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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贵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桂林理工大学他们四个的研究生院的环境工程专业哪个好一些。我今

上世纪五十年代兰州铁道学院建校之初被国家中央政府列入原苏联重点援助项目,兰州交通大学作为交通大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96年,兰州交通大学位于甘肃省会兰州市,学校由中央部委投资创建,铁道部重点大学, 是甘肃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院校,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中国轨道交通职业教育联盟理事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备军官选拔培养院校、“中俄交通大学联盟”成员、”中国—东盟轨道交通教育培训联盟“成员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中国轨道交通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艺术学兼有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1959年1月铁道部公布《1960—1967年铁路高校专业(全日制)学校发展规划草案》。4月铁道部在成都召开全路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巩固、提高”的工作方针,在总结1958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1959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着重讨论了关于加强学校统一管理、调整新建高等学校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等问题,确定了6条整顿的原则和具体方案,提出每省1所大学的布局;会议讨论了铁道部《关于加强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一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草案)》、《关于整顿1958年新建高等学校意见》等文件。6月铁道部发文规范铁路高校校名和学制。规定:铁道部直属高校,均以“铁道学院”命名,并冠以该院校所在地名;各局、院、厂所属高等学校,均以“铁路学院”命名,并冠以该院校所在地名;铁道部直属高校本科为五年,其他的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或两年。1959年6月铁道部在全路高等学校内确定3所重点学校,为唐山铁道学院、北京铁道学院、兰州铁道学院。1961年3月铁道部在衡阳召开铁路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问题,具体研究了:关于铁路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进行调整“四定”的初步方案;关于铁路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充实提高的初步方案;铁道部《关于设置全路重点高等学校和重点中等专业学校的决定(草案)》;《关于铁路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暂行规定(草案)》;铁路高等及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4月铁道部确定5所全路重点高等院校:北京铁道学院、唐山铁道学院、兰州铁道学院、长沙铁道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2005年,经过铁道部、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铁道部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兰州铁路机械学校和铁道部重点技工学校兰州铁路运输技术学校整体并入铁道部重点大学兰州交通大学。200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兰州交通大学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20年2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建兰州交通大学协议。这标志着兰州交通大学正式迈入“省部共建”高校行列。根据协议,国铁集团将重点支持兰州交通大学加强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甘肃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兰州交通大学组织领导和办学支持,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特别倾斜和扶持,促进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共建双方将共同促进兰州交通大学建设发展,支持兰州交通大学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高素质交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质量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成为工科优势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贵州省铜仁市邮政编码

贵州省铜仁市邮政编码是554300。55代表贵州省,554代表铜仁地区,5543代表铜仁市,00表示投递局。邮政编码(英语:PostalCode,又称邮递区号),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邮件分拣自动化和邮政网络数位化,加快邮件传递速度,而把全国划分的编码方式。

南京邮电大学和贵州大学哪个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贵州大学高等教育学院是一所专业教育学院。南京邮电通信有限公司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及信息化、监察、法制、保密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保障。 监察机关依照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法制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涉法涉诉问题的有关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并书面征求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指定机关办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 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 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安全生产事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 (十四)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 代理 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书格式 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准确、完整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联系不上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当场受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从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行政机关电子邮箱之日起计算。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等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及时登记、归档。 行政机关提请保密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更改、补充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出具《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七)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申请人没有关联,申请人又不能补充说明相关联的理由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存的,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对象,可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 一审 ”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保密法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前款第二项内容,但应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权利人。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提出是否对外公布及公布范围的保密审查意见。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当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已超过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予以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等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情况; (七)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八)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 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机关目标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根据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该在信息形成之日二十天内对外公布,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包括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书刊杂志等。

