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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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公租房,月收入里面有项工薪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各代表什么意思啊?

工薪收入很简单,就是你上班拿工资的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收入、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

我想了解一下兰州城关区公租房的详细情况

兰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提标补贴面积标准提高至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每日甘肃网12月29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欧阳海杰)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自2018年起,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和租赁补贴面积“双提标”,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提高至20平方米;租金标准提高到每月每户不超过720元。目前,兰州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工作已进入县区级房管部门审核阶段,待资格确认公示后,将按新标准发放租赁补贴。兰州市租赁补贴标准已执行10年兰州市房管局公租房处工作人员介绍,兰州市自2006年起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10年开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2016年起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不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随着此前建设的公租房房源配租完毕,2017年起,兰州市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通过发放租金补贴,给公租房政策保障群众更多“自选”机会,让其根据自身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自行选择房屋租住。记者了解到,现执行的兰州市租赁补贴标准已有10年之久。2006年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12平方米,每户不超过36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最高每户每月不得超过180元。2007年经兰州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提高为每人15平方米,每户不超过4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最高每户每月不超过270元。兰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2017年,我市已累计实施租金补贴保障93477户/次,发放补贴款26724.85万元。其中,2017年发放租金补贴10850户,共发放3254.54万元。”新标准1月1日起执行今年,我省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此,兰州市房产局对兰州市本地市场进行调查并按照‘就近参考对比"的原则,对相邻兄弟省市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查,其中:西宁市每平方米补贴9.2元,银川市每平方米补贴10元,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补贴8元。市房产局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兰州市现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近郊四区市场平均租金、最高租金、租金增长速度、邻省市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因素,报请市政府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提高为每人20平方米。此次提标,是涉及到面积和租金两项内容的“双提标”——租赁补贴面积标准由每人15平方米提高至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金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6元,最高每户每月不超过270元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12元,最高不超过720元。提高后的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此次租金补贴标准的提高,市场租赁住房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得到切实解决。兰州市房产局公租房管理处负责人强调称,“2018年度的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工作今年9月份正式启动,现在已进入到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阶段,下一步还要经过市房产局的审核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标准提高了,准入时更会严格把关,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长乐区公租房怎么退出

法律分析:长乐区公租房退出步骤:1、自拟一份退房申请书;2、与物业交接好水电气等费用;3、将写有物业签注意见的退房书递交到住建局;4、住建局受理并安排退还押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公租房延期退房申请怎么写

法律分析:单位公租房申请书内容 1.家庭人员情况(申请人填写,只填写同住的直系亲属); 2.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军烈属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情况(申请人填写);3.家庭现住房情况;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单位公租房申请书所需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公租房退房公租房申请程序是怎样

深圳公租房退房公租房申请程序如下:1. 准备材料。2. 申请退房。3. 验房。4. 结清水电气讯费用。5. 物管处确认。6. 退房。如您需要进一步的了解,请详询相关的行政单位。

公租房不租了可以退租金吗

**可以**,如果公租房不租了,可以退还租金。具体流程如下:1. 承租人腾空住房,并向市租赁中心提出退房申请。2. 市租赁中心派专人与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共同现场验房。3. 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或改变原状的情形,承租人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4. 双方现场对水、电、煤气、太阳能等流量表的读数予以确认,并填写《退房交验单》。5. 承租人将钥匙交回。6. 验房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收据,《退房交验单》,以及水、电、煤气、太阳能热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费结清或销户清单到市租赁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如有欠租,需按规定补交租金。以上是公租房退租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租房退租流程

