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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物检疫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是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中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干什么的 毕业好找工作吗

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 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 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 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好找工作吗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

动物生产与动物医学和动物检疫与防疫有什么区别

动物检疫主要侧重于检验,化验以及检测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等,动物医学则侧重于内外科,产科等手术方面以及诊断疾病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干什么 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主要是针对基层的1.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和乡村动物防疫(猪、牛、家禽等免疫),要求人数较多2.或在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同步检疫等工作3.在县级以上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从事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及指导乡镇兽医站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了能干啥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了能干啥如下: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拓展知识: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一个专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越来越重视,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专业的就业前景。首先,该专业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毕业生可以选择到政府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屠宰加工企业、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站、动物饲料企业、动物园、实验动物中心等单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其次,该专业的就业质量也非常高。毕业生可以选择到政府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选择到企业从事动物饲料企业、动物园等工作。这些单位都是非常有保障的,并且福利待遇也相对较好。最后,该专业的就业前景也非常乐观。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越来越重视,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未来几年内,该专业的就业市场需求仍然非常大,就业前景非常乐观。综上所述,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就业质量也非常高,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专业。如果你对这个专业感兴趣,不妨考虑一下。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毕业后的就业方向?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培养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掌握动物检疫与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和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的高技能人才。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从事行业:毕业后主要在农、制药、建筑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1 农/林/牧/渔 2 制药/生物工程 3 建筑/建材/工程 4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5 房地产

动物防疫与检疫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1、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2、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3、专业衔接持续本科专业举例:动物医学。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动物防疫与检疫

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1、严格落实防疫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是事关社会全局的大事,切实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来,乡镇要严格执行“政府与村委、畜牧部门与防疫员”之间分线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分解到位,目标考核到位。把“政府保密度,部门包质量”口号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能简单的将目标责任书签到下级就算完事,而应切实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督查力度。以确保免疫质量,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基层防疫队伍技术培训。为了更好地开展防疫工作,每年应组织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养殖专业大户等集中举行1—2次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进行畜牧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防检疫技能、畜牧新技术、养殖风险规避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基层畜牧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不断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3、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基层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将乡镇站工作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兽医工作室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公共事业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推进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免疫副反应和无害化处理经费投入。建议上级应足额安排免疫副反应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直接划拨到乡镇畜牧兽医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以便发生副反应时,能及时兑现给养殖户,从而消除养殖户与防疫员之间的矛盾。当养殖户平时发生畜禽病死时,可参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在作无害化处理后,实行现场况现补偿费。养殖户自然就不会随意乱扔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才会真正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大大减少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最后,应加大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投入。目前,各地均采取与村级防疫员签订季节性用工合同,劳动报酬相当低下,平均每年劳务费收入不足3000元,如果自行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福利,其工资多半显负数,但从村级防疫员使用性质来看,根据上级要求,防疫工作必须实行“春秋普免与平时补免相结合”,再加上疫情报告、畜牧统计、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任务,无形之中又变成了常年用工。建议国家出台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其工作性质,妥善解决其劳务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问题,以便防止基层防疫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动物检疫怎样检疫

1、生猪一般在检疫员查验《动物免疫证》和判定动物临床检查健康后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检疫税不可以包给个人,检疫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取。

动物防疫与检疫属不属于畜牧类

是的。是属于动物防疫检疫这块的,畜牧专业是畜牧兽医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动物防疫与检疫更多的体现在兽医这一块.如果是学这管专业的话,以后就业会在疫控中心,监督所工作。现在这方面人才比较少,待遇都是至少参公的。畜牧,多指畜牧业,是指对有经济价值的兽类和禽类等动物进行驯化和培育,利用其生长繁殖等功能,取得畜禽产品或畜(禽)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畜牧兽医局和动物防疫检疫站一样么

不一样,是包涵关系,动物防疫检疫站是畜牧兽医局的下属单位,要服从畜牧兽医局的领导。有的地方防疫和检疫分开了,动物防疫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而动物检疫归动物卫生监督所管。具体关系如下图:

动物检验检疫是哪个部门管理

动物检验检疫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去海关好就业吗?

不好就业。根据查询招聘网得知,海关多需要出口贸易专业,是用不到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的,所以不好就业。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全国动物检疫对象由哪个部门规定和公布

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检疫与动物疫病防治就业前景哪个好

我觉得:动物检疫 好一些。

动物防疫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以下是我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态此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薯闹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数闭罩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的内容简介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的编写突出了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坚持体现“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根据实践和教学需要,在相应的章节后安排实训内容,提高了实践教学的比重。并在各章节后安排了本章小结和思考题,以便于学生更好地掌握教材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本教材可供高职高专院校畜牧兽医、兽医卫生检验和动物防疫检疫专业的学生使用,亦可供相关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学以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参考。