《高山下的花环》之梁三喜:三个原型都有欠账单,俩贵州一个云南

#高山下的花环#这是根据李存葆同名中篇小说改编的电影,由著名第三代导演中的杠把子谢晋执导,于1985年在全国巡回热播,在当年曾引起广泛热议和普遍好评。 当年观看电影时,对观众的内心造成了强烈冲击,也让无数人的灵魂受到震动,特别是看到剧中牺牲烈士梁三喜的欠账单以后,整个影院都是哭声和啜泣声…… 于是,自当年影片播出后,就不断有观众发出疑问: 梁三喜的原型是谁?他到底是不是剧中所称的山东人? 关于这一点,多年来一直众说纷纭,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位烈士最像原型。 下面,咱们分别说一下哪个最像: 张大权烈士,贵州金沙县人,1984年4月牺牲时,年仅27岁。 上面这张广为流传的照片,用身体支撑旗帜的人就是张大权,这是他胸膛中弹后冲上阵地的一刻拍下的,当时的张大权已经停止了呼吸。 1984年4月28日,在收复老山的冲锋号吹响以后,张大权带领突击队就向前猛打猛冲,他先是左手被子弹打断,后又被弹片划开肚皮,白花花的肠子都流了下来。 张大权没有退出战斗,而是忍痛用手把肠子塞进肚子,然后用随身携带的绷带在肚子上缠了两圈,就忍着剧烈的疼痛继续战斗,并率领突击队冲上主峰。 当他正准备立起旗帜的时候,在远处的敌人暗堡中打出一串子弹,他的胸膛被打烂以后,仍然誓死挺立在阵地上。 张大权牺牲后,被中央军委授予 一级战斗英雄 称号。 令人泪目的是,在清理张大权烈士的遗物中,发现了一张700元的欠账单。 烈士的妻子范华敏知道这张欠账单以后,赶紧从2000元抚恤金和慰问金中拿出700元,硬是把欠款全部还清。 在百科的烈士介绍中,把张大权烈士定为梁三喜的原型。 但是,张大权烈士是1984年4月28日牺牲的,此时李存葆的小说已经成形。 还有一点,李存葆先生写小说以前,一直是跟随32师的官兵进行采访,所以梁三喜的原型和张大权烈士相似度并不高。 王发坤烈士,贵州毕节人,1979年2月牺牲时,年仅31岁。 1978年初,王发坤被确定为转业对象,他当年已经在地方找好了工作,正准备办理转业手续的时候,王发坤突然收到了部队要求其赶紧归队的电报。 “南方局势紧张,可能要打仗,部队需要大量炮兵干部……”征求王发坤个人意见的干部还没有说完,王发坤马上斩钉截铁地说: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国家需要我,我义不容辞!” 1979年2月17日下午,王发坤带领一排涉水渡河后通过开阔区域时,遭到了越军炮火的疯狂封锁。 他带领一排到达安全地域后,又反身去带领着二排渡河,结果一颗炮弹在不远处爆炸,弹片把王发坤的小腿肌肉撕裂,他拖着鲜血直流的腿大喊: “同志们,快跑,快跑,赶快跑!赶紧离开危险地域。” 值此危机时刻,当一颗飞在头顶的炮弹发出呼啸声时,王发坤猛地一下将身边的新兵罗顺良推倒,而自己却在炮弹的轰炸声中轰然倒地。 结果,新兵罗顺良安然无恙,而王发坤同志却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在清理王发坤烈士的遗物时,也像梁三喜一样发现了欠账单。 这是因为王发坤已经做好了转业的准备,为了在老家盖房子才借了一些钱,他的妻子李金花拿到抚恤金以后,如数把丈夫欠下的钱还了。 在王发坤留下的遗书中,王发坤说自己牺牲以后,支持妻子改嫁,并留下了一件军大衣送给李金花未来的丈夫。 但是,李金花没有改嫁,而是独自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 在军方媒体上,也一直把王发坤烈士当作梁三喜的原型。 和自兴烈士,云南丽江人,1979年2月17日牺牲时,年仅28岁。 和自兴牺牲当天上午,他和连长带领自己的连队搜索隐蔽的敌人猫耳洞。随后不久就发现了敌人,和自兴就端着机枪与躲在猫耳洞中的敌人互相对射。 不幸的是,在对射中,和自兴的头部连中了三颗子弹,他中弹后摇晃着身体继续向敌人扫射,紧接着他的前胸部位又被六颗子弹打中。 他仰面倒了下去,壮烈牺牲,鲜血染红了全身,随后又染红了地上的枯草。 战后,济南军区的李存葆来到32师下面的部队采访,他看到了和自兴烈士写给妻子木大兰的遗书,深受感动,当场就双眼泪流地说: “ 和自兴的事迹太感人了,我一定要把他写进我的小说里,好让更多的人知道! ” 和自兴烈士的遗书中写到: “ 你还年轻,一定要找一个疼你爱你的丈夫,千万不要有封建思想,有合适的人一定要重新组建家庭。 ” “ 你妹妹结婚时,把我藏在箱子里的那件军大衣给她当作结婚礼物,请转告我对她的祝福。 ” “ 上次探亲,我给五保户老人看病花了一些钱,为此我欠连里400元。万一我牺牲了,有600元抚恤金,请你从中扣除还债,千万不要给组织添麻烦,这是我最后拜托你的一件事。 ” 综上所述,我感觉最像梁三喜烈士的原型人物,应该是和自兴烈士。 当然,原型到底是谁已经不重要了,可以把每个为国捐躯的烈士都当成梁三喜,他们都是值得国人们永远纪念的英雄。 另外,当年牺牲烈士的抚恤金,战士是500元,连排级干部550元,营团级干部是600元。 因此电影《高山下的花环》中的梁三喜(连级)牺牲后,抚恤金给的是550元。他留下了620元的欠账单,大娘就把家里的猪卖了70元,再加上550元的抚恤金,就替儿子还了欠下的620元。 最后,向为国牺牲的勇士们致敬!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浙江财经大学贵州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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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景点英语介绍:1.Fanjing Mountain 梵净山风景区Fanjing Mountain is known as "the first mountain in Guizhou and the first peak in Wuling", which is extremely rich in both natural and human landscapes. Fanjing Mountain is "the wonder of Huangshan Mountain, the beauty of Emei Mountain, the danger of Huashan Mountain, and the hero of Mount Tai". It has left behind a peculiar landscape formed 1-1.4 billion years ago, and has been eroded by wind and rain for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years, carving the high mountain stone forest peaks near Laojinding, which are lifelike and interesting. Many strange stones are a major feature of the scenic spot, and there are Buddha"s light, Zen fog, phantom and so on. Fanjing Mountain is a famous Maitreya Bodhisattva Dojo in China and one of the fifth famous Buddhist mountains in China. There are temples such as Sakyamuni Hall, Maitreya Hall and Chengen Temple, which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story of Buddhism.梵净山被称为“贵州第一名山,武陵第一峰”,无论是自然风景还是人文景观,都极为丰富。梵净山“集黄山之奇,峨眉之秀,华山之险,泰山之雄”,这里留下了10至14亿年前形成的奇特地貌景观,亿万斯年的风雨侵蚀,雕琢了老金顶附近的高山石林峰群,鬼斧神工,惟妙惟肖,妙趣天成,众多奇石是景区内的一大特点,更有佛光、禅雾、幻影和瀑布云四大天象。梵净山是全国著名的弥勒菩萨道场和中国第五大佛教名山之一,有释迦殿、弥勒殿、承恩寺等庙宇,在佛教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2.Zhaoxing Dong Village 肇兴侗寨景区Zhaoxing Dong Village is the core attraction of Liping Dong Township Scenic Area, the largest Dong village in the southeast of Guizhou Province, and the center of Dong folk culture. It is famous for its drum tower and songs and dances, and is known as the "first village in Dong Township". It was selected as one of the "six most beautiful rural ancient towns in China" by chinese national geography. Zhaoxing Dong Village is surrounded by mountains. The village is built in a mountain basin, and two streams converge into a small river and pass through it. The houses in the village are stilted stilts, which are row upon row and patchwork. Zhao Xing Dong Village is all Dong people with Lu surname, and it is divided into five natural villages (groups), which are called "benevolence, righteousness, courtesy, wisdom and faith" respectively. There are five Drum Towers, five Flower Bridges and five Stages. Among them, Zhizhai Drum Tower is the most beautiful.肇兴侗寨是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点,是黔东南侗族地区最大的侗族村寨,也是侗族的民俗文化中心,以鼓楼和歌舞著称,素有"侗乡第一寨"之美誉,被《中国国家地理》评选为“中国最美的六大乡村古镇”之一。肇兴侗寨四面环山,寨子建于山中盆地,两条小溪汇成一条小河穿寨而过。寨中房屋为干栏式吊脚楼,鳞次栉比,错落有致。肇兴侗寨全为陆姓侗族,分为5个自然村(团),分别称为“仁、义、礼、智、信”。共建有鼓楼五座,花桥五座、戏台五座。其中以智寨鼓楼最为美观。