1、承租人腾空住房,并向市租赁中心提出退房申请。2、5个工作日内联系承租人,确定验房时间。3、市租赁中心派专人与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共同现场验房;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或改变原状的情形,承租人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双方现场对水、电、煤气、太阳能等流量表的读数予以确认,并填写《退房交验单》,同时承租人将钥匙交回。4、验房后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收据,《退房交验单》,以及水、电、煤气、太阳能热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费结清或销户清单(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到市租赁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如有欠租的,同时需要按规定补交租金。5、验房10个工作起,承租人不办理退房后续的,租金按照逾期计算,直至全部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公租房退租要求1、因户籍迁出本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2、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3、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房的;4、因违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5、其他依法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深圳公租房退房步骤1、退租需要的资料,需要资料: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金收据、保证金收据、租赁合同。退租流程:基本流程:申请退房→验房→结清水电气讯费用→物管处确认→退房(详细流程各小区略有差异,具体以小区公示的退租流程为准)退租须知(部分区域可能要求不一样)。2、搬家或搬东西出小区开出门条需提供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主申请人的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房管中心领取退房申请表。3、将室内清洁做千净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恢复好;防盗门钥匙必须要是原装的6把(装修钥匙除外),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有6把主钥匙的锁芯;信箱钥匙2把,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锁芯。4、到水,电,气,有线营业厅完善报停销户手续:再到相关物管办公室办理验房手续.将水卡,电卡,门禁卡,钥匙(防盗门,信箱)交到验房物管处.将3张解约通知单和水电气有线单据交到物管前台盖章。周末及节假日不办理验房退房手续。

公租房退房流程

1、承租人腾空住房,并向市租赁中心提出退房申请。2、5个工作日内联系承租人,确定验房时间。3、市租赁中心派专人与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共同现场验房;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或改变原状的情形,承租人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双方现场对水、电、煤气、太阳能等流量表的读数予以确认,并填写《退房交验单》,同时承租人将钥匙交回。4、验房后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收据,《退房交验单》,以及水电、煤气、太阳能热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费结清或销户清单(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到市租赁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如有欠租的,同时需要按规定补交租金。5、验房10个工作起,承租人不办理退房后续的,租金按照逾期计算,直至全部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2、新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地有稳定职业,并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3、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公租房入住时间1、咨询房管局。公租房申请成功后,具体的入住时间,可以咨询房管局。2、公租房入住通知书。市民在签订公租房协议后,相关部门会在一定期限内发布公租房入住通知书。拿到公租房入住通知书后,才能正式入住公租房。日前,重庆市和江苏省分别向公租房申请者发出了公租房入住通知书。3、半个月时间。一般情况下,在公租房申请成功,并办好相关手续后,得等半个月时间才能够入住。申请公租房的步骤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户型: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可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后申请房源。

公租房退房申请怎么写

退房申请书范文:1、退房申请书范文——普通退房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本人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_________________。( 基本情况及原因 ) 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业主签名: ___________ 公司签收:日 期: 日 期:2、退房申请书范文——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退房本人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所购房号为_________________。该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交房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交房条件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且合同中也注明应具备“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一条件,但贵司未能按期交房。_______年______月下旬贵司在明知该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向业主发出了收房通知。依据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到目前为止,距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已超过90天,依照合同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司依照合同尽快办理相关事宜。本申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同等法律效力。业主签名: ___________ 公司签收:日 期: 日 期:

深圳公租房能出租吗

深圳租房哪个平台靠谱深圳租房哪个平台靠谱深圳租房选择安居客、链家、、蘑菇租房等租房平台都是可以的,但是任何租房平台上都有很多虚假信息,以及“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所以主要是要靠自己对于信息的辨别以及筛选。1、建议几个租房平台一起使用,可以拓展房源范围,增加找到合适房源的概率。2、首先收藏几套比较满意的房子,注意房子的地理位置、大概情况,例如房子户型、朝向以及燃气、冰箱、洗衣机等基本的生活设施。然后与房东约定看房时间,线下看房。3、找到心怡的房子,不要着急交押金或者交钱。如果确实想要的话,房东也比较靠谱的话,那么可以交少量的押金,然后要求房东出具身份证等,开具。4、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对于房子目前的情况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例如家中电器有无损坏、家具有无损坏等等。如果养宠物的话,那么则需要提前询问是否可以接受养宠物。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深圳和北京都是国内一线城市,在深圳和北京申请公租房并不容易,一定需要符合相关条件,究竟深圳和北京的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今日就由日隆装饰为你一一解答。一、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社保条件(只需满足一项):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住房条件(需同时满足):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不包含落户的租房补贴)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条件: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二、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1、必须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轮候家庭。也是北京市户籍所在地,每户的均住房面积不足十五平方米。三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十万元以下的,四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十三万元以下。2、其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时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可见,不管是北京还是深圳,申请公租房都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尤其是一线城市更是严格,建议有意申请公租房的人一定要注意相关申请条件,避免错过。

