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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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交警部门和车管所,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管理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则

交通管理基本原则:(1)交通分离原则。让道路上不同种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避免发生交通冲突。(2)削减交通总量原则。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限制一部分车种上路行驶,从而削减交通总量,使旅行时间、行驶距离最短。(3)交通连续原则。保证大多数人的交通活动在时间、空间、交通方式上不会产生间断。(4)交通量均分原则。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地调节、疏导,使路网各处交通负荷均匀。(5)优先原则。指按汽车流向优先和按汽车种类优先。(6)置右原则。按从左至右,交通流速度依次降低的原则安排车道。

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2)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原则;(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4)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原则;(5)科学管理交通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1、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2、通知保险公司;3、交警到场进行现场勘验、调查事故发生经过;4、需要鉴定检测时,扣留车辆;5、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依法管理:对违法违纪的管理人员和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做到公正、公开、文明、高效。

论述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特点?

论述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特点?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对策建议1提升交通执法效能,推进精细化交通组织结合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分布特征,针对性提升交警的路面执法执勤效能和交通事故处置效率,强化路网运行的可靠性。特别是7:00—8:00,18:00—19:00等高峰时段,需加大路面巡逻密度和强度,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通过“警务魔方”“执法足迹”等交警勤务信息系统实时跟踪评估交通疏导工作成效,推进民警工作主动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执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缩短事故救援响应时间,特别是对于简易事故,在取证结束后需及时清撤现场,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影响范围和二次事故发生。结合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空间分布特征,推进精细化交通组织管理和交通执法管理,提升道路交叉口和非机动车道安全。针对交叉口,规范车道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等路面标线,优化车道功能;改善信号相位、相序及配时参数,协调优化时空资源;采用彩色铺装、清除视距障碍、增设导流岛等措施分离混合交通流。在交通管理方面,加强违法人脸识别、交通事件风险识别预测等技术在执法中的创新应用,加大对交叉口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信号灯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针对非机动车道,推进城市干路护栏、绿化分隔带等机非隔离设施设置,推进标志标线规范施划,增强非机动车道视认性、保障骑行空间连续。同时,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加大对非机动车逆行、违法占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保障非机动车道通行秩序。2强化重点车辆管理,打造良好出行环境推进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路面治理相统一,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安全骑行。充分把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订实施契机,督促生产销售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属性的基本定位,从源头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涌向道路。同时,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特别是生产销售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2018年1月,浙江、江苏等地方法院判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生产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法治手段推动源头治理。此外,协调规划、市政等部门推进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权保障,中小城市在路网条件允许下可提供电动自行车独立通行空间和专用信号相位,集中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强路面执法,有力管控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强化夜间货车通行管理,严管货车违法行为。创新夜间交警勤务模式,保障夜间路面巡逻管控力量,推进电子警察与路面执勤检查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货车的查控,有力提升夜间交警接处警的效率、交通违法查处的力度。推进城市货运企业建立货车动态监管机制,推进将货运驾驶人、货车纳入城市重点管理对象,通过路面视频监控系统、企业动态监管系统,对货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上路行驶等行为实现自动报警、实时监管。3关注弱势群体出行安全,宣传引导安全出行保障行人出行安全,从工程技术、执法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着手,改善城市步行环境。1)结合既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推进步行设施规范设置。保障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设置宽度、人行过街设施设置密度,通过增设行人安全岛、抬高人行横道、突出路缘石等隔离措施保障行人路权优先,通过合理设置行人绿灯时长及绿灯间隔、设置右转车道专用相位、设置行人辅助信号灯等措施保障行人信号优先。2)公安交管部门应持续推进“礼让斑马线”行动。推进人行过街设施前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强化应用自动违法取证技术,特别是夜间(19:00—21:00)加强对行人通行安全的保障。3)广泛开展步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针对各年龄段群体分类制定步行安全教育内容,强化交通法规、安全常识、危险辨识等方面认知。积极倡导老年人非机动化、绿色出行,协调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企业针对老年人出行需求改进公共交通设施条件,定向推送出行提示信息,提升城市交通均等化服务水平。同时,强化老年驾驶人教育培训,针对老年驾驶人制作宣传资料、设立培训课程,通过交通情境体验、安全驾驶实践等方式强化交通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等内容介绍。另外,推进交通设施无障碍设计、包容性设计,如推行人行道缘石坡道、设置行人安全岛减少过街距离、强化标志标线视认性等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哪些

有交警部门和车管所,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管理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百万购车补贴

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交通的安全、顺畅和高效。核心思想是:1.安全第一: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是最重要的目标,要采取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设置合理的速度限制、安装交通信号灯和行人过街设施等。2.顺畅流畅:通过合理的道路规划、交通信号控制和道路维护,确保交通流畅,减少拥堵和延误,提高交通效率。3.公平公正:交通管理应公平对待所有交通参与者,遵循公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道路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4.环保可持续:注重减少交通对环境的影响,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和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推广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5.综合协调:通过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交通选择,优化整体交通系统。

道路交通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管理包含: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组织与渠化道路交通指挥与控制行驶秩序管理静态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勤务道路治安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管理包含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道路交通组织与渠化;3、道路交通指挥与控制;4、行驶秩序管理;5、静态交通管理;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7、道路交通勤务;8、道路治安管理。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管理包含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道路交通组织与渠化;3、道路交通指挥与控制;4、行驶秩序管理;5、静态交通管理;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7、道路交通勤务;8、道路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1)交通分离原则。让道路上不同种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避免发生交通冲突。(2)削减交通总量原则。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限制一部分车种上路行驶,从而削减交通总量,使旅行时间、行驶距离最短。(3)交通连续原则。保证大多数人的交通活动在时间、空间、交通方式上不会产生间断。(4)交通量均分原则。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地调节、疏导,使路网各处交通负荷均匀。(5)优先原则。指按汽车流向优先和按汽车种类优先。(6)置右原则。按从左至右,交通流速度依次降低的原则安排车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第四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第七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 指挥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 遇有前款(二)、 (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 不准车辆通行。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 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 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章 车辆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