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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二月六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全省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37项(含部分中央在湘单位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1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用“*”号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5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1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省政府对全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纳入《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目录》进行项目增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省、市、县三级审批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4限制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5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6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7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8工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认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10供电营业许可省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3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1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15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审批省人民政府《国防交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对我区1991年至200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88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宣布《西藏自治区"农转非"户口暂行规定》等2件政府规章失效。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1西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废止1993年4月19日2西藏自治区免费医疗管理办法废止1993年11月5日3西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12月2日4西藏自治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暂行办法废止1995年4月12日5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废止1998年8月20日6西藏自治区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废止1998年12月23日7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废止1999年1月21日8西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废止1999年1月21日9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废止2000年12月11日10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废止2003年11月10日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1西藏自治区“农转非”户口暂行规定失效1991年8月8日2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失效 2000年12月1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一、济南市体育局  1.救生员资格认证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游泳场所举办游泳培训班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1号令《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二、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申办劳动预备制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7号令《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2.参保人转外地就医治疗审核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01号令《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农民合同制职工户口农转非审批  设定依据:济劳计字〔1994〕70号《关于农业户口职工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  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设定依据:济政办发〔1995〕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三、济南市市容环卫局  1.散体物料运输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97号令《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1.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63号令《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五、济南市民政局  1.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2.殡仪服务许可证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52号令《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六、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迁济人员条件审核设定依据:济政发〔2001〕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七、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改字〔1996〕2号《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2.职工集资建房审批  设定依据:济房委字〔1999〕1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八、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市区山岭占用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27号令《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九、济南市公安局  1.济南市华侨、港澳台同胞暂住证、延期、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市政府第32号令《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十、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1.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项目审批设定依据:市政府第188号令《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十一、济南市科技局  1.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  设定依据:济科计〔2003〕8号《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交通噪声管制,减少噪声危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地级省辖市和县级省辖市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噪声控制第三条 凡超过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第四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低响度喇叭,正向2米处声级值≤105dB(A),侧向衰减量〉19dB(A),超过该项指标的,一律拆除更新。  (二)每日二十二时起至次日五时止,在市区行驶的一切车辆均不得鸣喇叭,可采用灯光示意。  (三)机动车辆在标有禁鸣喇叭标志的路段行驶,严禁鸣喇叭。禁鸣喇叭路段的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车流量、安全等实际情况确定,范围不宜过大,并要设置标志。  (四)机动车辆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时间内行驶,鸣喇叭每次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准超过二次。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五)消防、警备、交通事故勘察、抢险、救护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的情况使用警报器外,可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示意。第五条 拖拉机一般不得在城市内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六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性能良好的消声器。车辆箱体应组合牢固,在行进中,不得因箱体振动而发出撞击声。第七条 火车驶至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第八条 禁止各类飞机在城市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和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九条 本条例由各市环境保护、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监督实施。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注)负责行驶中的车辆噪声检查、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加强交通管理,特别是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公安车辆管理和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车辆年检时的噪声检查和管理。  机动车辆及其配件制造厂,生产的各类车辆、音响器,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本暂行条例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条 对贯彻和执行本条例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一)、(二)、(三)、(四)、(五)款及第五、六条的,视情节轻重,处驾驶员二至五元的罚款,处车辆所有单位二十元以内的罚款。第十二条 罚款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收取,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公安、环境保护和交通监理部门共同商定,用于设置交通噪声管理标志、噪声监测设备及奖励执行本条例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各县城可参照本条例,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公布实施。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五届第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2017年11月17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系列决定,对照国务院审改办印发的《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组织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市本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2项;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44项(市本级审批事项106项,市县两级分级审批事项38项)。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认真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流程梳理和优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实现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  附件1  株洲市市本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备注1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71号令)。公民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4条取消。2市交通运输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三条;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40号)第34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第35项。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3市房产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一十项;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法人、其他组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第11条取消。5市质监局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此事项。6市畜牧水产局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3.《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批7市安监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此事项。8市环保局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24号)。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年11月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9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10月7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59项,同时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23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7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40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26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3项)  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  4.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目录(共40项)  5.审核转报的事项目录(共26项)  附件1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59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备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 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26项(含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项(含部分下放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项,转为日常管理、政府内部审批、行政确认和服务事项29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与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6项) 实施主体编号事项名称项目类别实施依据备注市工商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 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 6广告登记许可  审批《广告法》《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7合同备案非许可审批《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许可审批《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9烟草广告审批许可审批《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10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许可审批《广告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市供销社11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市教育局1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13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1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许可  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15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市档案局16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档案法》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17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 市规划局1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2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1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市体育局22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97〕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3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 24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25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体育法》(1995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统计局26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许可  审批《统计法》 市林业局27木材运输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承接省政府2014年1号令事项28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9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0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  审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管理办法》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审批合并31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许可  审批《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由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合并32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许可  审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市人防办33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许可  