申请公租房盖章的三个地方

一、公租房申请的办理地点1、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XX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二、公租房申请流程1、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2、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3、申请户型:申请人根据共同申请人数可作如下申请: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可申请一室一厅,3人可(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申请两室一厅,4人及以上可申请三室一厅。4、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5、公租房的办理步骤、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家庭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6、无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

上海公租房6年后怎么办

房6年后怎么办今天 15:15狼战dbL | 分类:上海 | 浏览2次

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实施意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另外,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在配租方面,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另外,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以下为全文: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二)管理部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三)运营机构。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四)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二、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二)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三)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一)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二)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三)配租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四)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二)保证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四)强化供后管理。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居住登记、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相关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空间及商业配套设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适度。(二)投融资机制。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六、其他(一)市和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将产权转移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者委托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三)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运行方式,完善管理机制。(四)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申请了公租房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已入住、轮候配租),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当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理论上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外地户口可以申请重庆公租房吗外地户口可以申请重庆公租房吗?

外地户口可以申请重庆公租房吗可以,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就行。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外地户口申请公租房需要准备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租房合同、2张一寸彩照、居住证。重庆公租房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明1、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2、非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温馨提示: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三、工作及收入证明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基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基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3、个体工商户:供营业执照或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缴纳情况;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情况或退休证;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或公积金缴纳情况;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无工作的本人填写无工作承诺书,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温馨提示: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交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交离婚证明承诺书:可以在申请点提交资料时领取五、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温馨提示:有工作单位自己写个承诺书,承诺单位未分配住房,但是必须单位盖章。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上规定材料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重庆在校大学生申请公租房材料、流程、条件

一、重庆在校大学生申请公租房条件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主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重庆在校大学生申请公租房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非主城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温馨提示: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3、工作及收入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基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基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个体工商户:供营业执照或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缴纳情况;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情况或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或公积金缴纳情况;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无工作的本人填写无工作承诺书,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温馨提示: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交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交离婚证明承诺书:可以在申请点提交资料时领取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温馨提示:有工作单位自己写个承诺书,承诺单位未分配住房,但是必须单位盖章。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上规定材料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三重庆在校大学生公租房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审核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2、复审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公示1、初审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2、复审公示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轮候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建档区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公租房可迁入户籍