有人知道动物检疫与防疫吗

检疫一般指的是处境检疫或者坐飞机做火车都要检疫,以防你家的动物没接种疫苗。凡事没接种疫苗的动物都不可以带上火车飞机等!防疫指的是疾病的防疫,比如狗有它的防疫针打。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一: 1、 动物检疫方法包括流行病学方法、临床诊断方法、病理学诊断方法、病原学诊断方法、免疫学诊断方法和生物技术诊断方法。2、 动物检疫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疾病检验。3、 通过动物检疫,对疑似或确诊的疫情对象进行强制隔离或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4、 根据国家《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购买、交易、饲养、屠宰、进出口、过境的贸易和非贸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范围,按检疫类别可分为活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工具。二:我国目前进行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抽样检疫、驻场检疫、产地检疫、处境运输检疫等。我们使用最多的就是:第一,临场检疫。这是通过问诊、听诊、触诊等方法来进行检验;第二,隔离检疫。这种方法是把动物隔离观察,实际的隔离时间为小动物7天左右、禽类15天左右、大型家畜40天左右、野生动物则需要25天左右;第三,实验室检疫。这是通过实验室技术来检测病料,这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最为准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防疫与检疫可以考兽医资格证吗

动物防疫与检疫可以考兽医资格证吗介绍如下: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可以考兽医资格证。兽医资格证自考需要条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2、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3、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4、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事项兽医全科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每张试卷100道题,每张试卷分值为100分,四卷总分为400分。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并自觉遵守。参加考试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考试成绩: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发布。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2012年兽医全科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220分,兽医全科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96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77分,水生动物类执业助理兽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61分。考试成绩符合合格分数线标准的考生,于2013年1月21日-31日(周六日除外),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时选择的证书领取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还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其2份复印件。

为什么对动物的皮张进行检疫

国家开展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关系到畜牧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什么是动物防疫与检疫?谢谢急需!!!!

晕,楼主问的咋是我上大学时的专业啊?防疫和检疫简单的说就是预防疫病和流传病之类会威胁到人类健康的潜在危险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动物防疫员和动植物检疫员的区别

不一样

试述学习动物检疫的意义是什么?

学习动物检疫的真正意义就是预防动物传染给人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的异同

没有《动植物检疫法》,只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疫法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适用范围:第二条ue5f1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防疫与检验专业是属于什么院系?

1、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培养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掌握动物检疫与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和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的高技能人才。 2、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从事行业:毕业后主要在农、制药、建筑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1 农/林/牧/渔 2 制药/生物工程 3 建筑/建材/工程 4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5 房地产3、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什么专业

畜牧兽医专业。根据查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官方发布信息得知,动物防疫与检疫是畜牧兽医专业。本专业主要培养从事畜禽防疫、畜禽疾病诊断与检疫、畜产品卫生检验、兽医卫生监督与管理、疫病预防和扑灭等工作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怎么样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从比较主观上我认为不是很好,从客观上来说为小动物们检疫对我们也是有好处的,但是,这个专业的就业范围太窄了,没有太多的上升空间,我朋友说,他毕业之后都不知道能不能找到工作,我也了解了这方面的情况,下面我来说说吧。个人感受我朋友说他们学校给他们专业给到的资源很少,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课程排的也比较满,比较累,经常让他有种还在高中要高考的紧张感。这个专业不好找工作,如果喜欢小动物而且比较有爱心和耐心的可以学习,对于那些想要毕业之后找一份高薪待遇的工作还是有点困难的。专业介绍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的是: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学生在进行动物检疫实习训练我朋友跟我说,他觉得他们专业听名字还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给动物打疫苗什么的,鸡啊猪啊什么的,就业方向也很不理想,很大几率就只能去什么宠物医院还有那种动物疫苗检测站。主要课程动物防疫与建议专业的主要课程有:动物防疫技术、动物检疫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动物传染病、动物寄生虫病、兽医临床诊疗技术、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等。专业课程表平时我朋友他们平时上课比较枯燥跟小动物接触的机会也比较少,学校对他们专业的关注也很少,平时就只能在课本上学到很多的防疫检查的相关知识,很久才会有一次实践活动,很难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就业前景这个专业的就业前景不是很好,专业生毕业后可以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肉品卫生检验、饲料工业、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畜禽疾病的诊断与防治、伴侣动物医疗保健、实验动物、比较医学、公共卫生及生物学领域等方面的工作。专业生毕业后的就业岗位图但是,事业单位并不太好进,而且,企业单位又很少招这个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虽然可以学到一些东西,但比较高深一点的实际操作与经验人家是很看重的,前期的时候很难发展,只能等过几年有经验了也许会才会好一点。小结综上所述,不喜欢小动物的别学,因为每天工作的时候都会接触小动物,还要比较细心、有耐心,不然学的时候会比较困难,我个人不是很推荐大家学习这个专业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有哪些

