审计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体制

国家审计准则中的审计组长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吗

需要具备审计资格。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终属部门、单位领导,其独立性不及外部审计;它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只供部门、单位内部使用,在社会上不起公证作用。附录: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国家审计体系内容?

  国家审计规范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法律、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审计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  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行为标准。  审计质量控制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是计量工作成果的尺度,是控制的前提。要提高和保证审计质量,就必须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质量标准。审计质量有两方面的规定性,即审计管理质量和审计业务质量。因此,审计质量标准可分为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和审计业务质量标准。  1.审计管理质量标准  审计管理质量标准是衡量审计组织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设定审计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使用审计人员和组织分工、审计复核、审计执法检查、审计项目考评、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所应遵循的准则。作为衡量审计管理质量的标准,必须反映这些内容的要求,但同时还必须遵循具体审计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并体现审计组织的现实,即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必须具有指导性、约束性、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特性。  2.审计业务质量标准  审计业务质量内容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方面的规定性。审计业务质量是审计管理质量的具体体现,审计管理质量直接作用审计业务质量。审计业务质量标准必须反映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对其的规定性,也只有在审计管理质量标准的限定下制定审计业务质量标准,才能保证审计质量标准的完整统一。因为审计管理质量标准属于形式标准,而审计业务质量标准属于实质标准,故更为丰富具体。审计业务质量标准应在标识一致、记录完整、编排有序、文字精当、用语规范、逻辑清楚、观点鲜明、调查周详、定性准确等方面做出具体的约定。另外,还应对揭示问题的深度、审计意见采纳率、取得效益的金额等方面规定必要的指标。  3.审计质量标准同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范的关系  审计质量标准必须反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的要求,必须遵守通用的审计准则和具体的审计操作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范如《宪法》、《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银行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及其相关的实施条例等应构成审计质量标准的基础。

破产清算涉及的审计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

视情况而定。1、破产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或者涉及国家财产等因素,就需要进行国家审计。2、破产企业属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其股东、债权人、工会等社会各界会要求进行社会审计来揭露存在的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

【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

  从当前我国国家审计理论研究上看,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审计的本质、目标、任务、职能、作用、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程序等基本概念。原理上,这些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总结了审计运行的一般规律,揭示了审计概念的内在联系,完善了审计理论,促进了政府审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但目前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价值观层面,研究成果并不显著,还未达成一致的认识。鉴于此,本文着重从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内容建设及其构建路径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我国国家审计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有所贡献。   一、国家审计价值观的反思   审计署在《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大力推进审计文化建设。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作为审计文化的灵魂和指南,在学术界引发激烈的争论。由于人们的实践经验和学术背景不同,观察审计文化的视角迥异,对审计核心价值观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一致的表述。对审计价值观的认识大概可归纳为以下五类:第一,从国家审计本质的角度解释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王爱国认为,近些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审计充当“免疫系统”角色,“免疫系统论”成为国家审计的本质,是这一时期审计的核心价值观。以免疫系统论作为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国审计的当代意义、角色定位和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作用。第二,从国家治理的角度阐述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云南审计厅号召树立“审为国家,计益人民”的审计价值观。具体地讲,“审为国家”,就是为推动国家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而审计。“计益人民”,就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审计。刘晓靖提出“以人文本”为核心价值观,认为审计价值观受国家审计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影响,与当前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人类文化发展的潮流有关。第三,从审计依据角度诠释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赵凌云、辛祥晶认为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是依法审计。他们以审计本质为框架,认为审计本质是“免疫系统”,要发挥免疫作用首先要区分“异己”,因此就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国家经济安全运行行使审计监督权。第四,从审计人员的事业理想和价值追求角度定义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朱艳莉认为,国家审计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应是“立审为公、执审为民”。如,对审计人员提出“依法、求实、公正、廉洁、奋进、奉献”的要求,它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审计精神,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韩国臣提出树立“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核心价值观。第五,从政治需求出发解释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邢莉萍等指出,核心价值观从最深层次科学回答了“什么是国家审计”这一根本问题,它应包括推动政府履责、民本审计、构建中国特色审计制度三个方面内容。   以上五种观点从不同角度洞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价值取向,但都没有体现国家审计的利益相关者应具有的共同理想。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是最基础的,反映审计本质,指导审计行为。国家审计履行经济监督职责,实际关注的是支配经济社会运行背后的公权力及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所以本文站在政治需求角度以国家审计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理想来诠释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   二、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界定   国家审计价值观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一般价值观,二是核心价值观。一般价值观是实现国家审计价值的思想保证和行动指南。它以民生为出发点,强调以人为本,是国家审计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核心价值观是构建审计文化的根本。核心价值观可以凝聚人心,也就是只有按核心价值观去做,才能实现国家审计价值。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审计人员事实上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进行审计,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可。国家审计要关注受托治理者的责任,监督这些受托治理者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时,时刻不忘对人民承诺的责任。所以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是指人民委托政府治理国家并通过审计手段约束其权力、监督其经济责任所倡导的相同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国家审计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理想;该共同理想即为人民服务。   曾寿喜等指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将公共资源委托给由人民选举的各级政府机关组成的统治集团来管理,所以国家审计利益相关者包括三方关系,即人民、国家审计和政府机关。国家审计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其目的应该是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且政府在理论上是为最广泛的群众服务,由此,应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观。   三、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一)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为人民服务,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美国审计学家莫茨以审计活动的准司法性强调公平在审计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既然司法需要关注公平,那么作为准司法的审计也应关注公平。审计公平,即一方面实现审计程序的公平,不断完善审计准则以保证审计活动能公正的进行;另一方面关注审计对象的公平,如在审计中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为全民所用,是否照顾弱势群体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强力意志的约束。审计就是遏制腐败,协助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以确保社会成员的机会均等,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彰显审计正义,对审计人员的道德素养提出了高的要求。所以审计正义,即审计人员伸张审计正义,是审计人员以国家审计的共同理想为价值取向,坚持“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价值观,弘扬“以审立业、以德立身、以能立人、以行立信”的审计精神,为审计事业贡献力量。   (二)核心内容间的互动关系 (1)审计公平是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石。冈纳·缪尔达尔认为,社会主义朦胧地意味着对公正的诉求。因此,理解公平观对推动国家审计价值观建设有重要的意义。它在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由于长期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国家审计主要观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被称为“3E”审计。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政府部门在运用公共资源方面面临公平性的挑战。由此,学者们又提出“5E”审计的概念,即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之上增加了环保性和公平性。因为社会公平能够回应人民的需求。国家制定的方案对一些公民来说非常有效率或者非常经济而对于另一些公民来说可能没有效率或者不经济。如果不考虑政策实施的分配效果,不考虑社会公平,公共行政可能忽视人民的合法利益。首先,公平是相对的。国家审计要保证公平,但不一定就保证每个公民在政策的影响下利益都是相等的。相等不一定是公平的,而公平的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对于机会每个公民都是均等的。而对于公平观来说,平均主义的分配是不公平的。其次,公平要兼顾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稀缺的压力越大,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要提高效率,即建设高效率的社会。这就需要树立节约的理念,政府要起领头作用,制定高效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正确理解了公平的含义才能树立正确的审计核心价值观,从而指导国家审计实践。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与经济责任审计有何关系

