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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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

  排污权属于公权力!  公权力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特点:  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是()

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是国家监督。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来,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分类施策推进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延伸,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大力推动有形覆盖走向有效覆盖,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家监察委的职责1、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授权建议、调查。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行政法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公产私有

居委会村委会能行使公权力吗

不可以。居委会村委会行使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居委会是居民自治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授权机构,没有执法权。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对公权力最直接有效的监督是什么

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是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与《咬文嚼字》编辑部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之一。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工作坚定稳妥、扎实有效,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与《咬文嚼字》编辑部利用大数据搜索,联合发布2019年度十大反腐热词。2019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年来,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分类施策推进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延伸,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大力推动有形覆盖走向有效覆盖,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家监察委的职责是:1、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为什么要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公权力是带有强制性的,是有强力保障的。公权力的行使对象对公权力没有选择,只能接受。如果不加以限定,就会没有节制的使用公权力。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所以对公权力一定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是可以行使的。法无明文规定允许的,公权力不得使用。如果法律规定对严重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逮捕。就是说逮捕对象只能是严重犯罪嫌疑人,任何其他人,包括普通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实行逮捕。在这里不能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的文字措辞。私权利不是具有强制力的,对他人只具有请求性。私权利只是在处分自己私有的人身和财物的时候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排他的。法律只能限制私权利不能做的事,只能用禁止性进行限制。而不能明确限定私权利的行使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是可以的。即法无明文禁止的就是合法的。个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时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这就是限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禁止规定,可以随意做。这是因为私权利对自己的东西拥有决定权,对别人只有请求权。走路遇到前面有人,如果想超过去,只能请求对方让你先过去。而不能强迫命令对方让路。私权利的行使以不妨害他人行使私权利为前提。如果两个私权利同时请求对方,咋办?这种相互请求就要协商。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应当协商解决问题。达成一致了就按照协商结果执行。不一致就要诉诸法律解决。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双方都要协商。协商一致就执行,不一致就诉诸法律。民法是个人私权利的法律。以保护个人为宗旨。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应当保护,促进履行。而不是加以阻挠,设置障碍。

公职人员实行公权力的目的是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要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等。这些职位的普遍特点是:享有编制,有很好的福利体系,社会地位较高,工作稳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员不同,这一类人员的工作有着更大的稳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时代里被更多人所向往。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特点为:(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2)国家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民法典规定的是公权力对吗

对。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是老百姓权益的保障法,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法。

公权力谋私利啥意思

公权力谋私利是指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和非法收益的行为。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这种行为通常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和信任,使社会秩序失衡。公权力谋私利行为的后果往往严重,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甚至会成为腐败行为的前兆。因此,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以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和谋取私利。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律处分主要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党员,其行为构成了违纪和违法,受到政务处分时,一样将受到纪律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一定范围内对公职人员的授权;对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的部分权利的让渡。公职人员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

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法律分析: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

以法律为准绳。

国家公权力机关有哪些

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六个有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我国对公权力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什么

监察机关是指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并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专责监察机关。一、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公权力的解释1、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2、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三、监察机关职责是什么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区别,价值追求和意义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如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如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例如,债权和物权。 划分公法与私法,就是要在私法中强调私权神圣,提倡私法自治。所谓私权神圣,即是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所享有的权利,非经正当的重大事由是不受公法或公权力的非法剥夺的。所谓私法自治,即是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即使是国家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以仲裁者的身份进行裁决。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对于保障私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

法律主观: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一般会依法作出政务处分的决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哪里?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它出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皮特用它来形容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原文是这样的: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不能进入私领域.公权力进入私领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私人事务没有请求公权力救济,政府不能介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有着严格的分界线.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后,公权力才能进入私领域.

权力、公权力、国家公权力、公共权力?