高考 填报志愿 时,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 就业方向 与 就业 岗位有哪些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 面向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岗位(群)。 2、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检验能力; 具有动物饲养场地消毒、畜禽免疫程序制订和畜禽免疫接种的能力; 具有规范进行动物临床检查、尸体剖检、病料采集和运送及实验室诊断的能力; 具有依法进行动物疫病监督巡查、免疫监测、数据采集与应用的能力; 具有依法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能力,具有动物防疫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执法能力; 具有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具有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动物流行病调查及信息收集、分析、应用的能力; 具有不断 学习 应用动物疫病防控与产品检疫检验等新知识、新技术技能的能力; 具有探究学习、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职业类 证书 举例 职业资格证 书 :执业兽医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是干什么 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是研究动物传播疾病的学科,疫情免疫,流行病毒等,可以从事防疫站或者海关检疫方面的工作.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主要学什么 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一、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主要学什么 1.专业课程 动物防疫技术、动物检疫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动物传染病、动物寄生虫病、兽医临床诊疗技术、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兽医基础、动物病原体检验、兽医临床、动物疫病防控、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实训。 在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疾病诊疗机构,以及畜禽屠宰、肉禽蛋乳加工、规模化养殖等单位进行实习。 二、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未来从事什么工作 主要面向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疾病诊疗机构,畜禽屠宰、肉禽蛋乳加工、规模化养殖等单位,在动物疫病预防、检验和诊断岗位群,从事疫病防控、动物检疫检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验、兽医临床诊疗基本知识,具备动物疫病的预防、检验、诊疗能力,从事畜牧场防疫、动物检疫检验、动物疾病诊断与防治、兽医生物制品及兽药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前景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前景如下: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动物医学专业就业前景很好,现在宠物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主人的重视,动物医学就业方向有兽医、宠物健康护理、宠物疾病预防、宠物饲养、检疫类单位、动物检疫、肉品卫生检验、食品安全等。就业渠道的拓展使得就业环境越来越好,原来动物医学的培养模式主要是去基层的单位具体从事兽医方面的工作,现在更多的是在大城市相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或者是新兴的宠物医疗保健这方面。另外动物医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和就业领域主要是与动物医疗机构有关,动物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兽医管理与业务部门、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生产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动物防疫与检疫、兽医管理与技术服务、兽医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以及教学与科研等方面工作;动物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也可以考取动物医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实力。总之,学兽医专业虽然前景是越来越好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转行了,因为兽医毕竟不像普通医生,尽管近些年重视程度提高了,但是还会受到一些歧视,尤其是在一些小城市,养宠物的人不如大城市多,开兽医诊所还需谨慎,甚至可以考虑老了以后再开。

2022动物防疫与检疫就业方向及前景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培养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掌握动物检疫与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和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的高技能人才。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面向动物养殖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从事防疫检疫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肉类联合加工厂或畜产品加工厂,从事技术或技术理工作;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等。主要就职于在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医院、饲料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和自主创办的各类畜牧兽医综合实体等从事畜禽生产和经营管理、疾病诊断和治疗、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的生产与经营、技术推广等工作。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 动物防疫与检疫毕业生可从事口岸动物进出口检疫,地方动物产品的检疫,肉类加工产企业动物的检疫检验,动物防疫工作,在大中型养殖场、兽医院,从事动物疫病的诊断与治疗、宠物饲养、动物外科手术、饲养管理、良种选育等工作,还可从兽药、疫苗、饲料的生产及营销工作。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主创业。

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

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是工作内容。动物防疫不包括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是工作内容:1、动物疫病防治员是通过预防注射,对动物驱虫或者防治疾病。动物防疫员是主要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的工作人员。现在很多地方都是村级防疫员,他们一般不是在职人员,都是临时工性质,只对其负责区域的免疫密度、免疫质量、免疫率负责。2、动物检疫员是主要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工作人员。按照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条例的提法,应该叫官方兽医。动物检疫检验员使用现代化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并通过感官和经验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以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是工作内容。

什么是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应急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实验室管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依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养或者限养动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根据动物疫病流行风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或者特定区域适时增加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风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设防的动物免疫病种,并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动物防疫员实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第十三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状况,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对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估。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和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省际间通道口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宣传动物防疫科学知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 因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依法进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等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二章 动物疫病预防第七条 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预防,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提出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保证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的储备。 免疫所需疫(菌)苗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供应。第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疫病实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逐级上报;发现人畜共患疫病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动物疫病的监测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实行免疫证、卡、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消毒后,应当出具消毒证明,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消毒费。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发现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时,应当及时就近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其指定地点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剖检。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公布。第十三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第十四条 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封锁区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封锁令的内容公布告知封锁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禁止所有易感染的和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三)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封锁区;禁止非封锁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封锁区; (四)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检疫,确诊后根据病种分类,采取扑杀或者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役用动物限制在封锁区内使用; (五)组织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染疫、病死动物及易感染同群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六)在进出封锁区的交通要道设立有明显标志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点,并配备消毒设施; (七)对进出封锁区的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和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八)对封锁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以及动物粪便、垫料和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对封锁区采取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动物免疫证明去哪办

【法律分析】宠物免疫证一般是在正规的宠物医院或者动物防疫站办理,携带小动物去检查身体,并按时注射疫苗后,相应机构就会颁发一个免疫证明和健康证明。首先需要先获得宠物免疫证,需要把宠物带着宠物医院里面去注射疫苗,之后按照宠物医院的规定去提供相关的资料,之后就能在宠物医院里面获得免疫的号牌以及资料。接下来就能带着免疫材料、号牌以及宠物等,之后就能去宠物检疫所,花几元钱的工本费办理即可。等到成功做完了检疫后,还需要给宠物注射疫苗,对进口或者国产疫苗没有多大的要求。如果之前已经办理过防疫证明,只需要支付费用,再注射一次疫苗就能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开个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施行,哪些动物防疫适用动物防疫法?