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管理体制,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发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成立律师协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团体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全称:中文名称:贵州省律师协会;简称:贵州律协。英文名称:GUI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ZLA。第四条 本会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文明和进步贡献力量。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本会职责:(一)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三)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六)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拟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进行执业前培训工作;(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八)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九)制定并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二)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十三)制定律师行业收费指引;(十四)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十五)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已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必须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外地及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登记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三)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有获得本会援助的权利;(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五)参与协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六)参加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七)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八)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九)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十)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有被选举权。(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六)参加本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三) 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四)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 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六)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七)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二)因转所等原因不在深圳市执业的;(三)不再从事执业律师工作的;(四)未办理年度注册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示。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十日后丧失,并由本会公示。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二年。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选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可选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转所或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由该团体会员或补选的代表出席会议。团体会员或补选代表必须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三日内通知秘书处,并向秘书处提交盖有本所公章的文件。个人会员代表由律师事务所选举产生。拥有二十名律师以上的事务所可以推选一名代表,每增加二十名律师可以多推选一名代表,但每个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五人。个人会员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满三年以上其中在深圳执业满一年、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或行业处罚的深圳执业律师。必要时,本会可以邀请上届律协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3月31日前举行。如遇特殊情形,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律师代表大会应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出席代表大会代表不过半数的,由大会主席团宣布本次代表大会延期举行,并决定举行代表大会的具体时间。如延期举行的代表大会代表仍不过半数的,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会议。第二十条 每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具体任务是由理事会决定本次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通过大会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应当确定本次大会的一名或若干名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权力包括: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和会长的候选人。大会主席团由下列成员组成:(一)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二)本会正、副会长;(三)本会监事长;(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六)部分律师代表。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应当决定举行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一) 十分之一律师代表联名书面提议;(二) 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三) 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四) 监事会提议。第二十三条 有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并征集到过半数律师代表参加,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提议人应将本人的资料、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地点提前五天报理事会备案。会议由提议人主持,理事会至少应派出三名理事出席。出席会议的理事应于会后将会议情况书面报告理事会。临时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如符合本章程有效表决规定的,理事会应当执行,会议费用由本会承担。临时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符合本章程有效表决规定的,由会议提议人自行承担会议费用。第二十四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律师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十名以上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第二十六条 提案提交的时间为律师代表收到会议通知至大会分组讨论结束之前。第二十七条 提案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向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初步审查,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会长、理事、监事提出罢免案:(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四)在参选时有舞弊行为的;(五)其他应罢免的行为。罢免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律师代表联名提起。罢免案及相关证据至迟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由议案牵头人亲自送达本会秘书处,并应提交在罢免案上签名人的执业证复印件及联络方式。第二十九条 罢免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作如下处理:1、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况的,交由代表大会表决;2、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况,表面证据不成立的,不提交代表大会表决;3、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况,表面证据成立的,应提交大会表决成立专项调查委员会。由专项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上公布调查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调查报告提交大会表决。第三十条 在调查期间,被提议罢免人应暂停履行职务。如罢免案涉及主席团成员,该成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并表决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五)审议并表决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六)审议并表决理事会的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七)审议并表决单项支出200万以上费用或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八)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监事;(九)审议并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未获得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时,大会主席团应征询律师代表的意见,听取理事会的解释,再由主席团决定进行第二次审议表决。如仍未获得通过,全体理事会成员和正、副会长应当即时辞职,由本届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后,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和正、副会长。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对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分开予以表决。财务预算报告未获通过,可按上年度每月平均开支水平执行,三个月以内由理事会作出新的预算,报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再行审议。仍未获得通过,依照前两年律协预算的平均数执行。财务决算报告未获通过,应由监事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表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二)提议罢免会长、理事、监事;(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利益;(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表大会表决除一般程序性问题外,其他各项表决均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律师旁听席,旁听人员的人数和报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公布。第五章 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第三十八条 理事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律师执业满六年其中在本市执业满三年以上并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二十三名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三十名候选人交律师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理事候选人应在投票选举前向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发表参选演说。理事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第四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三)选举罢免副会长;(四)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五)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六)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七)审议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九)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十)推选及提议罢免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十一)决定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以及理事、会长选举办法;(十二)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十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监事会。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会议。理事会作出决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如果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由会长决定是否通过。第四十二条 理事应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接受会员监督;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第四十三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理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第六章 监事会第四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第四十五条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律师执业满七年其中在深圳执业四年以上、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任期二年。第四十六条 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由律师代表大会五名以上代表联名推荐或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候选人名单,由律师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监事应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最后一名监事票数相同的,另行交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候选人应在投票选举前向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发表参选演说。监事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届。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审计;(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其所需经费由本会承担;(七)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八)理事会、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权并组织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九)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十一)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候选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监事中提出两名候选人,由当选监事进行差额选举,得票过半数且排名首位者当选。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监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重大问题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通过。第五十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监事会公示。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第七章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第五十二条 担任会长候选人的条件是在深圳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及能力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共事业,律师执业已满十年以上,其中在深圳执业满五年以上。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三条 会长候选人由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出,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有效提名建议书在当选的本届理事中提出不多于三名的会长候选人,交律师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过半数的应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会长候选人当选。会长候选人应在投票选举前向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发表参选演说。第五十四条 会长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第五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外代表本会从事活动;(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定、决议的执行;(五) 提出秘书长人选;(六)签署律师协会有关文件;(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会长缺位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第五十六条 副会长候选人由会长在当选理事中提出五名候选人,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交理事会进行差额选举。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当选副会长不足额时,所缺席位应以未过半数的副会长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由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副会长候选人当选。副会长候选人应在理事会上发表竞选演说。第五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定、决议;讨论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第八章 秘书处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条件由理事会拟定,会长在应聘人员中推荐二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聘任期每届二年。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有权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第六十条 秘书长履行如下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及人员职责范围、设置方案;(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六)提请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六十一条 本会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专业管理和研讨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一)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二)律师纪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处理对律师的投诉。(三)公共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对外交流、联络、宣传,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经验。(四)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开拓律师业务,指导律师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五)规划规则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律师事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范和执业规则。(六)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协会的资产经营管理及会费收支。(七)港澳台业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与港澳台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八)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团结女律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地位,推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九)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调解和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具体调处规则另行制定。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发展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第六十二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理事会换届后,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并报请新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第六十四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第六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在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办理在国际及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案件,成绩显著的;(三)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五)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六)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七)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六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五)拒不执行本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六)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七)其他本会权力机构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第六十八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第六十九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第十一章 经 费第七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会员赞助;(四)政府资助;(五)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七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第七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上缴会费。第七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三)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四)律师舆论及宣传;(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十)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十一)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七十四条 秘书处应将每月开支的明细帐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但一次涉及10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30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由会长和监事长联署才能支出。第七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数量以上年度12月31日注册登记统计数字为准。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所列半数,不包括本数在内,其他所列数字,应含本数。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应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司法局备案。

贵州省电信卡4G信号的网络ID是什么?

楼主说的是PLMN吧,中国电信的PLMN是全国统一的,46022,除此之外4G网络没有所谓的其它网络ID了

贵州村ba火爆背后的原因

贵州村ba火爆的背后原因是乡土文化的影子和承载乡愁的记忆。村BA由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最重要节日之一,吃新节发展而来。这一节日是贵州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预祝粮食丰收而举行的民间传统节日,村民们会举办各类活动来欢度节日,篮球赛事便是其中之一。因为有乡土文化的影子,所以,就多了几分接地气的感觉。村BA看起来只是篮球赛事,但这背后还有很多现实意蕴。比如,当物质文化丰盈之后,精神文化会成为很多人的追求。在情感因素的加持下,村BA的走红完全在意料之中,因为其契合了很多人对新乡村发展的一种期待。贵州村掌握流量密码贵州省首届美丽乡村篮球联赛总决赛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台盘村打响,黔东南州、铜仁市、毕节市和遵义市四支代表队将在为期两天的比赛中向总冠军发起冲击。这项由台盘村六月六吃新节篮球赛发展而来的赛事因为火热的现场和接地气的办赛风格、给观众带来了很大的视觉冲击,在2022年火爆全网,被网友亲切地称为村BA。村BA又一次大红大紫。没有专业的选手,没有超高难度的动作,也没有精致的啦啦队,但就是这样的业余大战,却吸引了众多粉丝的关注。

贵州“村BA”火遍全网,奖品为何是猪牛羊?

贵州”村BA“的爆火,其画风清奇的奖品也随之出圈,很多人认为这些奖品十分的接地气,不仅赢了比赛还赢得了美味。这一次村BA是本着接地气开展活动,来展示体育最淳朴的本质,它对于细节处理的不讲究,也让观众们更加喜爱这场体育盛宴。让人们认识到了,重新认识到了体育最原本、回到最真挚的状态。这次随着奖品的颁布让人们又一次被浓浓的乡土情怀所牵动。贵州“村BA”的爆火,不禁让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为之点赞,这场比赛没有大屏幕,没有木地板,更没有赞助商,也没有一支专业的球队,只有一群土生土长的农村群众,然而这一场比赛气氛却胜于NBA,一度在网上爆火。这只是一场乡村篮球比赛,位于贵州黔东南台江县台盘村。这些球员全部都是十里八乡的农民伯伯,他们的年龄跨度较大,有20岁的年轻小伙子也有40岁的中年大叔,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热爱打篮球。这场比赛没有那么多规矩,只要参加比赛就可以从天亮打到天黑。,从天黑打到天亮。尽情的享受篮球释放热爱。这场比赛在当地也十分爆火,有的人为了看比赛早早的去占了位置,也有的人没有好位置就搬着小板凳站在上面远远观看,其中有一位88岁的老爷爷就表示,他为了有一个观看的好位置和妻子轮流转换来占位置,上厕所的功夫也不放弃。有的人更是为了观看比赛,饭都不吃,只是在附近买了一点小吃凑合凑合,然后又继续观看比赛。比赛场面极为壮观,人山人海,充满了欢声笑语,他们的职业虽然各有不同,有菜农,商贩,工人但是他们对于篮球的热爱充斥着整个球场。

贵州“村BA”火遍全网,这场乡村篮球赛究竟有何过人之处?

篮球是一个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体育运动。 除了篮球比赛本身之外,还聚集了十里八乡的乡亲们,包括场上还有很多极具民族特色的表演,它像一个小型的盛会,我觉得不能简简单单地用一场篮球比赛去评价它。”

贵州“村BA”一夜爆火,这一民间体育究竟是如何走红网络的?