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下达了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与租赁补贴并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即“三房两改”住房保障体系),要求重点探索研究相应的规范标准、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自2012年《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实施以来,我市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适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2020年初,我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了《广州市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穗府函〔2020〕3号)、出台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市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组建方案》(穗建办〔2018〕354号),主要由市城投集团、珠江实业集团分别组建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从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一方面使住户遵章守法住得省心、放心、舒心,另一方面提高运营和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相关纠纷、投诉、信访,更加细致、周到、贴切地做好住保工作,制定《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20〕55号)—《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租房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建保〔2020〕125号)—《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穗府办规〔2016〕9号)以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治安管理和户政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参考《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市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组建方案》(穗建办〔2018〕354号)相关内容。三、主要内容《办法》共7章36条,分为总则、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一)总则。一是阐述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作出了业务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牵头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监管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各区政府按属地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财政及社会力量在本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监管实施工作,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三是强调了住户享受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居住使用。一是明确了使用要求,规范使用行为;二是明确了租金支付方式及减免条件;三是规范了共同居住情况;四是明确了房屋调换和继承问题的处理;五是规范了退出方式。(三)运营管理。一是明确了运营单位职责;二是规范了运营单位巡查检查居住情况行为;三是明确了运营单位纠正住房违规使用的职责和方法;四是明确了议事协调机制的组建方式;五是协调了运营与社区治理之间的关系。(四)物业管理。一是明确了纯保障房小区的运营管理与物业服务合并实施;二是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调价形式;三是协调了安保措施与住户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五)监督考核。一是明确了住户监督的权责;二是完善了对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的考核与监管;三是新增了住房情况定期监管措施。(六)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住户违规申请、未及时腾退住房、欠缴租金责任;二是明确了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责任;三是规范了失信责任;四是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责任。(七)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施行有效期等。四、答疑解惑(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规定价格出租、销售,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共有产权住房只售不租。(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范围是什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准入退出、运营服务、日常巡查、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单位?受托管理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服务机构,社会力量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单位统称为运营单位。(四)市、区两级政府、运营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监管工作是怎么分工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治安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区财政及社会力量在本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监管实施工作。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业务指令并接受其业务监管。(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和物业费?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经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后反馈处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有共同居住人吗?可以,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七)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调换?可以,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八)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继承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若承租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九)运营单位承担哪些工作职责?详见第十二条,具体包括: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租赁、互换、调换、换购、转让、物业服务、议事协调等工作,搭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售信息平台;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购买人签订共有协议,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建立住户家庭档案,通过安保、探视、访谈、巡查等方式掌握入住人员变化情况;收取租赁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受理租赁合同退租解约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退出转让申请;督导、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报告;负责住房使用安全检查;指导、检查、考核物业服务工作,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制止、纠正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和违规使用活动;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接受住房使用、物业服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调处相关纠纷争议,配合属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维稳工作;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账册和管理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住房使用情况和运营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指导、检查、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十)运营单位的服务督导制度如何建立?连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十一)运营单位是否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巡查抽查?有权,但应按规定规范开展。运营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全部轮流检查和抽查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巡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建档管理。巡查遵守尊重住户生活习惯、工作快捷简短、取得信息最少够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并且通过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是否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运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有权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如何选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新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只有一个业主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履行业主职责的运营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督导与物业服务合并实施。(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如何定价?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按定价规则进行调整,但事先应通过议事协调机制征求住户意见。物业管理区域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送运营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的安保措施如何建立?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序,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住户应配合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实施人脸识别、指纹密码或其他身份信息识别智能化安保措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用于与住房租赁、销售、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房是否可以设立物理隔离区?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为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及商品房业主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十五)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循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建设独立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原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挖掘道路、绿地、其他场地,或者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十七)运营单位如何接受监督?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和绩效考核方案,对运营管理单位政策性业务进行考核。运营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办事窗口、办公场所,均应公开本单位受理投诉电话和接待当面投诉场所,以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投诉渠道和方式,建立投诉专门处理机制。住户对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工作不满意,有权向运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运营单位未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住户可以进一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投诉。(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如何接受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侵害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或者泄露住户资料、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对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职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住户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有权向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住户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投诉。(十九)住户违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首先需要根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承担行政责任,包括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或买卖合同、罚款、强制执行腾退住房、失信惩戒等。其次需要视情节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是住户因从事违法活动、饲养宠物、污染环境、搭建改建、未对住房合理使用和维护、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高空抛掷物品或其他危险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

公租房备案编号怎么申请

公租房备案编号申请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2、前往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将上述材料带齐,前往当地房屋出租管理机构申请公租房备案编号;3、填写申请表格:在房屋出租管理机构指定的表格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公租房申请信息;4、提交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房屋出租管理机构进行审核;5、领取备案编号:如果审核通过,房屋出租管理机构会颁发公租房备案编号并告知申请人。公租房备案编号申请需要的资料如下:1、申请表: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租房备案申请表》。2、证件:需要提供租户和房东的身份证明,以及租户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等。3、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应确保与实际租赁情况一致。4、房屋租金发票:需要提供租金发票,应确保与实际租赁情况一致。5、房屋产权证明:需要提供房东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等证明文件。6、房屋出租许可证:需要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明文件,如物业管理使用证明等。综上所述,公租房备案编号是公租房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时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之一,没有备案编号将无法申请公租房。同时,公租房申请情况也会因地区而异,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北京新版公租房合同可设两月腾退过渡期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发布。与2011年印发的版本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条款,对违规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惩戒,包括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向社会曝光违规信息、联合惩戒等。同时,增加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细化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转租、转借将收回公租房新版合同明确,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同时,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窗户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新版合同还细化了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如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及时安排维修新版合同增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合同明确,出租人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但对于承租人擅自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机构及时到场,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或更换。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租赁期满暂不能腾退设2个月过渡期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单设了合同续租条款,明确续租申请程序。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合同终止房屋腾退,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承租人暂时不能腾退的,经出租人同意,可给予承租人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出租人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违约条款明确,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租人可通报原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在北京申请公租房的材料有哪些