审计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监督机构的总体构成、隶属关系、社会地位、机构没置、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相对的职权范围;狭义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审计组织内部L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国家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审什么?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 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但虽然审计目的不同,审计内容却是一样的。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其内容包括一是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对其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的范围,除了其任职机构,可以延伸到其有领导下的其它下属单位。

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美国绩效审计

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美国审计署的工作侧重于履行法定职责中的控制方面,重点是检查政府支出是否合法、恰当。基本工作程序是,政府支出机构根据凭单进行支付,然后将这些凭单送美国审计署检查。这一段早期的历史,被称为凭单检查时期。40年代晚期,美国审计署开始审计政府法人,实行“综合审计”,倡导改进会计制度,以及和行政机构一起工作。《1945年政府法人控制法》授权美国审计署审计全资政府法人和参股法人。为此,美国审计署于1945年设立法人审计局。该局的工作预示着美国审计署的工作开始向综合审计变动。综合审计要求对公共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诚实和效率进行检查。1954年,约瑟夫·坎贝尔出任主计长。在坎贝尔领导下,美国审计署的工作体现了国家需求的改变,强调经济性和效益审计,重点放在国家防务契约审计,关注国外财政管理和军事援助项目,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国家航空和空间局开发项目等。1970年《立法机关重组法案》和1974年《国会预算与保留管制法案》授权美国审计署对政府机构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评估与分析,意味着绩效审计在美国逐步开展起来,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后,美国审计署不断扩大绩效审计的比重,目前绩效审计工作量占整个审计工作量的比重已经超过90%,已经发展成为对受托责任、风险管理和综合治理进行评价的有效手段。 为了指导绩效审计的实践,美国审计署非常注重绩效审计准则的制定。1972年6月,美国审计署发表被称为黄皮书的《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及职能的审计准则》的最初文本,即“公认的政府审计准则”,该文本题目在1988年修改为《政府审计准则》。黄皮书首次写入了绩效审计这一名词,规定其审计目标:一是检查财务活动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二是检查管理工作的经济性和效率性;三是计划在实现预期成果中的效果。该准则曾于1981、1988、1994和2003年四次修订。2003年最新颁布的《政府审计准则》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照客观标准,客观地、系统地收集和评价证据,对项目的绩效和管理进行独立的评价,对前瞻性的问题进行评估或对有关实务的综合信息或某一深层次问题进行的评估。该准则规定,绩效审计要为负责监督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有关各方在改正项目经营和决策以及加强公共责任方面提供信息;绩效审计的目标包括对项目的效率性和结果、经济性及效率性、内部控制、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前期的分析、指导或总括性的信息;绩效审计一般都要提出审计的结果、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美国绩效审计制度及其实务表明美国的这项审计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审计领域的广泛性。绩效审计的范围包括联邦政府以及所属的各类机构(包括海外办事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及接受联邦政府资助和补助的所有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随着政府支出的增加,绩效审计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其工作领域包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环保、运输安全、国际利益、反恐怖活动能力等,工作范围非常广。近年来,美国审计署还日益重视对联邦政府有关政策,如教育、科技、能源、税收管理、防止犯罪等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协助国会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同时对政府各机构和公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环境保护、平等就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以促使政府关注公众的生活和正当权益。二是审计立项和计划的周密性。绩效审计计划在立项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包括美国审计署的行政官员提出一些问题,以避免工作偏差和技术上不可行的工作。这种提问和回答的过程,可以有效地防止浪费有限的审计资源,保证绩效审计目标的有效达成。美国审计署非常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为了使不同时期的计划项目之间相互衔接,更好地满足国会未来的需要,美国审计署每两年更新一次6年期战略计划,并且在更新期间,将充分听取国会对计划的反馈意见。三是审计人员专业的多样性。美国审计署的工作人员包括很多方面的专家,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如会计、法律、统计、工程、工商管理、经济学、计算机和物理学等方面发挥作用。目前这些专业人才已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左右。另外,在执行特殊类型的审计业务如环境审计等的时候,还会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咨询公司人员或者被审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以确保执行相关审计的能力和审计质量。在进行审计方案设计的时候,也会考虑有哪些人员可以提供帮助,这些协助人员如总顾问办公室、从事类似审计领域工作的审计小组以及专家小组等,可以进行临时组合,集中各个方面的力量开展审计。四是审计手段的先进性。美国审计署非常注重发挥计算机在审计过程中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水平,同时,还把一些科学理论如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数理统计的知识运用到绩效审计的计划、分析、管理和数据库等方面,使得绩效审计的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效率大大提高。五是审计结果的公开性。每年美国审计署都会向国会提供各种绩效审计报告,包括常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鉴证报告等。这些报告作为美国审计署审计的“产品”,会通过公开出版或者直接在互联网上公开。社会公众可以从公开出版物或者直接从美国审计署的官方网站获得审计的最新结果,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机构的绩效和改进情况进行监督。2004年,从英文字面上美国审计署正式更名为“政府责任办公室”(因为使用习惯和约定俗成原因,本文均称为审计署),这一改变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它表明了美国审计署的发展方向,即强化政府责任,改进工作绩效。美国绩效审计的发展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这不仅体现在绩效审计占全部工作的比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完善方面,更重要的是,美国审计署通过自己的审计成果,促进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公营企业绩效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间接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仅2003年,美国审计署通过审计工作,就为国会和政府带来了354亿美元的直接财政收入,相当于1美元换来78美元的回报。另外,美国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能够使政府的运作和服务的效率得以提高,其社会效益更是难以计量。