就是因为只要你去玩这个体育并且能够成功的话,就会给你一些猪头羊,所以大家都愿意去参与。也会在网上宣传。

贵州省云采购平台归属哪里管

贵州省云采购平台归属贵州省政府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国家规定,贵州省云采购平台归属于贵州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管理,保证清廉自律以及高工作效率。

贵州生态移民局是做什么的

贵州省生态移民事务中心是经中共贵州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贵州省生态移民局管理的正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一类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是为全省生态移民工作提供综合事务服务。为加强贵州省生态移民事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一)贯彻执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措施、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组织应该怎样做?协调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生态移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扶贫生态移民对我市所在地域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拟订全市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扶贫开发计划。承担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上报;审查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下达分解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综上所述,贵州生态移民局是为全省生态移民工作提供综合事务服务的,政府要加强对水质电力等环保事业的投入力度,公民也要自觉保护环境。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贵州省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知识测试试题的答案

上面的兄弟应该是对的吧?@

贵州省省直事业单位有哪些?

你好贵州省,省属事业单位,目前因为政府机构改革,有些单位性质暂时不能确定,但是贵州的高校,省农业科学院,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贵州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文史研究馆、省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贵州省事业单位还有省图书馆、省博物馆、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省文化艺术研究所、省群众艺术馆及省直剧团,省歌舞团、省话剧团、省杂技团、省黔剧团、省花灯剧团、省戏剧创作中心、省画院,及文化系统,煤监系统,广播影视系统,体育系统,药监系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农机管理局,省煤炭局,省科协,贵州日报,当代贵州杂志社,及贵州一些较大的医院等都属于省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后勤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二)宣传管理处。拟订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指导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拟订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广播剧、电视剧制作和播出。(三)电影管理处。拟订全省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负责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各项电影专项资金及项目申报审核;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电影专题放映活动。(四)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拟订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承办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视剧制作单位、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建立与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承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查报批并负责内容监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相关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应诉、许可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五)科技处。拟订全省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我省的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和指配我省发射功率50瓦(含)以下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与功率技术参数;开展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质量监督保障工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和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六)规划财务处。编制全省广播电影电视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项目;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七)保卫处。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管理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电视台等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提供安全保障。(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贵州省财政厅各处的处长或副处长是谁

包波,综合计划处处长;邢书华,行政政法处处长;邹书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处长;程岚,政府债务管理处处长;王蓓蕾,外经处副处长;刘元刚,税政法规处副处长;邹超,政府债务管理处副处长;张洁,人事教育处副处长;罗鹏,预算编审处副处长。扩展资料贵州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化清率厅市县财政处万艳、余成智、安姗同志赴毕节试验区开展调研工作,主要是调研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毕节试验区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基础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压实省级财政对毕节试验区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帮助试验区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基础,促进试验区健康运行和发展。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财务厅-关于包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预警报警能力,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发放防空、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组成人民防空警报所需的发放、传递、控制等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国防战备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检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含已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标准修建相关基础设施,提供专用房和线路、管孔、电源。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法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购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台站手续。第三章 设施维护第十一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组织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开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技能培训。第十二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给予协助和配合。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者应当在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指导下,明确机构或者人员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  设置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取得该建筑物、构筑物权属者负责。第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无线电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方案,保证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及时优先传递。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频率。  通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线、专线、中继线路等给予优先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用电负荷特性、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并按照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路,不得妨碍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检查。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安装。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设施使用第十七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战时组成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决定。平时应急和试鸣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安全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村工作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审计厅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贵州省知识产权局3.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4.贵州省体育局5.贵州省统计局6.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7.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版权局)8.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贵州省宗教事务局10.贵州省旅游局11.贵州省粮食局12.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安全监管局)1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15.贵州省物价局 1. 贵州省农办(农业综合开发办、扶贫开发办)2.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 1.贵州省农科院2.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省移民局)3.贵州省人民政府研究室4.贵州科学院5.贵州省社科院6.贵州省档案局(省档案馆)7.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8.贵州省煤田地质局9.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0.贵州省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11.贵州省文史馆12.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贵州省能源局2.贵州省监狱管理局3.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4.贵州省公务员局5.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6.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于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七条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招标初步方案文件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核准的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八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有3家以上但少于5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者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邀请招标的报告或者方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的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其相应资格和招标人的委托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代拟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二)代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四)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答疑;(五)编制标底;(六)接收投标文件;(七)组织开标、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八)代拟合同;(九)提出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对潜在投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相应资质和能力;(三)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破产状态,是否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时期,是否因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履约;(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五)最近3年内的履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不得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予明确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规模、数量、标准和技术条款,以及相应的图纸、资料;(四)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五)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数;(六)投标报价清单;(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九)合同主要条款;(十)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及其他投标辅助材料要求;(十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更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应当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设置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其确定标底。第十八条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得参与其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二)最近3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三)相应的业绩材料;(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三)完成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办法、技术人员及设备配备和组织管理措施;(四)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的措施;(五)投标报价清单;(六)招标文件要求明示或者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共同投标协议。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预先内定中标人;(四)向投标人索贿,或者接受投标人贿赂;(五)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编制投标文件、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额外补偿;(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作为两个以上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的成员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均不得将其资质证书转让、租借、出让给其他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0.5%至2%。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检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原件,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主持人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的内容为:(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应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名册。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省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3年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30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招标人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延长期限并放弃投标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因延长期限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补偿,但不可抗力除外。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一)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不齐的;(二)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签字的;(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四)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五)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情况,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评标情况、经评审后的投标比较一览表及投标人排序,推荐的1至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条件相等、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由招标人现场确定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投资或者概算投资以内,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招标人应当提交。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先后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应当退还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退还投标保函。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授标条件、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六)需要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实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报告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情况。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得为中标人指定中标项目的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查;(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或者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终止招标或者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招标无效,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有虚假或者欺诈行为,或者未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明确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或者擅自改变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或者未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宣布中标无效,可以处以项目合同估算价5‰以上10‰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该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四)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许可、备案事项的;(五)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行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建设厅招标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www.gzzbw.cn)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它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招标网网站(www.gzzbw.cn)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招标网网站(www.gzzbw.cn)秉承“科学、迅速、专业、优质、及时”的服务理念,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务实为办站准则,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掌握省内工程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信息、了解和传达国家与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培训招标投标专业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gzzbw.cn/贵州省招标投标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和更正申请之日起多少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聘用人员,将其编入审计组参与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可以直接向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聘请。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人员发生的审计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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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网(www.gzzbw.cn)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门户网站,它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建筑单位工程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站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秉承“科学、迅速、专业、优质、及时”的服务理念,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务实为办站准则,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建筑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掌握省内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信息、了解和传达国家与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培训招标投标专业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贵州招投标网官网:http://www.gzzbw.cn/贵州招投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招投标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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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采购与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办事指南,基本内容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规定内容,其中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内容如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采购与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采购与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采购与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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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内设机构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8个正处级机构:(一)综合部、(二)财务部、(三)信息化应用管理部、(四)市场管理部、(五)业务一部、(六)业务二部、(七)业务三部、(八)业务四部。其他整合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矿权交易储备局(交易职能)、省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后,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事业编制由省编委办收回,省矿权交易储备局承担的土地储备职责及相关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划转。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采购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采购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采购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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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府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办事指南,基本内容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规定内容,其中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内容如下: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政府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政府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政府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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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招投标网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一、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政府指定的唯一招标公告网络媒体。二、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由贵州省财政厅主办,负责管理和维护贵州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的官方平台。三、信息聚合类网站,比如建设.通,信息的时效性和权威性是足够的,查询方式也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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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两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起草第六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相关机构负责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七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书面意见。

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介绍?