最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从5月1日实施。适用于动物防疫法的动物有鸡,鸭,鹅,猪,牛,羊等家畜。还包括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以及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等等。

怎样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重点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动物卫生监督虽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按照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通用规则,以及《意见》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疫病、残留、卫生质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动物卫生监督就是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的结合,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就只是停留在动物防疫监督的高度,或者说根本不需要提出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实施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动物防疫监督的范围,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是高于动物防疫监督并覆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是集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残留监管于一体的监督工作。2、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做好兽医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而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动物产品中相关物质残留不超标。当前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只实现了其中的一方面,并不能完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是证明该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并不能证明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及动物产品残留不超标,不等于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对动物疫病和产品残留的控制,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3、动物卫生监督的“责权”统一。《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的基础上,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权”的问题,即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如何按照要求,整合执法资源,确保责权统一,是当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4、及时完善法规。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笔者认为,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实验室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类动物疫病(17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2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注: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二类动物疫病(77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17种)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症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注: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三类动物疫病(63种,其中水生动物疫病1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注: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CSY-E96S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仪采用固相酶联免疫吸附ELISA的原理,即酶联免疫法;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仪可定量快速检测阿莫西林、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重金属、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红霉素、氯霉素、土霉素、四环素、 磺胺类(总量)、喹乙醇、已烯雌酚等有毒有害物质及抗生素残留检测。并且可以连接食品安全监控系统。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仪技术参数:☆波长范围:300nm-1000nm☆波长准确度:±2nm☆吸光度范围: 0.000~4.000ABS☆分辨率 :0.001Abs☆稳定性 : ±0.001A/hr☆透射比重复性: ≤0.5%T☆光源 : 进口LED☆样品池 : 微孔板

怎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动物防疫包括哪些内容

你好【释义】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名词解释

动物防疫名词解释是: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哪三类

法律分析: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头、蹄、尾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防治情况,组织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七条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预防、扑灭动物疫病和预防检疫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国家或省确定的规模养殖场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应设有动物防疫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员和乡、镇动物防疫队伍网络建设的领导。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防疫员的培训、资格审核和业务技术指导。第十条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  计划免疫的动物实行免疫证、卡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预防动物疫病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订购,市(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除国家在本省确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按规定销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对外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第十二条 动物养殖场应达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种用、乳用动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健康合格标准。第十三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以及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限制引进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事先报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批准。货主须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到达接受地后三日内,凭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从境外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须凭出入境动物检疫机构的有效证单在到达接收地三日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缺后以及批量禽蛋承运前,承运单位或个人须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消毒后,出具清毒证明。  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染疫和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患病、死亡的动物以及粪便、垫料、污物,必须在指定站点或到达站点卸下,并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前两款规定的消毒、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点、疫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点、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因科研、教学、生产、防疫等特殊需要,从省外引进动物病原体,须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动物病原体和病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其实验场所以及污水、污物、动物尸体等须及时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必须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制定疫点或疫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入境动物检疫机构检出检疫对象和军队发现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的动物有疫情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动物卫生防疫法

法律分析:该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必须改变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实行政企分离。这是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通过立法、执法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通过平等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行政执法职能,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本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职能有关的经营性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本法设定的动物防疫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杜绝由于利益驱动造成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新动物防疫法

法律分析:2021版《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第一章总则共14条,分别从立法目的、立法对象、动物疫病分类、从业者义务、政府动物防疫职责和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新发展阶段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方向指引。第二、三、四章集中阐述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共33条。重点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制度的设立,由动物防疫措施升级为防疫风险评估制度;强制免疫制度的修改,今后国家层面只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不再制定下发年度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石家庄动物防疫站在哪

河北省动物检疫站 裕华东路216号 86677985 矿区防疫站 矿区中王舍 82072299 桥东区卫生防疫站 长征街8号 86031523 桥西妇幼保健站 自强路 石岗大街办事处第三社区卫生站 红星南街28号 87756319 石家庄市长安区卫生防疫站 裕华中路227号 86058546 石家庄市动物检疫站 东营 87761648 石家庄市二院医疗服务站 柏林南路 石家庄市郊区卫生防疫站 新华路737号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卫生防疫站 南纬东路76号 82072215 石家庄市桥西区卫生防疫站 同义街14号 石家庄市森林植物检疫站 三三零二工厂宿舍 85961734 石家庄市卫生防疫站 新华路306号 7873722 石家庄市卫生防疫站(东院) 红旗大街付45号 83031958 石家庄市卫生防疫站(西院) 中山西路2段287号 83031787 石家庄市新华区卫生防疫站 康乐街15号 87057392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所 裕华西路 86034398 石家庄市植物保护检疫站门诊部 中山东路 86041284 石家庄铁路防疫站 新华东路1号 87019284 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卫生防疫站 正东路89号 86033242 新华区天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友谊北大街 新华区医院社区服务站 宁安路

