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取得的成就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世纪90年代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的新阶段,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明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目标。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总体是安全、放心的。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1年农业部在全国启动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各级农业部门以蔬菜中高毒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农业投人品、农产品生产、市场准入三个环节管理为关键点,推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以开展例行监测为抓手,推动各地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以推进标准化为载体,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根据2007年上半年的监测结果,目前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3.6%;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分别为98.8%和99.0%;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平均合格率为99.6%,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污染监测合格率为91.4%,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2007年8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品牌农产品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监管能力逐步增强,农业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分析 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近几年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众多。部门之间协调不力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众多,中央一级就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总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下面还有省、市、县三级的各级政府以及各部委在地方的延伸机构,数量众多,结构庞杂。根据职能分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主要有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商务、环保、轻工、公安、法制、教育等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是相应环节的监管主体,而这种多主体监管也造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主体的缺失。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常常出现相互推诿、指责和争夺职能的现象,相互间信息交流、沟通不够,存在分工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监管主体多,协调成本高,造成联合监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国家层面上缺乏总体协调,运作效率低,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地方,虽然各地均有相关机构,但却无统一的专职机构,造成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体制不顺,难以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及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是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顺利进行的前提。目前我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动植物检疫和防疫方面,农产品卫生管理方面,种子管理方面,农药管理方面,饲料、兽药和肥料管理方面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现行的部分法规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管理,牵扯面广,管理体制不顺,缺少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在管理体制上,尚未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一体化管理格局。 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度存在缺陷 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要技术支撑的农业标准体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标准范围和内容延伸到农业各个领域和环节,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基础、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但是,从长期的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众多的缺陷,主要包括农业标准系统性不强、标准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展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标准的国际采标率低和标准的实施进程迟滞等。 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不规范 一是认证品种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我国现已开展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形式不少,但形成规模的不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由不同部门各自开展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还构成了部门间的壁垒。目前,国家