贵州“县县通高速”宏伟目标的实现不是句号,在我省“十三五”交通开局之际,2016年贵州交通建设再次掀起新篇章——9个高速公路项目、20个国省干道改扩建项目、两个航运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农村三四级公路计划新建15650公里。2015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宣告贵州“县县通高速”宏伟目标实现,“十二五”交通建设胜利收官,贵州“十三五”交通建设规划开始践行。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秉清宣布2016年集中开工交通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目前,9个高速公路、20个国省干道改扩建以及董箐库区、乌江渡库区两个航运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已全面确定建设框架。建筑网对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的介绍如下:9条高速项目今年开建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罗甸至望谟高速公路全长约75公里的罗甸至望谟高速公路,是我省“678”高速公路网中“第六横”余庆至安龙的组成部分,项目起点连接银龙国高,终点顺接已建成通车的望安高速,位于黔南州罗甸县和黔西南州望谟县境内。该项目的实施将打通断头路,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将形成横向连接黔南、黔西南两州的高速公路运输大通道。贵州新建高速公路——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铜仁段)项目位于铜仁市境碧江区,起自碧江区照壁岩枢纽互通,经高新坪、暗塘、苗家溪、瓦屋,止于罗水田(湘黔界),两头分别接已建成通车的杭瑞高速公路与铜仁至怀化高速公路(怀化段),全长33.2公里,2018年建成通车后,将成为贵阳至长沙第二条快捷通道。建设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共设桥梁12994米/33座,均为大桥,设隧道5513米/12座,其中长隧道1660米/1座,短隧道3853米/11座,全线设互通立交3处。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余安高速平塘至罗甸段全长约93公里,起于平塘县城东北部,接在建的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独山至平塘段终点,经平塘、甘寨、卡罗、牙舟,经云干,止于纳散,接余庆至安龙高公路罗甸至望谟段起点,设置枢纽互通连接银川至百色高速公路惠水至罗甸段。预计2019年12月建成通车。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路线全长62.5公里,与已建成通车的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共线17.7公里。全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共设置7处互通立交。是我省“678”高速公路网中“第4联”天柱至黄平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目前“第4联”其余路段已建成通车,这段建设项目的实施和2018年建成通车,可以打通断头路,使区域高速公路成网,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效益。贵州新建高速公路——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全长75.7公里,其中荔波境内21.3公里。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2018年建成通车后,可将荔波与黔东南州的黎、从、榕景区连成一体,共同打造贵州南部精品旅游线。三都至荔波高速公路将同厦蓉高速公路相连接,改善荔波及贵州南部地区的交通运输条件,使荔波真正融入贵州省的交通网络中,形成荔波背靠西南,面向珠江三角经济圈和长珠潭城市经济群。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紫云至望谟高速公路全长约71公里的紫望高速,是贵州高速公路“678”规划网的“第五纵”赤水至望谟高速公路紫云至望谟段,起于紫云县城以西的辽菁,接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紫云西互通,经纳怀、纳林、纳干、芭赖等,与已经通车的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顺接。预计2019年12月建成通车。贵州新建高速公路——遵义至绥阳高速延伸线遵义至绥阳高速公路延伸线,北接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南接遵义至绥阳高速公路,是遵义市高速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遵义地区北部地区南下至遵义城区的快捷通道,将开辟出遵义市区出省第二高速公路通道。项目全长约46.5公里,为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时,路基宽度24.5米,全线设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3处。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贵州新建高速公路——遵义乐冷高速公路遵义乐理至冷水坪(南环)高速公路位于遵义县境内,是《遵义市骨架公路网规划》“五纵四横九联二环”中“一环”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接杭瑞高速和兰海高速贵遵复线的重要联络线,预计2018年12月建成通车。项目起于遵义县鸭溪镇乐理,经石板、三合、苟江、三岔四镇到达终点冷水坪,线路全长约50公里。建成通车后将实现遵义“一环”环线的全线贯通,将遵义县、红花岗区、新蒲新区、汇川区环绕围成一个“大遵义城”。贵州新建高速公路——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正习高速公路全长128公里,是德江至习水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起点始于正安县,经绥阳县、桐梓县后,终于习水县温水镇境内。项目于2016年1月开工建设,预计2019年建成通车。两个航运工程本月动工董箐库区航运建设工程覆盖黔西南州和安顺市,将建成四级航道,航道公里总数为62公里,总投资预计为7252万元。2016年1月开工建设,预计2017年12月建成投用。建成后将有利于带动库区周边综合开发,改善居民交通环境,调整沿线种植结构,打造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服务。乌江渡库区航运建设工程覆盖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打造的四级航道共计113公里,总投资预计为14597万元,2016年1月动工,2018年12月建成投用。项目包括航道工程、停靠点工程、航标工程、航道维护设施、安全监管及搜救设施、信息化工程等。将按规划建设28个小型停靠点,根据航道建设标准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实际需要,按照放到级别标配布设置助航标志。贵州高速冲向7000 交通扶贫主战场形成据悉,“十三五”期间,贵州是全国交通扶贫的主战场。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经达到5128公里。“十三五”期间,我省计划投入公路水路建设资金4025亿元,实现贵州交通“三突破、三提升”目标。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7000公里,“6横7纵8联”高速公路网基本建成,计划引进央企按照政府采购模式建设的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项目。2016年,集中开工建设的交通重点项目累计里程达16862公里,总投资达1028亿元。最美高速路最美服务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建及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都要“形成一道风景线,培育一个服务业”的格局,在建设中,积极围绕“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打造出“一条大道、两路风景、三季有花、四季洁美”的景观效果。以上就是建筑网对贵州新建高速公路的介绍。更多关于公路的知识,请您关注中达咨询的建筑知识栏目。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u2002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u2002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第三条u2002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第四条u2002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第五条u2002对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也可根据“事权相适”的原则,指导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工作,相关决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六条u2002决策评估应在项目立项之前开展,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一)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三)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第七条u2002根据工作需要,评估论证审查可与有关审查工作同步开展。决策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第八条u2002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原则上应为本级财政可以负担的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不得列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九条u2002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第二章 决策评估机制第十条u200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并按规定进行决策。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相关时限要求和提级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u2002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市、县提级审查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决策评估管理日常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论证申请报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于每月中下旬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二条u2002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并将结果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 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十三条u2002评估论证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对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领域、预期收益是否符合实际、新上项目是否造成“三保”缺口、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可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第十四条u2002项目提级审查要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以及筹资方案是否合理、自有资金是否属实、财政出资是否符合该地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实际、融资是否自求平衡等。按规定应由省级审查资金来源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决策结果报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转报。本款规定的审议,是指市(州)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资金来源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五条u2002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单独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申报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可行等。第十六条u2002资金来源包括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未达到规定额度或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但总投资未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无需报上级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当年决策评估通过项目申请债券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分配债券额度,并应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券未能足额申报成功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审查。第十七条u2002评估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论证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论证报告的附件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第四章 u2002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十八条u2002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评估论证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促进决策评估更加科学、规范、高效。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委托其承担决策评估任务。第十九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第二十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参与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参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评估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第二十一条u2002编写评估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第五章 u2002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u2002在接受评估论证任务后,评估论证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论证小组,制定评估论证工作计划,适时反馈评估论证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论证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论证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第二十三条u2002涉密项目的评估论证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通过与评估论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第二十四条u2002评估论证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论证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论证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五条u200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论证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第六章 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从业档案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论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u200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受理对评估论证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评估论证任务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对评估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对评估论证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与评估论证服务费用相挂钩。第二十八条u2002评估论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公开批评、纳入“黑名单”等:(一)评估论证报告有重大失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二)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应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取消其执业登记。第二十九条u2002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论证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u200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年度根据上年度委托评估论证任务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并下达安排计划。第三十一条u2002本细则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u200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 2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政府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政府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  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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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招标网隶属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遵义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遵义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贵州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遵义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而创建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平台。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341号),设立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正县级直属事业单位,中心内设9个部,编制为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贵州遵义招标网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阶段相关工作,在招标阶段行使招标人职责。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相关工作,承担财政下达计划的政府采购工作和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委托的集中采购工作。四、承担和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五、负责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和政府特许经营权等交易相关工作。六、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投标政策法规以及交易相关信息。七、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其他相关社会服务。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遵义招标网基本概况: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zunyi.gov.cn/index.html贵州遵义招标网地址:遵义市南京路1000号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建设招标网介绍?