公租房大家都知道的吧,每个城市和地区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方式是不一样的,想要申请公租房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才能申请。那么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北京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那么在北京申请公租房的材料有哪些呢,要按照规定递交申请材料,这样的话才能有机会申请到公租房,下面就来做具体的介绍。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1、备案,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2、意向登记,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3、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4、签约入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在北京申请公租房的材料有哪些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首先申请公租房一定要先备案,然后做好意向登记,参加摇号,签约入驻,这是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同时想要申请公租房的话一定要递交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在北京申请公租房的材料有哪些,不同情况需要的材料不同,比如说个人,家庭或者是夫妻等等情况,需要的这些材料要求大家可以多了解和参考。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随着城市的房价的持续走高,许多城市为了保障人们的居住问题,都推出了公租房政策,那么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三房”轮候家庭)。2、北京户口户籍,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以下、且年收入10万以下的3口之家或者年收入13万以下的4口之家。3、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北京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并且能够提供居住证、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也可在北京申请公租房。公租房一般能住多久呢根据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通常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左右,最长租期不得超过5年,同时公租房的租金缴纳比较灵活,可按照月、季或年收取,但租金最长不能超过1年。北京公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材料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2、公租房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无房家庭需出具书面承诺书;4、收入和住房证明。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的的相关介绍,希望能给那些想要在北京申请公租房的朋友提供些帮助,让大家早日拥有属于自己的安身之所。

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申请流程(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二)轮候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三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1.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六)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公众号搜索 一启看房 进北京购房交流群

北京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北京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截至目前,已有石景山、通州、平谷、门头沟、延庆、密云这6个区县出台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标准。   2.公共租赁房房源是一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给那些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的人提供了帮助。   3.公租房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政府在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   公租房申请人   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 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等。   但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是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查询网站   北京住房保障网站:http://www.bjjs.gov.cn/   1、“三房”轮候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注:家庭包括单身人士(未婚、离异、丧偶,家庭人口为一人)。   办理材料   申请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户口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房屋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   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京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非京籍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温馨提示   1、申请家庭发生变化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2、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应当腾退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

北京人才公租房申请标准

法律主观:北京是很发达的城市,这些年不断有很多人会到北京进行发展,有的人是没有房子住的,付不起租金,外来入京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3、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二、申请北京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5、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6、《不动产登记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7、收入和住房证明三、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意向登记:各区政府网站上会公布每批次的可申请公租房的项目,有意向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租房意向登记即可。2、资格审批:在拿到意向登记表之后,各区社保部门会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符合条件的名单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3、开始摇号:住房保障部会按照审核资格的优先级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摇号。优先级家庭主要指: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有患过重大疾病或者伤残的家庭、退役军人、省级劳动模范等都是优先级家庭。4、选房并签约: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向已经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拿着通知单和身份证去签订租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最低是月付,也可以年付或者季付。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或者居住证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你就可以到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了。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申请公租房的最新标准

法律主观:北京是很发达的城市,这些年不断有很多人会到北京进行发展,有的人是没有房子住的,付不起租金,外来入京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3、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二、申请北京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5、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6、《不动产登记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7、收入和住房证明三、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意向登记:各区政府网站上会公布每批次的可申请公租房的项目,有意向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租房意向登记即可。2、资格审批:在拿到意向登记表之后,各区社保部门会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符合条件的名单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3、开始摇号:住房保障部会按照审核资格的优先级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摇号。优先级家庭主要指: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有患过重大疾病或者伤残的家庭、退役军人、省级劳动模范等都是优先级家庭。4、选房并签约: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向已经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拿着通知单和身份证去签订租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最低是月付,也可以年付或者季付。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或者居住证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你就可以到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了。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北京市公租房的申请标准

法律主观:北京是很发达的城市,这些年不断有很多人会到北京进行发展,有的人是没有房子住的,付不起租金,外来入京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3、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二、申请北京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5、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6、《不动产登记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7、收入和住房证明三、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意向登记:各区政府网站上会公布每批次的可申请公租房的项目,有意向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租房意向登记即可。2、资格审批:在拿到意向登记表之后,各区社保部门会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符合条件的名单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3、开始摇号:住房保障部会按照审核资格的优先级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摇号。优先级家庭主要指: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有患过重大疾病或者伤残的家庭、退役军人、省级劳动模范等都是优先级家庭。4、选房并签约: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向已经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拿着通知单和身份证去签订租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最低是月付,也可以年付或者季付。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或者居住证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你就可以到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了。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北京市承租公租房哪些行为需要注意?