审批《人防法》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八、二十一条,《黑龙江省实施<人防法>条例》第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条<b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李宪生ue7fdue7fd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认定的19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各区、各部门要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  市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许可方式  1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投资项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区分级审批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市发展改革委由部门审批窗口审批 3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房产局共同审批 4公路行道树的更新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市交委由部门审批窗口审批 5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1)线路经营权的确定(2)线路(站点)的设置、调整(3)线路经营者停业、歇业《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市交委由部门审批窗口审批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市交委市、区分级审批 7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市海事局由部门审批窗口审批 8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险货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市海事局由部门审批窗口审批 9船舶登记(1)船舶所有权登记(2)船舶国籍登记(3)船舶抵押登记(4)光船租赁登记(5)船舶标志和公司旗登记(6)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 院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市海事局由部门审批窗口审批 10水路运输许可(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市海事局实行联网审批1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海事局实行联网审批 12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作业许可(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使用岸线(2)在通航水域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3)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4)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爱军2017年6月26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3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4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5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6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7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8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9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0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11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2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1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14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15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16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7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8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19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20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21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2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23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2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25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26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2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2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29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30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31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32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33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34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35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36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扬府规〔2012〕1号)37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2号)38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5号)39扬州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7号)40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41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9号)42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0号)43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3号)44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扬府规〔2012〕14号)45扬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15号)46扬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2号)47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5号)48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6号)49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7号)50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 (扬府规〔2013〕9号)51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10号)52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扬府规〔2014〕2号)53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14〕3号)54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扬府规〔2014〕4号)55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6号)56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7号)57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8号)58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规〔2014〕9号)59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扬府规〔2015〕2号)60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扬府规〔2015〕3号)61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扬府规〔2015〕4号)62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5〕5号)63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1号)64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扬府规〔2016〕2号)65扬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3号)66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4号)67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5号)  附件2  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2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4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5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6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7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8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9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10扬州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1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1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1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14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15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1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17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18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19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20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2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22扬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23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2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25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26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27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扬府发〔2004〕114号)28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29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30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31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32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33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34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8号)35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36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37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38扬州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3号)39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4号)4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6号)41扬州市节水供水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2号)42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43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扬府规〔2013〕3号)44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 (扬府规〔2013〕4号)45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 (扬府规〔2013〕8号)46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4〕1号)47扬州市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5号)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2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3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5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8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9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10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12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13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14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15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16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17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18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9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20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21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22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23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24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25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2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2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28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29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30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2〕11号)31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5〕1号)

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新冠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各市领导小组:为适应我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现将山东省首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各市要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和检测需求,把扩大核酸检测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重要抓手,按照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的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所有县级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抓紧进行改造,5月底前每个县均要建成1个及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现有实验室要抓紧扩大检测能力,满足社会核酸检测需求。对有关县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各市领导小组要以市为单位统筹安排检测机构予以保障,并于5月3日前向社会公告。二、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开展病原学检测应当具备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资质,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具有PCR实验室条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三、严格规范技术操作。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要通过省临床检验中心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覆盖所有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人员操作的规范性。要确保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验室检测人员要经过严格的规范化培训,开展检测时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四、切实提高检测质量。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加强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和省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控制,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对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机构进行室间质评及随机抽查、飞行检查,每家机构必须参加室间质评并合格。室间质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相关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印发的《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切实加强质量控制,持续做好质量改进工作。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要求,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样本的使用、保存与销毁等工作。六、有序做好检测工作。