贵州建设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其中一般规定的内容如下: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建设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建设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建设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0贵州事业单位报考指南:事业单位单位有哪些部门?

贵州省的事业单位有很多部门,就像行政单位那样,有很多,具体哪个部门招录,要看招考公告的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待遇

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待遇2640/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贵州省财政厅职工¥2640月均工资,贵州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什么在社会和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八条 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第二十八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条 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 信用服务业发展第四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第四十二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省级预算草案、汇编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省级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当列至款级科目,重大的列至项级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一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八条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根据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重点支出。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部署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对省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并可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和下列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部门预算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按类别划分的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七)省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后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送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初审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对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率是否相适应; (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足额列入; (六)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八)完成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七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除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有3家以上但少于5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与招标项目价值相比,公开招标成本相对过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接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的服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贵州省政府采购多少金额公开招标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第116号令)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少于多少日

采购中标的公示期,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那么其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2、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3、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那么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一、采购招投标的流程如下: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6、接受投标人标书;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二、中标后放弃中标的处理方法如下: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2、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3、针对弃标的现象,应该在决定中标人之前就做好相应的调查,防止该类情况的发生。总而言之,采购中标公示期是三天。中标公示属于招标活动中一个程序事项,是将中标结果予以一定时间的公示;发布中标公告一般是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 政府采购

法律主观:政府询价采购流程如下:1、采购审批,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2、成立询价小组,讲述采购需求;3、制作询价通知书,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4、正式询价,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响应文件;5、进行评审,编写询价评审报告;6、确定成交供应商,公示名单;7、签订合同,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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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规划的基本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场内考核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内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处理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处理规定内容如下:(一)考核记分累计为4分(含4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省交易中心给予警告。(二)考核记分累计为8分(含8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象,由省交易中心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三)考核记分累计为10分及10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由省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6个月及以上。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建设工程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招标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招标贵州招标网)贵州招标网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招标网站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招标网药品招标投标的招标程序:招 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⑷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⑸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⑺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⑻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上述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预审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议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标人须知;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⑶技术规格;⑷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⑸评标的标准和方法;⑹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⑺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⑻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⑼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⑽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⑾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⑿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作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gzzbw.cn/贵州招标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招标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招标网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招标信息网介绍?

贵州招标信息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贵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2013年4月24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27号),为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了规范化管理贵州本地区招投标的发展,贵州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为:综合部、财务部、信息化应用管理部、市场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具体的的工作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行政综合事务、文秘、安保等工作;负责场所、设施环境、车辆、席位等平台资源的建设、保障与维护;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内部审计、教育培训、职工考评等工作。(二)财务部负责按照国家及省的各项财务法规编报预算、决算;负责交易活动保证金管理;负责经费使用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三)信息化应用管理部负责收集、存储、依法发布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类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交易进展、场地设施等信息咨询服务;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场参与各方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负责信息建设及维护、网络配置与管理,各类应用软件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工作。(四)市场管理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管理,协助核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承担评审专家抽取、提供交易结果报告、保存和管理交易活动资料档案等工作。贵州招标网基本概况: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sggzyjyzx.cn/index.html贵州招标信息网传真:0851—88309675贵州招标信息网电子邮箱:gzsggzyjyzx@126.com贵州招标信息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u2002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强化交易过程风险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u2002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u2002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网络通信技术和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交易中心(其中至少 1 个交易中心在我省)评标场地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的活动。第三条u2002省交易中心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统一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 u2002评标工作。各级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发起、配合、落实等工作。第四条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凡行业监督部门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标:(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金额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的,或采购类项目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比例 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充分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三)项目入场地交易中心可以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服务的。第二章评标发起、响应第六条u2002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入场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第七条u2002为保证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上传国家平台,各级交易中心发起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或与省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活动,应通过省调度系统登记后实施。第八条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分主会场和分会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场地的交易中心为主会场,其他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交易中心为分会场。第九条u2002主会场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分会场方式评标。招标人或采购人的代表应在主会场参加评标工作。第十条u2002分会场应充分调动场地资源配合主会场做好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服务工作。第十一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均应配备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确保项目评标及过程数据传输安全保密。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专家考核,以及省调度系统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第十三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应设立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和技术保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受理和协调保障等工作。省交易中心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明确专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保障维护省调度系统运行。第十四条u2002主会场、分会场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应熟练使用省调度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查看和维护工作。分会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障已预约评标机位的,应及时通知省交易中心及主会场。第十五条u2002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按本办法管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落实评标保密工作责任。第十六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会场和分会场应为监督部门开通电子监督渠道,做好评标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文字和音视频资料。第十七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原则办理。第十八条u2002主会场应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分会场应配合主会场做好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第四章评标过程第十九条u2002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开标前24 小时内),向主会场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合理确定主会场和分会场所需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信息, 由主会场通过终端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条u2002评标工作开始前,主会场应将专家随机码推送至分会场,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u2002分会场评标专家远程登录主会场评标系统,与主会场评标专家同步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期间享有同等权力并履行同等义务。第二十二条u200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第二十三条u2002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第二十四条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以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进行。需核对原件时,由主会场评标委员会组织核对确认,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确认结果。第二十五条u2002具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初步评标、详细评标、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评标完成后,主会场、分会场所有专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第二十六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核。第二十七条u2002评标结束后,分会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见证记录、评标专家考核记录、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移交主会场存档。第五章费用支付第二十八条u2002主会场、分会场应向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提供餐饮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第二十九条u2002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由项目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通过各级交易中心在线支付系统向评标专家银行帐户支付。各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行为的见证与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第三十条u2002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会场或者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评标机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1 小时内解除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 1 小时仍未排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继续评标。确定继续评标的,主会场、分会场应做好相关准备及保障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确定不继续评 标的,由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3 小时内解除的,可中止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3小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终止评标,并配合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三十二条u2002u2002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1 小时内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 1 小时的,通知主会场,由主会场更换分会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分会场应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u2002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u200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贵州招标平台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贵州招标网)贵州招标网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站于2003年2月试开通,现设有:领导讲话、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招标变更、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书下载、招标程序、会员中心、理论探讨、建言献策、评标专家库等十几个栏目。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秉承“科学、迅速、专业、优质、及时”的服务理念,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务实为办站准则,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各类招标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掌握省内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信息、了解和传达国家与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培训招标投标专业人才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贵州省招标投标网:http://www.gzzbw.cn/贵州招标平台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招标平台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招标平台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有哪些招投标门户网站?

贵州地区的招投标网站应该有很多,但不建议你选择小网站,可以选择一些综合型招标网站比如中国招标网、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之类,这些综合型网站也有各个地区的招投标信息,信息相对来说是全面的。

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是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贵州省信息中心承办的招投标领域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招标贵州招标网)贵州招标网是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对外展示的窗口,也是政府指定的本省唯一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专业网络媒体。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招标程序:政府采购公告→投标人投标报名申请、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确认投标资格并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投标咨询答疑→开标→投标人签到、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开标、唱标→评委评标→宣布中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网站:http://www.gzzbw.cn/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851-5286138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10-1号贵州政府招标采购网传真:0851-52857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贵州政府采购网是什么性质

经济性质。贵州政府采购网是经济性质的政府机关。贵州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贵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

贵州茅台是“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得主吗?