申请公租房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承租后承租家庭不得违规对外转租、转借及改变居住用途等,否则将被收回房屋并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包括自住型商品房)。一、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全称是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和普通租房区别二、承租公租房违规行为有哪些?北京市公租房的相关法规中明确,公租房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不得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1.申请时哪些行为违规?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若有违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承租后哪些行为违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3.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办理腾退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尤其是公租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需要满足的是自住,转租转借都是违规。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此外,按照规定,经适房(一类)5年内转为商品前,同样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资料来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北京公租房怎么申请

1、备案。“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2、意向登记。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3、摇号。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4、签约入住。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申请公租房需要注意什么?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申请北京市公租房标准

法律主观:北京是很发达的城市,这些年不断有很多人会到北京进行发展,有的人是没有房子住的,付不起租金,外来入京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3、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二、申请北京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5、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6、《不动产登记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7、收入和住房证明三、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意向登记:各区政府网站上会公布每批次的可申请公租房的项目,有意向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租房意向登记即可。2、资格审批:在拿到意向登记表之后,各区社保部门会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符合条件的名单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3、开始摇号:住房保障部会按照审核资格的优先级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摇号。优先级家庭主要指: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有患过重大疾病或者伤残的家庭、退役军人、省级劳动模范等都是优先级家庭。4、选房并签约: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向已经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拿着通知单和身份证去签订租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最低是月付,也可以年付或者季付。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或者居住证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你就可以到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了。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北京公租房标准承租人标准

法律主观:北京是很发达的城市,这些年不断有很多人会到北京进行发展,有的人是没有房子住的,付不起租金,外来入京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是怎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3、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二、申请北京公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3、户口簿4、婚姻状况证明5、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6、《不动产登记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7、收入和住房证明三、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意向登记:各区政府网站上会公布每批次的可申请公租房的项目,有意向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租房意向登记即可。2、资格审批:在拿到意向登记表之后,各区社保部门会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符合条件的名单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3、开始摇号:住房保障部会按照审核资格的优先级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摇号。优先级家庭主要指:申请家庭中有60岁以上老人,有患过重大疾病或者伤残的家庭、退役军人、省级劳动模范等都是优先级家庭。4、选房并签约:各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会向已经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拿着通知单和身份证去签订租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最低是月付,也可以年付或者季付。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或者居住证等,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好相关材料你就可以到各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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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成都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一、办理条件1.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要申请公租房,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1)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者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2.三个“可选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1)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要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年满35周岁。(2)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二、办理材料申请成都中心城区公租房所需材料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2.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4.单位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三、办理流程1.如果你刚大学毕业想找房屋租赁过渡,如果你是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就可以到成都各区房管部门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了。2.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高新区为区规划建设局)登记;3.单身无房职工,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至户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至用人单位所在区房管部门登记。

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北京

法律主观:公租房是我们国家对住房比较困难的家庭推出来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到公租房的,那么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所需资料: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为缴存人打印并加盖“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住房公积金对帐簿”;1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2申请人与本市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13本市工作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单位资料复印件;14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15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1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17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18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19申请廉租补贴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明,无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的,由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2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法律客观: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1、具有南京户籍;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南京公租房位置:丁家庄、花岗、岱山、上坊四大保障房片区的公租房、保障性限价住房将全面接受申请,以满足新就业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公租房价格月租金为11元/平方米。2015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首要是满足以下三类人群: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00元以下,城市常住户口满5年,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米以下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3,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提供承租公共租赁房屋申请。南京公租房位置不同,也有差别。暂无2015南京公租房价格,以往公租房租金标准:1、中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租金打五折,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打七折公租房选房流程:第1步:根据轮候批次通知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行摸底,确定选房名单;第2步:供应部门安排申请抽取选房序号;第3步:申请家庭根据抽取的选房序号依次抽取房票,确定房号。

退伍军人能申请公租房吗

退伍军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标准的,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扩展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公示后流程

一、公租房公示后流程1、公租房公示后流程如下:(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公租房选房流程是什么公租房选房流程如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农村人能申请公租房吗

法律主观:你好,关于 农村户口 能申请 公租房 吗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农村户口有自己的 宅基地 ,所以目前公祖房仅对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开放。 一,如果是本地的,农村户口不可以,必须是城市户口,外来务工人员的,不限户口性质。   二,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 社会保险 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成都公租房三年后复审资料