面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服务的检测机构要通过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预约平台等,主动公开检测预约咨询电话、检测流程和检测报告领取方式。医疗机构要为自愿自费检测的人员专门设立独立区域,合理安排人员和流程,减少停留等候时间,有序推进检测工作,切实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拓展:山东首批新冠核酸检测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山东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是多少?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每次150元,项目编码:250403090;“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IgG和IgM每项50元,项目编码:250403069。以上项目价格为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服务事项2项,新上报服务事项2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的单位,要向市监察局做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附件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附件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附件5:备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附件6:暂停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附件7:配套服务项目目录(4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序号单位编号事项名称审批性质设立依据确认  意见备注一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保留 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 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 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保留 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 6股权出质登记(初审)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保留 二市  供 销  社7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0日颁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保留 三市 教 育 局8民办高中学校设立1.民办中职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保留 2.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保留9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保留 四市  档 案 局10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保留 1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制度非许可审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保留 1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非许可审批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保留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保留 五市  规 划 局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保留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保留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保留 1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保留 六市 体 育 局18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97〕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保留 19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保留 20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保留 21体育竞赛(表演)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0年3月18日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保留 22举办非营利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保留 23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件

发改价格[2009]24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六、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君ue7fdue7fd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政府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  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  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  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  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  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  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  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  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  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  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  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  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  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  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  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  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  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  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  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  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  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  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  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  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  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  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  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  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  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  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  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  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  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  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  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  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  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  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  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精神,组织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础,经研究,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4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  附件1  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9市发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 √11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12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3市教育局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审批《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号) √14市民宗委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15市民宗委民族成份变更《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16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17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18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市公安局金融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谌贻琴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27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70项)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1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发展改革委3权限内水电项目的竣工验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588号修订)《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发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5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6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638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7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供电营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666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9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1997年第1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第653号修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1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0年第5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4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6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9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省民宗委1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686号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6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市长: 葛红林ue7fdue7fd二○○九年六月十九日ue00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成府发〔200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6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贯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工作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0〕1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0〕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市级和各城区工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0〕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0〕1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发〔2000〕1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事室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发〔2000〕1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预案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发〔2000〕1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发〔2000〕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关于被核销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11市政府成府发〔2000〕1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关于吸引人才、招商引资的户口政策规定的通知12市政府成府发〔2000〕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3市政府成府发〔2000〕1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川菜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政府成府发〔2000〕1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5市政府成府发〔2000〕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7市政府成府发〔2000〕2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发〔200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市政府成府发〔200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外经委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服务贸易领域意见的通知20市政府成府发〔200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1市政府成府发〔200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发〔200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意见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发〔2001〕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24市政府成府发〔2001〕10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5市政府成府发〔2001〕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通知26市政府成府发〔2001〕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市政府成府发〔2001〕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规范成都市投资市场的指导意见28市政府成府发〔2001〕1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29市政府成府发〔2001〕1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机关作风查处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意见30市政府成府发〔2001〕1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势工业企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1市政府成府发〔2001〕1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32市政府成府发〔2001〕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33市政府成府发〔2001〕1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34市政府成府发〔2001〕2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5市政府成府发〔2001〕2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与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6市政府成府发〔2001〕2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7市政府成府发〔200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8市政府成府发〔2002〕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9市政府成府发〔2002〕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信息基础管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40市政府成府发〔2002〕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41市政府成府发〔2002〕5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42市政府成府发〔2002〕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3市政府成府发〔2002〕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44市政府府府发〔2002〕6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45市政府成府发〔2003〕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46市政府成府发〔2003〕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47市政府成府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市发改委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4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5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6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7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8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市地方海事局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10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