动物防疫合格证怎么做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滚皮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昌纤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耐备仿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与服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五条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可以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强制免疫接种、动物饲养情况调查、疫情观察报告和调查处置、违法行为报告和制止等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与动物防疫相关、一时难以定性且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并负责协调。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未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八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防止疫情扩散。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部分动物防疫相关事项。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依法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第十三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动物养殖者动物应激损失补偿。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动物防疫工作报告10篇

【 #报告# 导语】在人们知道了禽流感的危险性后,纷纷做好多种措施以防流感传染,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动物防疫。以下是 无 整理的动物防疫工作报告,欢迎阅读! 1.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为认真做好20xx年春季动物防疫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xx镇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确保全镇不发生重大动物病疫。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成立了20xx年春季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联村干部、畜牧站、防疫员,签订目标书,明确职责,层层抓落实。   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做好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结合去年秋季动物免疫监测结果,切实强化工作薄弱环节,全面提高抗体水平。   加强技术培训,注重技防措施。为保证防疫工作顺利开展、确保防疫人员及养殖户安全,积极组织防疫人员、养殖户进行技术培训,要求防疫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消毒和免疫注射,切实将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安全落到实处。   强化应急准备。强化应急防控工作机制,一旦发现,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节假日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进一步完善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将疫情扑灭萌芽状态。   狠抓措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严格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工作原则,建立相关畜禽免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蓄一格,同时对猪、牛、羊所佩挂的免疫标识进行详细登记,为防疫监督和疫病可追溯提供依据,确保防疫工作扎实开展。 2.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春季气候变化异常,是动物疫病多发季节,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重大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xx镇按照“预防为主,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原则,积极部署,为打好今春动物防疫“攻坚战”排兵布阵。   加强宣传,及早启动。该镇针对目前疫病防控形势,制定春季动物防疫工作方案,提早启动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避免春耕农忙时期与动物防疫在时间上的冲突。通过宣传画、明白纸、村广播、微信平台等形式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规知识,加强群众对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群防群控的"氛围。   加强培训,提高技能。该镇积极组织畜牧站技术人员、防疫员、各村养殖户进行动物防疫技术培训,了解主要疫病的防控技术,使每位防疫员的专业技术得到提升。同时,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总体要求,由专人发放动物疫苗,责任到人,做到防疫操作程序规范,保证免疫质量;建立健全防疫档案,实现春防全覆盖。   加强监测,做好防控。该镇畜牧站组织工作人员加大对养殖大户畜禽的监测,制定了突发疫情应急机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疫情调查和诊断,确保动物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强化各养殖场饲养管理责任,落实畜场消毒制度、隔离观察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春季动物重大疫病零发生。 3.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xx县xx镇结合实际,在全镇统一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行动。   一是职责明确到位。进一步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要求各村克服麻痹情绪,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按照“村级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组建支部书记任组长,驻村干部、村主任、防疫员、组长为成员的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签定“双向”目标责任书,做到纵向到村,横向到人,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是筹措经费到位。镇财政所、畜牧站等积极配合筹措动物防疫工作、免疫抗体检测和人畜共患病监测、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劳务、物资调运、物资储备等经费以及免疫反应救治和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经费,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宣传培训到位。利用赶场日摆摊设点、LED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悬挂横幅15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组织全镇12名防疫员开展专题培训2次,重点讲解强制免疫操作、疫情普查流程、疫苗管理等内容,为春防行动高效推进提供技术保障。 4.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20__年春季防疫工作在县委、政府、畜牧主管局、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业务部门关心支持下,为认真抓好20__年度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我乡清净无疫,促进我乡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__省动物防疫《实施细则》和__县委政府的强制免疫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情况,2月14日梅家乡政府与动防站组织召开了各村支两委、社区、村级防疫员的专项工作部署会议。在会议上,乡主要领导特别强调,严格要求、统一安排、周密部署,以村为单位的春防工作拉开帷幕。   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以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并制定了目标责任书以考核的方法进行奖惩,还成立了以书记为主组长,乡长为副组长,动防站,财政所等为成员的督查组,对各村、社的免疫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   二、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今年按上级对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免疫密度达到7个100%(高制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免疫、耳标佩带、建档率)等、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5%以上。   三、保密度、保质量。我乡坚持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原则。保密度,乡、村、组干部在防疫期间,做到时间、人员集中,严格按照“五统一”五 不漏的原则,做到不走过场,不漏死角,保证质量。