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社保证明,车辆证明,租房合同,非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范围内),劳动合同等资料。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非成都户籍在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属社区进行办理。以上证件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3.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4、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5、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6、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法律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来人口是否可以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

【法律分析】外来人口只要满足申请条件就可以租住廉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无住房家庭:承租他人住房、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借住父母、子女住房、居无定所。满足条件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有什么意思

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渭南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们,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广州市公租房可以购买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须知

其实在公租房申请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申请的难度太大,好不容易申请成功一次,一直想要把它买下来。不过因为有每个地方的政策,因此不同的地方其实都有不同规定,所以大家不要随便作出决定,可以先了解一下广州市公租房可以购买以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须知,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这样也许购买的时候就会高一点。广州市公租房可以购买广州的公租房是不给购买的,因为这是只租不售的,租赁期只有5年,要符合相关的条件。7月26日下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部分住房保障家庭座谈会。座谈会上市住建部门重点对关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公共租赁住房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回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是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部分家庭提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住房保障办主任表示,对部分保障家庭想购买产权式保障房表示理解,并表示正在抓紧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届时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须知1、放宽准入标准将公租房现行收入线准入标准限额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434元/年调整为35660元/年,涨幅为21%;2、增加租赁补贴将租赁补贴标准从25元/平方米调整为30元/平方米;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4个区的区域补贴系数从1.1调整至1.2。调整后,户均补贴额将从目前的760元/月上升至970元/月,增幅约28%;3、下调缴交比例租金缴交比例从目前按公租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0%-70%缴交调整为按10%-60%缴交,调整后,最高可达50%,同时采取租金封顶制度,租金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超出15%的租金予以免交;4、完善退出机制完善退出机制,给予所有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6个月的过渡期。上面的介绍就是广州市公租房可以购买以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须知,若大家在选择公租房的过程中,不了解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都可以参考以上内容,相信会有非常好的帮助。另外其实公租房选择有多种不同的技巧和方法,大家也可以看一下这些内容,在申请的过程中更加顺利。

公租房转租被发现怎么处理

公租房转租被发现处理如下:1、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公租房转租被发现怎么处理1、公租房转租被发现处理如下:(1)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公租房转租被发现会上征信吗公租房转租被发现会上征信。公租房转租行为将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如果个人征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诸如信用卡连续3次、累积6次逾期还款,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等,不但会影响个人出行,还将影响后续的贷款。

你好,我是个单身,能不能申请公租房

可以的,只要符合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扩展资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公务员能申请公租房吗

公务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个人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才可以申请公租房的使用。而事实上,公务员的工资基本上都是能够达到3万元左右的,那么自然就不能够符合公租房申请的。如果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一)本市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2、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3、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二)新就业职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3500元);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大学生如何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大学生要满18周岁且已经毕业了才可以去申请 公租房 ,还在上学的大学生是不可以申请公租房的。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到房管局申请: 1、在当地没有住房; 2、当前的收入和现有财产都低于规定的标准的; 3、大学生是外来务工者,已经稳定就业多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公租房可不可以租一辈子?

公租房是新型的,不知道以后的发展

外地有房子还能申请公租房吗?

答:外地有房子事实应该还能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如果本人不住,可以给子女住吗?

公租房能买产权吗?

公租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申请通过之后下一步流程

公租房申请通过后,下一步流程是:1. 取得《准予租赁通知书》。2. 凭《准予租赁通知书》前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3. 凭《准予租赁通知书》、《选房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公租房到期后怎么续签

符合使用条件的公租房到期能申请续约。1、承租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前三到六个月向公租房管理部门递交个人证件材料、家庭情况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社保公积金情况材料;2、初审材料合格进行受理,核实无误上报房管局复核;3、复核通过发布公告,经过公示期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新合同。一、相关法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承租人腾空住房,并向市租赁中心提出退房申请。2、5个工作日内联系承租人,确定验房时间;3、市租赁中心派专人与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共同现场验房;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丢失或改变原状的情形,承租人需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双方现场对水、电、煤气、太阳能等流量表的读数予以确认,并填写《退房交验单》,同时承租人将钥匙交回。4、验房后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收据,《退房交验单》,以及水、电、煤气、太阳能热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费结清或销户清单(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到市租赁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如有欠租的,同时需要按规定补交租金。5、验房10个工作起,承租人不办理退房后续的,租金按照逾期计算,直至全部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二、公租房申请程序(一)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二)去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四)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五)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公租房可以出租给别人吗