  权力:  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公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国家公权力:  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  公共权力:  指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社会成员,不是每个人或某部分人;具有政治性。主体以国家机构为主,同时还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客体是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根本目标是维护和追求全社会的公众利益;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离的;是社会的基本权利,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存在于社会关系中,作用于社会,维持一定的社会基本秩序,它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的综合,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关键的影响;

公权力的滥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您效监督制约公权力要几面狠功夫()要科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二)要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行使设定目及合理基准与要求(三)要严格权力监督效规范党内、、民主、行政、司、审计、社、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发挥各种监督独特作用使违或行使权力行及效纠(四)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私益及赔偿或补偿谢谢阅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什么

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扩展资料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什么是公权力

权利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公权力必须行使,不可以放弃。无疑,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包含了义务和责任,公安机关必须要尽一切的力量保证完成。相反,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权力可成为职权,相应的,其与职责相连。因公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公权力必须收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即法无明文皆禁止。

什么是公权力-也谈执政为民与为民执政的本质不同

什么是公权力?百度了一下:定义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解释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分类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 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 我很不认同上述公权力的定义和分类。我认为这没有从公权力的本质和合法性上来定义。首先,从合法性上来说,公权力应该是相对于权力来定义的。所谓权力,是无所谓合法和不合法的,权力,就是指强权,是受强力保障的权力。再者,从来源来说,公权力又是相对于私权力来说的。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力,应该是为私权力的实现服务的。私权力是公权力的基础。强权,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但它不是建诸于私权力之上,本质上并不是公权力。首先说党团,党团内的权力问题。一个党,一个组织,只能是由有共同的理念、共同的追求的成员,按照一定的但不是既定不变的组织原则、行动纲领组建而成。一个党、一个组织在组织内部的公权力必然是由成员的私权力在自愿的前提下所赋予。这是一个党、一个组织的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失去了这个原则,就不存在真正的党,真正的组织。在一个党和一个组织内部,按照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公权力应该是被成员依法赋予的权力,也将是能被成员依法监督和剥夺的权力。超越了这些界限的权力都是篡夺而得的权力,都是不符合最基本的组织原则的权力。一个党一个组织如果长期被这种权力所凌驾,则党和组织终将不复存在。这也是由最基本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一个国家内,有党团,有个人,存在性质类似于党内的公权力吗?在一个国家内,是谈权力、谈强权,还是要谈公权力呢?这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组织原则。谈公权力,是谈权利的瓜分和政治呢,还是谈共同的追求和智慧呢?在一个国家内,不是被公众依法赋予的权力就不是公权力,不能被公众依法剥夺的权力也不是公权力,不受公众依法监督的权力也不可能成为公权力。在一国是如此,在一党也是如此。在这三个方面不能成为公权力,权力必然被私相授受,必然引起争斗,必然产生腐朽。如此,行政机构不成为行政机构,而成为了权利机构。受监督的权力才可能是公权力,否则就难以摆脱被私有化。一党的专权即便不受党外和民众的监督,也应该受党内的监督啊!现在普通党员都被边缘化了,只剩下交党费和受空洞宣教的权利。党建和制度建设都必须认真对待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如果是公权力,则其只是执行机构,应该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政令不能出于行政机构,政令应该被权力机构所依法授权。行政机构应该依法行政,接受权力机构和民众的监督,应该向权力机构和民众述职。如果政令和行政都是政府府上的事情,权力必然导致腐朽和腐败。那面,公权力还在哪里?政权不能成为公权力,则只能谈执政为民,不能谈为民执政。长此以往,必然摆脱不了历史的轮回。

公权力机关有哪些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公安局,行政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行政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有四项职权,你说的应该是决定权,即决定除立法以外的重大事务。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权主要包括:三批准:①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两决定:①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②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当然还有其他重大事务,如国家重大工程的建设(如当年的三峡,葛洲坝)等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有

法律分析:公共权力的主体以国家机构为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属于我国的公权力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如何约束公权力?