一是我站包片人员按照动物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二是按村、社、户免疫种类认真建立免疫档案;三是举办各村、社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免疫技术、业务水平;四是对漏免的老、弱、病、残、孕畜等缓免畜禽,落实专人跟踪免疫,同时做好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四、时间要求:从20__年2月15日至4月10日为春季动物疫病强制集中免疫时间,4月15日至20日为免疫自查测抗时间。   五、截止4月10日,全乡存栏生猪5277头。已免疫口蹄疫苗5247头份、猪瘟苗5247头份、蓝耳病疫苗4940头份、牛存栏3821头份、免疫口蹄疫3786头份、羊存栏16083只,已免疫16024只,鸡存栏38483只(羽),免疫38277只(羽),鸭存栏29818只(羽),免疫29643只(羽),鹅存栏376只(羽),免疫376只(羽),鸡新城疫免疫38277只(羽),狂犬苗已免疫118只。   六、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科技服务实行包片制。动防站技术人员分片区,负责全乡镇9个行政村、1个社区,负责技术服务工作,带任务,带技术到场、到村、社、到养殖户中去,围绕动物防疫、科技服务、技术指导、生产信息等重点工作。   七、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抓大事、保重点、攻难点的方法,把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狠抓动物春秋两季免疫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为扎实本乡防疫工作而拼搏奋斗。 5.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__年2月初,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由我协助农业镇长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分管畜牧防疫工作。现将近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尽快熟悉情况,完成角色适应   镇系农业大镇,畜牧业在农业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到岗以后,将45个行政村的基本养殖防疫情况进行摸排,了解基本情况。与畜牧局结合,调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领导小组名单,并出具了正式的文件。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春季动物疫病防控的飓风行动提供了组织保障。与防疫员和养殖大户展开座谈,倾听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汲取民智,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建立每周督导制度,按质按量送检血清等样品,及时制定科学的防疫免疫措施,为畜牧业健康发展筑牢防线。   二、加快防疫阵地建设,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防疫阵地   镇防疫阵地作为市畜牧局重点扶持的东部防疫阵地,具有辐射广,任务重的特点。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危房拆除工作已全部结束。我积极与畜牧局领导沟通,申请资金并多次到现场协调施工,目前基础设施建设正稳步推进。地板砖铺设,水,电架设,地面硬化,物资储备库防水等工作预计在5月10号结束,5月底安装仪器设备并调试运行。   三、积极参与包村工作,为建设东部农业农村发展示范区贡献力量   经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安排,在我镇班子成员中选7人承担东部农业农村发展示范村的包村工作,由我作为范庄的包村领导。   范庄作为新时期新农村发展的新典型,具有重要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作为包村领导,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坚持每周到范庄两天,每次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与村支书李道安,村委会主任张有群同志多次座谈,畅谈发展大计。   现已完成村东口道路硬化,正在进行门楼安装。村公共服务中心扩建涉及到的拆迁任务已完成,预计5月开工建设。已完成新农民培训50人,正与市一体办,市畜牧局等包村单位积极协调资金扶持,硬化游园t型路。并筹划对旧养殖小区进行彻底改造。在养殖小区门口设立动物防疫明白栏和无公害产品标识栏。并对消毒室和值班室进行了改造。   四、做好科技下乡工作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农在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提高农民朋友的科学养殖的水平,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多次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先后请山东信德公司技术总监,市畜牧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来我镇为农民朋友讲解相关的技术及法律法规知识。养殖户的法制意识有所增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有了更坚决的抵制意识。一般安排在养殖集聚区,并安排最少一个小时的交流互动,通过讲座与多次面对面的交流,解决了许多生产过程的实际问题,受到农民朋友的一致好评。   五、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及项目落地工作   镇的经济相对落后,工业项目不多。特定的镇情决定了招商引资工作的高度重要性。农业项目虽然无法直接增加财税收入,但是扩大就业及示范辐射效应十分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关注下,积极与腾达实业公司联系,现已在前荣村落地一个千头养驴厂,占地50亩,解决就业70人,6月底可投入使用。我多次现场办公,协调项目落地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与投资商交朋友,议发展,使其感受到人招商引资的拳拳之心。发挥辐射效应,争取更多的项目落地。 6.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自分配到__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以来,在县畜牧水产局主管单位的正确领导下,在镇政府直接的指导下,按照动防站的防疫工作部署,本人积极主动配合站长有效有序的圆满站里各项工作。通过不断地实践工作,体会很多,思考也颇多。   工作中,本人能充分认识到乡镇防疫员的责任感,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限度的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在站里,本人负责站里文件管理,将本镇各养殖大户建立详细、精确的台账等,及时向站长汇报进度情况;同时负责站里内务,保持站内整洁有序,确保工作环境健康舒适。工作中锻炼,工作后提升,高度注重政治理论素养的提高。经常利用夜晚或者闲暇日,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教程》、《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能力建设教程》、《新农村建设支百招》等书籍、党政报刊。坚持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约束自己,用党的方针、政策来指导自己,坚决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各种学习途经不断充实、提升自己,掌握和领会政策、法规、理论知识、业务等知识。每天都简洁记录工作日志,以便日后改正不足,以利更进一步的提高自己。坚守本部门本职位,协调各部门各分管。坚守防疫员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参与县畜牧水产局开展渔民解困的前期工作,协助镇政府办公室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得到领导的信任和好评。   四个月的工作中,立足自身看个人,进步不小。操作能力明显提高,通过下乡开展秋季动物集中免疫,使得在学校里储备的纯粹理论融入实践;理论素养有所进步,通过管理站内资料,整理镇政府部分文件,文字表达趋近规范,向县监督站上交调查报告一份;协调能力略显加强,树立动防站良好形象,促进动防站和镇政府的良好关系。四个月的工作中,跳出自身看个人,差距很大。刚毕业就参加工作,经验储备远远不够,虽防疫方面的基本技术业务尚能应对,但面对家畜病症辩证困难;汇报工作意识不强,简单的认为只要工作落实就好,却没有主动、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总之,在参加工作以来,坚守工作岗位,协助站内各项业务,能切时、切地、切身的服务养殖业、协助动物防疫站!并将不断的通过虚心请教、用心实践等多方面的途径,继续身体力行刘昌义局长寄予的“三个希望”:   一、安心、扎实、积极工作。   二、落实业务,专业用于实践,加强综合能力。   三、勤手、勤脚、勤嘴、勤思;努力做到人格好、业务好、形象好、能力好、人缘好的“新五好”防疫员,全力投入到崇高而艰巨的防疫工作中,尽我所能为__镇多做实事! 7.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一年以来,在中心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与实践同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辖区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在20xx年在动物防疫工作中,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知识以外,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防疫经验,确保所包镇的防控工作顺利完成。   第一、疫苗领取。疫苗领回后,及时通知所包镇兽医站人员领取,保证了疫苗的有效性。   第二、防疫工作责任到人。根据市区防疫文件的总体目标和中心防控会议会后对各镇(办)防疫的的要求,及时了解所报镇对防疫工作的开展、人员的分配和疫苗的领取情况进行初步的了解,使自己对包镇的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三、防疫进度。对镇畜禽注苗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确保防疫进度的准确性。   第四、督促所包镇做好年初中心下发的“瘦肉精”检测任务,截止10月底完成600头生猪检测任务,无“瘦肉精”事件的发生。   