市商务局1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市商务局12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市商务局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1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市环保局15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市卫生局16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市水利局1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实施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1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5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民政局6社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4号2016年9月6日2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2号2016年5月11日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3号2012年12月10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4号2011年8月11日5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0号2010年9月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年12月1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8号2006年7月3日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9号2005年8月22日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8号2005年6月9日1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4号2005年1月18日1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1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8月11日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1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17号2003年3月20日1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财政部财际字〔1999〕224号1999年11月8日17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社字〔1999〕118号1999年8月4日18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19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1999年6月21日2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1号1999年1月5日21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财基字〔1998〕26号1998年4月2日2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23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6〕140号 1996年6月25日24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财基字〔1996〕88号1996年4月12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3件)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2号2012年12月6日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1996年5月6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21件)  综合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5〕6号2015年2月25日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4〕14号2014年3月24日3关于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102号2012年12月28日4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99号2012年12月26日5关于中央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4〕36号2004年5月25日6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5号2001年12月12日  法治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7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7〕15号2007年12月28日8关于加强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6号2004年6月29日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发〔2004〕47号2004年6月23日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0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7〕70号2017年9月7日11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3号2017年6月6日1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38号2017年4月28日13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08号 2016年10月12日1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0号2016年2月3日15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财税〔2016〕6号2016年1月19日16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财税〔2015〕126号2015年11月27日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2015年9月2日18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85号2015年7月24日19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15〕71号2015年6月18日20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62号2015年6月9日2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63号2015年6月9日22关于开展商业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公布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国税函发〔1995〕453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13日国税函〔1997〕147号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国税发〔1999〕79号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国税发〔1999〕192号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2000年3月6日国税发〔2000〕43号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2001年1月2日国税函〔2001〕41号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2004年1月7日国税发〔2004〕4号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国税函〔2004〕53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28日国税函〔2004〕850号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国税函〔2004〕95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13日国税函〔2004〕1363号1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国税发〔2005〕161号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税发〔2005〕151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5日国税发〔2007〕39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6日国税发〔2007〕4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8月30日国税发〔2007〕106号1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2009年1月16日国税办发〔2009〕5号1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16日国税函〔2009〕137号2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月26日国税函〔2010〕39号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2日国税函〔2010〕86号2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2013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2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三、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条款1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废止第十七条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废止第十三条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88)国税地字第037号废止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9〕211号废止第四条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2月12日国税发〔2007〕129号废止第四条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国税发〔2009〕80号废止第七条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国税发〔2009〕82号废止第七条第一款“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内容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国税函〔2009〕212号废止第四条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国税发〔2009〕87号废止第四条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废止“2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参见示例六)。”中“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内容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废止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废止第五条第(一)(十)项1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废止第二条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废止第一条“经认定并”及“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内容,废止第四条、第五条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废止第六条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废止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基本药物定价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一、请介绍一下这次基本药物定价的背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确定的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这项制度涉及目录遴选、生产流通、招标采购、配备使用和定价报销等多个环节,各环节相互衔接,联系紧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基本药物具体价格的规定比例予以报销。为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引导企业积极生产供应基本药物,指导地方合理确定采购及零售价格,让群众尽早使用上国家基本药物并获得实惠,国家需要根据企业成本、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等情况,合理制定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二、这次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政府制定价格主要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也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这次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都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已相对低廉。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具体原则:一是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二是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当前,我国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水平是有差异的。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三是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三、这次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与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只差一个多月时间,价格部门制定价格经过了哪些程序?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严格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的,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次能够比较快地公布零售价格方案,主要得益于我们着手较早,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一是从年初开始就着手进行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今年上半年,在国家有关部门遴选基本药物的时候,我委即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掌握了大量成本价格数据。这些数据涉及4000余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上百家医疗机构。同时,我们还就基本药物定价涉及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早确定了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则。二是目录公布后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我委根据前期调查基础数据,对国家基本药物成本价格信息进行了整理分析,对价格的合理水平进行了测算,并组织召开了专家会议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有350多人,主要包括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占了40%。三是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在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我委就价格制定的有关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社会各方面就基本药物定价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对于我们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案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实施集体审议。根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我委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方案。总的看,这次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凝结了各方面专家和人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四、请详细介绍一下基本药物价格的调整情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种共307种(类)。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且我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这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此次公布的价格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比,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需要说明的是,提价品种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保障供应,满足临床需要。五、这次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就是群众购买基本药物的实际零售价格吗?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在市场中的实际交易价格,不仅与企业产品品牌、质量相关,还与购销双方的交易方式、购销数量,货款回收时间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不同交易条件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是不同的。有些品种销路好,价格就高一些;有些品种销路一般,价格就低一些;有些品种销路差,也可能亏损经营。市场实际价格的形成情况复杂,与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现象。政府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生产出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这是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具体体现。政府根据市场变化,也会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竞争中,产品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价格必须服从于质量,企业不能以牺牲药品质量换取价格下降。否则,这种降价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有损消费者利益,也不符合基本药物安全有效的原则。六、国家调整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后,对减轻群众负担有何作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措施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才能取得实效,群众才能受益。合理调整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国家调整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一方面是要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减轻群众负担;另一方面是要合理引导企业保质保量生产供应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后,价格总水平降低,会对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群众不用再支付原来需要承担的15%加价部分。同时,国家还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明显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等等。这些措施会使得广大群众在享受质量更好的服务及药品同时,实际负担进一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