是的,茅台以它独特的品质、味道(醇香),被各国评论员所喜爱,得此金奖。

关于贵州的my hometown英语80字作文带上翻译

my hometown我的家乡

贵州财经大学图书馆的本馆简介

图书馆现有馆舍总面积19578平方米,其阅览座位达3100余座。另外,总面积达44000多平方米的花溪新校区图书馆正在建设当中。以经济管理类为主体的馆藏印刷型(纸本)中文图书达130余万册,原版外文图书3万余册、中外文报刊(合订本)6.8万册,另订购有中外文期刊1663种。 图书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字信息环境下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共存互补,已全面采用自动化、网络化管理。现有电子图书85万余种,各类数据库共42个,其中自建数据库15个。为更好的提供多元化服务,图书馆正在推进“生态经济、山地经济、反贫困、经济史”自建特色数据库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经典名著自建特色数据库的建设。贵州财经大学图书馆始终以真诚、优质和高品位的服务面对广大读者,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高校图书馆。

贵州财经大学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如何?

还行。图书情报专业实际上就是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技术的复合体,是2010年才由国家图书馆与武汉大学合作开办的新设专业,属于图书馆学与情报信息学综合的边缘学科。该专业目前尚未有高校开设本科,只有硕士研究生专业,属于专业硕士;下面又有几个研究方向,不同的学校稍有不同;贵州财经大学的图书情报专业硕士目前有五个研究方向:图书馆服务与管理、数字图书馆、知识管理与服务评价;竞争情报与保密安全;档案管理。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就业方向目前主要还是在图书馆、档案馆和信息咨询公司、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公司、政府机构等;有利的一点是目前开设学校还不多,2017年仅为29所;本专业最好的学校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贵州财经大学没进入前10。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财经大学图书馆的介绍

贵州财经大学旧图书馆建立于1958年,围绕学校锻铸“儒魂商才”的人才培养要求,实践现代化数字图书馆办馆特色,为学校提供文献资源信息保障体系。1贵州财经大学图书馆是贵州财大的图书资源中心和全校师生获取学习资源的理想之地,本馆规模宏大,是贵州省最大的图书馆之一。目前贵州财经大学图书馆默认是指在花溪大学城新校区的新建图书馆,投资约2亿元,设施齐备。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怎么样好不好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怎么样好不好?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怎么样好不好 学校很好。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680余人。学校占地面积700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学院现有建筑工程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大数据与智能学院、交通学院、社会体育系7个二级院系;学校校园网及教学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 学校购置有纸质图书20万册,建有30万册的电子图书。到2019年,纸质图书总量达到80万册以上,电子图书达到100万册以上,中外文期刊达到500种以上,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外文献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使实体与数字图书馆有机结合,实现文献载体多元化、馆藏文献数字化、文献传递高速化、工作手段现代化。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简介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领导班子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验,院领导中有5名教授,1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专家治校,教授治教的优势。现有教师512人,其中双师型教师99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55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76人。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宗旨,以“探工程之理、索职业之道、塑时代新人”的办学理念,秉持“厚德重能知行合一”的校训,积极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提高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办学环境,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和创新创业环境。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费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费:普通类专业通常4000-6000元每年,艺术类专业通常8000-15000元每年。贵州工程职业学院(Guizhou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工程职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据2021年2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占地面积700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下设10个二级学院(部),开设27个专业;有教师394人,全日制在校生11000余人。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由贵州西凯恒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2014年3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筹设贵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5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建校。2015年6月,在教育部成功备案。截至2015年6月,该校购置有纸质图书20万册,建有30万册的电子图书。到2019年,纸质图书总量达到80万册以上,电子图书达到100万册以上,中外文期刊达到500种以上,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外文献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使实体与数字图书馆有机结合,实现文献载体多元化、馆藏文献数字化、文献传递高速化、工作手段现代化。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可以专升本吗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可以专升本。学校很好。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680余人。学校占地面积700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学院现有建筑工程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大数据与智能学院、交通学院、社会体育系7个二级院系;学校校园网及教学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完善,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越。学校购置有纸质图书20万册,建有30万册的电子图书。到2019年,纸质图书总量达到80万册以上,电子图书达到100万册以上,中外文期刊达到500种以上,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外文献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使实体与数字图书馆有机结合,实现文献载体多元化、馆藏文献数字化、文献传递高速化、工作手段现代化。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简介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领导班子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验,院领导中有5名教授,1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专家治校,教授治教的优势。现有教师512人,其中双师型教师99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55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76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办学宗旨,以“探工程之理、索职业之道、塑时代新人”的办学理念,秉持“厚德重能知行合一”的校训,积极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提高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办学环境,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和创新创业环境。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费标准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费标准如下:贵州工程职业学院学费:普通类专业通常4000-6000元每年,艺术类专业通常8000-15000元每年。贵州工程职业学院(Guizhou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工程职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据2021年2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占地面积700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下设10个二级学院(部),开设27个专业;有教师394人,全日制在校生11000余人。贵州工程职业学院由贵州西凯恒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2014年3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筹设贵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5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正式建校。2015年6月,在教育部成功备案。截至2015年6月,该校购置有纸质图书20万册,建有30万册的电子图书。到2019年,纸质图书总量达到80万册以上,电子图书达到100万册以上,中外文期刊达到500种以上,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外文献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使实体与数字图书馆有机结合,实现文献载体多元化、馆藏文献数字化、文献传递高速化、工作手段现代化。

贵州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远程访问系统已经登录了,账号也没过期,但是在显示菜单中点击打开首页就没反应了

不用点击打开首页,你登上远程访问之后,在浏览器打开贵州大学图书馆网页,从首页的数据库那里进去,再点击你要查询的数据库就可以下载文章了。

贵州大学图书馆的读者服务

图书馆使用ILAS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完成了并校后多校区图书文献的回溯建库,对图书馆图书文献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多校区图书的通借通还。馆内设置了馆舍分布导视系统、电子信息显示屏、书目查询终端、自动门禁系统、读者综合服务台等设施,以及使用便利、具有文化氛围的阅览区域,书库、阅览室全部开架借阅,实行藏、借、阅、查一体化服务,为读者提供了人性化的图书馆环境。图书馆积极满足读者需求,每周开馆七天,周开馆时间为94小时,阅览室上座率达到95%。图书馆接待读者人数持续增长,日平均接待读者4000余人次,累计接待入馆读者350万人次。图书借书量逐年上升,借阅人次280余万,图书借还量近210万册。图书馆的数字资源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电子文献资源网站访问量达到324万人次,月平均访问量约为9万人次。 每年为新生发放《贵州大学图书馆读者指南》和数据库使用指南等,并开设文献检索课,对学生进行文献资源利用培训,在提高学生的文献资源获取能力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