第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为更好的学习动物防疫知识,服务“三农”,我积极参加春秋防疫培训会、奶牛养殖的培训、**区标准化养殖培训会等培训活动,了解最新的防疫知识和养殖技术,提高了防疫技能。   二、数据和信息上报。   依据省市区的文件总体目标及要求,我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信息的及时性。第一、防疫信息。按照市区的文件要求,防疫期间,对各镇办报送的防疫进度汇总后上报市区相关部门,使上级业务部门更好的了解防疫情况;第二、数据汇总。根据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能繁母猪、渭河流域规模养殖场(区)粪污处理情况、20xx年**西畜禽生产单位和规模户摸底调查表等数据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区局;第三、兽医站资料规范。为更好的使镇(办)兽医站的防疫资料规范化,按照中心要求对各镇20xx-20xx年动物防疫资料进行了整理,做到有据可询。第三、养殖信息。每月8号上报养殖信息,通过养殖场的养殖数量的变化,更好的为省市区制定养殖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业务能力距离个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专业素质与领导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在新的一年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8.动物防疫工作报告   为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我县今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为核心,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主线全面开展春季防疫工作。现将防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防疫工作开展前,县政府和农牧局召开了春季工作防疫会议,从各个方面详细安排了动物防疫工作。并层层签订防疫责任书,逐级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确保了全县的免疫质量和密度。   (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针对防疫期间个别乡镇站的免疫抗体监测结果较差的结果,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追加和细化干部职工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同时抽调6名业务骨干在各乡镇蹲点,协助各乡镇站督促指导春防和二维码标识的佩戴工作。   (三)抓好物质储备,保障春防工作有序实施。为使我县春季动物防疫的顺利,组织储备了口蹄疫双价苗102.5万毫升,炭疽苗30万毫升,出败苗101万毫升,羊四联苗100万头份,羊痘苗90万头份,猪口蹄疫疫苗0.5万毫升等。为保证疫苗质量,杜绝浪费,严格规范储藏,对暂不使用的疫苗由县站统一贮存保管。   (四)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群众防疫意识。为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于4月6日-12日,举办了为期7天的全县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班,主要围绕我县家畜传染病、常见病等的预防和防治进行了理论培训,县、乡两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民间防疫员等共计121人参加了培训。   (五)强化各项制度,做好组织保障。严格防疫期间的各项工作制度,要求全县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请假,擅自离岗,无条件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并对基层乡站实行考勤通报制,使全县兽医技术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疫工作中,认真扎实的完成防疫工作,有效保障了防疫期间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春防期间共动员业务人员61人,民间防疫员69人,车辆26台,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上下紧密配合,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为保障市场流通领域的安全运行和人体健康。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整治力度,严格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查证验物。   (七)强化监督,规范指导。为确保春防工作落到实处,县动物疫控中心对全县五乡两镇的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及时掌握防疫进度,了解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情况如下:   1.家禽免疫:免疫家禽2638羽。其中禽流感1319羽;新城疫免疫1319羽。   2.牲畜免疫:累计免疫牲畜口蹄疫67.48万头。其中羊W苗免疫57万只;牛W苗免疫10.36万头;猪W苗0.12万头;免疫密度为100%。牛出败疫苗9.2万头;注射羊痘疫苗66.27万只;注射牛A型口蹄疫疫苗1542头;注射无毒炭疽疫苗17.29万头;注射羊四联疫苗59.88万只;注射猪三联疫苗0.12万头。   3.耳标补戴和录入:新增牲畜补戴耳标及二次免疫录入二维码标识共314206枚,其中牛59724枚,羊254120枚,猪362枚。   (二)内外寄生虫驱虫及防疫消毒:驱虫515086头只,圈舍消毒46300平方米。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根据禽流感防控工作安排,从三月份开始各乡镇兽医站每周2次对东大滩水库、青海湖周边水域、金沙湾、沙岛等候鸟栖息地进行巡查,同时县站也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截至目前共督查4次,巡回检查12次,出动车辆29辆(次)出动人员48人(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大滩水库死亡黄鸭4只,经初步诊断为正常死亡,为防止污染,县站人员对死鸭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要求乡镇站继续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我县今年不发生禽流感疫情。   (四)疫病监测情况:为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防疫情的发生,按照年初安排对规模饲养场、散养户的家畜进行监测,各种疫病监测工作现正在进行当中。   (五)免疫信息报送情况:集中免疫期间,我站进一步完善动物免疫信息周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于每周三上报州牧科所。   (六)疫情上报情况:每月按时上报疫情报告,为准确掌握全县的疫情动态提供了体系保障。   (七)检疫监督情况:   1、屠宰检疫各类动物392头(只),运输检疫羊1607只,市场检验肉类31.37吨,检疫率及持证率均达100%。   2、认真组织开展仔猪、雏鸡引进专项整治行动,严厉地打击擅自从省外调入和无证经营畜禽行为。到目前为止出动检查37次;参加人员97人次;检查运载生猪车辆14辆,检查生猪167头;检查运载家禽车辆5辆,检查家禽80羽;接到社会举报4次,处理4次;堵回运载无检疫证明的生猪车辆3起,生猪24头。   (八)兽药市场检查情况:根据省农牧厅《关于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青农医[20xx]20号)精神,会同州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就公布的假劣兽药名单及产品展开了全面的清查,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兽药经营门市部4家,动物门诊4个,小型养殖场1个,收缴销毁假劣兽药30余盒药物价值计484元。   三、存在的问题   1、春季家畜体质瘦弱,加之今年干旱导致弱畜因体质尚未恢复,群众对疫苗反应得顾虑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牲畜决定注苗时间适当延缓,以免挫伤群众防疫积极性,影响了春防进度。   2、由于耳标掉标现象严重,有些牧民群众只愿意给牲畜注射疫苗,而不愿意给牲畜佩戴二维码标识,致使我县的动物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滞缓。   3、虽然应激死亡为少数牲畜,但由于其补偿经费数额有限,造成牧户对防疫工作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给防疫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4、防疫经费紧缺,影响防疫质量。   5、个别乡站业务人员少,导致防疫进度缓慢。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第十四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第十六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七条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  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什么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以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证不是同一个证件,具体优惠政策应以当地文件为参考。扩展资料: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得程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办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多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二)动物疫病的控制。(三)动物疫病的扑灭。(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动物防疫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 动物诊疗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动物防疫员以后能有编制吗