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它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职责: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有哪些职责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审计机关以下五类基本职责:  ——对法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受本级政府委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为什么说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永恒的主题

  财政审计 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是政府审计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收支审计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审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对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本级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财政收支审计的发展历程  回顾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发展道路,主要经历了从试点到全面铺开、由浅入深、从“上审下”到“同级审”与“上审下”并举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边组建、边工作和抓重点、打基础阶段。19831986年,各级审计机关主要通过采取对部分地区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形式,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审计覆盖面在10%左右,以此积累经验,摸索财政审计工作的路子。  第二阶段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工作阶段。19871994年,各级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监督暂行条例》规定,独立行使财政审计监督权,开展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基本上习惯和适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也积累了较丰富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初步摸索出了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路子,财政收支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审计权威性也得到了加强。  第三阶段是从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财政收支审计开始实行“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扩大了财政收支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收支审计力度,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各级审计机关以“两个报告制度”为中心,即向本级政府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积极开展了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创造性地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对于整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5年实施“同级审”以来,审计覆盖面基本达到100%,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审计重点更加突出,审计机关为各级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和人大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了财政审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保障监督职能,受到社会各界好评。1998年6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审计署关于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上批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制度很重要。审计署的工作是认真、负责和有效的。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进一步改进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财政收支审计的意义  我国对国家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对强化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健全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机制,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树立审计机关权威,推进审计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实施全面监督的需要  1995年以前,我国财政收支审计实行的是单一的“上审下”制度,本级审计机关不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从审计实践看,审计查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违反财经制度的问题,有许多是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造成的;只有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才能全面深入地反映财政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从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建议。  《审计法》颁布实施以后,审计机关不仅要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样,就由过去单一的“上审下”制度变成了“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扩大了财政审计领域,增强了财政审计力度,形成了一个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又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预算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预算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促进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手段,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职能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审计监督作为高层次的监督,主要任务就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它通过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支持和促进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财政职能的更好实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三)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财政收支监督的需要  按照《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计法》实施以后,预算执行审计成了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收支的必要方式和有力手段,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成了人大评价政府预算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人大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更好地行使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职权。  (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从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看,不论是审计机关从属于议会还是从属于政府,或是独立于议会、政府之外,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都是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立法机关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我国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符合国际审计制度的惯例,不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保证。