公租房不可以出租给别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4、房屋维修责任;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法律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已经入住了,如果现在辞职换工作还可以继续住吗

公租房已经入住了,如果是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公租房,更换单位后是不能继续住的。如果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是可以继续居住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扩展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名下有车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名下有财产的没办法申请公租房。

济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个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3个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4、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申请公租房后不符合条件了就要退租吗

在申请公租房之后,不符合公租房的条件后需要退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扩展资料依据《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

开封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开封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如下: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2、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3、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家庭户口,且至少有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公租房也就是指公共租赁住房,这也是属于国家政策性房屋的一种。而公民要想申请到公租房,自然要先了解当地关于公租房的申请政策,在符合条件规定时才有资格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什么: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公租房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铁岭公租房管理办法到底是什么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新乡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如何申请?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对象的经济负担,结合当前我市租赁住房市场行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小区区域内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5.00元/月·平方米。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三、楼层增减系数,请你局按相关规定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是: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3、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1、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2、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3、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到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好不好

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那么,以上关于德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哦。

本溪公租房管理办法代表什么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淄博公租房管理办法有什么意思

淄博公租房管理办法即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淄博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淄博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淄博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淄博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来,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鞍山公租房管理办法有什么意思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如何申请公租房?公租房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性质都是大同小异的,本意就是为了解决我国境内经济收入比较困难的家庭住房问题。所以为了严格杜绝公租房的使用过程当中,国家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我国明确的制定了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政策。想要申请公租房的,不妨结合小编的资料一起来了解一下公租房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公租房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在以上的公租房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国家要求公租房在分配的时候必须是公平规范的,一般有各地的城乡建筑主管部门担任公租房的监督工作。在申请公租房当事人提交材料以后的审核工作,包括轮候和配租工作灯在国家制定的公租房政策当中都有明确的要求。申请本地公租房的时候,要注意了解一下本地申请公租房的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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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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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主观: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从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划出一部分提供给新就业但是没有住房的职工。广州公租房申请须符合这5个条件1、广州市户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5、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而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办法》指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法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潍坊公租房管理办法究竟是什么

潍坊公租房管理办法即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潍坊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潍坊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潍坊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潍坊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来,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葫芦岛公租房管理办法究竟是什么

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百色公租房管理办法究竟是什么

百色公租房管理办法即百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百色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百色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百色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百色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百色公租房管理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铜川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意思

铜川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铜川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铜川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铜川公租房管理办法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们,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公租房管理办法

你好,目前我国 公租房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当事人 的名称或;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 住房贷款 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 法规 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 继承 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 警告 ,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租房可以偷偷租出去吗

一、公租房可以偷偷租出去吗1、公租房不可以偷偷租出去。规定了以下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二、租房注意事项有哪些租房注意事项有如下: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他费用。

吉林市2023年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公租房出租了怎么处罚

一、公租房出租了怎么处罚1、公租房出租了怎么处罚需要分情况判断:(1)没有违法所得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租房五年后 购买后如果不想住了 可以租给别人吗?

不会

公租房可以出租吗

公租房不可以出租。制定公租房政策时,相关部门认真总结了经适房和限价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了公租房政策。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公共租赁房就要收回。公租房将来会直接纳入三房审核系统管理。近期的出租问题,都是靠三房审核系统,审核出租家庭相关信息来查处。将来公租房是市场化的管理,给予产权单位权力和责任,它要承担管理过程中转租、转借等问题的责任。租住公租房将签订租赁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为。如果租住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住保部门发现后,可会同产权单位进行审核,按租赁合同直接处理。即使到法院起诉,也会得到相应支持。7月15日,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根据《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承租人具有3种情形,将退出公租房。其一为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中还明确,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还将被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处罚。

公租房可以一辈子长期住吗

不可以。公租房最长租赁期限是5年,5年后到期想要续租的,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继续租住。另外,在租住期间承租人也需要遵守公租房的租赁规定,如果有违规情况的话,应腾退公租房。

你好,外地有个房子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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