目前村级防疫员没有编制,要进编可以考虑先进镇农办或者进入镇级兽医站。服务所在乡镇政府有编制的,经相关考核考试合格,可择优招录作为政府正式工作人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条件招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专业素质;有丰富的动物防疫实践经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主要从以下三类群体中招募:一是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二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业3年以上的养殖、屠宰、兽药、饲料、诊疗企业兽医技术骨干;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含)以上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范围。动物检疫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2、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动物防疫是指什么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7月3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规定。动物防疫问题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以下是我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1、爱鸟护鸟是人类的美德。 2、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3、同在蓝天下 人鸟共家园。 4、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5、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7、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8、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 9、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更好的选择! 10、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11、鸟是害虫的天敌 鸟是人类的朋友。 12、保护鸟类 保护野生动物 人人有责。 13、万物之灵之首,应负万物之灵之责! 14、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生态平衡。 15、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6、地球上没有动物,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17、双肩的冻,及不上它们的"痛,请不要穿毛皮。 18、保护动物吧。不然世界上的最后一种动物是人类。 19、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 20、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今天的动物。

如何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动物防疫与检疫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1、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2、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3、专业衔接持续本科专业举例:动物医学。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动物防疫与检疫

动物防疫法的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第四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第五条 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第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第八条 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科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条 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动物检疫与防疫专业需要学什么?

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5)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旁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基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运锋高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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