国家审计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能征求( )人员的意见。

【答案】:A、B、C、D、E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学原理简答题: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比较?

国家审计、是国家依据宪法设立的审计机构,他的审计活动不受国家团体、社会及个人的干涉,有强行审计之意;社会审计、是整个审计的一种,他的审计活动要接受委托、进行有偿服务,并向委托人报告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是单位、组织设立的、他向单位的行政长官报告审计结果。

谁能快点告诉我国家审计法律效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据《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第二章 一般准则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第三章 作业准则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单位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审计法的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独立审计原则主要包括:1.组织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2.人员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工作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4.经费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5.对审计人员的保护。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到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应有保障外,《审计法》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并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审计人员对待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应不为自己的好恶所左右,做到客观公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廉洁奉公原则是指审计人员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廉洁公正原则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什么是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职业谨慎原则和廉洁奉公原则等五项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什么是国家审计的依法审计原则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活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三类:   一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   二是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依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适用的条件,以及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三是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依法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审计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ue004   1.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ue004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ue004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ue004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ue004   3.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应当以相应法律规定或标准作为依据;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正确、适当。   4.对审计争议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   对审计争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和方式:   一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审计争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三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通过办理申诉事项解决审计争议。在解决审计争议过程中,审计机关必须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审计的依据

法律分析:(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法律依据:审计署《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对象是什么?

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国家审计的依据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入《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法律依据:审计署《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进入国家审计署有什么条件

进入国家审计署工作,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招录机关会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我国成立国家审计署后大事件有哪些

我国成立国家审计署后大事件有以下五个。1、国家审计署的成立:1998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成立国家审计署。2、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自成立以来,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融机构、基层组织等各个领域。3、揭露和查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监督,揭露和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财政资金的浪费、滥用、挥霍、侵占等问题,推动了政府治理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4、加强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署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定期审计监督,对于推动财政管理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促进财政透明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5、推动审计公开化、信息化建设:国家审计署积极推动审计公开化、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审计公开网站、推出“互联网+审计”等方式,提高了审计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也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被国家审计署审计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有违法行为。被审计局审计意味着:如果一个单位或是主要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而被审计,则可能意味着会受到警告、革职等行政处罚。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我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政府、还是财政部?

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一样是国务院的专门机构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家审计署什么级别

正省部级。现任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是胡泽君,此前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部长级)。

国家审计署什么级别

国家审计署行政级别是正部级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年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一年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年

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之后各级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汁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并报告工作。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多少年了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国家审计署是什么级别?

正省部级。现任是胡泽君,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调任的,此前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正部长级)。

国家审计署是干嘛的

国家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机构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该部门行政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机关对谁负责

政府

国家审计署有哪些官员

审计长: 刘家义 副审计长: 董大胜 副审计长: 余效明 副审计长: 石爱中 总审计师: 孙宝厚 纪检组长: 安 国 副审计长: 侯 凯

国家审计署的业务范围及主要查处案件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业务范围及主要查处案件是:(一)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八)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进入国家审计署有什么条件

取得公务员身份是第一步。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什么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喊棚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察睁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家审计署是什么级别?

国家审计署是部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一)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二)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为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四)审计署审计长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审计署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国家审计署级别

国家审计署级别是正部级。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审计署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十一)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之后各级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汁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并报告工作。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年

1983年9月15日。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根据1982年新修订《宪法》,1983年9月,国务院正式设立审计署,作为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199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正式跨入了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凸显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5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为新时代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可以说,当前审计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审计署主要职责当前审计署承担的法定审计事项,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外,还负责组织实施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央企、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以及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简单来说,审计监督不仅要看紧钱,还要盯住权,更要促进中央政策落地生根,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当然,审计署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负责全国范围审计机关业务领导同时,也是审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也就是说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社会的事务所审计业务,都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