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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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工商局开具的法人证明去哪里办理?

到你所在地区的工商局办理。法人代表证明书范本  【篇一】  XXX,男,身份证号码味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ABC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篇三】  ________现担任我单位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我单位主管部门为________(中央在京单位,市委、办,区、县)。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盖章)  注: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委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仲裁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材料及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材料及流程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三、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四、备案时间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五、基金公司备案所需要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副本、3.组代副本、4.法人电子版、5.股东信息(办理时需要号)6.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蓝、白底)、7.验资报告、8.资质负责表、利润表。9.有项目的出示项目计划书(募集人群、募集方式、募集方向、推出形式)10.提供高管人员18岁以后的个人简历(高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的人)。侯老师办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x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申请报告。(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四)重大投资事项。(五)清算与结业。第十六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第十九条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42号 【颁布时间】2005-10-2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10/27/content_3692841.htm【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是什么?

如果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注册号,注册号营业执照上有,如果营业执照还没有办理下来,应填写核准文号,就是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使用的字号名称。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在其有关条款中对公司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并于1994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该依照该条例办理登记。此外,我国1988年发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公司登记均应适用。什么是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同时采取公示主义对公司进行登记注册。我国《公司法》在其有关条款中对公司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并于1994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该依照该条例办理登记。此外,我国1988年发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公司登记均应适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 xxx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xxxxx公司,税号xxx,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xx,地址:xxx,属于xx企业,xxx公司,公司注册资金xx万元。经营范围:xxx。   我公司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xxx元,利润总额xxx元,年应纳所得税额:xxx元,资产总额xxx元,平均月从业人数xx人。   我公司已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望税务局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备案。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备案提交文件。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怎么填

法律分析: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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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书怎么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模板】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册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四、申请人对公司住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公司住所的房屋。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署: 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 申请书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使用A4型纸。 3、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填写拟设立公司名称,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其他登记、备案填写公司名称和注册号。 4、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6、“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协议等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填写。 7、“法定代表人”栏中的“职务”栏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填写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任免机构”栏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填写股东、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 8、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填写“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及“公司备案信息”中的“董事、监事、经理”栏,并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加盖公司公章。 9、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在 “公司变更登记信息”中变更涉及的栏目填写拟变更的内容,并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10、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填写“公司注销登记信息”,其中已清算的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 11、申请公司备案,应填写“公司备案信息”涉及备案的栏目,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事项名称: 公司备案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办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受理—核准—发放通知书(注册官一人办结)    申报材料:    1、《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申请章程备案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提交《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    5、申请清算组备案的,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6、申请设立分公司备案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机构:    工商管理局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申请书 我公司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现持登记资料申报备案。 呈; XX(部门名称) XXXX公司 年月日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时应该填写哪个?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变  更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名称提交的文件 :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  核准登记请您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4、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住所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包括: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因增资变更登记管辖机关或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步骤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提交相应的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领取)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包括:①决议事项;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须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所评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应提财政部的确认报告,所评估资产是非国有资产的应经公司股东会确认;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提交国家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还须提交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三次减资公告(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新股东会决议; 5.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章程修正案; 8.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上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由于股东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12.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领域投资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营业期限提交的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包括: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或董事签字; 4.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的文件: 1. 备案事项申请表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 4.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 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 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是什么?

我们在工商注册完成后营业执照上一般都会随机派生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个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有了一个统一的“身份证号”。“三证合一”之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现在有很多助力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信贷平台,记得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比如度小满金融,额度高利率低,据了解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大品牌更安心。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怎样查询公司登记档案

  需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档,即营业执照所载地址。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章,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工商注册】外资公司登记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料:1.拟设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名称、投资比例、投资总额、经营范围;2.外国投资者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需要公证认证);3.拟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4.外资企业出资情况,分期或者一次性全部到位(除独资);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6.境外投资者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7.公司注册地址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8.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9.授权中介代理委托书;10.监事及监事简历、护照,如中国人担任监事,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客户提供);11.公司预计年营业额,年产量,新设外资企业未来五年的现金流量表和利润预测表;12.新设外资企业预雇员工人数,外籍员工数及主要工作岗位(客户提供);13.监事委派书;14.董事成员名单及董事简历、董事护照;15.董事委派书;以上就是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料,今天智硕小编就分享到这里,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关于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料的,欢迎您随时联系上海智硕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在我国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一、正面回答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二、分析详情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有哪些1、规章制定和发布权;2、登记注册权;3、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4、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5、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6、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解释权;7、要求执法外部协助配合和保护权;8、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等。

实习了一个月,去盖实习证明的时候才知道作为实习生需要在公司登记,但我没有登记会有影响吗?

到哪里工作都一样。都有难过的坎。 我也这样。和我一起进来的涨工资了我还没长。 这次过年了我长得比他多了嘻嘻。 多学一点。 他说你就让他说呗。嘴长他身上你也不能把它怎样。 好好学。学到真本事了。 你厉害了。你要走估计他还要千方百计留你。 要是真的受不了。那就索性换了。没必要让自己这么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