2020贵州恢复开放博物馆限流及开放时间

贵州多家图书馆、博物馆已经开放,具体的开放时间以及是否需要预约信息如下。向图书馆只开放了部分窗口,不是所有窗口都开放。而博物馆入场参观也是有限制的。贵阳市图书馆2020年3月18日,贵阳市图书馆官网发布开馆公告。贵阳市图书馆于2020年3月19日起恢复部分开放,开馆时间与服务具体安排如下:【开放时间】每天9:00—17:00【开放窗口】一楼:读者事务处、自然科学图书借阅室、社会科学图书借阅室;二楼:报刊借阅室;三楼:文史艺术图书借阅室、主书库外借处。【特别提示】1.进馆人员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扫描并出示“贵州健康码”(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有效健康证明);2.馆内读者接待量超过正常容纳量的50%后将限制进入,在馆内阅览的读者请保持单人同向就坐,阅览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3.2020年1月23日至本次疫情结束,免收所有书刊滞纳金,建议读者选择适合的借还方式与借阅册数;4.微信公众号、PC端数字图书馆等线上服务继续开展,具备服务条件的馆外24小时自助借还机、阅享易栈保持开放服务。根据疫情防控的变化,贵阳市图书馆将会适时调整开馆时间和开放窗口,真诚感谢广大读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咨询电话】0851-859843470851-85985190黔南州图书馆2020年3月16日,黔南州图书馆恢复开馆。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贵州省公共文化场馆及文化和旅游企业有序复工工作指南汇编》的精神,黔南州图书馆计划于2020年3月16日开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开放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8:00周五:14:30—18:00周六至周日:12:00—18:00【开放窗口】一楼:少儿阅览室(基本借还服务)二楼:报刊借阅室、社科借阅室【人流管控】实行在馆人数总量管控,限量100人;到达上述人数时,请读者在馆外有序等候。【入馆检测】为保障读者安全,入馆需进行体温检测(低于37.2度方可入馆)、健康码及实名登记,读者全程佩戴口罩。【其他须知】1.借阅过程切勿聚集,排队须保持距离,阅览实行一人一桌制,禁止馆内用餐;同一场所读者过多时,请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前往其他阅览室;2.因通风需要,馆内窗户开启,请注意保暖;3.疫情防控期间,不举办线下讲座、培训、比赛等人员聚集的读者活动;4.倡导家长代为借还图书,避免未成年读者在馆聚集嬉戏。黔南州文化馆2020年3月16日,黔南州文化馆恢复开馆。【开放时间】2020年3月16日起,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开放场馆】二楼音乐教室,四楼、五楼综合排练厅。【注意事项】1.实行“一日一进一测一登记”,进馆人员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体温超过正常温度的(37.3℃)禁止入内并上报疫情防控部门。2.场馆实行预约服务,每日入馆人数进行总量控制,日接待量不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间距达到1.5米以上。3.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举办线下讲座、培训、演出、比赛等人员聚集活动。4.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配合疾控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等工作,暂时关闭场馆。5.活动人员要配合体温检测,不得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对明显违反防控规范的市民或有关行为,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配合或干扰防疫工作的,第一时间依法依规报告当地防控有关部门和属地公安部门处置。毕节市博物馆毕节市博物馆从2020年2月28日起,全面恢复免费开放工作。【开放时间】每周二至周日9:00—17:00(16:30停止入馆)。【参观须知】1.根据分区分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请各位观众自觉遵守防控的相关要求、常识和注意事项。2.为做好疫情防控分区分级、生活轨迹、接触重点疫情区域等入场人员防控排查,做好体温测试并进行实名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入场人员基本信息,以便高效追踪管控。请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主动填写《游客健康状况登记表》。3.请各位观众配合毕节市博物馆的疫情防控检查,所有进入人员请用微信扫描“贵州110便民服务二维码”或“贵州健康码”主动登记个人相关信息,然后向工作人员出示登记结果,经同意后出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4.如有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需服从工作人员安排。5.请进场群众必须正确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未佩戴口罩者,不予进入。6.疫情期间暂不提供讲解服务。【人流管控】1.科学控制入场人群数量,原则上每次入场限15人以内,实行人与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2.团队参观安排分时段、间隔性入馆,每批次不超过15人,避免集中入馆,实行分散式参观,严控人员聚集。3.疫情期间,新馆每日接待量累计不超过400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旧址”每日接待量累计不超过200人;“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每日接待量累计不超过200人。当日接待量达到上限后,将停止进场。【咨询电话】0857-8222861遵义市博物馆遵义市博物馆从2020年3月6日起恢复开放。【开放时间】每周二至周日9:00—17:00,16:30停止入馆。周一闭馆(节假日除外)。【参观须知】1、参观人员必须佩戴口罩,配合遵义市博物馆疫情防控检查,不配合疫情检查的观众不得入内参观。2、所有进入人员用微信扫描“贵州健康码”、测量体温,均无异常后,凭身份证登记后方可入馆。3、参观时请全程正确佩戴好口罩,相互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4、请注意个人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垃圾。5、厕所配备洗手液、一次性擦手纸等清洁用品,所用纸巾请丢入垃圾筐。废弃口罩请放置在回收专用箱内。6、疫情期间暂不提供人工讲解服务。【人流管控】为防止人员聚集,本馆日接待量不超过400人。不接受15人以上的团队同时参观,超过15人以上的团队可分不同时间段,分散参观。【咨询电话】0851-28682553省内游开始复苏2020年3月18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关于恢复旅行社部分业务经营活动的通知》,标志着省内游开始复苏。通知指出:一、各地旅行社可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卫生管理,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合规、有序的开展部分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二、各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暂时不得经营跨省(区、市)和出入境的团队旅游业务及“机票+酒店”旅游业务。三、各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除第二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可以正常开展。但要按照各市(州)党委、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并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四、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境外入黔人员,无论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士,无论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它城市中转进入贵州省的,旅行社不得组织以上人员在省内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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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贵州省图书馆建立了较完整、合理的藏书体系,凡与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相关的重要典籍基本齐备,对全省经济建设,科研生产和科学决策均有较强的支持能力。贵州省图书馆馆藏总量168万册(件)。年入藏图书2万余种、订购报纸200种,期刊3000种;外购全文数据库17个,数据总量达80TB;自建有“中外文图书”、“中外文连续出版物”、“民国文献”和“全省古籍联合目录”等10多个馆藏数据库。在馆藏25万册(件)古籍文献中,其中有善本72部1033册,珍善本图书以兵书为主,有27种明、清版兵书。如《删定武库益智录》、《八阵合变图说》、《兵镜》等明代和清初刻印古典军事著作属全国孤本。贵州省图书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网络环境,馆内信息点500个,接入200M电信光纤专线,实现wifi无线上网;建立了贵州省图书馆、贵州数字图书馆和贵州文化数字3个网站;全馆业务工作各个环节实现自动化管理;实现网上续借、预约以及全省范围内数字资源无障碍免费访问。贵州省图书馆提升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书刊外借、阅览、参考咨询、文献检索、专题服务、讲座、展览、英语角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读者服务工作,并通过建立馆外流通点、设立分馆、开通网上图书馆等方式延伸服务范围。 作为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较完整地收藏了自清代以来的各种地方文献,为全省最具研究价值、收录范围和品种最多的地方文献收藏地。贵州省图书馆还自建有“中文图书”、“外文图书”、“连续出版物”等14个馆藏书目数据库,以及“地方志全文图片”数据库和“中国古代名人评述”、“古诗百首鉴赏”、“家庭医疗保健”等8个专题全文数据库。 贵州省图书馆始终坚持公共图书馆公益性,创新发展模式,在提高服务水平上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和实践,通过固本强基,全面推进服务创新,履行文化教育职能,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书刊外借、阅览、参考咨询、文献检索、专题服务、讲座、展览、英语角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读者服务工作,并通过建立馆外流通点、设立分馆、开通网上图书馆等方式延伸了服务范围,形成了以传统文献服务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服务为主导的创新型知识服务体系,推进了我馆图书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贵州省图书馆建立了该省首个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室;开放了少年儿童借阅室; 启动贵州流动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稳步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贵州省图书馆学会和《贵图学刊》充分发挥行业和学术研究领头作用;党委被省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命名为“五好基层党组织”。贵州省图书馆正以建设综合性、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为发展目标,努力成为全省知识信息中心和文化教育中心。 贵州省图书馆设置24小时自助图书馆,整个机器高2米左右,宽3米多。书架分为6层,每一层里都放着各种不同类型的书本,主要有小说、地理、历史等科普类书籍。 全年365天开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9:00---20:00 星期五: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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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文献的图书馆,实质上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它把各种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用数字技术存贮,以便于跨越区域、面向对象的网络查询和传播。它涉及信息资源加工、存储、检索、传输和利用的全过程。通俗地说,数字图书馆就是虚拟的、没有围墙的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的知识中心。

贵州数字图书馆可以用来查重复率吗,有没有什么网站或者是客户端软件能免费查毕业论文重复率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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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州数字图书馆中,不能直接阅览的电子图书或期刊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电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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