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没有公众参与,“规范和限制政府公权力”只会是空中楼阁。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4、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5、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公权力的定义是什么、以及主体是哪些、

公权力的定义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1、广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2、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公权力的主体包括: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拓展资料: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如下:第一,权利是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赋予人们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益。第二,权力是政治概念,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该权力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事实上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因此,务必注意要严格区分权利和权力两者的具体区别。公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私权利,解决私权利间的冲突。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权力是来自于私权利的授权,比如,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选举产生政府,正所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公权力的行使应以私权利的授权范围为限。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什么是公权力?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拓展资料:公权力的特点:公共权力是人民权力或者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人民经常所说的“主权在民”的意思。主权在民的权既可以解释为权力的权,也可以解释为权利的权。而一般为了与国家权力相区别,也常常不把人民所拥有的权力称为权力而称为权利。正因为如此,人民的权力或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最终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如此。权力的人民性就决定了,权力必须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的约束。

什么叫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利,主要来自于个人(即行使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由此自然延伸,这些权利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面,人们在行使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当然会发生冲突、矛盾和纠纷。法治的目的,无非就是用非暴力的手段合理地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遏制私权利个体越过权利界限。

公权力通俗解释

法律分析:所谓公权力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很显然,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因为“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公权力与私权利相对,通俗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公权力是什么意思

公权力为人民根据法律,要求公安机关行为或不行为的一种权利。公权利的相对为公权力;也就是公权利行使主因来自公机关公权力之行使。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侵害所主张时,则称为主观性公权利或防御性公权利。私权利、公权力与人民的公权利有密切关系,例如官方公权力有其影响公共领域消费的力量,但却同时涉及人民私权利及公权利。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成员对内、对外做出行为的能力,right和power,人类转移多少right,然后再转化成多少power,这种权力包括人类共同体做出的行为,也包括人类共同体对人类外部做出的行为,向老虎、狮子、地震、自然灾害等做出的行为,人类共同体是指人类根据地域、民族、经济关系、政治信仰或者统的需要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如部落、西方的城邦、现代的国家,还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居委会、妇联等等,国际上的社会组织,联合国等等,还有经济组织(如WTO)也享有一定的公权力,人类共同体是在不同的时间按照不同的民族、地域、政治信仰、社会需要形成、发展起来的,讲公法,离不开这两个概念。看上去是不是很拗口,理解记忆就好了。

公权力的定义是什么以及主体是哪些 公权力简单介绍

1、公权力的定义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 2、广义公权力系指,行政机关以片面决定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动,此一公权力的外观,有可能系法律行为之决定,如许可、执照等,亦可能为事实行为之公权力措施,如强制驱离等;不管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基本上,广义公权力行政系一单方之决定而造成人民权利义务的变动。 3、狭义公权力指国家行政权力,公权力是公共管理权力。即使按照后者,因为国家权力是最重要的公共管理权力,从而它也是最重要的公权力。可以认为公权力的基本涵义就是国家权力。 4、公权力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团体或者个人。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

公权力是什么意思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职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职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世纪90年代,台湾成立了海峡交流基金会,台湾当局授权它为“处理涉台公权力的两岸事务的唯一机构”。为

C 试题分析:AD不对,“和平统一”的方针和“一国两制”的构想这两个问题上两岸并没与有达成共识;B不对,两岸“三通”的完全实现是在2008年。1990年,台湾成立 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 ,大陆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1992年,两会达成“ 九二共识 ”的重要共识,这是两岸关系发展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因此选C.点评:注意归纳、梳理知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1.海峡两岸政策的调整(1)1979年元旦,中国人民解放军停止炮击 金门 ,实现了两岸间30年来的真正停火。(2)中央人民政府倡议两岸直接实行 通邮 、通航、通商。(3)1987年开始,台湾当局采取一些开放措施,允许 台湾居民 赴大陆探亲,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2.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1)1990年,台湾成立 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 ,大陆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2)1992年,两会达成“ 九二共识 ”的重要共识,这是两岸关系发展的一次历史性突破。(3)2005年胡锦涛会见国民党主席 连战 率领的“和平之旅”访问团,促进了两岸关系的新发展。(4)2008年,两岸大三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